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4日,就在中共法庭审判良心犯何德普的同一天,残疾青年罗永忠也受到同样不公正的审判。我熟悉何德普,却昧于罗永忠,直到友人寄来相关资料,才大概了解其人其事。尽管,我对中共统治的邪恶早有意识,但读了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罗永忠案刑事判决书”(2003长刑初字第252号),还是让我再次惊诧于中共法院的愚昧。如果说,自由宪政的善待人性的政府行为,很难超出人的想象力的话,那么,独裁制度的政府行为的邪恶程度,特别是基于内在恐惧的每一次权力痉挛,都会超出人的想象力。在此前,谁能想到:邓小平会下令屠杀手无寸铁的学生和市民!江泽民会用暴力专政镇压法轮功,用“邪教”指控为信仰定罪!

虽然中共已经废除了臭名昭著的“反革命罪”,代之以危害国家安全的煽动罪和颠覆罪,将意识形态标准改变为国家利益标准,然而,名词的改变仅止于名词,实质性的定罪标准仍然是一党独裁权力的意识形态,是厉行了数千年的文字狱传统的登峰造极,并将这一愚昧传统延伸至互联网言论的新领域。

在罗永忠一案中,只有二千字的官方判决书,“反动文章”一词出现频率最高,居然用了21次,再加上性质相同的“反党”一词,极端露骨的意识形态词汇共出现22次。这就是现政权自我标榜的“依法治国”,居然连表面的言辞修饰和“恶法”形式都弃之不顾,非但没有丝毫法律气息,反而更像是阶级斗争时期的革命大批判,恍如回到了文革时期对遇罗克等人的判决。正如罗永忠已经指出的那样:反动文章并不是严谨的法律术语,判决是文革做法的因袭,根本背离了罪行法定的原则。

令我欣慰的是,罗永忠的自我辩护与中共法院的判决书形成鲜明的对比,没有仇恨诬陷、强词夺理,而是据实而论、据理而争,既闪烁着个人良知的光辉,又凸现出一位普通国民的现代文明的素养──懂法用法且理性平和。而这,正是中国民间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的觉醒的标志。比如,罗永忠的上诉书的如下段落:

──这些观点意见是否正确有待历史检验,但不论观点正确与否,标题有无不妥,都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内容,原审判决也没有一个字分析论证这些文章是如何危害国家安全如何颠覆国家政权的,却武断的认为上诉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没有论证,只有结论。这是典型的上纲上线、以言治罪。

──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并不是国家机关,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打倒中国共产党”的说法虽然不妥,但根本不同于颠覆国家政权,原审判决据此治罪,完全沿袭了“文革”的做法,根本背离了罪行法定的原则。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在主观上必须有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客观上必须实施煽动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但本案中,上诉人发表上述文章,其目的是要推动国家的民主法制进程,其行为是履行宪法赋有的言论自由权利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并没有违法,更构不成犯罪。如果可以以此定罪,那么,凡批评政府抨击时弊痛斥制度性腐败、主张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改良主义的言论,例如绝大多数网络BBS言论,也都难逃诽谤和煽动之嫌。

──“三个代表”是一种可以探讨的理论,本身还不是法律,对三个代表的讨论甚至批判不应成为定罪的理由。

──上诉人撰写的文章皆属宪法中明文规定的言论自由范畴。言论自由当然也有其限度,当言论自由对其它利益造成了真实而非臆测的、实质而非边缘的损害,且又没有其它手段以避免或消除这种损害时,是可以对言论自由进行最小的必要程度的限制的,但绝不可仅因言论而被判刑。言论对治言论原则已成为世界普遍公认的原则,意谓因言论自由造成的弊端和负作用,应通过言论的自由流动以及在此过程中所迸发出的人们理性与智慧来消除。思想问题思想解决,言论问题言论解决,不允许以行动、司法对治言论。

毫无疑问,这睿智而正义的辩护,不仅是为自己,也是为言论自由和法律公正!

不必我再多费口舌,只要读了官方的判决书和罗永忠的上诉书,相信读者自有公论:身为残疾的罗永忠,却具有做人良知和健全心智;而自称伟光正的中共政权,既无为政之德又无为政之智,施政的主要手段皆为野蛮而弱智时代的残存物──暴力、谎言和利诱。由此,像中共的无数次文字狱审判一样,这又是一场健全心智对制度残疾的见证。

仅以此文,向身残心全的罗永忠致敬,并抗议中共对罗永忠的审判。

2003年10月21日于北京家中

【大纪元】200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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