(1998年1月30日发表)

艾萌 译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中国共产党执掌最高权力、以威权要求人民对之服从的国家。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党员掌握着政府、警察和军队方面几乎全部最高职位。国家的最高权力则掌握在政治局委员手中。这些领导人强调的是必须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实际上是使共产党的统治及其等级制度永久维持。公民对党领导的政治体制没有和平表达他们的反对性观点的自由,也没有权力撤换他们国家的领导人或是改变政府体制。社会主义还在为今天中国的政治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可是最近几年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已经让位给经济上的实用主义观点。经济上的分权使地方官员的权力得到增强。党的权威主要依赖于政府维持社会稳定的能力,这就使他们乞灵于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乞灵于党对全体工作人员的控制、对安全机构的控制,再有就是依靠对十二亿中国人口中绝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做较大改善。中国的宪法写明司法是独立的,可是,实际上,司法制度却听命于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导向”。

这套安全机构包括国家安全部和公安部,武装警察部队,人民解放军,以及国家的司法、起诉、刑罚诸系统。国家的安全政策和工作人员需要为大量侵犯人权的事件负责。

中国的经济成分复杂,这种经济还在急速扩展。经济改革正在提高许多人的生活水平,提供企业更大的独立性,削弱国家对经济和人民日常生活的控制,创造新的经济机会。尽管国营企业存在着经济方面的难题,但是,个人的经济机会依然在非国营企业方面得到迅速扩展,这就导致就业和流动方面的自由得到增加。中国政府继续采取以市场为基础的政策,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都从国内和国际市场的自由竞争中获利。随着经济机会的增长,生活在绝对贫苦境遇中的人数持续下降;据官方数字统计,其幅度从五千八百万左右到三亿五千万。中国面临的问题正在增长,这些问题包括国营企业改革、失业、待业以及地方经济的不均衡。据估计,农村失业和待业人数在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五十之间。这一年,就业的定义已经从每周工作二十小时改为每周工作五小时以上。数千万农民离开他们的家乡去寻找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据估计,这些“流动人口”多达一亿人,许多主要城市都有一百万以上的流动人口。城市地区还需要对付上百万国营企业职工的问题,他们靠部分薪水闲待在家,或是由于国营企业改革而失业。辽宁、四川、江苏以及其他省份的工人愈来愈多地在组织公开的抗议活动,提出自己的要求。

虽然还存在严重问题,但是在人权方面却采取了积极步骤。中国政府继续干着众所周知、记录在案的侵犯人权的事,违反了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准则,当局者对于民众的不同观点表现得气量极小,他们生怕不稳定,他们眼界狭隘,不敢真正实施法律中那些保护公民基本自由的条款,因此才产生一系列侵犯人权的行为。中国宪法和法律里面有关于人权的基本条款,可是,这些条款总是不能付诸实施。侵犯人权的事例包括拷打和虐待犯人,刑罚逼供,任意逮捕和长期拘留。许多监狱的条件依然简陋不堪。中国政府继续严密控制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个人隐私权以及工人权利。对妇女、少数民族和残疾人的歧视,对妇女的暴力侵犯,卖淫、拐卖妇女和儿童以及虐待儿童等问题依然存在。中国政府继续严格限制工人权利。严重侵犯人权的事情依然存在于少数民族地区,包括西藏和新疆,在这些地区,宗教自由和其他基本自由权依然被严密控制,有些案例表明官方在加强对这些权利的控制。

一九九七年,中国政府采取了积极行动,来回应国际社会对人权方面的关注。这年十月,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而且同意联合国工作小组去中国考察关于任意拘留公民的问题。中国政府还与一些外国人士就人权问题展开有意义的对话。

中国政府对不同政见者的观点所持的态度,比起最近几年来也多少有些克制。虽然当局继续运用镇压的方式,诸如威胁,行政拘留,强行判刑,软禁或是流放,来严密控制不同政见者的观点,但是,中国政府对于公开发表反对政府政策、呼吁政治改革的一些观点,表现出某种有限的克制。在这一年里,一些持不同政见者、学界人士以及前官员发表了公开声明、公开信或是请愿书,对政府的政策提出批评,或是提出政治改革的呼吁。其中有些人,包括方觉、林牧等,没有受到当局的迫害。其他人,包括鲍戈,秦永敏和沈良庆,则受到骚扰、逮捕或是再次入狱,要么是被迫出国,再不就是像过去那样,遭到更严厉的软禁。

