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以此文献给为推动《零八宪章》运动而不懈努力、持续付出的民主群体、公民群体,和尚在狱中的、身为《零八宪章》运动主要发起者之一的刘晓波先生!
引言
备受瞩目、广受赞誉的《零八宪章》已历时六个春秋。《零八宪章》成长的岁月,发生了不少与之相关的重大事件,如,《零八宪章》运动主要发起者之一刘晓波先生获得2010年诺贝尔和平奖,《零八宪章》签名总数已达13288人(据2014年6月4日网络资料)。同时,《零八宪章》也饱受中共文痞们大肆攻击,如臭名昭著的《环球时报》近日便发文《刘晓波等搞的“零八宪章”是违宪行为》,以所谓“违宪”等荒谬逻辑和陈词滥调攻击刘晓波先生和《零八宪章》。
然而,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任何专制势力也阻挡不了浩浩而前的历史潮流。《零八宪章》已如春风化雨般源源不断地滋润着一个个盼民主自由如盼甘霖的焦灼心灵,润物细无声地改善着极权中国的政治生态,以简洁概括的理念表达一刻不停地发挥着启蒙作用,以由心到心的传播方式须臾不止地扩大着受众数量,在相当数量的觉醒群体和民主群体中引发了共鸣,最大限度凝聚了共识。虽然《零八宪章》横空出世之后签名总数的增长幅度有所下降,但《零八宪章》作为一份历史性文件、纲领性宣言,其功在千秋,绝不会囿于一时;其用在中华,绝不会限于一隅。《零八宪章》尚值幼年,需岁月洗礼方可傲然而立;《零八宪章》仍在破土,需众人呵护乃能硕果累累。未来岁月必将印证《零八宪章》的非凡价值,我们可拭目以待。
对《零八宪章》进行正面评价的文章已为数不少。但据笔者检索,网上尚无对比研究《零八宪章》与英国《大宪章》之文。此系《零八宪章》理论研究之空白。笔者以为,此理论空白应予弥补。当然,目前在世界范围,尤其是在信息封锁无以复加的大陆,英国《大宪章》和《零八宪章》在知名度、影响力等方面均不成比例。以现代普世理念衡量,英国《大宪章》不少条款虽或因时过境迁已无意义,或并不符现代人权标准,或直接受益群体有限,但是,有些条款确有里程碑意义,是以,《大宪章》被誉为“开英美自由主义之源,启人权保护之端”,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世界学术界是热门话题,就某些意义而言,英国《大宪章》还是《零八宪章》之母本。然而,笔者坚信,《零八宪章》必将具有愈来愈强的生命力,未来之综合地位绝不会逊于《大宪章》。如果说,《大宪章》为人类摆脱专制奴役绘出一个闪亮的开头,《零八宪章》必将为人类最终结束极权统治画上一个靓丽的结尾!正因如此,在《零八宪章》尚值幼年、仍在破土之际,与一切相似的成熟事物作系统对比,可发现雷同,明判迥异,综察不足,找出差距,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零八宪章》运动提供理论参考和资料参照。
无论是《零八宪章》还是英国《大宪章》,目前均已形成庞大的理论库,尤其是后者,仅在大陆最大的网络图书馆“知网”,便至少有两百万字的研究成果,有些观点争执较多,莫衷一是,但有不少理论已广受认可,颇为成熟。而笔者无论是力所能及的资料,还是思考力,均极其有限,今将两者进行对比论述,面对一个极为庞杂的逻辑空间、理论空间,以区区两万多字,荷两“章”资料之量和逻辑之重,无论是资料剪裁,抑或观点归纳,均不免有不足之处,企望诸师友不吝指点,并期获抛砖引玉之效。
一、《零八宪章》与英国《大宪章》外因条件之相似处
1、经济发展水平与政治权利水平不相适应
