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传媒大学等高校主办的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谈及官方媒体对10月8日刘晓波获得2010年诺贝尔和平奖消息进行选择性报道——对待12月10日世界人权日刘晓波颁奖消息也是如此,凸显中国《新闻法》的缺失,以及当下最急迫的是认识到新闻立法的价值,加快制定保障新闻自由的新闻法。

一名大陆内地专家认为,中国大陆各媒体对于2010年诺贝尔奖的报道带有强烈的选择性,隐藏在这种“选择性报道”背后的是媒体独立性的丧失。在政治控制与经济自由化夹缝中生存的中国媒体,其权利无法得到现行新闻法制的保护。《新闻法》的制定、颁布成为题中应有之义,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新闻媒体的权利,使其免于公权力的干涉,同时,借助于媒体的权利,制约公权力;当媒体权利与政府权力发生冲突时,司法部门可以依《新闻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决,而不是由行政部门、党政机关对新闻媒体进行肆意的管制。

来自一所高校的专家认为,在当前,对新闻法的言说似乎已陷入矛盾境地。现实层面上,制定《新闻法》的重要性似乎人尽皆知,谈论新闻侵权、舆论监督等问题,总是会指出缺少《新闻法》是症结所在。与此相反,对于如何立法、《新闻法》的内容等学理研究,却相对较少,甚至对《新闻法》的认识存在着误区,新闻自由更为不能公开讨论,还是敏感问题,一直还没有脱“敏”。

且看媒体对2010年诺贝尔和平奖的报道情况。每年一度的具有国际性的诺贝尔奖一直备受世人关注,该奖项主要奖励在前一年中为人类作出杰出贡献的人,以表彰那些对社会做出卓越贡献,或做出杰出研究、发明以及实验的人士。虽然诺贝尔奖不是衡量一个国家科学、教育、文化、医疗等水平的唯一标准,但是,能够获得诺贝尔奖,至少可以证明这个国家在某一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就,证明这个国家在这一领域已经居于世界领先地位。我国媒体每年对于诺贝奖的报道是十分详细的。2010年诺贝尔奖于10月4日陆续揭晓,自10月4日至7日,来自英国、美国、日本、秘鲁的科学家、作家分别获得诺贝尔奖的生理学或医学奖、物理学奖、化学奖、文学奖等四个奖项。我国各媒体对以上各奖的得主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包括其个人生平、突出成就、深远影响、个人照片等。然而,在10月8日,诺贝奖和平奖的得主确立以后,我国媒体同时选择了“忽视”该奖项,没有任何对该事件的解释或说明。各媒体出现的唯一一条新闻是《外交部:诺委会授予刘晓波和平奖是对该奖的亵渎》,该条新闻内容为:诺贝尔和平奖应授予“为促进民族和睦,增进各国友谊,推动裁军以及为召开和宣传和平会议而努力的人”,这是诺贝尔的遗愿。中共官方报道的措辞是“刘晓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判决,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刘晓波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刘晓波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2010 年2 月1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所谓“刘晓波是因触犯中国法律而被中国司法机关判处徒刑的罪犯,其所作所为与诺贝尔和平奖的宗旨背道而驰。诺委会把和平奖授予这样一个人,完全违背了该奖项的宗旨,也是对和平奖的亵渎”。

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讲师牛静在提交给第九、十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论文《从2010诺贝尔奖报道看我国新闻立法的价值》提到,作为一名普通的受众,得知该消息之后,查询“刘晓波”的个人信息时,均得不到任何相关的内容,既无生平事迹,更难寻其获得和平奖原由。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必然可以判断出该事件的重大性,推断出其具有很高的新闻价值,但全部进行了“选择性报道”,即指报道以上那一条新闻,连搜索引擎也无法查询到更多信息。

他作为研究者在与南方的某报的记者访谈情况来看,被访者明确表明“这个就是省下文,不报道不评论,包括不能转载新华社通稿”。于是一切都有了原因。该研究者不愿仅凭借此条理由就对传统媒体、新闻工作者加以指责,认为其没有“威武不能屈”的勇气,也不愿一言而蔽之——归结为中国政治体制问题。而是认为对简单现象的多角度透视、多方面原因探析,才可以生动地、尽可能真实地还原事物的本来原貌,才可以寻求解决问题的新路径。该研究者认为,刘晓波作为一个争议性的人物,一方面被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身陷囹圄之中,一方面却被诺贝尔委员会授予“和平卫士”,对于该种现象,公众心中是有疑问的,作为独立之媒体,应该向公众全面、详细地介绍各方观点,在此基础之后可以进行舆论的引导。

然而,在一系列诺贝尔奖项逐步揭晓之时,我国媒体对国外的获奖者密切关注,而唯独对身为中国人的刘晓波选择了忽视。是没有一家媒体愿意披露详细细节吗?或者没有一个记者对该事件充满好奇、愿意探寻真相吗?回答是否定的。

那么,为什么记者、媒体都保持沉默?归其原因,在于新闻媒体与工作者缺乏相对的独立性。

我国新闻媒体隶属于各级党委或政府机关,独立性很弱,在管理方式上,基本上采用行政命令方式。新闻媒体常常面临“电话”“小范围内的会议”,“确定一定主题的基调”、“对把关不严出现政治错误的主编或负责人进行停职”“刊物停刊整顿”等等非制度化的政策对媒体进行的规控,这种高度集权化的管理使新闻生产过程被干扰与控制。

同时,行政命令的管理方式,也使新闻工作者在新闻采访、报道等职务活动中,丧失了独立性。“新闻工作者常常缺乏必要的独立性,无法揭露腐败或滥用职权的案件,无法谴责侵犯人权的行为,也无法促进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公开对话。”

该作者的论文还透露,南方的某报记者曾向其提及各类禁止性指令,“就今年一年,我们的这个库里面就有922条,这还是可以看到的,还有更多是通过电话等方式传达来的。”而新闻工作者,面对这些指令,除了服从,已没有其他选择。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一旦涉入纠纷之中,即可通过诉讼来捍卫自己的自由和权利,通过诉讼来维护法律的正当程序,通过诉讼来监督公共权力运作,通过诉讼来改变法律规则由此部分实现参与创立于自己生活的法律规则。

然而,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当采访遭遇政府机构的阻挠,当自己的新闻稿件被无故“扣压”,当知道真相却无法报道真相时,记者却没有新闻法保护。而缺乏独立性的媒体在错误路线或“长官意志”面前无能为力,毫无新闻自由可言,期望民间办报和解除报禁得不到突破。

【参与】201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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