中国还提前释放或是以保外就医方式释放了几位政治犯。著名的持不同政见者和民主活动家魏京生十一月得到保外就医,而且准许他出国治病。新闻记者席扬等人以及劳工活动家唐元隽、周国强等人也被提前释放。可是,其他数千人,包括王丹,刘念春,高瑜,徐永泽牧师等多人,因为和平表达自己的政治、社会、宗教观点或是“反革命罪行”,依然身陷囹圉,尽管中国官方否认中国有政治犯。有些人服满刑期,从监狱出来,受到严密监控,不许他们就业,也不许他们恢复正常生活。还有些人服满刑期出狱,随后允其出国,这些人里面包括童屹和张林。

一九九七年,中国在法律改革方面的努力有所进步。司法系统依然拒绝给被告基本的法律自卫权利,拒不执行法律的正常程序,原因就在于当局者首先强调的是维持社会秩序、镇压政治反对意见,而不是把执行和实施法律规章放在第一位。可是,中国政府继续采取积极步骤,通过制定和执行新的立法来加强其法律体系。

未经批准的宗教群体,包括基督教和天主教团体,都遭到来自官方的不同程度的干涉和镇压。有证据显示,当局在某些方面,根据国家政策,采取强硬手段控制未经批准的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堂的各种活动,一些宗教领袖或是教徒遭到逮捕,有的仍然在押,或是被投进监狱,仅仅因为他们参与宗教活动。在其他地区,登记或是未经登记的教堂也都受到政府当局同样的对待。尽管遭受这样的压力,许多教堂中的宗教信徒人数都在急速增加。中国政府估计,中国有四百万天主教徒登记在册,一千万到一千五百万基督教徒登记在册,还有一千八百万穆斯林。他们在一万二千个教堂和三万个清真寺做礼拜。来自非政府方面的估计认为,大约有三千万基督教徒在未向政府当局登记的家庭教堂里做礼拜。十月,中国政府发表了一个关于宗教事务的白皮书,为政府的做法辩护,并且指出公民权利应当符合国际惯例。

中国社会继续快速走向更加开放和多样化。掌握着经济资源的新的社会团体已经崛起,开始在社会生活中起作用。尽管公民们还是没有权利撤换他们的国家领导人或是改变政府体制,可是已经有几亿人参加了政府的农村选举计划,这个计划允许人们表达基本的民主要求,在众多候选人中选举本地的村委会成员。卫星电视广播在许多地方可以接收到,特别是在沿海省份,尽管中国政府力求管制卫星接受器的出售和使用。有线电视在许多城市里也可以接收到,包括接收环球新闻网节目。愈来愈多的市民可以运用英特网,尽管中国政府依然在卖力地控制网中的材料内容。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有着比以前更多的个人自由。他们还依然有着更多收入和存款,更宽松的经济控制,更大的迁徙自由,更容易接触到外界的信息来源,更大的个人选择空间,以及更多样化的文化生活。可是,那些追求自由表达不同政治见解和宗教观点的中国人,依然生活在遭受压制的环境里。

对人权的尊重问题

第一部分:对人的正直品格的尊重问题

1、出于政治罪名和未经司法程序的杀人

有一些报告报导了发生在新疆地区、与分离主义活动相关的若干未经司法程序的杀戮行为。二月份,在伊宁的斋月期间,警察驱散了一群妇女。在随后民众为此举行的抗议行动中,警察至少杀死了十个维吾尔族示威者,也许死亡人数多达七十人。四月二十四日在伊宁,群众围聚在押解二月骚乱活动中被捕人们的汽车周围,安全部队向群众开枪,打死了两个抗议者。

关于全国范围内非法杀人的数字,目前尚没有可靠信息。中国依然存在当场草草审判而执行死刑的大量事例。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官方报刊报导,浙江省的四名警察由于拷打一个银行抢劫案嫌犯致死而被判处十一年监禁。

新疆分离主义组织也犯有杀人罪。二月二十五日,三枚炸弹在地区首府乌鲁木齐的公共汽车上爆炸,九人被炸死。三月七日,维吾尔分离主义者策划的一起炸弹爆炸案发生在北京最繁华商业区的一辆公共汽车上,有数人被炸死。九月,还有报导说,新疆的九名官员在反政府的攻击行动中被杀死。

2、失踪

关于失踪问题,没有新的报导。可是,政府至今还是没有就所有在一九八九年天安门示威中遭到镇压而失踪或被监禁的人数提供一份翔实、可靠的统计数字。长期断绝与外界联络的监禁,这种现象继续发展,尽管此年度的报导比一九九六年少些。