《零八宪章》与英国《大宪章》在所处经济环境方面颇有相似处,主要体现为经济发展水平与政治权利水平不相适应。就《零八宪章》诞生前后的经济环境而言,虽然中共一手造就的权贵经济的高度垄断使大陆社会贫富严重分化,极大压缩了普通民众的创业致富空间,但在民众的努力下,民营经济毕竟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发展。然而,在一党专制体制下,不少获得经济满意的民众,并没有获得对等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利缺失者血汗所聚的经济成果随时会遭权势者或具有权势背景者的不同程度的豪夺巧取。在本就恶法充斥、人权不彰的宪法统治下,在权(党)大于法的专制环境中,经济利益遭受权力型侵害者的依法维权之举或诉诸暴力而侥幸获胜,或用尽一切方式而依旧在强权面前输的一塌糊涂,酿成单输悲剧或双输悲剧。
上述问题,在《零八宪章》中有相应描述,如“个人的经济自由和社会权利得到部分恢复”,“经济畸形发展”,“公民的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得不到制度化的保障”,“官民对立激化和群体事件激增,正在显示着灾难性的失控趋势,现行体制的落伍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零八宪章》所提出的政治民主化的基本措施,以及第十四条“财产保护”,均是经济发展水平与政治权利水平不相适应之问题的理性解决之道。
而成文于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诞生之前,同样存在着经济发展水平与政治权利水平不相适应的问题。其时,英国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郑如霖在《论英国大宪章产生的社会背景及其性质》文中提出,由于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当时英国主要城市出现了林立丛生、分工细致、权利日增的手工业行会和商业行会,即为佐证。尚绪芝在《英国<大宪章>形成探源》一文中指出,“在(英国)经济发展中,经济主体的成长壮大、经济主体对经济发展环境的新要求与现实的制度安排不能满足这种新要求之间的矛盾共同作用,是《大宪章》得以产生的经济动因”,并具体叙述了10世纪以来至《大宪章》诞生这一阶段英王统治集团、封建主(贵族)等皇权专制体制受益群体对不断壮大的城市经济受益群体的压制,亦可理解为,英国当时不断壮大的城市经济受益群体对皇权专制体制受益群体的抗拒。“他们(笔者注:指的是日渐独立的市民阶层)在经济上要求发展城市商品经济,在政治上追求民主政治,但是在既有的制度安排中,并没有充分保障其政治、经济权利的制度规定。”而约翰王(King John,1199—1216年在位)时代更是逆时代潮流而动,不仅对市民阶层等群体待以高税收、重罚款等苛酷统治方式,对封建主、骑士等也是盘剥无度、敲骨吸髓、残酷暴虐。程汉大在《大宪章与英国宪法的起源》中写道,“(约翰王)不管是否有无战争,并提高了税额——每块骑士采邑加征2.5马克。他强制推行分担制,要求每9名骑士要负担供应第10名骑士的装备”。
上述问题,最终在《大宪章》中体现出来并得以部分解决。通过郑如霖在《论英国大宪章产生的社会背景及其性质》文中所述,可大略了解《大宪章》发起各方之受益程度:“《大宪章》全文共63条,其中关于保障贵族和骑士的权利的约有25条,占全文的40%;关于贵族、骑士和自由民的权利一起受到保障的30条,约占全文的50%;关于市民和自由民的权利同得保障的条文约有6—7条,约占全文的9-10%.”“保障市民和自由民权利(主要是市民的权利)的条款所占百分比最小。但是,这个百分比和十三世纪英国城市居民占全国总人口的百分比的比率几乎完全是一致的。”