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罗基,发表时间:10/24/2007(完整版——杨千峰供稿)(首发稿)

内容提要:

【言论自由的实质在于,主流社会、多数人、领导、官方不认可的言论,也就是被认为错误的、反动的言论,是不是可以发表?发表了是不是予以追究?我们笔会中的一些人,在反抗专制主义时以自由主义者自居,在自己管辖的地盘同样也不给别人自由。我们在外部争取言论自由的同时,难道在内部又要扼杀言论自由吗?

本届笔会理事会越权管辖诽谤案,成了“会员裁判所”。裁判所裁决高寒除了向陈迈平道歉,还要向全体会员道歉;道歉了不算,必须得到陈迈平的谅解,特别要求得到十二个处分高寒的提案人的谅解。那个提案深文周纳、罗织罪名,事先就表示出不予谅解的意向。理事会与十二个提案人似乎在唱双簧,必欲置高寒于绝境而后快。法庭判案,不会以原告人是否谅解作为结案条件,更不会要求被告人向并不涉案的团体、社区的全体成员道歉。笔会本届理事会这个“会员裁判所”自己赋予自己的权力超过了任何法庭。

这个“会员裁判所”的决议所列高寒的罪名,还有“严重损害笔会声誉”,事实何在?完全是罪行擅断。我担心,如果有一天,这个“会员裁判所”掌握了国家政权,也许就会把“严重损害笔会声誉”演变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理事会剥夺高寒的辩护权是错上加错。法庭审理诽谤案,被告人在法庭上有辩护权。本届笔会理事会这个会员裁判所却剥夺了高寒的辩护权。三次严重警告,没有一次向高寒本人进行调查、听取申辩。】

我们这个独立中文笔会,历史不长,问题不少,内部关系有点紧张。最近,有人提出,要把我们这个笔会建设成“和谐笔会”,早该如此了。笔会中不少人是中国政府的批评者、反对者,把我们这里建设成和谐小社会,也好给中国政府做个榜样。

这次会员大会的中心议题,应当讨论如何把独立中文笔会建设成“和谐笔会”。

本届理事会,动用家法,对不止一个会员、不止一次地发出警告,作出终止会员会籍的决定,这是不和谐的结果,又将是进一步不和谐的原因。

纽约有个海外华文作家笔会,也是国际笔会的成员。还有一个北美作家协会。他们的成员大多是久居海外的和来自台湾或香港的作家。最近,为了思考我们笔会的问题,我同他们进行了交谈。他们对我们笔会理事会向本会会员发出警告、甚至终止会员会籍的做法表示惊诧。在他们将近二十年的历史上从未发生过这类事情,而且想都没有想过要使用这些手段。他们的活动是进行写作交流,联络会员感情。理事、会长虽然是推选的,差不多轮流当。他们都是义务奉献,为大家服务。张罗开会,理事、会长忙于铺桌子、搬椅子,端茶倒水;会议结束,打扫卫生。

我们的理事、会长没有这种服务的机会,但应当具有服务的观念,而不是用权的观念,否则,那些批评中国政府的大块文章不就成了自我讽刺吗?纽约的两个笔会,倒真是“和谐笔会”,之所以和谐,就在于他们不争名、不夺利,会员之间互相尊重,尤其是公职人员对会员的尊重,视之为服务的对象。他们对我们还有一点批评,说我们这个笔会不像一个作家组织,而是异议团体。我向他们作了一些解释,但这种倾向确实值得注意。

一,不能兴诽谤案以言治罪

近来,我们这个笔会不和谐的焦点是“高寒诽谤案”。“诽谤案”在中国很流行,在美国很难流行。为什么?美国法院以诽谤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诽谤者歪曲事实;

第二,诽谤者行为的后果对被诽谤者造成确实的伤害,不是潜在可能;

第三,诽谤者是故意作为,具有可以证明的诽谤动机,不是无心之错。

中国人常常抓住“歪曲事实”这一条就定为“诽谤”。“歪曲事实”是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首先必须是“歪曲事实”才能谈得上“诽谤”;但“歪曲事实”不一定是“诽谤”,因为“歪曲事实”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言论。“歪曲事实”的言论、完全错误的言论,终究还是言论,是言论就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法律和纪律惩罚的对象是行为,不是言论。所以第二条更重要,诽谤者具有行为的后果,被诽谤者在事实上受到伤害。言论是可以作不同解释的,只有行为和事实才是确凿无疑的,否则不能立案。你到美国法院去控告他人诽谤,不能只凭他说了什么、写了什么,还要举证他做了什么,你在事实上受到的伤害是什么。这样还不够,第三条也是必不可少的,没有可以证明的诽谤的动机,不能构成诽谤案。好比过失杀人,行为的后果是杀了人,但并非故意为之,没有杀人的动机,虽然也要负一定的罪责,不是谋杀罪。在中国,只要被认定“歪曲事实”,不管客观上是否具有行为后果,主观上是否具有诽谤动机,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定为“诽谤”。

在美国,还有一条,对公众人物来说,无隐私可言,也无诽谤可言。公众人物必须受全社会的监督,监督不可能都是正确的、恰当的,不正确的、不恰当的监督也还是监督。因监督不正确、不恰当而受惩罚,是对监督者的侵权。美国南方有一个小城市的警察局长,控告《纽约时报》对他诽谤,当地法院判他胜诉。《纽约时报》向最高法院上诉。《纽约时报》的辩护根本不谈是不是诽谤,而是证明这位警察局长为公众人物。警察局长在当地当然是公众人物,由于他的名字在全国性的大报上出现过三次,也是全国性的公众人物。就凭这一点打赢了官司,最高法院判《纽约时报》胜诉。从此确立了判例。

什么是公众人物?除了政府官员、各级议员,影星、歌星、球星、作家、艺术家等等也是公众人物。虽然报纸上对影星、歌星的“八卦新闻”不断,也确实对他们带来困扰,没有人会到法院去控告,因为胜诉无望。在中国,居然发生官告民诽谤的怪事,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完全搞颠倒了。对于我们笔会来说,作为作家人人都是公众人物;但在笔会内部,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等是公众人物,普通会员就是公众人物的监督者。普通会员对笔会内的公众人物无诽谤可言。本笔会章程第十三条规定:“会员有权监督本笔会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权向会长、理事会或其它工作机构提出建议、批评和质询。”“建议”不中听、“批评”不对头、“质询”不得体怎么办?讲错了话是不是诽谤?要不要惩罚?如果因此而受惩罚,就不是“会员有权监督”,而是无权监督。

在“诽谤”、“煽动”这类问题上最便于侵犯言论自由,弄不好就是以言治罪。在中国,这是常见的现象。除了制度上的原因,也有认识上的原因,那就是容易混淆行为和言论的界限。美国是一个珍惜言论自由的社会,对于言论的尺度很宽,对于“诽谤”、“煽动”的限定极严。