3、拷打和其它残酷、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手段和惩罚

法律禁止拷打;可是,中国官方消息以及国际人权组织都报导了这方面的事例:警察和其它安全机构运用拷打或是下流手段对待在押者和犯人。前在押者们可靠地证实了官方人员使用电击、长期单独禁闭、不得与外界联络的扣押、毒打、上铐以及其他形式的滥刑,迫害在押的男性和女性。

五月,狱方将劳工活动家刘念春投入单人禁闭室十天,并且用电警棍击打他,以此惩罚他的绝食行为。此前,狱警为逼迫刘放弃反政府观点而毒打他,刘为了抗议狱警这种野蛮行为而开始绝食。魏京生在报告中说,他曾被同室犯人毒打,打他的那些囚犯受到狱方怂恿,并且以减刑作为奖赏。在十一月他被释放之前几个月里,魏受到二十四小时监控,狱方将他投入灯光明亮、四壁是玻璃的囚室里。狱方不允许他读书。福音传道者徐永泽的亲友在报告中指出,今年三月份,他和其他在押者都被河南当局毒打。

中国政府这样说:“中国司法机构收到每一件投诉拷打案件之后,都会立刻着手处理,一旦发现有违法者,就会依照法律加以惩治。”官方媒体虽然报导过拷打案例,但是人们相信,这方面的许多案例都被掩盖起来,得不到报导。

监狱的条件,无论是对待政治犯还是普通刑事犯,都普遍恶劣,而且经常有辱人格。

囚犯应当得到足够和及时的医疗照顾,这依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尽管官方肯定地说,犯人一旦生病,有权要求得到治疗。营养和卫生条件也相当恶劣。据报导,政治犯们很难得到医疗,尽管他们通过家属和国际社会多次为他们呼吁,这些人里面,包括王丹、刘念春、周国强、高瑜、魏京生等人。还有关于妇女在劳改营服刑期间怀孕而遭强迫堕胎的案例。

中国政府不允许独立组织监察监狱或劳改营情况,大多数犯人依然无法与国际人权组织接触。不过,政府采取了一些步骤,使监狱系统得到更多透明性。

4、任意逮捕、拘留或流放

任意逮捕和拘留依然是一个问题。一月一日生效的刑事诉讼法修订案,显示当局在逮捕和拘留方面做出一项有意义的改进。

尽管有这样一些改进,这部刑事诉讼法即使得到全面施行,也还是有许多方面无法和国际标准相比。有一项常常被人批评的行政拘留方式,就是“收容审查”,它允许警方未经起诉就长期扣押嫌犯,这一方式已被废除。可是警方照样扣押人,从十四天到三十七天,这取决于此人被正式逮捕前认罪的情况。当一个嫌犯被捕时,这部修订案依然允许警方和起诉人在审判前需要“继续调查”期间拘留他数月。

六月三日,深圳一家法院最后宣判劳工活动家李文明(译音)、郭宝生(译音)三年半刑期,罪名是“阴谋颠覆政府”。此时,李和郭身陷牢狱已经长达三年之久,一直未做宣判。

最近对刑事诉讼法做的修改,存在一个主要的缺点,那就是,根本没有触动劳教制度,这项制度允许当局不经过审判就可以判决在押者一至三年劳改。劳教委员会决定羁押时间长短,它可以延长服刑者的刑期。四川的民主活动人士王明(译音)曾呼吁释放魏京生,因而在一月份被捕,被判三年劳教。四月七日,活动家刘焕文(译音)也被判三年劳教。天主教主教曾京穆(译音)、陈龙德(译音)等人以及其他持不同政见者依然被羁押在劳改营。

中国政府依然不许异议人士和活动家回国。政府不允许一些劳改营中刑满释放人员回自己家,这就是国内流放的一种方式。

5、拒绝公正、公开审判

中国宪法有这样的条文:法院应当依法行事,独立行使司法权力。可是,实际上,对于那些政治上敏感的案子,司法审判服从于政府和中共的政策导向,它们的领导人使用各种手段左右法院的判决。贪污腐败和利益冲突诸因素,也影响司法的公正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法庭,其下依次是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初级法院。法官由级别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任命。还有审理军事、海洋和铁路运输方面案子的特别法院。

官员们常常无视法律和宪法规定的正常程序。例如,当局对犯人施加沉重的心理压力,逼其招供,还常常把逼出的口供作为证据。法律中有上诉程序,可是上诉通常不能够推翻判决。法律要求一切审判都应当公开审理,可是一九八八年制定的一项关于国家机密的法律,为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提供了一种例外。这个条款被用来秘密审理某些敏感案件,甚至连家庭成员也不能到席旁听。徐永泽牧师的家人就没有得到通知去旁听一九九七年年中法庭对他的审判。