受益方固然不包括农奴,不过,农奴也基本没有参与《大宪章》运动。在1265年据《大宪章》规定召集的会议中,被邀者除贵族、僧侣和每郡二名骑士外,还有每个城市的二名市民代表,这次会议一般被认为是英国国会的开端。由1265年会议不同阶层参与者之数量比,可以看出,《大宪章》运动发起各方最初所获的政治权利被延续下来。郝铁川在《不能过高评价英国<大宪章>》文中提出,“(近代)宪法要包括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等两个方面的内容,宪政则是宪法+民主。”据此,《大宪章》签订后,对王权的制约因素中已含权力成分和权利成分,虽然权利成分不多。就此意义而言,《大宪章》已具近代宪法雏形。
2、“宪章”发起方的力量不断壮大或足够强大
无论何种形式之条款,只要深涉双方利益,形成之前必有谈判,有博弈。而谈判和博弈的重要前提便是力量的相对均衡,即,一方可以弱势,但其力量绝不能够不值一提。有很多时候,力倡谈判方的力量的足够强大,甚至是决定谈判成立和谈判成败的唯一前提。如果一方一味迷信暴力,只重实力,力倡谈判一方若过于弱势,更须审视自身实力,权衡利弊得失,三思而后行,谋定而后动。就《零八宪章》运动发起方而论,整体力量和潜在力量均在不断壮大。虽然《零八宪章》目前签名人数只有一万多人,但绝不可因此小觑《零八宪章》运动的潜在力量。由于中共极权的封锁打压,有些觉醒者出于畏惧不敢签名,但内心是赞同或基本赞同《零八宪章》的;有些觉醒者虽然看得到文本但看不到签名邮箱;而更多的人们则因中共封锁而根本看不到《零八宪章》文本。是以,《零八宪章》的潜在拥趸数量是庞大的,仅就大陆门户网站带有政治批评色彩的新闻(须未经管制或未经严苛管制)的跟帖内容和跟帖数,以及李承鹏等人博客的读者数(粉丝数)、百度“艾未未”条目的点击数等信息而言,大陆觉醒群体也已是一个不断增加的庞大数字,只不过被网络柏林墙阻挡,不知《零八宪章》。如果《零八宪章》被以上群体知悉,签名人数必然大增。此外,由于重点宣传《零八宪章》的一些网站并未在“动态网”等页面上占据主要位置,甚至没有被显示,这也是通过“自由门”等软件翻墙的不少人们依旧不知《零八宪章》的重要原因。
以上很多不知《零八宪章》的觉醒者,以及虽赞同《零八宪章》而因种种原因而未曾签名者,无疑皆是《零八宪章》运动的潜在拥趸,且数量在不断壮大,这是《零八宪章》运动虽遭打压却依旧不断壮大的重要原因,也是中共对《零八宪章》运动之打压程度逊于对中国民主党组党群体之打压程度的重要原因——对比《零八宪章》运动与1998年中国民主党公开组党事件,两者均为大陆民主力量倾力而为的重大事件,在参与群体、实质运动目标等方面均极有相似之处,或许,《零八宪章》事件比1998年中国民主党公开组党事件更为敏感,因为百度有“‘中国民主党’非法组织事件”条目,却没有关于“零八宪章”的任何条目。然而,很多参与中国民主党组党者均遭重判,而《零八宪章》运动万余名参与者中,只有刘晓波先生一人被非法囚禁,甚至不少颇为敏感的首批签名者也不过是被问话、警告。此种被非法镇压程度之区别,笔者解释为,参与中国民主党组党者缺少网络环境的配合和网络觉醒群体的呼应,现实中的力量也远未达到一定程度,故中共打压起来肆无忌惮,而《零八宪章》运动时代是网络时代,网络环境熏陶、感染下,觉醒群体和《零八宪章》运动的潜在拥趸已有相当数量并不断壮大,致使中共虽有意全面镇压而力不从心。
