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105条第二款,定了刘晓波“煽动颠覆政权罪”,这个刑法条款是个恶法,刘晓波无罪,判决书中主要“证据”是他发表的六篇文章和《08宪章》,我是《08宪章》首批303个名签署者之一,如果他有罪,我愿共同承担罪责。

我们不但要为刘晓波辩诬,更要声讨恶法,数十年来,中国恶法,害人至少数以百万计,恶法可恨,罄竹难书。

一、制造“煽动颠覆政权罪”的条款就是恶法

这个恶法以言治罪,以文治罪,制造文字狱。判决书指证刘晓波的“罪行”都是文章,文章批评执政党,批判一党专政,都属言论自由范畴,这些行为在任何一个民主国家都是合法、合理的,在中国却根据恶法一审判重罪11年。

什么叫恶法?恶法就是侵犯人权的“法律”,是旨在维护专制和极权的“法律”。

制造“煽动颠覆政权罪”的恶法,不但违背普世价值,也违犯中国现行宪法,该宪法35条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这个恶法是违宪的。

二、纽伦堡审判与恶法非法

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纽伦堡审判纳粹战犯,战犯为自己辩护的理由是:他们是执行法律,并不违法。德国希特勒法西斯,为迫害犹太人,制定一系列法律。经过讨论,法学界认为迫害犹太人的法律属于恶法,恶法非法,这才使审判得以继续。著名哲学家拉德?布鲁赫在有个非常精辟的论述,他说:“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类的共同理性,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作为展示内容的法是法上之法;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恶法,恶法非法也。”(注1)

纽伦堡审判留给后世的法治原理至今对中国也有极大的借鉴价值。

如果将来有一天,在中国清算恶法的制定和实施,不知涉案之人将如何自己辩解。

三、民主社会根本没有“煽动颠覆政权罪”

马克思、恩格斯在一百五十年前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对当时的政权进行揭露、批判、鞭挞甚至诅咒,但是在那个被称为肮脏丑恶的政权并没有给他们定“煽动颠覆政权罪”,也没有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他们照样发表著作,在大英图书馆中静心写作。

英国统治香港100年,制定缜密的法治系统,他们的法律中没有“煽动颠覆政权罪”。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北京当局要求特区政府按基本法第23条制定“煽动颠覆政权罪”,结果香港市民2003年7月1日五十万人涌上街头表示抗议,此项立法只得做罢,我写了《伟哉香港人》《23条立法延期是港人大胜利》,《香港-大陆的明灯》称颂港人壮举,在网上发表后收入《呼唤自由》。(注2)。

四、在中国肆虐的恶法

过去数十年恶法肆虐中国,其中定《反革命罪》的条款就是一项,1954年制定的中国第一部宪法第二十九条中,就写进了“惩办……反革命分子”的条文,从而有了“反革命罪”,按这个“罪名”成千上万无辜者被抛进监狱。本人1978年也被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7年徒刑,主要根据是言论和文章。以此“罪”入狱的络绎不绝,有因反对合作化、公社化、大跃进而定《反革命罪》的,还有因“反对文化大革命”“攻击领袖”而定“罪”的,本人被判刑,“罪名”就有“破坏文化大革命”“攻击伟大领袖”。

后来按“反革命罪”到党内抓人,六十年代国家主席刘少奇等六十人被打反革命叛徒集团,其中都是党内高官。“文革”结束高官平反复职,上台终于发现“反革命”这个罪名不好,会伤及自身,于是修改宪法,在1999年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除去了“反革命”的内容。

在中国使用“反革命罪”判刑超过四十年,1997年修订刑法,在清除“反革命罪”的同时,又增加了“煽动颠覆政权罪”代替“反革命罪”形成了新的恶法。

1949年后的恶法还有:

1967年1月13日出台的《公安六条》也属于恶法。公安六条即文革中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因其内容分为六条,所以简称“公安六条”。

其中第二条特别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革命标语,喊反革命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第四条首次提出包括地、富、反、坏、右分子21种人的黑名单(注3)这一法规性文件,把“以言治罪”、“思想犯罪”制度化、法律化,这是恶法,在这个恶法指导下,滥用群众专政,对21种人施行扑杀、酷刑、驱赶,1968年湖南道县(邵阳)发生一连串集体屠杀,文革中制造的大量冤假错案,都始于这一恶法。其有效性一直延伸到1979年2月17日,中共中央宣布撤销《公安六条》。

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行政法规形式正式确立了劳教制度,造成数百万人不经法院判决就被剥夺人身自由,该条法规也属恶法,至今未被废除。

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遣送办法》造成民众人身自由权利被非法剥夺,2003年3月发生孙志刚在收容所被打死,许多媒体详细报道,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引发了反思和抨击,并发展为违宪审查机制的讨论。先后有8名学者上书人大,要求就此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在群情激愤之下有关当局终于废除了这个恶法。

五、扫除恶法是中国人21世纪的重要任务

恶法加害中国数十年,制造民众间的深重苦难,对此我们应该奋起声讨、谴责,把恶法扫进历史的垃圾堆。现在遍布全国的维权活动,知识分子的呼号、论理,都在冲击恶法。

刘晓波在法庭判决后,对妻子刘霞说:“我希望因言治罪我是最后一个人”。刘晓波在极权统治下生活数十年。

1989年6月6日至1991年1月因“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关押七个月;

1996年9月被处“劳动教养”三年;

2009年12月25日被加“煽动颠覆政权罪”一审判处11年徒刑,他身受三部恶法之害,将来写中国“恶法”史,刘晓波案将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典型案例。现在不屈不挠挺身挑战恶法,明知山有虎,偏上虎山行,精神实在可嘉,表现了公共知识分子的道义担当值得大家学习。

(注1:《徐显明恶法非法》徐显明为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注2:孙文广《呼唤自由》p243页,p245,p246该书由香港夏菲尔出版社出版)

(注3:21种人:地、富、反、坏、右分子,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道会门的中小道首和职业办道人员,敌伪的军(连长以上)、政(保长以上)、警(警长以上)、宪(宪兵)、特(特务)分子,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机倒把分子,和被杀、被关、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坚持反动立场的家属。“)

2009年12月31日于山东大学电话:13655317356 0531-88365021

【孙文广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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