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是胡温体制的第一年,在技术性或策略性层面上,胡温的执政风格确有不同于江朱时代的变化,受到外界关注的诸种变化之一,就是在言辞上的宪法高调。胡锦涛刚刚出任总书记之后的首次政治亮相,便是在纪念82宪法20周年会议上的讲话,接着是修宪动作出台,最高检察长贾春旺明确指出:“国家应该尊重和保障人权”应该成为修宪的内容之一。2003年12月4日,中共确定的法制宣传日的主题也以高调宣示宪法为主。

在以往的法制宣传日,某些大中城市的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都会出现了不少由公安、司法等部门设置的咨询点,也有许多市民前来询问法律问题,其主要功能是为普法教育造势,背后的潜台词,仍然是“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官本位意识和精英意识,把百姓作为愚昧的法盲来对待,也就等于把中国糟糕的法制现状的主要责任归罪于百姓的愚昧,而为政治体制、司法制度的致命弊端和官员们的滥用权力开脱责任。

然而,2003年12月4日的法制宣传日却有些变化,在强调对百姓的普法教育的同时,也开始把对执法者的法制教育列为主要内容之一,把法制作为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来加以宣传。而且,对宪法的解释也表现出不同以往的特征——尽力与现代法治文明接轨。

首先,与最近整顿公安、司法的全国性大检查、清理超期羁押、开始取消奉行几十年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口号……相配合,法制宣传的重点也发生了转移,由对百姓进行知法懂法和遵纪守法的教育,转向对执法者的依法行政的教育,意在凸现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的主题。比如,中共司法部长张福森表示:“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其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见《法制日报》2003年12月4日)中共主管司法的主要官员如此强调,显然是已经意识到:妨碍法制进步的主要瓶颈之一,绝非百姓的法律意识淡薄,而是官员们的滥用权力和执法者们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其次,与胡锦涛强调宪法权威、第四次修宪相配合,宪法意识发生了转变,由党权宪法向限权宪法的转变,而这一转变在“党权至上”的现实和“官本位”的传统相互支持的当下中国,就显得格外具有现实的针对性。比如,《法制日报》12月4日第一版发表了中共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首席大法官肖扬的讲话“论宪法精神”,其中的某些提法已经与现代的宪政原则没有实质性区别。

1,在强调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法治国,最重要的是依宪法治国”的同时,还指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最主要的内容有二:一是公民权利的确认;二是国家权力的设置。可以说,宪法既是确认公民权利的‘宝典’,即’权利宣言’,同时也是规范国家权力的‘规约’,即’权力规范’.宪法永恒不变的精神,就是要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保持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

2,进一步解释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密切。其一,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源。作为人所固有的权利,公民权利为宪法所确认,而权力则是人民通过宪法所赋予的。……其二,公民权利也是国家权力之目的。国家权力的设置并非无的放矢,而是以权利为对象。在人民遭受奴役的国家,权利是权力剥夺的目标;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利则是权力维护的目标。其三,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之保障。在一个无政府的社会里,在一个没有国家权力和法律秩序的社会里,人民的权利是得不到保障的,有的只是弱肉强食,以强凌弱。为了保障人民权利,必须通过有组织的国家权力,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提出以宪法来限制政治权力的两种途径:“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权力制约权力”。前者体现着纵向的民权对官权的制约,也就是政治权力源于人民授权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政原则;后者体现了横向的权力制约,也就是权力分立及其相互制衡的宪政原则。

4,用保障权利和限制权力的宪法意识来诠释胡锦涛的“新三民主义”:“胡锦涛同志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概括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些思想的精髓都突出一个’民’字,与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虽然,这样的现代政治文明的常识,在大陆学界已经相当普及,但作为中共的司法高官的公开宣示,在我的印象中还是第一次,透露出现政权的价值观向主流文明的转变之征兆。

以上变化,也在12月22日新华社全文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中有所反应:除了外界早已预料到的“三个代表”入宪外,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保护人权的内容:1,在土地征用条款中增加了“给予补偿”的内容;2,在私产权保护上作了新的表述:“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3,增加了关于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条款。4,最重要的是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

这一切,让人想起不久前,胡锦涛在澳洲国会的演讲,也想起温家宝主持废除“收容遣送”制度,以及中共在国内外压力之下先后释放了农民企业家孙大午和女大学生刘荻等人的开明做法。

然而,必须强调指出的是,无论是中共高官的言词变化,还是当局在某一个案上的开明姿态,皆改变不了“党权至上”和“党管司法”的制度现状:机会主义的执政方式和口惠而实不至的言行不一,已经成为中共政权弥补合法性匮乏的常态做法:“有宪法而无宪政”以及权大于法、恶法治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仍然是中国特色的法制现状;权钱结盟的强势集团对弱势群体的肆意剥夺和野蛮侵害,专政机关对不同政见的封锁和镇压,也仍然在频繁发生,甚至2003年成为近年来少见的“文字狱”年。也就是说,官权过强而民权过弱制度现实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党国体制向宪政体制的实质性转变也没有发生,中国离现代的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还很遥远。所以,无论中共政权的表面说辞和权宜性做法怎样变化,改善大陆人权现状的最好办法仍然是民间维权的持续扩张。

同时,也不能忽视民心所向的内外压力对中共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刚刚过去了2003年,可以说是大陆的民间维权初露峥嵘的一年,孙志刚案、黄静案、孙大午案、郑恩宠案、刘荻案、杜导斌案等个案,民间自发维权一浪高过一浪;拖欠民工薪金,强制拆迁中的野蛮侵权,对乙肝患者、爱滋病人、SARS患者的权利歧视……群体性人权受损也受到民间的强烈关注;北京市出现了罕见的民间自荐独立候选人参与区县人大代表选举的小高潮,让人想起1980年的北京高校竞选人大代表运动。以至于,今年年底,大陆多家有影响的开明媒体,如《中国新闻周刊》、《财经》、《南方都市报》、《南风窗》、《21世纪经济报道》、《新京报》等,皆把“公民维权”作为年终报道的重点之一。

世界范围内的人权进步也好,中国改革以来的人权改善也罢,都验证了一条颠覆不破的真理:民权的获得,从来不是恩赐的福利,而是自己争取的果实。

2003年12月14日于北京家中

【B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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