顺便说到“煽动”。美国法院在审理煽动暴力内乱案件时,确立了一个著名的原则,叫做“明显而即刻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原则。如果以“煽动”论罪,必须举证证明:

第一,当事人具有从事暴力非法行为的“明显”的故意,形成目的;

第二,当事人的作为可以推动别人产生“即刻”的暴力非法行为;

第三,当事人推动别人的结果,在客观环境中确有引发暴力非法行为的现实可能,或竟成为事实。

这就是说,即使是“明显”的煽动,如果没有“即刻危险”,法院不会受理。美国许多大城市都有“革命书店”,出售的书籍中不乏宣扬暴力革命、推翻政府的着作。因为它并未付诸行动,属于“君子动口不动手”,没有“即刻危险”,故“革命书店”的经营是合法的。在中国,不要说出售反政府着作,就连在互联网上发表批评政府的言论,都成了“煽动”。我们笔会有不少会员因被判“煽动”罪而至今还在坐牢。这种罪名根本不符合“煽动”的定义。我在网上看到刘路律师的一篇辩护词,其中引用了我的关于“煽动”的五个要件的论述。我很高兴,我在国外的研究能在国内派上用场。我欢迎抄袭、剽窃、盗版,这也是传播我的思想的一种方式。

二,开除高寒是侵犯言论自由权和会员监督权

我们笔会中的许多人,都是因“诽谤”、“煽动”而侵犯言论自由的受害者,长期以来在为实现言论自由而不懈抗争。笔会的存在就是为了提倡和捍卫表达自由、写作自由、言论自由。很遗憾,在我们这个标榜言论自由的组织内部,还是有人不懂得言论自由的价值,不知道如何实行言论自由。主流社会认可的言论,多数人认可的言论,领导认可的言论,官方认可的言论,也就是被认为正确的、革命的言论,本来没有言论不自由的问题,所以不需要争取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的实质在于,主流社会、多数人、领导、官方不认可的言论,也就是被认为错误的、反动的言论,是不是可以发表?发表了是不是予以追究?我们笔会中的一些人,在反对专制主义时以自由主义者自居,在自己管辖的地盘同样也不给别人自由。我们在外部争取言论自由的同时,难道在内部又要扼杀言论自由吗?

“高寒诽谤案”就是在笔会内部发生的侵犯言论自由权和会员监督权的案例。

本届理事会处分高寒的根据是高寒讲了那八个字:“巧立名目,中饱私囊”。

“巧立名目”完全符合事实,笔会的财务上实际用途与预算不符,还不是巧立名目?二〇〇四年支付给陈迈平、张裕等人的费用是预算外的开支,而且非本财政年度的开支。“巧立”的“名目”还很混乱。笔会支付给贝岭的$1350的“名目”是报销出席国际笔会墨西哥会议的路费。贝岭本人声明,他从来没有提出报销此项路费,而是要求偿还他担任执行主任期间为笔会垫付的款项。究竟是什么“名目”?不过,“巧立名目”不应由时任秘书长的陈迈平一人负责,后来高寒有一个补充说明,这是“法人违规”。

从“巧立名目”引出“中饱私囊”是合理的怀疑。高寒的批评过于绝对。但这种过于绝对的批评发生在会员与会员之间,以及发生在会员与公众人物之间,性质是不同的。如果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干预此事,那么首先要对公众人物陈迈平所报销的$2000进行调查。高寒和陈迈平各执一词,“中饱私囊”的问题既不能确证也不能否证。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高寒道歉,或一定要陈迈平承认“中饱私囊”,都是没有道理的。

理事会处分高寒的决议就是建立在这种不讲道理的基础之上,而且极其偏执。即使“中饱私囊”的问题不存在,八个字中后四个字不符合事实,不过是批评部分失实。构成“诽谤”的三个条件中的第一个条件尚不完整,更无第二、第三个条件。失实言论还是言论,是属于应当得到保护的言论自由权。当时陈迈平作为秘书长应是笔会的公众人物,普通会员高寒对公众人物陈迈平的批评即使是失实的、错误的,也无诽谤可言,这又是属于应当得到保护的会员监督权。

如果高寒对陈迈平确实构成诽谤,可由当事人循法律途径解决,不属于笔会理事会的管辖。本届笔会理事会越权管辖诽谤案,成了“会员裁判所”。裁判所裁决高寒除了向陈迈平道歉,还要向全体会员道歉;道歉了不算,必须得到陈迈平的谅解,特别要求得到十二个处分高寒的提案人的谅解。那个提案深文周纳、罗织罪名,事先就表示出不予谅解的意向。理事会与十二个提案人似乎在唱双簧,必欲置高寒于绝境而后快。法庭判案,不会以原告人是否谅解作为结案条件,更不会要求被告人向并不涉案的团体、社区的全体成员道歉。笔会本届理事会这个“会员裁判所”自己赋予自己的权力超过了任何法庭。

这个“会员裁判所”的决议所列高寒的罪名,还有“严重损害笔会声誉”,事实何在?完全是罪行擅断。我担心,如果有一天,这个“会员裁判所”掌握了国家政权,也许就会把“严重损害笔会声誉”演变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三,理事会剥夺高寒的辩护权是错上加错

法庭审理诽谤案,被告人在法庭上有辩护权。笔会本届理事会这个“会员裁判所”却剥夺了高寒的辩护权。三次严重警告,没有一次向高寒本人进行调查、听取申辩。

理事会于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第四次严重警告的决议,说:“对高寒‘终止其会员资格’的处分程序至此完成,并在本决议发布日生效,但可以保留其会籍到2007年9月3日”。

这种说法根本不通。终止了会员资格,即没有会员资格的会籍,是什么样奇怪的会籍?笔会章程是否规定了两种会籍:有会员资格的会籍和没有会员资格的会籍?经常不辞辛苦为理事会代言的秘书长张裕又口口声声说这是“开除会籍”。“开除会籍”之后,怎么还能保留会籍?可见,这个“会员裁判所”的判决是随心所欲的。

不管说法通不通,理事会总算允许高寒申辩了。决议中又说:“在‘终止其会员资格’后的保留会籍期间,高寒如果执行理事会所有相关决议,……或者提出可接受的辩护或解释,……理事会可以随时考虑恢复高寒的‘会员资格’,否则其会籍在2007年9月3日时也自动撤消。”“如果……或者……”意味着二者任择其一。高寒选择了后者。虽然允许高寒提出“辩护或解释”,前提是处分程序已经“完成”,那么“辩护或解释”还有什么意义?理事会的这个决议,思维混乱,文句不通,漏洞百出。

果然,高寒的“辩护或解释”毫无意义。高寒提出的申诉是晚了点,但还在决议规定的九月三日之前。理事会并未及时进行讨论和处理,没有表示“可接受”或不可接受,由秘书长张裕事后宣布高寒的会籍已于九月三日“自动撤销”。这就剥夺了高寒的辩护权。

