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波6月23日正式被逮捕,罪名是涉嫌“煽动颠覆政权”主要根据是“组织策划”“08宪章”和他7年来发表的一些文章。我是“08宪章”签名者之一,对“08宪章”我当然支持。“08宪章”。论述民主、自由、人权、宪政的理念和诉求。难道这也成了罪名?不久前中共当局公布了一个“人权行动计划”。
公民的自由权利是人权的主要内容,民主和宪政都是维护人权的主要手段,中共把追求人权、民主宪政的人视为敌对势力,以逮捕、判刑伺候,这难道不是口是心非,南辕北辙吗?我建议中共当局尽快释放刘晓波,我为他辩护,也为自己参加签名辩护。
(一)是谁违法?是谁犯罪?
呼吁民主宪政,呼吁人权,何罪之有?刘晓波等的行动不违法,违法者是那些借助垄断权力侵犯剥夺公民权利的人。
2008年12月23日,警方以传唤之名带走刘晓波,按法律规定传唤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但是刘晓波一关就是六个多月,既无拘留证、逮捕证,也不准家人探视,不准电话联系,不准律师见面,关在哪里家人不知道;这分明是一种绑架。警方出面绑架公民,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长达六个多月,这种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追究。刘晓波遭到绑架后,关在一个没有窗户,不见阳光的房间里,半年不得放风这也是一种虐待,也是侵犯人权。
(二)刘晓波走过的道路
刘晓波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获得博士学位,在北京师范大学任讲师,1989年参与六四运动被称为“广场四君子”之一,六四后的第四天89年6月8日被警方关押,直至1991年1月,解除关押随后他继续写作,评论时政,1995年5月18日他再次被关,直至1996年1月,释放后他追求民主自由的志向不改,继续抨击当局,结果在96年的10月8日第三次被关,并判3年劳教, 99年10月7日释放。随后他以独立作家的身份继续写作,指点江山,评论时局,获得世人赞赏被选为国际笔会独立中文笔会会长(本人也是独立笔会会员)。
2005年12月17日我写了一篇“关注民间关注现实——读刘晓波《为了自由中国在民间》”我把前两段抄注下来供大家参考。(见附件一)
(三)关于“煽动颠覆政权罪”
这次逮捕刘晓波,涉嫌的罪名是“煽动颠覆政权”,这是中国刑法第105条所定下的内容。(见附件二)
刑法的这个条款是条恶法,很多民主国家法律没有这个“罪名”,因为这个“罪名”,非常容易把批评政府的言论,当作“煽动颠覆政权罪”,抓人判刑。正像当年的“反革命罪”一样是制造大量的“政治犯”源头。1999年全国人大通宪法修正案第十七条将镇压“反革命得活动”删除,从此没有了“反革命罪”,但是在刑法中却多了一个“煽动颠覆政权”的罪名,代替了“反革命罪”。
中国要建立宪政必须修改刑法、修改宪法,在一党专政下,公民无权讨论立法问题,使得恶法不断改头换面,肆虐大众。
(四)香港的反23条立法
香港市民在英国政府的百年治理下,培养了法制观念,当地居民不但有奉公守法的风气,而且非常关心立法问题。2003年香港当局要为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要把“煽动颠覆政权罪”的内容写进法律条文,香港市民闻讯之后,用各种方式抵制,先是媒体发文反对这项立法,后是游行示威,2003年7月1日有50万人上街游行,要求停止“23条立法”,声势浩大,震动世界,也震动了香港和北京当局,当权者在汹涌的反对浪潮中举起了白旗,将“23条立法”无限地延期。我当时写了《伟哉香港人——有感香港反23条立法大游行》和《23条立法的延期是港人的大胜利》,在网上发表后,后收集在香港出版的《呼唤自由》中(第243页),(见附件三)
(五) 抗议逮捕刘晓波的意义
现在很多人抗议逮捕刘晓波,强烈要求释放刘晓波,这不仅仅只是为一个人伸冤,而是在追求司法的公正和正义,也是为了要最后修改刑法,取消“煽动颠覆政权罪”。在过去的十年里用这个“罪名”不知叛了多少无辜公民入狱受刑,不知扑灭了多少人的参政、问政热情。
最近中共当局提出要保护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如果真有这方面地诚意,就应该尽快释放刘晓波,尽快修改刑法第105条,我想这也应该是中共开明派和革新派的意图;坚持逮捕刘晓波并要将其判刑应该是中共高层保守派的主意。
让党内外的革新派团结起来,争取无罪释放刘晓波,争取早日开始中国的民主化自由化和宪政时代。
2009年6月29日于山东大学 0531-88365021 13655317356
附件一:
关注民间 关注现实——读刘晓波《未来自由中国在民间》
刘晓波的新书是当前记述中国民间、社会现状的一部很全面,很系统的著作;由于他对大陆的密切关注,亲身参与,日积月累而使得内容异常丰富,书中对1989年后大陆的重大民间事件、人物的叙述,如数家珍,全面而生动。
