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014年12月8日)是《零八宪章》发表六周年的日子,也是宪章发起人刘晓波被捕六周年的日子。
几天前的12月4日,是中国第一个“宪法日称:”少数激进知识分子的违宪行为亦时有发生。最典型的是2008年刘晓波等人搞‘零八宪章’签名,该‘宪章’与中国宪法严重抵触,是公然的违宪行为。“
笔者要与《环球时报》商榷的就是,刘晓波和《零八宪章》如何能够违宪?
首先,从主体上来说,刘晓波作为一位普通公民,是否能够成为违宪主体?
这就要从宪法是干什么用的说起。70年前的中国共产党机关报是这么说的:“宪法的作用,主要是保障人民的权利,而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其滥用权力。故国父孙中山先生说:‘宪法者,人民权利之保障也’……政府只是人民的公仆,它没有无限制运用宪法的权力,它必须接受宪法的支配。同时在宪法的规范内,它必须保障人民的权利。”(《新华日报》1944年7月20日)
以美国宪法为例,美国宪法开宗明义:“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由此可见,美国宪法的本质是公民为政府制定规则,要求政府必须遵守不得违反。这一原则体现在宪法的每一条款之中。拿第一修正案来说,“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公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这都说明,美国宪法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限制政府的权力。
既然宪法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限制政府的权力,那就只有政府机构和掌握公权力者才能成为违宪主体,普通公民不能成为违宪主体。
关于中国宪法中普通公民能否成为违宪主体的问题,下面这篇文章讲得很详细,笔者不再赘述: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4358.html
因此,刘晓波作为一介普通公民,怎么可能拥有违宪的资格?
其次,从行为上看,《零八宪章》呼吁修改宪法,是否就是违宪?“
《环球时报》社论说,“该‘宪章’与中国宪法严重抵触,是公然的违宪行为。”这是把发表与现行宪法不尽相同的言论与违宪混为一谈了。
且不说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们就说说宪法究竟是不是可以讨论可以修改的?如果要讨论修改宪法,就必然要拿出与现行宪法不同甚至抵触的文本来,否则还修改什么呢?如果讨论修改宪法也是违宪,那全国人大岂不是一直在违宪了吗?
当然有人会说,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因此全国人大讨论修宪不是违宪。但是全国人大在讨论修宪之前,也必须要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吧?否则宪法第二条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又如何体现呢?既然如此,普通公民就修改宪法提出自己的意见,怎么能是违宪呢?
总之,《环球时报》社论认为刘晓波和《零八宪章》“公然违宪”,是不能成立的。
【自由亚洲电台】201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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