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皇革命的另一伟大意义在于开启了解放奴隶的自由运动。

古代的奴隶制度下,奴隶与一切属人的权利和品质无关,不仅与政治权利无关,也与宗教信仰的无关。而发源于底层的基督教则俯身倾顾所有人,特别是倾顾那些弱势者、失败者、被抛弃者、被压迫者,“所有人皆为上帝的子民”和“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督教观念的日益普及,推动着奴隶的非人地位的改变,及至教皇革命时期,观念的改变变成了现实的解放过程。正如法国著名史学家F?基佐所言:“在人民的身上,封建领主的重压是很可怕的。只有僧侣代表全体社会得到一点点理智、公道和人道待遇。在封建统治体内无一席地位的人,除了教会以外就找不到庇护,除了教会之外也找不到保护人。”(参见《一六四0年英国革命史》,伍光建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P6)

1,从道义的角度讲,教皇诉诸于具有普世品格的神圣道义来扩展其权力合法性,正如基佐所言:“在上帝的法律之下,一视同仁地聚集了大人物和小百姓,穷人和富人,弱者和强者;”(同上书P4)根据“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和“所有人皆为上帝的子民”的教义,教皇认为:如果一个基督徒拥有的奴隶也是一个基督徒,那就是一项不可饶恕的罪孽,所以,奴隶制的事实存在本身并不能证明其在道义上是合法的。或者说,现实存在的奴隶制不符合上帝法,而把奴隶作为“人”来对待和释放奴隶,则是一种虔敬和愉悦上帝的行为,理应得到上帝的赞许。

2,在现实层面,教皇为了与世俗王权争夺民意支持,以政治和经济的双重诱惑来争取民意。一方面,在政治上,教皇通过向农奴授予圣职、也通过让农奴自愿参加十字军东征的圣战,来为奴隶们提供获得解放的机会:凡是被教皇授予圣职和参与圣战的奴隶,皆可以获得解放。另一方面,在经济上,教会在欧洲具有最大份额的土地财产(占欧洲当时的全部土地的25%以上),可以为农奴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劳作条件,并出面保护从世俗庄园逃到教会庄园的农奴,这就对其它封建庄园的农奴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也就等于对世俗庄园的领主施加改善农奴处境的压力。正如伯尔曼所言:“11-12世纪,欧洲的农奴第一次强大到这样的程度:即能够冒险非法地逃离他们的领主而逃到为他们提供更好工作条件的其它领主那里。”

3,教皇革命对解放奴隶的巨大作用,也唤起了奴隶自身摆脱奴役的意识,所以,中世纪的欧洲各地不断爆发农奴起义,也是迫使庄园主不得不解放奴隶的压力。截至13世纪,在教会权力强大的英格兰,农奴已经不复存在了。意大利、法国、德意志、西班牙等国也不断发生农奴起义,逼迫领主们授予农奴以“自由特许权”。

人,作为具有尊严的个体,是否享有平等的天赋权利和相同的自由,实为区分古代政体与现代政体的主要分野。在基督教时代,由教皇发动的解放奴隶运动,无疑是以保障人权为宗旨的现代宪政的先驱。在基督教的自由观念的感召下,在教皇解放农奴运动的压力下,在农奴本身的不断反抗下,世俗国王也纷纷对臣民做出给予自由的承诺。比如,法兰西国王路易十世于1315年宣布释放某些王室的农奴时,其言词已经很接近现代的自由宣言了:“根据自然法,人皆生而自由,但因本王国所保存的伟大时代的惯例和习惯……也可能因为他们前辈的不端行为,我们普通人中的许多人已经陷入奴役的枷锁之中,并处于颇令我们不快的各种状态中,鉴于本王国称作自由人的王国……我们已经命令……应恢复这些受奴役者的自由,对于生而受奴役、长期受奴役和最近由于婚姻和居住或诸如此类而沦为奴役状态的人们,应以良好和方便的条件赋予他们以自由。”(转引自《法律与革命》P404)

【议报】2004.06.28总第1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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