高寒所提出的是向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上诉,理事会和秘书长无权阻止。

由于高寒本人的上诉权被剥夺,我和刘国凯、余樟法、樊百华、刘水、贝岭于九月十三日向笔会第三次会员大会提出议案,讨论和审查“高寒诽谤案”以及理事会的相关决议。九月二十九日,理事会作出决定,拒绝立案。这个决定的文本,想必是秘书长张裕的思路,因为早在我们的提案交出后的几个小时,他就抛出这一套说辞了。看起来,有关高寒案的几个决议都是这种思路。理事们都被张裕的诡辩所唬弄了。现在我就来加以一一驳斥。

有关高寒案的几个决议,都是“弯弯绕”,因为说白了荒谬性容易暴露。我尽量不去引述看了使人头痛决议原文,直指要害。

高寒按照决议的规定,在九月三日之前提出了“辩护或解释”,理事会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不作任何表示。这是理事会自己不执行自己的决议,应当受到谴责。我们的提案显得很客气,只说理事会九月三日之前来不及审理,故由会员大会“弥补处理”。这是给你们台阶下,无奈你们不下。九月二十九日理事会拒绝立案的决定,第一点就说,不需要“弥补处理”。为什么?因为七月二十九日公布的终止高寒会员资格的决议,“已经完成全部程序而生效”。法院的判决还有个上诉期,在上诉期间判决并不立即生效。本届理事会一旦作出处分决定,不容分说,立即生效。难道这个“会员裁判所”一开张便是终审裁判所吗?既然处分已经生效,为什么又规定九月三日之前,高寒可以提出“辩护和解释”?是不是故意戏弄高寒?

理事会拒绝立案的决定中又说,即使需要“弥补处理”,也要由理事会自己来进行,九月二十九日的例会就是“弥补处理”。作了什么样的“弥补处理”呢?“确认此程序的全部完成”。这是自己批准自己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对高寒的长篇大论的“辩护和解释”,理事会没有回答一个问题、没有表示一点看法,以不处理作为“弥补处理”。

理事会的全部工作都需要会员大会批准,会员可以投反对票,何况高寒一案?在笔会的一切程序中,会员大会的审查和批准是最高、最后程序。说什么理事会对高寒的处分程序已经“完成”,不容会员大会置喙,完全是无视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职权的自说自话。

拒绝立案决定的第二点,更加语无伦次。“自7月29日决议公布时起,高寒的会员资格即‘会员权利被完全中止’,为其保留的‘辩护和解释’的权利也只能到9月3日”。如果“会员权利被完全中止”,什么权利都没有了,怎么还能保留“辩护和解释”的权利?如果享有“辩护和解释”的权利,怎么还能同时实行“会员权利被完全中止”?究竟说的是什么嘛?秘书长和理事们都是作家,写出来的文章怎么犯了连中学生的作文都不允许犯的错误?紧接着这个自相矛盾的说法就来一个“因此”:“因此他的申诉到9月3日后就随着他的会籍终止而自动失效。”前件和后件牛头不对马嘴,滥用一个连接词“因此”就能轻而易举地把牛头和马嘴对上了吗?

不管说得通说不通,反正拒绝立案的第二个理由就是高寒的申诉“失效”了。高寒在理事会决议规定的九月三日之前提出申诉,为什么会“失效”?因为理事会自己没有在九月三日之前进行处理和作出答复。我们的提案就是要到会员大会上追究这个“失效”。拒绝立案的决定却说:“提案联署人在其申诉失效后才支持联署,在程序上显然为时已晚,因此也不成为提案理由。”理事会自己制造了申诉“失效”,又以此作为拒绝追究申诉“失效”的理由。如此颟顸,这个独立中文笔会一步都不能前进了。

我们的提案的第三点是关于表决方法的建议。拒绝立案的决定说:“在9月3日毫无保留地取消了高寒的会籍,会员大会在此以后开会讨论高寒的任何提案就不能把他作为会员来看待了。”“在程序上也就没有基础议决非会员高寒的失效申诉。”高寒是在九月三日之前向会员大会提出上诉的,那时他还具有理事会所赋予的会籍。理事会不执行自己的决议,没有在九月三日之前对高寒的上诉进行处理,等到九月三日一过,就宣布“毫无保留地取消了高寒的会籍”。是不是故意设置的圈套?九月三日以后,高寒成为“非会员”,责任在理事会。而且,我们向会员大会的提案根本不是“议决非会员高寒”的上诉,而是表决理事会关于终止高寒笔会会籍的决议。理事会对于我们的提案连文字都没有认真看,就表示拒绝,还不知道自己拒绝的是什么。

请会员朋友们耐心地读一读理事会《对〈关于中止高寒笔会会籍问题提交会员大会讨论的提案〉的审核决定》。我想,你们读过之后只能留下四个字:“不知所云”。

高寒是有不少缺点,喜欢与人抬杠。他也确实做了一些蠢事,例如“天鹅绒行动”。他是被人利用的,后面有人吆喝,他在前面实干。当时我曾加以劝阻,他们不听,总算把我的名字从各种名单中删去了。无论如何,高寒是一个顽强的民主斗士和勤奋的写作者。他也像法国大革命期间的米拉波那样,是在监狱里锻炼成长的。原本小学都没有毕业,在监狱里学了数学,学了理论,学了外语。现在独自一人主编网刊《中国之路》。二〇〇三年以来的维权运动中,网上营救刘荻、营救杜导斌、声援蒋彦永等五次大规模签名运动,高寒出力甚多,干起活来夜以继日,而他是心脏里面安装了支架活着的。高寒是一个愿为正义事业献身的人,主要的精力都用在“干民运”,而不是考虑如何吃民运饭、如何挣钱。我到他家里去看过,在美国,我还没有见到这样破烂的家。听说笔会的某些负责人在国内日子过得很“滋润”,大概想不到富裕的美国还有如此贫困的高寒。这次理事会处分高寒的根据只是言论。言论只能用言论来对付,不能用纪律来惩办。“高寒诽谤案”是不能成立的,会员大会必须予以推翻;理事会对高寒的处分决定是错误的,会员大会必须予以纠正。

四,会员大会应纠正理事会的所有错误

如果“高寒诽谤案”不予推翻,理事会的错误决定不予纠正,恐怕笔会从此多事矣。刘路代表那十二个人写给理事会的信中说:“为了笔会的安宁,我们要求开除高寒”。我看正好相反,开除高寒就不得安宁了。

据我所知,几位海外老会员因正义得不到伸张准备退出笔会,还有几十位拟以两年不交会费的方式自动退会。我是独立中文笔会的创会会员之一。笔会的现状有违创会的初衷,如果这次会员大会未能出现转机,我也将考虑退出笔会。身在会中,对于不义之举不能不说,否则就是默认。但我已年逾古稀,没有那么多的精力来应付。当年蔡元培的抗争手段是辞职,他一生中辞职不计其数。从前我在中国总是被撤职,在“中国人权”的辞职是第一次,在笔会无职可辞,只好退会。