中国第一部律师法于一九九六年一月生效,目的在于使法律职业专业化。与此相应,司法部起草了相关规定,使职业操作、律师和客户之间关系、律师和法律事务所的管理都得到规范化。这部新的法律第一次承认,律师代表客户的利益,而不是代表国家利益。这个法案还正式允许律师成立法律事务所,为法律从业人员制定教育标准,鼓励为公众实行免费法律服务,还提出了律师职业方面的纪律条例。国家官员指出,律师人数不能够满足国家日益增长的需求。促使司法部从事法律改革的一项关键内容就是,到2000年,计划拥有十五万个律师,三万个公证员,四万个普通法律事务所。十二月,司法部长萧扬指出,中国现在有十一万四千个律师,一万八千个公证员,以及八千三百个法律事务所。律师供职于私人法律事务所,这些法律事务所不属于已有的国家法律部门,而是自行管理,其人员编制或是预算经费都不直接听命于国家。

缺乏正当程序、因而导致的可怕结果,在死刑判决案子方面特别令人震惊。根据一九九五年颁布的一项法律,判处死刑的罪名,由二十六项增加到六十五项,包括金融方面罪行,诸如伪造钱币,使用伪造证券和信用凭据,以及非法集资。一九九六年五月,最高法院裁决那些导致死亡的罪行必须处以死刑,不管情节轻重。大赦国际根据中国报刊提供的情况综述而在八月的一份报告中说,中国在一九九六年判处六千一百人死刑,四千三百六十七人被处死。有报告指出,在官方持续推行“严打”这一全国性打击犯罪运动之际,更多的人被从快处死。高级法院名义上是要审议一切死刑判决,可是从逮捕到处死常常只有几天时间,而且那种审议一向都是维持原判。这份大赦国际的报告举了一个例子,一个人于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被判处死刑,同年五月十九日被处死。

最近几年,据可信的一些报告指出,死刑犯器官被摘取、出售、移植。官方已经承认,死刑犯是器官移植的来源之一,可是他们坚持说,这种行为是经过犯人或是其家属同意才被摘取的。关于器官捐献,国家没有制定有关法律,可是卫生部的一项规定却明确指出,不允许买卖人体器官和组织。

中国政府官员否认中国有在押的政治犯,他们坚持说,当局拘留人,不是因为他们的政治或宗教观点,而是因为他们触犯了刑法。可是,当局继续以政治的或宗教的原因而监禁公民。据估计,有数千位政治犯依然身陷牢狱或是被扣押。司法部副部长张秀夫(译音)在五月三十日举行的一个记者招待会上说,中国有二千零二十六位犯人犯有“反革命罪”,这项罪名以前经常被当局用来迫害那些持不同政见人士。还有数千人,或被控以刑事罪名,或被羁押而不宣判,或是不经法律程序就宣判一年至三年劳教。

被告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对判决劳教提出异议。经过复审或上诉,有些人得到减刑或暂缓执行。可是,问题在于,上诉时间太短,而且得不到法律方面的咨询,这样就使这项法律的实际效用被削弱,无法防止或是推翻那些随意做出的判决。几乎没有人上诉成功过。刘晓波的上诉在三月份被驳回。

那部新的刑事法于十月开始生效,其中以“意图威胁国家安全的叛国行为”这种条款来代替以前的“反革命罪”。威胁国家安全罪,官方对这一定义做的规定很浮泛。有观察家认为,这种罪名将会用来惩罚以前那些冠以“反革命”罪名的那些“罪行”。在这一新法律生效以前,持不同政见者魏京生和王丹都被宣判为“阴谋颠覆政府罪”而分别处以十四年和十一年徒刑。

刑事惩罚包括刑满释放后“剥夺政治权利”若干年,在这段期间,此人没有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刑满释放的犯人们也经常发现他们在社会身份、谋求职业、旅行以及居住和社会服务方面的一系列活动受到严重干扰和限制。他们和他们的家属经常受到警察当局的监控、电话窃听、跟踪以及其他形式的种种骚扰,他们还经常会在求职、工作和居住方面遭受一系列困扰。中国安全部门的人员还在著名持不同政见者诸如王丹、陈子明的住家外设置岗哨,跟踪他们的亲属,特别在敏感时期,更是变本加厉。陈子明的妻子经常被十名以上的公安人员跟踪,他们或骑摩托车,或开汽车。持不同政见者徐水良、鲍戈和其他一些人被释放后,当局禁止他们就业,他们经常处于监控之中。

