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8-2 16:03:32

1、汕尾红海湾开发区严重违法事件有关责任人被处理

2006年05月24日 10:17:41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5月24日电(记者王攀)广东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去年12月中旬发生的严重违法事件中工作不力和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已经受到严肃处理。

记者24日从广东省有关部门获悉,事件发生后,广东省委、省政府全力做好处置和善后工作,迅速恢复当地生产生活秩序。司法机关依法对涉案嫌疑人迅速展开刑事侦查;纪检监察机关对在预防和处置该起严重违法事件及前期排查调处当地社会矛盾纠纷中工作不力和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展开深入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近日作出决定,给予汕尾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刘金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汕尾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敏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汕尾市建设局局长陈辉南(2002年6月至2005年5月任红海湾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汕尾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吴声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处分。对红海湾开发区、东洲街道相关工作责任人,汕尾市纪检监察机关也分别进行了责任追究。

据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2005年12月发布的消息:12月6日,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发生了由少数人煽动的数百村民对风力发电厂进行打、砸、烧甚至对现场执法公安干警发动暴力袭击的严重违法事件。在紧急情况下,现场公安指挥员被迫命令执法民警鸣枪警告。由于当时天色已黑,现场非常混乱,造成误死误伤。事件发生后,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领导连夜赶赴汕尾市了解情况,指导事件调查处理。(完)

2、在预防和处置汕尾红海湾开发区严重违法事件中工作不力的有关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

2006年05月24日 来源:广州日报

本报讯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发生严重违法事件(详见本报去年12月11日、18日报道)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力组织做好处置和善后工作,迅速恢复当地生产生活秩序。司法机关严格依据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涉案犯罪嫌疑人迅速展开刑事侦查;纪检监察机关对在预防和处置该起严重违法事件及前期排查调处当地社会矛盾纠纷中工作不力和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展开深入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近日作出决定,给予汕尾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刘金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汕尾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敏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汕尾市建设局局长陈辉南(2002年6月至2005年5月任红海湾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汕尾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吴声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处分。对红海湾开发区、东洲街道相关工作责任人,汕尾市纪检监察机关也分别进行了责任追究。

另获悉,对黄希俊、黄希让、林汉如等人在汕尾红海湾开发区严重违法事件中涉嫌爆炸及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等案件,法院正在开庭审理中。(省宣)

3、黄希让等被告人因爆炸、扰乱公共秩序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05月25日 来源:广州日报

本报讯去年12月6日,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发生了由少数人煽动数百名村民对集华风能发电厂进行打、砸、烧,并对现场执法公安民警进行暴力袭击的严重违法事件。经公安机关对涉案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黄希俊、黄希让、林汉如等人涉嫌犯爆炸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依法提起公诉,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2日至2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黄希俊、黄希让等人在被告人张清宇的纠集下,密谋阻止汕尾市建港土石方有限公司在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东洲街道公塔山采石。同年6月30日及7月1日,被告人黄希俊、黄希让、林汉如、黄贤裕等人组织煽动100多名村民,先后两次持棍棒闯入公塔山采石场,围攻殴打施工人员,强行扣留并砸坏采石场用于作业的重型车辆和机械设备,阻止施工,造成被侵害单位严重经济损失。

为对抗公安机关的调查,同年7月20日,被告人黄希让、魏尊展、陈泽龙等组织、指挥、煽动东洲坑村数百名村民用水管、石头和电线杆等物,先后封堵了国防路口、北门桥头老路口和湖东公路路口,扣留过往的7辆军、警车及19人,造成红海湾辖区主要交通干线大面积瘫痪。