将高寒开除了,内部矛盾就转化为外部矛盾。他本人也不会就此罢休,或将更为肆无忌惮。他已表示,他将向国际笔会提出申诉。国际笔会与独立中文笔会不是上下级关系,大概无法改变独立中文笔会理事会的决议。但这个“会员裁判所”的行事方式在国际上宣扬开来,那才真正是“严重损害笔会的声誉”。

我们这个号称“独立”的笔会,拿了美国民主基金会的钱,因此有人就想当亲美派、在中国做美国人,笔会内部也有了利益纠纷。“高寒诽谤案”所涉及的,笔会向美国民主基金会报的账与笔会内部的财务报告不符。美国的财务制度是很严格的,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高寒若是向美国民主基金会举报,弄不好就会断了笔会的财源。

总之,“高寒诽谤案”以及本届理事会的行事方式,将引起的后果不能不审慎考虑。如果理事、秘书长们头脑不清醒,会员们多多提醒他们。最近,法学家贺卫方加入笔会。有人说,这是笔会的“亮点”。希望贺卫方教授能够放光芒,给本届理事会指点迷津,分析一下这个并不复杂的案例。

那些参与处分高寒的理事们(除了余世存),作为个人,可以不受理事会决议的束缚,在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上阐明观点、改变观点,希望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名字与不光彩的“高寒诽谤案”同时挂在笔会的历史上。

二〇〇七年十月九日于哈佛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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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会员评论

东海一枭:

为郭老先生鼓掌!!!

这才是义理之争应持的态度。

河北柏镛:

鼓掌!

说句实话,近年来既少写长文,也难将长文一字一句读下来,今天是个例外!

河北郭庆海

东海一枭:

“高寒是有不少缺点,喜欢与人抬杠。他也确实做了一些蠢事,例如‘天鹅绒行动’。他是被人利用的,后面有人吆喝,他在前面实干。当时我曾加以劝阻,他们不听,总算把我的名字从各种名单中删去了。无论如何,高寒是一个顽强的民主斗士和勤奋的写作者。他也像法国大革命期间的米拉波那样,是在监狱里锻炼成长的。原本小学都没有毕业,在监狱里学了数学,学了理论,学了外语。现在独自一人主编网刊《中国之路》。二〇〇三年以来的维权运动中,网上营救刘荻、营救杜导斌、声援蒋彦永等五次大规模签名运动,高寒出力甚多,干起活来夜以继日,而他是心脏里面安装了支架活着的。高寒是一个愿为正义事业献身的人,主要的精力都用在‘干民运’,不是考虑如何吃民运饭、如何挣钱。我到他家里去看过,在美国,我还没有见到这样破烂的家。”

虽与高寒算网络故人了,但对他了解甚少,也很少读其文章(似有马列毛的风格,不甚喜)。多谢郭老介绍,在此向高兄隆重地敬个礼!

中国刘水:

虽然联署了“高寒诽谤案”签名,主要针对理事会专权剥夺高寒自辩权利的考虑,其他没有想更多。读过郭罗基老师此文,长了见识,非常精彩,切中要害。2006年6月,我撰写的文章也曾被深圳警方认定“诽谤”深圳公案机关,并以此罪名传唤拘押本人,限期3天离开深圳,但一直对诽谤的法理认识不清,今天跟郭老学到了不少。

期望借此次会员大会,呼吁会友重新审视“高寒诽谤案”,彻底抛弃个人意识,超越中共,理解言论自由的真谛。

我依然坚持把“高寒诽谤案”交由笔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票决。一则是对当事人言论自由权的尊重,二则是为笔会前途考量。

另外,我个人提议笔会理事会和会长,实行会员轮值制度,具体细节可磋商。

无论如何会长和理事会是服务于会员的,而不是什么权力机构和职位,这点必须跟中共有清晰区别。

澳洲曾铮:

对不起,正忙着,没看全郭老先生的全文,但对四个小标题全部同意!

东海一枭:

希望高寒案能够得到会员大会的纠正。

不做点什么,我都觉得有点对不起老高。

郭老或各位师长、会友有何好建议?(就发于此,以免私通之嫌,哈哈哈)

管党生:

本来,作为新会员参加会议,我应该“谦虚”地多听多说。但是,在大概了解情况,特别是看了郭罗基先生的发言以后,感觉要说说我的看法。

就开除高寒的个案来说,我认为是非常必要的,我对于高寒先生没有任何个人矛盾,甚至非常喜欢他在许多网站的自由发言。但是,高寒先生作为笔会会员,却经常发表对于笔会不负责任的言论,甚至凭空制造些耸人听闻和没有根据的事情,对于他人,对于笔会产生了非常不好的影响;在一再警告没有作用的情况下,对他采取措施是非常必要的。就其个人来说,曾经搞的“中国新政府名单”,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给现政权有关部门把当事人关入监狱提供莫须有的口实,这样的人确实不适合继续留在笔会。

朋友们,我们都是为了自由奋斗的写作者。但是我们的自由必须不能够侵犯别人的自由,也不能够侵犯人类普遍的准则。为了我们美好的明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必须的。

感谢阅读。

吴晨骏:

郭老说的,对我有启发。

刘路:

我真不知道那是郭老先生的研究成果,我是个半路出家的律师,做这种案子国内也找不到什么师傅,所以所有的辩词都是从网上学习或者找张裕秘书长、刘晓波会长、胡平先生甚至还有黄河清先生以及狱委不少先生帮忙共同完成。如果不小心剽窃了郭老先生的研究成果,我现在就谢罪。

武宜三:

郭罗老:久仰大名。您从法学家的角度分析高寒案,使我受益良多。但是:

1),二〇〇三年以来的维权运动中,网上营救刘荻、营救杜导斌、声援蒋彦永等五次大规模签名运动,高寒出力甚多,干起活来夜以继日,而他是心脏里面安装了支架活着的。高寒是一个愿为正义事业献身的人,主要的精力都用在“干民运”,不是考虑如何吃民运饭、如何挣钱。我到他家里去看过,在美国,我还没有见到这样破烂的家。听说笔会的某些负责人在国内日子过得很“滋润”,大概想不到富裕的美国还有如此贫困的高寒。

与本案有什么关系呢?难道在国内的就该受穷,在美国的就该“滋润”!

2),理事会与十二个提案人似乎在唱双簧,必欲置高寒于绝境而后快。

似乎言重了。笔会既无监狱、也无警察,高寒先生也不靠笔会发工资吃饭。况且当今如笔会这等大大小小组织,多如牛毛;真正是到了“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的境界,怎能说得上什么“绝境”?

3)几位海外老会员因正义得不到伸张准备退出笔会,还有几十位拟以两年不交会费的方式自动退会。

实在大可不必,不就是一种民主游戏吧;而且正该您老来普及法治,宏扬民主呢;您老竟提出要退会,岂非放弃义务而反有“意气用事”之嫌?