6、任意侵犯个人隐私、家庭、居所或通信

政府对个人日常生活和家庭生活的干预,就普通中国公民来说,在持续减弱。在城市里,绝大多数人依然要靠与政府有关的工作单位来提供房屋、获得生儿育女的许可、申请护照得到批准以及日常生活中的其它需求。可是,工作单位和街道委员会当初就负有监视人们活动和态度这项责任,现在作为社会或政治控制的手段,它们已经不象以前那么重要了。

尽管有法律保护,可是实际上,当局常常不尊重公民的隐私权。虽然法律要求安全部门搜查居所之前需要出示搜查证,可是当局却将这项条款撇在一边;不过,公安局和检查机构可以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力签发搜查证。中国宪法指出,“宪法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隐私权”。可是,实际上,当局经常监听电话谈话、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外国来访者、商人、外交家、新闻记者和中国的持不同政见者、活动家以及其他人士的英特网通讯。一九九六年十一月,收听“美国之音”的韩春生被认定,从一九九五年夏天到一九九六年五月,向“美国之音”信箱投寄了二十封信件批评中国,因此被判八年刑期,罪名是反革命煽动和宣传罪。同年年中,王丹家中已收不到国外信件。中国政府的安全机构监视、有时限制外国人和中国人接触。

政府鼓励发展英特网和其它通讯方式。中国当局继续竭力通过封锁具有政治敏感性网址来控制英特网的内容,包括那些外国主要新闻机构和持不同政见者团体的网址。政府努力封锁内容、控制使用,其效果微小,因为使用者可以很容易使用浏览者“代理人”方式绕过网址封锁。电子邮件和电子邮件出版物就更难封锁了,目前尚未见到政府有试图封锁的迹象。海外的中国持不同政见者团体已经成功地使用电子邮件向国内读者传递出版物。五月,国家发布法令,要求那些使用国际网络的人申请执照,并且详细提供收看的内容和性质方面的情况。

中国当局继续干扰“美国之音”的广播,可是这种干扰由于地区不同,效果也有所不同。“美国之音”的收听信号以及其他短波广播台可以覆盖中国的绝大多数地区,包括首都。“自由亚洲电台”于一九九六年开始以汉语和藏语播音。同年八月,设在北京和香港的监测点报告说,“自由亚洲电台”的普通话广播第一次受到干扰。

政府继续全面实行那项侵犯人权的一个家庭只生一个孩子政策。在十月举行的一个会议上,中国人口专家预计,照目前的生育率发展下去,到二零四四年,中国人口将达到十五亿六千万。一个孩子政策对于生活在城市里的夫妇影响最大,他们极少能获准生第二个孩子,尽管政府让那些本身就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两个孩子。

政府禁止使用暴力强迫人们堕胎或绝育,可是由于地方官员管理不善,又处于计划生育指标的很大压力下,就导致侵犯人权现象,包括强迫堕胎和强迫绝育。

第二部分:对公民自由权的尊重问题

1、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虽然中国宪法宣称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是一切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可是,中国政府在这部宪法的序言中,解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用”时,却对这些自由权利做了限制,不允许公民发表或播送对高级干部的批评,也不允许发表与共产党基本教条相矛盾的观点。这个党和政府继续严密控制出版和广播媒体,并且运用它们来宣传当前的意识形态路线。在中国,目前有一万种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其中有二千二百家报纸。在这一年里,中共中央宣传部下令所有省市都要建立一个专门小组来审查出版物。一切媒体的工作人员都要服从中国共产党的指挥,服从政治掌权者们的指令,“引导舆论走向”。无论正式文件还是非正式文件发布的指令,都继续禁止记者报导敏感问题或是负面消息。新闻记者还必须按照国家安全法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这些公开的命令、指令和法律极大限制了广播电台记者和报刊记者报导新闻的自由,使他们达到高度自我监控状态。十月份,中国的主要报刊刊登了一位外国官员发表的一份重要的政策性讲话,可是,那段关于人权的很长一部分内容,在翻译时却被删掉。

九月,国家主席江氏呼吁加强对媒体和艺术部门的管理,防范“腐朽思想”的传播。十月一日,有关法规禁止外国人拥有或经营剧场、音乐厅、电台、新闻网、影视制作、书籍经营以及出版、印刷行业。外国电影面临严格的配额和控制。

中国政府继续严密控制不同观点的发表,并且对那些讲出这种观点的人加以严惩,特别是当它感到自己的威权直接受到挑战,或是社会稳定受到威胁。六月,沈良庆被劳改营释放,九月,他很快又被安徽省拘留,因为他发出一封致中国领导人的公开信,要求公平对待那些遭到镇压的工人,要求公平对待那些旨在反对贪污腐败官员的民众行动。沈还写了一系列信件,要求释放王丹和魏京生。在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期间,中国当局收缴了《国际先驱论坛报》,因为上面发表了一幅照片:警察正在召开代表大会的人民大会堂外面逮捕一位抗议者。

