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5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著名的作家刘晓波博士11年有期徒刑。此讯一出,正在欢度圣诞节的世界被蒙上了一层浓重的阴影。西方舆论界对此恶评如潮。“纽约时报”发表文章认为,这是中共当局拒绝政治改革,坚持强硬路线的信号释放。西方其他主流媒体认为,这是中共打压异议人士升级的开始。

事实上,这不仅仅是中共拒绝政治改革和打压异议人士的问题。2009年12月4日是中国大陆的宪法日,每年的宪法日,胡锦涛在继任国家主席以后都要出来信誓旦旦地讲一讲宪法的至高无上和模范地遵守宪法,监督从他自己开始等连他自己都不相信的鬼话。可是今年,胡锦涛知道在18大人事布局的关键时刻,争权夺位的事儿比说自欺欺人的话更重要,所以把说假话的机会让给了温家宝。新华社12月4日发表了长篇的温家宝于2008年5月4日在政法大学与学生们的对话。新华社和人民网等多家主流媒体冠以“法大于天”,以及“有法不依坏于无法”之雷人之语给予刊发。可是,就在发表该文的20天后,同样是经胡温认可的前提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晓波进行了残酷的以法律名义进行的打击和迫害。

2008年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2003年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两次修改宪法,都是有胡温参与和指挥下,把人权,依法治国,和谐社会等美丽动听的词汇写进了宪法的条款。当然,从1955年的第一部宪法就已明确了的公民言论自由和宪法第41条关于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并没有被胡温删除。请看宪法第35条和41条的原文: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刘晓波和张祖桦等人起草的“零八宪章”的行为和思想,无疑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的权利范围,理当受宪法的保护。可是,就是这样一个合宪的思想和行为,却遭到了胡温当局的以所谓法律名义的打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拥有特权,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显然,北京市一中院对刘晓波的审判就是公然的践踏了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其背后的操控者当然是已掌握党权和国家行政最高权力的胡锦涛和温家宝。因此我们说,胡锦涛和温家宝就是强奸中共自己制定的宪法的强奸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五条最后一句话:“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想必胡温如此的疯狂和胡闹下去,早晚有一天,会有人会依照他们自己制定的宪法来追究此二人强奸宪法的的犯罪行为。

当然,胡温强奸宪法的行为只能是加重了把自己钉在历史耻辱柱上的砝码,丝毫不能给刘晓波先生有任何的精神上的打击。从刘晓波先生的太太刘霞在宣判后对新闻界讲:“晓波对我微笑地看了一眼”,就足以证明了这一点。相反,胡温的强奸宪法之行为,从另一个侧面来讲,不仅会极大地促进“零八宪章”的传播,(从电视剧“蜗居”的播出来看,广电部电视司司长李京盛批“蜗居”“靠荤段子和床上戏,低级趣味赢得观众”,此言一出,“蜗居”的观众从海内到海外成几何数字上升,从而证明了一个新的真理:凡是共产党反对的,人民就一定要拥护)胡温强奸宪法的行为,我们认为极有可能把刘晓波扶上胡锦涛这流氓垂涎已久的诺贝尔和平奖的领奖台。

【刘丹博客】
【独立中文笔会】2009.12.27


0 条评论

发表回复

Avatar placeholder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