4)、高寒不止只“巧立名目,中饱私囊”八个字。还有1、高寒等“天鹅绒行动”……使包括多名本笔会会员在内的200余名国内人士处于随时会因此被当局迫害的危险境地——其中,重庆的许万平先生、南京的杨天水先生被当局逮捕判处12年重刑,名列“民主中国临时过渡政府各省市政权交接委员会接收成员”是两人的主要“罪证”之一。3、对余杰、王怡发动长达一个月之久的侮辱、诽谤、人格攻击……。“以刘晓波为首的伪自由主义宗派小集团”到底有多少根据呢?

5)、我参与的《提议》说“根据情况和高寒先生的态度,考虑对高寒先生予以警告谴责、责令公开认错道歉或者终止其会员资格。”

您也认为“高寒是有不少缺点,喜欢与人抬杠。他也确实做了一些蠢事,例如‘天鹅绒行动’。他是被人利用的,后面有人吆喝,他在前面实干。”然而,高寒先生有作过一点自我批评吗?难道我们可以因为“高寒是一个顽强的民主斗士”、是“勤奋的写作者”、“像法国大革命期间的米拉波那样,是在监狱里锻炼成长的”、“小学都没有毕业,在监狱里学了数学,学了理论,学了外语”、“现在独自一人主编网刊《中国之路》”就可以不要他道歉吗?一个不会道歉、只会谴责别人而自己永远没错误,只以“抬扛”为喜欢的人,这个团体对他是真的那样重要以致离开了便陷於“绝境”吗?

6)、高案不过茶杯里的风波,大家尽可互相讨论、研究,不必放大,也不必上纲上线.我把九月十四致高寒的信附在这里,也谨此就教於郭罗老并东海先生。

即颂健康长寿!

不学:武宜三拜

2007年10月9日

附:

高寒先生:您好!

谢谢不忘旧友。拜读大函,感触良多。故不惜冒着被骂的风险,想和您说几句老生常谈的话。我和您并未见过面,亦无寃无仇。和自称马克思主义者的您,开开玩笑,说说绕口令以搏一粲,是有的;党同伐异、落井下石,确是言重了;笔会一无警察、二无监狱,如何封杀得了您呢?笔会非公社食堂,离开了也不致失业

河北柏镛:

武先生此贴令人大开眼界啊,粗看了前两条就有此感。时间紧,来不及细看,先存在电脑上,回头细读。武先生如有什么修改的话请通知一声,免得我将来写东西时全部依复制的文件而产生什么争议。

河北郭庆海

武宜三:

高案本小事,笔会如戏台,开怀有佳酿,何处起尘埃。

武宜三戏改慧能偈呈枭兄指谬

九曲澄(黄河清)

敬致郭罗基老师

郭老师:您好!

中秋已过,皓月照旧,山高不隔,海阔思越。祝平安健康,眼疾痊愈,行走如常;人长久,共婵娟!

您在笔会社区上的《发言》已拜读一过。说理谈法,娓娓、平和而辞严正、严密,令人耳目一新。我十分赞赏。我说过,对笔会领导可以说三道四,甚至“诛心”,错了,道个歉再来过;这不仅是会员的权利,也是责任和义务。我只能如此粗浅地表达,你则从理论上、法理上把这说透说彻说到家了。

笔会如此惊天动地地开除高寒,如此明白明确地用开除高寒案针对罢免余杰案,其本身完全违章悖理无情。经许多会员苦口婆心提出不同意见,仍然置之不理,一意孤行。你指出笔会从此会不得安宁,我很认同。不仅是高寒会不依不饶,更是笔会正气荡然,贻笑天下,贻羞历史。这也是我撰写“为高寒抱不平!”诸帖的本质所在。

笔会是一个人文组织,应该时时事事处处强调这一点、意识到这一点、自我定位为这一点,而不是动辄强调凸出笔会尤其是理事会、秘书处的“法院性”、“审理性”。人性人情是一个文学团体最不可或缺的最主要的本质。陈独秀、李大钊两位新文化运动的主帅大将落难时,最无情的是他们所献身的中共组织,反倒是另一营垒中的北大同仁和社会贤达、学者对他们、对他们的后事、对他们的遗属表现出了人类固有的悲悯情怀和伸出实际的援手。新月社成员一生都是朋友,和谐相处,相濡以沫;其实,他们即使有杀父之仇、夺妻之恨,也上升不到阶级仇民族恨的层面上去。我们的笔会应该是类乎蔡元培主持的北大,应该是类乎新月社的文学团体;而绝非现在如此不管不顾、倾笔会全力开除一个不愿道歉会员的类乎中共党支部的组织。

因此,我对您的《发言》有一点小小的不同意见:关于高寒“巧立名目、中饱私囊”的确凿无误的不实之责,高寒应对当事人迈平说声对不起。“巧立名目”之责不愿道歉,“中饱私囊”之诬则是再四固执坚持的事实;即便在法理上不构成违法,在人事上确实是一种严重的伤害。不要过分强调、一味强调合法性。这可能会产生也已经产生了“过犹不及”的效果。真像法院判案,就流于笔会对高寒四道金牌的悖理无情了。这也就是我强调的“而不是动辄强调凸出笔会尤其是理事会、秘书处的”法院性“、”审理性“。人性人情是一个文学团体最不可或缺的最主要的本质。”

敬颂教安!

河清上10、9

武宜三:

河清吾兄:

中秋已过,月暗星稀,山高海阔,寒露侵衣。同仁切磋,理得心安;公平和气,有益健康!

一、说句不敬的话,郭罗老在社区的《发言》,“说理谈法”且可,“娓娓平和”实在不足;言“辞虽严正”、逻辑尚欠“严密”。“耳目一新”在哪里?“十分赞赏”些什么?我爱吾兄,我更爱真理。鄙文所驳四点,亦请兄青目一览,试思郭文在“理论上、法理上”是否“说透说彻说到家了”?

二、何谓“惊天动地”?《开除高寒案》与《罢免王余案》,哪个更惊天动地?有什么证据说“明白明确地用《开除高寒案》针对《罢免余杰案》”?兄“为高寒抱不平”便可,别人为余王抱不平便不可?胡适说“一分证据说一分话”,吾兄“针对论”到底有多少证据?请拿出証据来!请,请!

三、“人文组织”,“人性人情”,“陈独秀、李大钊两位新文化运动的主帅大将落难”,“他们的后事、对他们的遗属悲悯情怀”,“杀父之仇、夺妻之恨”,这跟高寒案到底有什么关系呀?高寒案,不需要高谈阔论,而是控、辩证据。

四、您也承认高寒是“一个不愿道歉会员”,“高寒应对当事人迈平说声对不起”。您劝告过他吗?这难道不“悖理无情”?高寒案就是个道歉问题,他如肯说声“对不起”,我将是退出《高寒案》签名的第一人。

五、“人性人情是一个文学团体最不可或缺的最主要的本质。”难道不是一个会员的主要本质?团体是会员组成的,为“不愿道歉的会员”“申张正义”,却对“由不愿意道歉的会员组成的团体”要求“人性人情”,岂不缘木求鱼?