有成语曰“城下之盟”,出于《左传》。而《左传》成于春秋末期。“春秋无义战”,一个唯利是图、据力定盟的时代,成就了“城下之盟”这个成语。其实,推而广之便可见,“城下之盟”现象广存于文明积累有限的时间和地点。英国《大宪章》在很大程度上便是“城下之盟”的结果,是“宪章”发起方的力量足够强大的结果。英国《大宪章》出现之前,英国教会枝繁叶茂,信徒如云。长期以来,英国教会一直是制衡君权的重要力量,英国教权与君权既彼此消长,又互相合作,但在《大宪章》出现之前,英国教权与君权的斗争是主要的。杨青在其硕论《试析大宪章生成的宗教基础》写道,“随着约翰王不断加强封建集权,力图树立最高政治统治权威,他和教会的矛盾日益尖锐。这既是以往教俗斗争的继续与发展,又与贵族的反叛行为遥相呼应”。笔者在上一点已提及,约翰王对待封建主(贵族)、骑士也是普遍严苛,横征暴敛,加上英王与教会的长期矛盾,致使教会力量与贵族、骑士合作,共遏君权。杨青写道,“国内贵族鉴于约翰王的经济压榨,正图谋起事”,“1215年,贵族、骑士武装与国王军队对峙时,兰顿(笔者注:兰顿系坎特伯雷大主教,时为英国教会第一人)作为调解者在草拟大宪章上做了大量工作。”由于教会力量对君权的限制,以及教会在贵族与国王之间的斡旋,约翰王不得不妥协,《大宪章》最终在兵临城下、屡克王军的前提下以妥协方式呱呱坠地,可谓是“城下之盟”。《大宪章》第61条规定,由25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有权随时召开会议,具有否决国王命令的权力;并且可以使用武力,占据国王的城堡和财产。遏制王权一方若没有整体力量的强大、军事胜利的余威和保持武力的前提,出现这样的规定无疑是不可想象的。
3、独裁狂热和集权欲望
当时英国之集权程度已甚于欧洲大陆国家多数国家之集权程度,但约翰王犹嫌不足,依旧在前任的集权基础上变本加厉强化王权。而今天习近平之所作所为,与约翰王的独裁狂热和集权欲望何其相似!无论是对己方还是对反对派,均极尽扩权夺位、强横打压之能事。至于双方的具体表现和特点,分布在其他条目中,此处不再赘述。
二、《零八宪章》与英国《大宪章》外因条件之区别
1、契约精神影响程度之区别
百度百科“契约精神”如是道,“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在民主法治的形成过程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在市民社会(笔者注:近代之后多指公民社会)私主体的契约精神促进了商品交易的发展,为法治创造了经济基础,同时也为市民社会提供了良好的秩序;另一方面根据私人契约精神,上升至公法领域在控制公权力,实现人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对这段论述基本赞同,只有一点不能认可,即“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契约精神显系普世价值之组成部分,放之东西而皆准,遍于古今而普适。
在中国古代,尤其是先秦时代,有程度不同、光彩各异的契约传统。笔者在上文谓春秋时代“唯利是图、据力定盟”,此种情况当然是春秋战国的庙堂主流,庙堂主流决定了时代大势,但庙堂主流之外,尤其是当时的民间,仍广存契约精神,当时名目繁多的信物,如傅别、质剂、书契等,以及盟誓现象便足为证。郝铁川在《不能过高评价英国<大宪章>》文中提出,周朝君主据周礼可对贵族生杀予夺,而贵族对君主亦有谏、逐、诛等合法权。国君如拒谏弭谤,就有可能被“放”或“诛”,如西周厉王被公卿大夫流放于彘,春秋时期被放逐的有过之君更多,而放逐国君,时人无有非议。这种王权与贵族权力互相制约的机制,富含契约精神。而当时民间的契约精神尤为动人。《史记?魏公子列传》中的大梁守门人侯赢,要报信陵君之重视和信任,但自以为年龄太大无法并肩作战,竟约定时间北乡自刭“以送公子(信陵君)”,以为回报。在无人监督、无人强制的约定时间,“侯生果北乡自刭。”侯赢许诺以命,更能以命践诺,令人感慨万千!试问当今之世,有此信义乎?