尽管政府采取这样种种控制手段,还是有关于中国和世界的消息控制不了,愈来愈多地纷纷涌进中国。广州和华南其他地区能够接收到香港电视节目和报纸。

2、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中国宪法有和平集会的自由这一条款,可是实际上,政府对于这项权利却限制得异乎寻常的严密。例如,宪法指出,这种活动不应当针对“党的领导”或是侵犯“国家利益”。反对政治体制或是政治领导人的抗议活动是被禁止的。当局会取消许可,对表现出不同政治观点的示威,迅速采取镇压行动。三月,北京的警察在天安门广场附近逮捕了一个散发传单要求政府对一九八九年学生运动采取的暴力镇压行为道歉的人。在十五大召开期间,天安门广场至少有八位抗议者被警察带走。据报导,警方在好几个省份(包括四川在内)对大规模劳工示威运动采取镇压手段。据估计,四川绵阳的抗议者人数大约从几百名到几千名。

3、宗教自由

中国宪法写有宗教信仰自由字样。虽然在宗教事务方面没有系统的立法,可是刑事诉讼法指出,政府工作人员如果有人非法剥夺公民这一权利,而且性质严重,可判刑二年。但是,在这方面,还没有见到有人被判刑。然而,政府却在想方设法限制宗教活动,把这些活动纳入那些受到政府控制和把持的宗教机构的掌握中,在登了记的礼拜场所举行活动。

在一些地区,安全部门当局使用贿赂、威胁、毁坏未登记的财产、以“罚款”为借口的勒索、审问等手段来骚扰宗教人士和信徒们。

在一些案例里,公安局官员使用拘留或逮捕以及判处劳动教养,来强迫执行那些法令。三月,河南警察扣押了福音传道者徐永泽和他的八位同事,试图封闭他的宗教系统。他们被扣押起来,却没有任何控诉罪名,也不许他们会见自己的家属或是辩护律师,据报导,他们还遭受毒打。九月,徐被判处十年劳动改造,罪名是扰乱社会秩序。十月,他的妻子和两个同事被判处劳教一年到两年半的行政处罚。

4、迁徙自由:在国内、国外旅行、移民国外和遣返回国

中国政府起用身份证,是为了控制和限制每一个居民的居住地点,这种作用正在逐渐消失。那些离开自己家乡、到别处寻求工作机会的“流动人口”,估计在数千万到一亿左右。这个群体不仅包括移居的工人,而且包括一个数字正在增长的中产阶级专业队伍,他们向往大城市那种适应自己专业的高薪水工作。这些流动人口享受到不断增加的经济机会,可是却缺乏官方居民身份,这种身份可以享受社会服务和教育方面的好处。如果这些人得不到居民身份,他们就必须为享受这种服务而付出一笔钱。

政府一般允许绝大多数人合法移民出国和到国外旅行。可是政府依然把政治态度看作一个标准,来选择人们作为政府支持的研究人选出国深造。

第三部分:对政治权利的尊重问题:公民有权更换自己的政府

公民没有任何途径合法地更换他们的政府,而且不能够自由选择或改变法律、撤换那些统治着他们的官员。公民直接投票选举本地非政府的村民委员会和党监督下的那些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

然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县级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然后,由省级代表大会选出代表参加全国代表大会。虽然中国共产党批准这些候选人,可是许多县级和省级选举都很有竞争力,有多出法定位置的候选人参加竞选。

按照中国宪法,全国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形式上,它选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选出总理和副总理,选出中央军委主席。在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直接统辖的威权下,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这些选举,并且决定全国代表大会的日程和程序。一九九七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几乎有百分之四十的代表——这是前所未有的最高反对票——采取了不寻常的举动,投票反对(包括弃权)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和日程依然在共产党这个最高政治威权的严格控制下。若干小的“民主”党只是起着微小的咨询作用,它们都发誓效忠共产党。中共依然紧紧保持政治决策上的独裁地位,禁止出现任何新的政党。

第四部分:政府对待国际和非政府组织对侵犯人权事例的调查所持的态度

中国国内没有独立的非政府组织来公开监督或评论人权状况,尽管出版界经常不断出版那些颂扬官方威权、侵害公民权利的故事。中国政府不愿意接受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批评,也不愿意接受国际人权监察组织提供的批评报告,而是坚持认为那些批评和报告是不准确的,是干涉中国内政。