承蒙陈奎德先生网上送来刘晓波新着《未来自由中国在民间》(在美国出版),从头看了一遍,有不少感触。
(一)关于刘晓波
知道刘晓波是从六四开始,他是六四名人,天安门广场四君子之一。2005年和他在青岛相遇,才对他有进一步了解;知道他每逢六四、两会、党代会,或海外重要人物来访都要被软禁,门口被人站岗,这次到青岛就是为了逃避六四前的软禁。刘晓波曾经三次被关押:
第一次是在1989年6月6日被捕关押至1991年1月
第二次是在1995年5月18日被关押至1996年1月
第三次是在1996年10月8日被捕,判三年劳教关至1999年10月7日。
刘晓波使我最为钦佩的是他的韧性、不屈不挠。
在中国由于过问政治,发表异见而受打击的人很多,但是打击后能够坚持继续抗争,能不断发出声音的人却很少。刘晓波三次被关,三次重新发声,而且声音越来越大,见识越来越深,影响越来越广,最后靠写作为生,当局奈何他不得,这真是令人佩服,我常与人谈及他的事迹……
(二)刘晓波闯出了一条独特的道路
刘晓波在大陆闯出了一条独特的道路,在这方面他是一个开拓者;现在中国大陆有很多自由撰稿人,正在沿着他所开拓的道路前进,他们是独立的,靠写作为生;不必为三斗米折腰,不必对当局低声下气, 面对暴政 极权能说“不”。这样的道路能够形成,当然也有多方面的原因。
一是,互联网提供了技术保障。稿件能够及时送到境外。
二是,境外民主人士建立的网站和刊物,提供了发表的 机会,有的还有稿费,有人可以借此餬口;境外还有相当规模的支持力量,当局不敢肆无忌惮地抓人。
三是,国内的勇者冲破重重险关,冒着被关押、劳教、判刑的危险,闯出 这条道路;多少年前,在海外“反华”媒体上发表文章,是很吓人的罪名,现在这些禁忌逐渐被冲垮,刘晓波等勇士付出了代价,功不可没。
国内写稿,境外发表,国内外收看,这是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写作之路,自由之路。我现在也走在这条路上。五年前,当我在香港看到刘晓波的文章时,很受启发。他每篇文章结尾都写着“于北京家中”。 我也决定在海外发表文章,文章的结尾将写上“于山东大学”,说明我还在国内,署的是真名实姓,对自己的文章负责,今年在青岛时我为此向晓波表达过谢意。
附件二:
刑法第一百零五条 ……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附件三:
伟哉 香港人——有感香港反23条立法大游行
香港人口650万人,为了反对政府23条立法7月1日竟有50万人上街游行,这是1989年之后十四年所没有。何等的规模,何等的热情,何等的自由,多么激动人心,多么壮观、伟大。
香港基本法颁布于1990年4月,其中第23条的内容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窃取国家机密等行为”。基本法第23条的明显倾向是要限制香港居民的自由权利。
在大陆按照“颠覆政府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不知抓捕了多少民主志士。
现在要将23条立法,主持者的意图很明显,就是要照着大陆的葫芦画香港的瓢,把香港人从未看过的这些罪名写到“23条立法”之中,从而像大陆一样钳制新闻舆论,镇压民主运动,。
香港居民当然不会对此无动于衷,于是用各种方式抗争,最后形成了惊天动地的七月一日大游行。
香港反23条立法大游行,体现了香港居民崇尚法制的精神、维护自由权利的精神和抗争的精神。
从1949年到1989年之间的四十年中,中国大陆所有的游行都是在共产党领导下,支持政府的游行。包括什么“抗美援朝”、“庆祝全国实现人民公社化”、“庆祝粉碎四人帮”等大游行。
如果说有“反政府游行”那就是1989年4-6月的游行。
当时的游行,始于民众对共产党机关报“人民日报”社论把群众悼念活动定性为“动乱”的不满。结果在6月4日示威活动遭到了血腥的镇压,示威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纷纷入狱和判刑。
在民主国家反政府的示威游行,被认为是一种监督、评价、批评政府的方式,法国人说,可以用这种方式“搧政府几个耳刮子”。这些行为应该受到保护。对这些行为用“颠覆政府罪”进行镇压,是侵犯人权。
回顾“六四事件”,香港民众反对23立法是非常有必要的。为了避免“六四惨案”在香港重演,香港居民必须反对把
“颠覆政权”等“罪项”写入香港地方法,反对限制公民自由、民主权利。反对用这些“罪名”镇压公民的合法活动。
我们不希望香港人重蹈大陆人的覆辙,香港人有权为香港的自由抗争。能够制止23条立法最好,不能制止立法,使立法延期也可以。即使最后香港政府强行立法,也要通过抗争,削其锋芒,减其锐气,避其危害。为将来的抗争做准备。
让我们为香港反23条立法大游行欢呼,叫好。2003-7-5
2009年6月29日整理于山东大学 0531-88365021 13655317356
【新世纪】200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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