先秦时代的契约精神最终输给同时代的权谋之术,是为历史巨憾。先秦之后,中国权谋之术被发扬光大,契约精神不占主流。赵子砥《燕云录》记载了金太宗因违背与部落首领们共制的盟约精神,有“违誓约之罪”,被庭杖二十下,但此情况恐早不见于崇尚权谋、娴于专制的中原王朝权力阶层,只能存于生产力落后、原始合作未失、原始民主犹存、尚处偏远之政权。一贯精于食言毁诺的中共夺权后,尤其是毛时代,“马克思加秦始皇”,将人类权谋诡诈之术发挥到极致,迄今不衰。为了信义、仁义而在泓水之战中毅然放弃了军事优势的宋襄公,被毛视为“蠢猪”。一味迷信权谋和暴力的中共,在缺少相应民意认同和扭曲民意的情况下,将一套极权机器强加给大陆人,将大陆民众的天赋人权剥夺殆尽,彻底践踏了契约精神。本就较为缺少契约精神的大陆生态,几十年如一日,在一个从无契约精神、漠视信义、坚持说谎的政权蹂躏、毒化之下,寡信少义之事屡见不鲜,从毛时代的唯上是从告密成风,到邓时代、后邓时代的骗局处处假货横行,契约精神一直淡薄。如果中共极权统治一直存在,权谋骗术和寡信少义将肆行于世,一切文明规则都有被破坏之可能,无论是《零八宪章》,还是真正的宪政,要深深扎根,皆非易事,须民主人士、觉醒人士耕耘不休,启蒙不止。
而英国《大宪章》产生之前的契约环境,无法与时下大陆的契约环境等量齐观。英国传承时久的契约精神,是催生英国《大宪章》的重要因素。美国学者麦基文对此提出,英国宪法和宪政“只是更老、更悠久的阶段的延续,即宪法并不是创造,而是生长,不是国家法典,而是民族遗产”。在英格兰民族遗产里面,无疑便有催生英国《大宪章》的重要力量,即在英国源远流长的契约精神。关于英国契约精神的来源,众说不一。程汉大在《大宪章与英国宪法的起源》中提出,5世纪中叶,入侵不列颠的盎格鲁—撤克逊人在创建国家的同时,带来了古代日尔曼人的习惯法传统,后通过贤人会议、地方法庭、由土地分封制形成的封主与封臣之间的权责关系等因素巩固着习惯法传统,如,国王加冕宣誓中便体现着“王在法下”之传统。程汉大在其著《英国法制史》中称,彼时英王登基加冕,“誓词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证教会、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二是‘保证维护法律’,在‘司法审判中惩恶扬善’,以‘确保社会政治秩序’”。按照程汉大的上述说法,当时英国的习惯法传统可被视为形成或巩固契约精神的重要因素。而尚绪芝在《英国<大宪章>形成探源》一文中指出,当时传于英国的诺曼底骑士制度中,亦含有契约精神,即骑士制度也是维系契约精神的重要因素,但骑士制度一度被约翰王破坏。除此,不同程度地解释契约精神来源的观点还有“基督教文化影响(详见下文)”、“基于贤人会议、贵族大会议的民主传统(详见下文)”、“司法权分解幅度较大、司法系统较为独立(详见下文)”、“法律至上传统”、“基于土地分封的宣誓传统或效忠关系”、“王权合法性源于遵守加冕宣誓”、“索尔兹伯里盟誓”之类。英国契约精神的来源固然说法不一,但英国具有源远流长的契约精神是不争事实。
在当时的英格兰,挑战、破坏契约精神的行为无疑会受到相应反抗,付出相应代价。程汉大在《大宪章与英国宪法的起源》中指出,“如果国王违背誓言则被视为‘违法行为’,有可能被废黜,甚至招致杀身之祸。”事实是,不少国王因违背誓言、有悖契约精神等原因而被废、被流放,甚至丧生。暴虐如约翰王者,一再挑战契约精神,激怒贵族阶层、骑士阶层等,最终被迫签订城下之盟,或许,在基督教信仰者等人士看来,约翰王的这一结局已属上帝垂怜。
总之,契约精神使得英国形成了多层面的成文或不成文的互制法则、多元化文化和善于妥协商议的传统,在此基础上,为《大宪章》提供了妥协商议的坚实基础和反抗王权的原始理论,为《大宪章》诸多条文的最终成型铺路搭桥,推动《大宪章》其中一些条文不断完善,衍生为议会制等先进制度,并使《大宪章》一直顽强存在下去,虽几经起落,但终广为认同,影响日增,终成为引燃17世纪英国宪政革命烈焰的超级火种。
2、基督教文化影响程度之区别
