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皇革命还赋予人民反抗暴政的合法权利。
在教皇与国王的争斗中,民众起义便成为支持教皇的重要力量,其合法性来自反抗暴政的权利。这一权利集中表现在作为新旧参半的矛盾混合体的13世纪政治思想之中,其奇妙之处尤其集中在经院神学的权威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治思想中。现实中的教皇和国王的合法性之争,也必然在神学理论中得到反应,阿奎那就因应二者之争而提出了统治和服从的合法性问题:在什么情况下,被统治者必须服从这个权威或那个权威?
一方面,在世俗的实证法与教会的上帝法之间,他寻找一种统一的统治合法性解释:服从实证法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服从上帝法,因为,实证法的基础是自然法,自然法则来自上帝法,符合上帝法的实证法就是好的法律,而不符合的就是恶法。无论是善法还是恶法,只要是以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为目标,就完全有理由构成良心服从的义务,也就是基督徒的良心具有服从有违于教义的世俗法律的义务。
另一方面,他又认为,大多数实证法是好的,自然对基督徒的良心和行为具有约束力,但也不能排除某些实证法是有违《圣经》教义的恶法。所以,基督徒基于良知对恶法的反抗就是正义的。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理论中,又有着“人民主权论”和宪政的限权思想的明确表述,而且是远比其它神学家更为激进的表述,甚至已经很类似自由主义的思想先驱洛克的政治学——如果国王违背了与人民的契约,人民就有权利推翻他。阿奎那说:“一位国王如果不忠于其职守,他便放弃了要求服从的权利,废黜他便不是叛乱,因为他本人才是叛乱分子,人民有权予以镇压。不过,最好是剥夺他的权力,这样他就没有能力滥用权力了。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全体人民都应该参与管理自己;宪法应该将一种受节制和选举的君主制,与贤明的贵族制,以及允许所有阶级经民众选举担任公职的民主制结合起来。任何政府都无权超出人民所决定的界限征收税赋。一切政治权力都来源于民众的选举,一切法律都必须由人民或其代表制定。只要我们依赖于另一个人的意志,我们就不会有任何保障。”(参见《托马斯·阿奎那政治思想著作选》)。
【议报】2004.06.21总第1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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