中国政府积极游说,反对一九九七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就中国人权记录做的决议。和前几年一样,中国代表团采取一种优先动议的方式,使这项决议得不到表决。中国的动议被委员会通过,于是未能就中国人权问题决议做出讨论。中国政府对丹麦采取报复手段,因为丹麦提出对中国人权问题决议做出讨论,于是中国政府取消了两国间的高层互访,并且威胁到中丹之间的其他关系。

第五部分:对种族、性别、宗教、残疾、语言或社会身份的歧视

中国有那些关于保护妇女、儿童、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的法律。可是,实际上,那种出于种族、性别和残疾原因的社会歧视依然存在。中华民族大一统意识弥漫在汉族这个多数民族的头脑中。

妇女

性的商业化和与此相关的妇女买卖现象与日俱增,使成千上万的妇女堕入犯罪和卖淫的轮回中。这些妇女很容易染上吸毒、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染病。据媒介报导,北京的按摩院有百分之八十提供性服务。一九九六年,北京市政府惩治市区的按摩院。结果这种性买卖便出现在首都的边缘地区,许多按摩院继续重操旧业,或是转移到其他地方。

绑架妇女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四月,中国政府承认绑架和买卖妇女是侵害人权行为,并表示对从事此种买卖者严加惩治。

妇女有时又是经济改革的牺牲品。据新闻界报导,一九九七年,失业工人中有百分之五十九点二的人是妇女。年龄在35到50岁的妇女受的影响最大。

许多雇主宁愿雇佣男人,以免在产假和哺育孩子方面付出费用,有的甚至把女工的退休年龄降低到四十岁(官方规定的男性退休年龄为六十岁,女性为五十五岁)。

儿童

一九九二年颁布的《保护少年儿童法》禁止杀害婴儿,也禁止虐待或弃婴。这个法令也禁止歧视残疾儿童。

在杀害女婴方面有可靠报告。运用超声波检查手段来预知胎儿性别,也导致女性胎儿遭到堕胎的命运,可是目前还没有可靠的统计数字显示这一问题的严重程度。据一篇报刊文章引述一位医生的话,他所在的医院里,堕胎手术中女性胎儿占百分之九十七点五。

据最新获得的数字(一九九四年编辑),中国每年弃婴数字将近一百七十万个,尽管法律规定弃婴要遭罚款并且判处五年徒刑。

据一些消息来源显示,孤儿院工作人员在某些方面不给孤儿基本的医疗照顾,甚至不提供孤儿生存所必须的营养品。

中国政府否认孤儿院里的儿童受到虐待,不承认他们没有给儿童提供医疗照顾。

第六部分:工人权利

1、结社的权利

中国宪法写有“结社自由”,可是却被官方明确加以限制,指出这一权利服从于国家利益和共产党的领导。官方唯一承认的工人组织是“中华全国总工会”,这个组织受共产党的控制。独立的工会是非法的。一九九三年颁布的《工会法》说,任何一级团体的建立,都要从属于已获得批准的更高一级工会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这个最高组织,没有批准建立过独立工会组织。一九九七年,有更多要求建立或要求注册独立工会组织的活动,可是无一成功。

十月,中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项公约尚未得到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这个公约规定人们有建立独立工会的权利,有举行罢工和示威游行的权利。由于中国签署了这项公约,中国的一些活动家开始展开活动,推动独立工会在中国出现。十一月,劳工活动家秦永敏和徐文立发表一封公开信,呼吁全国的工人组织自己的独立工会。当局要求秦永敏离开中国,遭到秦的拒绝。

2、团结和集体谈判的权利

一九九五年颁布的全国劳工法允许各种企业中的工人有集体谈判的权利。这条法律还允许各种企业中的工人和雇主签订个人合同,也允许签订集体合同。

可是,这些权利的运用却大有文章。许多工人代表大会依然还是那些经理、工会代表和党的书记精心设计出来的那种橡皮图章。在较小些的企业里,经常会发现这三个职位由同一个人担任。

3、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

政府禁止儿童从事强迫性劳动并且有效地禁止这种活动。

美国海关正式要求参观二十个被怀疑是出口强迫劳动产品到美国的中国厂家。中国政府同意美方参观其中的十三个地点。然而在一九九七年,这一参观活动的安排却被一再推迟。

许多报告得到这样的结论:监狱系统所属的轻工业工厂的工作条件与其他工厂情况相同,可是监狱系统所属的农场和矿厂的条件却极差。正如中国的许多工作地点那样,安全问题得不到重视。监狱工厂的死亡和伤害方面的数字,目前还得不到。