其实,高寒先生走了,最大损失可能是我,因为我太寂寞了,有时愿意瞧瞧热闹.

暂时打住,愿吾兄教我。顺颂

文安!

宜三拜10,9

黄河清答武宜三笔友

为你的着急、热心,感慨不已。

关于开除高寒案,我的具体意见已在以前的帖子里说得很多很明白了,当然都是对着笔会领导说的。开除高寒是笔会理事会四道金牌所致,也只有领导有权利有能力如此惊天动地的开除了高寒。反对开除高寒者,连同郭罗基老师平和而辞严正的《发言》,我看统统也都是对着笔会领导说的。建议你把应该坚决开除高寒的意见继续对领导诉说。我绝对尊重支持拥护你的这一权利和行为。会员笔友之间为此吵个什么劲啊,嚷嚷了近两年了,四道金牌一下,还不说开除就开除了。你们12人联署开除高寒案名义上的领衔者廖亦武,就很明事理,只对领导说(提案),从不对反对开除者嚷嚷。我反对开除高寒,也从不对廖领衔提案说三道四。道理很简单很常识:各有权利,互相尊重。(不过,作为好朋友,我在私下对他说过:我们都上了大当了,被人耍了个够;而你是首席。他没对此作答。)笔友群众之间打成一团(真难想象你A笔友会如此咄咄质疑C笔友为什么赞同欣赏B笔友的文字诸如此类的吵嚷,还扯上了“更爱真理”的大旗),领导看着也心疼啊。

虽然很难理解你多次“请、请!”还特地用红字标出,毕竟感佩你的执着,谨答如下:

我们之间的区别在于:高寒道歉固然应该、最好,就是不道歉,也不必开除。

也说句不恭的话:如果拿狗来譬我们俩在社区的发言,我就像一条没家教的野狗,自由地跑、吠,向着权力的大门吠着一些自以为好听的有用的叫声,以提醒权力大门内的人时时警悟,小心小偷盗贼,纠正不当作为……;你则像一条训练有素的忠实的看门狗,守护在权力的大门外,撒着欢的同时,对着类我的野狗嗫嚅着、吠叫着、撕咬着……当然也会是悦耳的叫声和美妙的动作,以通报权力大门内的人无须担心、高枕无忧、墨守陈规、吾行吾素、任意妄为……。

这是我们之间最本质的区别,无论是非对错。当然,任何譬喻都是蹩脚的。请谅解。如果难以接受,则改为:我是野狗,你是老虎。我不对同类吠,野狗更绝不是老虎的对手,恕我对你,“吠”尽于此!

黄河清10、10

刘路:

哈哈哈,黄老先生比喻有趣!

不过,狗也好,虎也罢,互相撕咬也未尝不可啊。至少可以活跃笔会社区的气氛。

以俺晚辈小子看,高寒如果像黄老先生这样豁达、幽默,恐怕不至于被开除。

开除高寒的始作俑者是在下,居功至为伟的正是高寒自己。因为理事会也好,秘书长也好,

会长也好,其实都是袒护高寒的,不然我也不会帖会长的大字报。不料高寒帮了在下一把,在外

面再次掀起攻击笔会和会长的浪潮,导致理事会不开除都不可能了。这能怪谁呢?

武宜三:

河清吾兄左右:少安勿躁。

我不过问问您“明白明确地用《开除高寒案》针对《罢免余杰案》”,有什么根据?请您拿出事实来;跟野狗不野狗有什么关系?是不是有点急了呢?

您“有权利”说“针对”,我一问您拿证据就是不“互相尊重”,就是“群众之间打成一团”、“咄咄质疑”、“……的吵嚷”?是不是有些儿霸道呢?

您搬出“人文组织”,“人性人情”,“陈独秀、李大钊”,“悲悯情怀”,“杀父之仇、夺妻之恨”可以,我一说“更爱真理”就成了“大旗”、“悦耳的叫声”、“美妙的动作”、“通报权力大门内的人”?根据什么标准呀?

为了让您开心,狗就狗吧。马克思(?)说:无论大狗小狗,都尽着上帝给他的嗓子叫吧!所以请您——不必“吠”尽于此!

一齐吠吧,再说“笔会领导人”也是您的同类呀,河清兄!

心平气和!

武宜三这厢有礼

双十节之夜

朱学渊:

昨夜一樑兄通话,读了他转来的会议文件,首先是郭先生为‘开除高寒案’写的长文,和各位的跟贴。今天又看到郑义兄的辩议,中心是提倡美国‘五月花号’先民‘自愿结成民众自治团体’,‘自行立法、自行管理’的伟大精神,同时又指出‘高寒案的适用“法律”是笔会的章程,而不是美国法律’。郭先生和郑义兄都是我敬重的人,他们的辩说都有很高的思想水准,将来或许都是流芳的文字。

前几个月在洛杉矶开会,遇到戴晴女士,她是我的‘学渊评’的读者,说话很含蓄的她,对我说:“你真是文如其人。‘这引起了我的警觉:”她是不是说我爱骂人?’一天王丹发言完了,我登台插话,他坐在主席台上抢先说:“我说一切,他都是要反对的。‘后来《美国之音》的李肃兄又对我说:”学渊兄,你是个性情中人啊!’因此,近半年来我一直在闭门思过,想着自己任着性子骂人,或许已经伤害了许多人,于是这次笔会就准备闭嘴了。

但是,郑义兄提到我曾经给他打过电话,说我说共产党对吴祖光也只是‘劝退’,而不是‘开除’,而且是胡乔木亲自爬楼去‘做的工作’,我还说过‘我很感动’,郑义兄一句也没有造谣;也正如他说的,我的确是以为‘笔会还不如共产党了’。同样的话,我对胡平兄、张裕兄和一樑兄都说过。今天事情已经公开,也就不得不说几句了。

郭先生是以‘国法’来看‘高寒毁谤案’的,郑义兄则是以‘团体法’(简称‘家法’)的立场来看‘高寒违章案’的。‘家’、‘国’的人口、宗旨都不一样,‘家法’‘国法’自然是有区别的。譬如,我曾经介入一家美国工厂的商务,它的一个工人引诱了某工程师的妻子,结果这个工人被解雇;而之于‘国法’来说,这样的鸡毛蒜皮的通奸小事根本是无法立案的。然而,公司与它的雇员不是平等的,雇员间的仇隙会影响公司的商业利益,因此就公司必须按它的‘家法’消除这种可能性。

然而,‘家’又有不同的‘家’,笔会是有别于‘革命政党’的‘文化沙龙’,也是有别于‘商业公司’的‘非盈利组织’,更是一个自由进出的‘最草根的组织’,它没有家长,没有老板,也没有裁判心理动机的政治局,所以它的规矩必须是最宽松的,最不至使其成员‘产生恐惧’的;被指控‘违章’的人更必须有充分辩解的权利。从这个方面来看,笔会虽小虽穷,但我们的‘家法’却应该接近最宽松的‘国法’。