为进一步挑起事端,同年12月6日下午,被告人黄希俊、黄希让、林汉如等人获知在集华风能发电厂有执行任务的武警、公安民警时,遂组织、指挥被告人黄贤裕等人及100多名村民,手持刀棍等械具前往封堵进出道路,并将预先准备好的爆炸物、汽油燃烧物轮番向集华风能发电厂主控楼及执勤警察投掷、袭击,引燃了周围的树林和草丛,并导致风能发电厂的部分设施和设备严重毁坏。当汕尾市公安局派出公安民警赶来处置时,被告人黄希俊、黄希让、林汉如等人又派人回村再组织煽动不明真相的村民持械对执勤公安民警进行堵截,并投掷爆炸物等进行袭击。

审判机关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执法活动和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的社会经济损失。被告人黄希俊、黄希让等7人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犯罪行为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黄希淑等12人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中均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魏尊展、黄贤裕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希俊、黄希让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海丰县人民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和刑法有关规定,以爆炸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希让有期徒刑7年;以爆炸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数罪并罚判处黄希俊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至6年;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张清宇有期徒刑3年;以爆炸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分别判处魏尊展、黄希燃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陈孟珠、林武雄等6名被告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4、对汕尾东洲血案处理结果的公民联署抗议书

2006年05月25日 来源:公民维权网

据“广州日报”2006年05月24日和25日报道,广东地方当局公布了对震惊中外的汕尾东洲血案的处理结果,事发后被捕的19名村民代表及村民中的13人被判有罪并获7-3年不等的刑期,而一些当地的所谓负有责任的官员却只受到中共党内的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没有受到任何的刑事追究。对于这样一个处理结果,我们决不接受,并表示最强烈的抗议和谴责!

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2002年在当地兴建大型发电厂,征用村民的大片山地、耕作田地和白沙湖,使得东洲街道大约40000多村民顿失赖以生存的山、田、海,但却没有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合理补偿和安置。走投无路的村民自2004年开始通过多种方式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申诉,但是一直没有得到正面答复和响应。当地政府还阻挠村民上访和拘押村民代表,封锁消息和禁止媒体报道,并引发了多起冲突。同时,愿意为村民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也受到所在地司法局的警告而无法受理。无奈之下,村民只好自发轮流驻守在汕尾发电厂门外,以希望政府尽快妥善解决村民以后的生存保障问题。

流血事件后,当地政府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和逃避罪责,一方面构陷村民攻击破坏电厂设施和袭击并危及警方人员安全,为其在所谓的“紧急情况下”“被迫鸣枪警告”而“造成误死误伤”制造借口和转移责任,另一方面大肆抓捕村民及其代表,动用各种手段封锁消息,以图用强权来灭失真相。

但是,据从事民间维权工作的《公民维权网》2006年1月6日发布的经实地独立调查撰写的“关于广东省东洲血案的调查报告”称,血案发生前位于施公寮的风力发电厂和东洲的火力发电厂建设工地并没有受到官方所说的攻击和破坏;血案发生时东洲村民完全处于被动防守地位,并不具有效手段形成对警方的攻击及迫切和紧急的伤害,也没有任何此种伤害的行为后果。

该报告的基本结论是:警方开枪杀戮并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也没有所谓自卫还击或保护发电厂的理由,是明显的滥用暴力;东洲血案是当地政府对东洲维权公民有计划、有组织的杀戮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镇压和结束东洲及其附近村民争取合法土地权益的维权行动,以保障当地政府官员们在征地上攫取的利益。

我们认为,广东当地对这一事件的处理是极不公正的,也是极为荒谬的。当地政府侵犯公民权益、剥夺公民基本生存权在先,而后又公然杀戮和判监因此抗争的公民在后,如此的事实却是现在这样一个处理结果,试问天理何在?正义何在?

为此,作为中国公民,我们要求如下:

1、司法部门必须充分保障涉及此案的被告公民的辩护权和法律救济权,以确保他们得到公正的审判;

2、中央政府必须全面调查这一流血事件并将结果公之于众,迅速启动司法程序并对这一流血事件进行公正公开的审判;

3、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应将这一流血事件作为严重侵犯人权的个案处理,并持续关注和推动它的公正解决。

刘晓波:滴血的GDP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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