2.1 基督教文化对《大宪章》具体理念的胚胎意义
由于《零八宪章》与《大宪章》皆有一些颇具共性的理念,是以,通过分析基督教文化对于《大宪章》具体理念的胚胎意义,可厘清基督教文化在影响《零八宪章》与《大宪章》方面的区别。鉴于基督教文化对《大宪章》具体理念的影响较为抽象,笔者多方面引用资料并作阐述。
不少学者和研究者均认为,基督教文化对英国《大宪章》的起源具有重大意义。这方面的著述较多,较有代表性的,如杨青之硕论《试析大宪章生成的宗教基础》。杨青在《试析大宪章生成的宗教基础》中提出,大宪章蕴涵的宪政原则,如“王在神下”“王在法下”“王在教下”“有限权力”“权力限制”“个人权利天然合理”“相对平等”这几个原则,与基督教文化皆有密切联系。
杨青提出,曾为罗马国教的基督教,在向罗马帝国之外的欧洲“蛮族”国家传播之前,便融合了罗马帝国时期的文明,继承了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西塞罗的古典政治哲学传统,将正义理解为统治的本质——“包括坚守正统信仰、扶弱抑强、公正审判等”,“通过对希腊罗马文化的吸收,如斯多葛派思想中的精神自由、自然法思想、人人平等思想等及罗马法的一些基本观念,将其与希伯来文化传统融合为一体,从而将基督教教义从单纯的信仰发展为庞大的神学体系”。而罗马帝国崩溃之后,基督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罗马崩溃后的各种真空,“在使西方各国‘基督教化’的基础上建立起统一的超国家或跨国家的教会组织,对宗教事务和信徒精神生活享有相对独立的管辖权,初步形成了西欧社会政教分离的二元化权力体系,对西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基督教文化对于当时包括英格兰在内的很多欧洲“蛮族”国家的法律(杨青理解为自然法、神法)建设和法律观念的确立形成了决定性影响,“主张法律的权威高于国王的权威”,以树立法律权威之方式弱化、限制了王权,扩大了教权。在基督教文化影响下,自8世纪起,国王加冕词内容为“保证教会、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保证维护法律”,“在司法审判中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确保社会正常秩序”。基督教为扩宽生存空间而欲达之目的,如“王在神下”“王在法下”“王在教下”,得以不同程度地实现,“为大宪章的产生,为西方宪政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思想和灵感的源泉”。
杨青提出,基督教文化土壤中孕育了“有限权力”“权力制衡”等思想,“中世纪长期的教俗权力斗争的实践,令西方人产生了权力受限的思维惯性,每种权力有其边界己成共识,权力的分离和制衡在人们的深层心理上已积淀为一种根深蒂固的意识,从而为分权制衡的宪政原则奠定了稳固的根基。”恰如斯言,《大宪章》中便包含“有限权力”“权力限制”等思想。
杨青提出,基督教文化的原罪论、本罪论,衍生了“权力制约”“权力监督”等思想,“因为人的‘原罪’和‘本罪’,基督教徒不相信人会变得完美无缺,至高达到至善。统治者作为人类的一员,自然也具有亚当后代与生俱来的‘原罪’和‘本罪’,所以并不具有道德优势。”“基督教不主张通过内在的完美人格去净化权力,通过统治者的道德的自我完善来防止权力的滥用,因为这被视为违反人性的,难以做到的。因此只能强调对危险的权力施行外部的必要制约,防止权力腐败的危害。”
“正是这种发源于基督教原罪理论的对人性对世俗权力的天然的怀疑态度和戒备心理,成为日后英美宪政制度中权力制约的思想基础之一。”据此,将《大宪章》出现之前便早已有之的限制王权的理论和行为的源头,归于基督教文化的原罪论、本罪论,是说得通的。