西藏

对人的正直品格的尊重问题

中国政府严格控制人们进入西藏以及获得有关西藏的消息。因此,很难对那里侵犯人权的程度作出准确判断。可是,据可靠消息报导,中国政府当局继续在西藏严重侵犯人权,包括拷打、任意逮捕、不作公开审判的拘留,还长期监禁那些和平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的西藏民族主义人士。对宗教和其他基本自由权的严格控制依然存在,在某些方面甚至变本加厉。

据西方报刊报导,两位西藏人——Shol Dawa 和Topgyal——被分别判刑九年和六年,因为他们登录一份关于当前和已经释放的政治犯名单,准备寄到国外。

据西藏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五月的一份工作报告透露,一九九六年法院处理了四十七件、九十八人被控“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例。

宗教自由

中国政府允许西藏有若干形式的宗教活动。可是却不能容忍在宗教活动中表达那种宣扬西藏独立或是任何“分裂主义”言行。政府谴责达赖喇嘛的政治活动和他所领导的流亡政府。官方刊物使用强烈的字眼反对达赖喇嘛,而且一再把他说成是一个企图分裂中国的“罪人”,试图破坏他的宗教威信。官方坚持认为,与达赖喇嘛的对话是根本不可能的,而且认为他的行为背离了他一再公开表示的不主张西藏独立的立场。

据达赖喇嘛揭露,西藏的僧侣们被西藏当局要求成为“爱国人士”,而且需要签署一份声明,表示不同意西藏独立,表示不同意达赖喇嘛选定的那个男孩作为班禅喇嘛第十一位转世灵童,表示反对和谴责达赖喇嘛,表示承认中国和西藏的统一,表示不收听“美国之音”。据可靠报导,那些拒绝签名的僧侣被驱逐出他们所在的寺院,也不许回家找工作。年底,北京选定的那个班禅喇嘛的画像在寺院中大加张贴。对这种活动的抗拒也在加剧,中国政府的这种做法遭到僧侣和佛教居士们的痛恨,有些人逃离西藏。据联合国难民署高级官员指出,每年有将近三千名西藏人不堪忍受西藏这种境况而逃到尼泊尔。

十二月,国际法学家学会这一非政府组织发表了一份报告,批评中国政府对西藏宗教自由的压制。

经济发展和文化遗产保护

中央政府和中国其他省份对西藏经济给以很大补贴,使西藏经济从一九八九年到一九九六年以平均年增长率百分之十点五的速度发展。西藏的预算收入有百分之九十以上来自外面的各种渠道。西藏还从一系列优惠的经济和税务政策中获利。发展的迅速,旅游业的扩大,以及更为现代的文化内容之引进,也瓦解了传统的生活方式和风俗,引起环境方面的问题,并且威胁着传统西藏文化。

文盲占的比例很高。目前全部西藏人有接近百分之四十是文盲,在某些地区甚至达到百分之八十。在过去的几年里,中国官员使西藏语言在教育中的地位下降。

据报导,当局要求教授们、特别是那些从西藏大学藏语系毕业的人(他们被视为不同政见的一个潜在来源)参加政治教育会议,而且对课程设置和学习材料做了限制,努力防止校园里出现“分离主义”性质的政治和宗教活动。一些古典文本由于政治原因而不许讲授。

达赖喇嘛和西藏专家们对这种趋势表示关切:一九九四年西藏工作会议上通过的那种发展计划和中央政府的其他政策鼓励了中国汉族人大量进入西藏,结果就会使西藏的传统文化遭到灭顶之灾,使西藏人口优势得到削弱。来自中国的大量流动人口移入西藏,他们想利用这些新的经济机会。这些移民中的绝大多数是短期居民,可是汉族人和回族经营的小商业(大多是餐馆和零售商店)愈来愈多,几乎遍及整个西藏的所有县城和城市。在拉萨,中国汉族人占三分之一、甚至二分之一;其他地方,汉人占的人口比例很少。在农业地区,汉人占的人口比例可以忽略不计。中国官员宣称,西藏官方登记的人口中有百分之九十五是藏人,汉人和其他民族人口只占少数。可是,这个数字没有包括大量“暂时移居”西藏的汉族居民,其中包括军队和准军事部队及其家属,他们中的许多人多年居住在西藏。

尽管中国政府在近几年来做出努力,恢复了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破坏和毁灭的西藏佛教和西藏文化的若干面貌,但是,在文化和政治方面的压制性控制手段依然限制藏族人的基本自由,而且危害到西藏所拥有的独特文化、宗教和语言遗产。

【北京之春】1998年4月号-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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