然而,高寒同志的误区是把笔会当作‘革命党’,而张裕同志却把理事会当作了‘政治局’,把对高寒案的处理决定当作了一言九鼎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事实上,理事会根本就没有‘开除’或‘中止’会员资格的权力,而广大会员中还有人对理事会的决议持不同意见。如果理事会开了‘为爱护笔会’而开除某一成员的先例,今后就可能在笔会中形成‘群众—阶级—政党—领袖’的权力梯级,从而引起进一步的分裂,乃至出现许多个‘独立的独立笔会’。为了避免这种恶果的产生,我想还是‘把高寒同志留在党内’为好。

我也读了笔会的《财务报告》,这样‘僧多粥少’的局面,我想是不可能有‘中饱私囊’的机会的,我与迈平也有几次书信往来,感觉他是一个直率到了天真的人。另外,谢谢郑义兄对拙着《秦始皇是说蒙古话的女真人》的赞许,胡平兄对我的研究也多有鼓励。当然,我们不仅应该有争取民主的意志,还应该提倡研究的风气,把时政深化为哲理,这也是我受了郭先生和郑义兄的启发后的感想了。

二○○七年十月十日

郑义:

学渊兄驾到?借一梁兄宝地问个好!出乎自己预料,昨晚写了篇请教郭老的长帖,算是卷入高寒案是非。此举多少与学渊兄日前电话有关。那一日学渊兄说:为何是开除?共产党开除吴祖光还是劝退呢!胡乔木还气喘吁吁爬了十几层楼上去劝他呢……(此为大意,不准确处请学渊兄指正。)

心里一惊:如此说来,我们笔会尚不如共产党了?是呀,为何不可劝退呢?

自此,“笔会不如共产党”一语在心里久久缠绕不去。加上郭老帖子启发,终于悟出奥妙所在:拿一个极权社会掌握生杀大权的最高暴力集团的“开除”来类比一个民间组织的“开除”。使用的都是同一个词汇,但内里意义实有天渊之别!学渊兄那个电话,确有启迪之功。

那个电话主要不是讲高寒案,而是谈学渊兄之大作《秦始皇是说蒙古话的女真人》。此是一部奇书,居然可以从语言—读音之发掘、考证进入历史学、人类学研究领域!其意义是开创性的!另,学渊兄本行是物理,物理学博士,跨学科杀进语言—历史—人类学地盘且取得令人瞩目之成就,匪夷所思!近日再翻阅大作,心生敬慕。向学渊兄问好!并请兄不吝赐教。兄对高寒案有不同意见,尽可畅所欲言。什么时候我们能各执己见而不伤害感情,就大有长进了

张裕:

学渊兄提到与我的谈话:

然而,高寒同志的误区是把笔会当作‘革命党’,而张裕同志却把理事会当作了‘政治局’,把对高寒案的处理决定当作了一言九鼎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事实上,理事会根本就没有‘开除’或‘中止’会员资格的权力,而广大会员中还有人对理事会的决议持不同意见。

但说法与事实根本不符,我其实只是重申了一向反复说明过的观点:程序先于是非,具体而言那就是:

1)理事会的决议是根据章程授权的条款作出的,说“理事会根本就没有‘开除’或‘中止’会员资格的权力”才有违事实,为了维护章程的权威性,当然应该执行决议;

2)理事会的决议并非不容否定(即所谓“一言九鼎”),而完全可以依据程序提交会员大会复议,将其推翻。问题只是至今没有人提出这样的提案;

3)即使章程中的“终止会员资格”条款也不是不容取消,但这需要提出相应的章程修正案,并获得会员大会通过。

其实我还说了些对现在才想到要为高寒说话者的更不中听的话。因为我一向是公开反对动用开除手段的,自以为很有资格那么说:

你们早干什么去了?在理事会从第一个决议到最后一个决议之间的近一年时间里,你们都干什么去了,为什么都不出来说话?你明明知道我甚至会长刘晓波从一开始就反对启动处分高寒的程序(因为根据章程和高的性格,一旦启动就只有“开除”的结局),也得到了理事会多数的认同,拖了大半年,直到他犯了众怒才不得不启动程序,但你凭什么指望我们在此后没有任何一个会员表示异议的情况下,为一个明显一再违轨且拒不认错道歉的人,而与那么多人(先后正式援引“开除”条款要求处理者就达十四人)的“众怒”作对呢?即使最后终于有人出来为他说情的近两个月内,至今也没有人根据程序提出要求会员大会否定理事会相关决议的提案!你们提案来证明高寒没有违反章程或不够“终止会员资格”的条件呀!或者证明理事会决议本身就违反章程、违背程序正义呀?是没有那个勇气,还是没有那个能耐?我看两者都是。(谁会有无视高寒一再违规的那么多事实,有证明他没有违反章程的勇气和能耐呢?)

我们年龄都不小了,难免记性不好,因此我在此重申一下我的观点即可。

张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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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郑义:高寒案不是“诽谤案”——与郭老商榷

读郭老发言,整个立论似乎是建筑在“诽谤案”认定之基础上。依我之见,掀起轩然大波的,不是“高寒诽谤案”,而是“高寒严重违反章程案”,其内容包括“侮辱、诽谤、捏造或故意传播谎言”和“严重损害笔会声誉”。所谓“诽谤”不过是对“严重违反章程”的说明,并非一项罪名。为何郭老不以“侮辱”、“捏造”、“故意传播谎言”与“严重损害笔会声誉”等名词称谓高寒一案,而一定要用“诽谤”一词呢?我找不到别的解释,只能猜测那是为了能引出后面“美国法院以诽谤立案……”的一篇大文章。如果用其他任何一个词汇称谓高寒案,估计郭老就没有多大发挥之余地了。比如用理事会正式称谓——“高寒严重违反章程案”,——违反章程,按章程处理,岂有他哉?退一步,就算一定要把此案称为“诽谤案”,那也套不上美国法律。因为笔会不是法院,处理高寒不是法办。我以为郭老在这里可能犯了一点逻辑错误:美国法院依法处理诽谤罪与本笔会依章程处理严重违反章程的会员,缺乏可比性。至少有以下两点:

美国法院具有强制性,有政府机构(警察、监狱、税务等)执行判决。笔会不具法律强制性,也没有丝毫执法能力。

美国法律之判决对当事人的名誉、财产甚至人身自由会构成影响甚至严重后果,笔会终止会籍仅对该会员之名誉有轻微影响(当然也会有积极影响,比如认为高寒是无辜的受害者,是捍卫原则的自由斗士等等)。

美国法院有罪判决是一种惩罚,笔会开除高寒惩罚意味很淡,其主要涵义为:“你这样不讲规矩,我们不跟你玩了”。(就像踢足球不许以手触球,但某甲抱球冲锋,其他的人劝解无效,只好请他退场,不跟他玩了。)

“开除”一词显然造成了相当程度的误解——很容易联想到刘宾雁王若望郭老先生被中共开除党籍事件。被中共开除与被笔会开除,实有天渊之别。中共垄断全部资源,控制每一个人生活,一旦被中共开除,其严重性远远超过被某一组织、政党开除,它的真实含义是全国共讨之,全党共诛之,被惩罚者几乎面临灭顶之灾。笔会统共只有200号人没有一条枪,控制不了任何一个人的生活。被开除者不仅没有恐惧和经济、政治损失,甚至还可以不断声讨,或者进而自己成立一个足球协会,可以手足并用。这种开除,其真实意图不过是“避祸”。笔会的工作报告出来了,请朋友们认真读读。在如此头绪纷杂努力工作的情况下,出来这么一位朋友违反章程并缠讼到底,且激起公愤,理事会如何能视若无睹,而不秉公执法?如果理事会姑息高寒,那么联署提案者又该作何感想?如果联署者们也像高寒那样寸步不让,理事会又作何区处?因此,我认为开除高寒,不过是“避祸”之举,防止组织受到更大伤害。这有点类似于美国初民向西部移民途中从大篷车队中开除同行者一样——你凶,我们怕你不行——有些车队的规矩相当严厉:如果发现被开除的人回来,将处以死刑。也类似于把造成危险的船员驱逐(开除)到岛屿上,怕可能发生的骚动或叛乱造成全船的杀戮或倾覆。当然,笔会开除高寒案在严峻程度上与这些例子不是一个等级,但就其精神而言,似有相近之处。在自由社会,任何一个组织,都可以自立章程,并把违反章程者请出去——只要这个章程不与国家法律相抵牾。比如,打死一头鹿,据某个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章程可能招致开除会籍,而在某个狩猎者协会,连续几个狩猎季节都未能打死一头鹿,也可能招致除名。只要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各组织完全可以根据章程自行其是。记得创会之初,每一位新会员必须在一张入会申请表上签名。该申请表之主体,是国际笔会章程要点。(当时尚未制定我们自己的章程。)其后的一行文字是:“我阅读了国际笔会章程,并赞同它的目标,特此签名申请入会。”——为何要签名?这表示同意出让一部分权利,交给经民主程序产生的领导层,在章程的原则上,“自愿结成一民众自治团体”。总之,高寒一案的适用“法律”是笔会章程而不是美国法律。

“自愿结成一民众自治团体”这句话,引自美国精神的源头——《五月花号公约》。(下面自己抄自己一段——)1620年秋冬之交,102名来自欧洲的移民乘座着“五月花号”帆船渡过辽阔的大西洋,抵达新大陆。他们原计划在维吉利亚登陆,但却因险风恶浪而来到了普利茅斯——一个没有政府与法律的荒蛮的所在。一些桀骜不驯的人威胁说,登陆之后要充分利用这种无人管辖的情况,于是,船上的新移民们自行立法,签署了《五月花号公约》,其核心部分如下:“我们在上帝面前共同立誓签约,自愿结为一民众自治团体。为了使上述目的能得到更好的实施、维护和发展,将来不时依此而制定颁布的被认为是对这个殖民地全体人民都最适合、最方便的法律、法规、条令、宪章和公职,我们都保证遵守和服从。”后来,“五月花号”成了北美移民史的象征。因为在这艘下锚于荒凉海岸的帆船上所签订的公约,成为新大陆上自治与法治社会的基础。

这个关于“在其内部实行团结与权威”的公约。这就是美国的立国精神,也就是“自行立法,自我管理”。在新上岸的新移民点里,在驶往西部的大篷车队里,在加利福尼亚的金矿里,在几乎任何一个地方,美国先民们都订立了类似《五月花号公约》的协议。这些人民自行制定的公约、协定都具有无可置疑的权威。多年后,一个由美国参议员组成的委员会来到西部,在审查了西部民众自行创立的种种可称为“简陋”的法律之后,庄严宣布:“人民初显身手,便创建了这项伟大的制度;而一切可以获得的证据都表明,美国人民具有建立国家大业和秩序的特殊才能。人民行使主权的原则在它最伟大的一个方面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也许我离题了,请原谅。

我没有离题万里。我要说的是:我们每一位会员,在加入笔会那一天起,就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给了这一“民众自治团体”。当你接受笔会章程,并郑重签名之后,你就必须服从章程的权威,而不能自行其是。因为你违反章程的自由,就等于侵害了其他会员的自由。因此,笔会开除高寒,并不是自由的丧失,而是自由的保障。共产党不能退出,笔会可以自由退出。在我看来,那些退出笔会而没有承担任何不良后果的朋友,更是自由的见证。感谢郭老,他的大文使我加深了对高寒案的理解。我以为,适用于高寒案的类比或参照,不应该是美国法院判处“诽谤罪”的案例,而应该是美国“自行立法、自我管理”的伟大民主原则。

让我们再回到郭老的文章上来。郭老说:“本届笔会理事会越权管辖诽谤案,成了”会员裁判所””。——明明理事会处理的是“违章”案,而不是“诽谤案”。口口声声“诽谤案”,那无非是自己立起的便于展示枪法的靶子。请郭老阅读原始文件。郭老的整个立论都在“诽谤案”上,如果“诽谤案”之说法仅仅是一种曲解而并非事实,那整篇文章就悬到半空中了。郭老还说:“如果高寒对陈迈平确实构成诽谤,可由当事人循法律途径解决,不属于笔会理事会的管辖。”——再说一遍,高寒案不是诽谤案——郭老这句话也可拿去提醒高寒,不管是笔会理事会违法还是侵害了高寒自由,都可以告上美国法庭,寻求法律救济。郭老还谈到,高寒“不会就此罢休,或将更为肆无忌惮。他已表示,他将向国际笔会提出申诉。”这也很好,按规矩办。要求会员全体大会重审高寒案也很好,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办就行。如果章程无法可依,那就提案修改章程。——总之,我们要有章可循。帖子已经过长了。最后说一点——关于“高寒若是向美国民主基金会举报,弄不好就会断了笔会的财源。”一句,怎么我觉得有点威胁的意味呢?以郭老之德高望重,我想应该不会的。说到底,如此泼天的一场风波,不就是前秘书长陈迈平把自己应该领的一笔钱捐出来给笔会花了吗?便就是“巧立名目,中饱私囊”,便就要告倒笔会,“断了笔会的财源”。且不说别的,狱中还有那么多弟兄需要我们关怀救济呢,断了笔会财源就很解气吗?何不说要告垮本届理事会并会长秘书长?这样还不会如此令人心寒。

我没有法律知识,完全凭常识论事,谬误之处难以避免,敬请郭老指教。本人没有在任何程度上参与此案,事实陈述有错误之处敬请知情者指教。倘有开罪郭老之处,亦请不吝指教。

这么长的帖子,耽误大家时间,道声对不起。

郑义10月9日

杨千峰供稿:发表时间:11/18/2007 (杨千峰笔会现场供稿)

刘晓波:关于笔会的反对派——反驳郭罗基为高寒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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