杨青提出,基督教文化的神育哺人的理论,深化为“人人平等”“个人权利天然合理”等观点,“基督教将所有的人视为‘上帝的儿子’,而且相互平等。耶稣传播的信仰抹平了人在世俗社会等级秩序上的差别。”“人人平等本身就包含了个人主义的成份,包含了对个体价值的尊重,对个人权利不受侵害的要求。”杨青引美国学者卡尔?J?弗里德里希在追溯西方宪政传统起源时之所言为辅证:“宪法旨在维护具有尊严和价值的自我,因为自我被视为首要的价值,这种自我的优先植根于基督教信仰,最终引发了被认为是自然权利的观念。”以本段理论解释《大宪章》所包含的“相对平等”“个人权利天然合理”等理念之来源也是可以的。
正因基督教文化所衍生、推导出来的诸多理论均与《大宪章》的宪政原则相吻合,故杨青认为,基督教文化对于《大宪章》的造就之功是无与伦比的,并认为英格兰范畴内除基督教文化之外的传统因素对《大宪章》出现的推动作用是次要的。杨青写道:“从历史演进的过程来看,英格兰在封建化进程中呈现出中央集权化的特征,但是并没有出现与此相关的王权专制主义思想,却出现了《大宪章》这样一部限制王权的文献。有人将其归结为日耳曼传统的贡献,实际上对于日耳曼原始民主传统的影响不能作过于理想化的估计,不可过于主观夸大。”
显然,杨青十分重视基督教文化对《大宪章》形成的作用。不过,文科学术研析的重要方法之一是“兼听”,像“《大宪章》成因”这样的尚存争议的课题,更应综察各种理论。笔者之所以在本文中撷诸家之论,出发点之一即是:使读者获得“兼听”之便。关于“《大宪章》成因”,读者可与本文所含的其他观点作对比,如“契约精神影响程度之区别”部分第二段中关于英格兰契约精神之来源的观点,以及“民主传统之区别”部分中的观点,对比分析,综合判断,认识无疑更趋理性。
综上,基督教挟罗马帝国时代所积之相对文明之力量,在英格兰逐渐积聚了强大的实力基础,足以与王权力量抗衡,基督教文化乘势而起。因基督教文化、理论在当时具有相对系统性、相对合理性和一定逻辑性,故而深刻影响和改变了王权力量在内的世俗世界,对英格兰文化的发展和《大宪章》的形成产生了巨大影响。
2.2 对比英国当年,基督教文化在今日大陆的影响力相去甚远
据上,观基督教文化在今日大陆之影响,固然已有一定基础,但远不如基督教在中世纪英国等欧洲国家的影响。大陆基督教根本达不到足以抗衡世俗权力的程度,主要在民间存在有限影响。而民间基督教的传播,尤其是集会式传播,一直遭遇中共极权的各种扭曲、钳制、打压,如,对公开活动的基督教强加“三自爱国”等紧箍咒,扭曲基督教义。支青组执委梁允谦在《星火炉边夜坐寒:中国宗教自由概述》一文中指出:“(对于基督教‘三自’组织)政府能任意扭曲教义,将有违政府意志的宗教教理宣布为非法”。“三自”遭际尚且如此,家庭教会之境况可想而知。便是被中共严控的百度百科“家庭教会”条目,亦称“政府加大打击力度”。仅网络可查的遭中共打压的家庭教会参与者,便难计其数。据网媒资料,改革开放以来,“‘家庭教会信徒中至少有270万人被任意拘捕过、44万人被判劳改劳教、750人被通缉追捕、20万人被迫离家外逃或失踪、1万多人被迫害致死、2万多人被酷刑至残、13万人被监视居住、112万人被勒索性罚款。’这些统计数字是根据他们从2000年秋开始,由两万多名基督徒对中国22省207个大小城市及无数个乡村的56万多名家庭教会基督徒所进行的走访调查,得出的保守数字。”今年所发生的浙江等地基督教堂屡遭拆损事件,便是习近平政权不容基督教壮大的新证。当然,不可否认,便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大陆基督教文化依旧可对大陆各个方面产生积极影响。但是,这种影响究竟有多大?笔者以为,对比中世纪基督教和基督教文化对英格兰的影响力,今日大陆基督教和基督教文化的影响力不可同日而语;而对比英国《大宪章》赖以产生的强大的基督教文化影响力,目前大陆基督教文化对《零八宪章》运动的发展壮大所产生积极的外因作用无疑比较有限。故只能归于“区别”之列。
3、民主传统之区别
英国《大宪章》诞生之前,英国便已有一定的民主传统,尤其是在统治高层。刘鹏在《英国中古<自由大宪章>研究》一文中指出,催生、完善英国《大宪章》的重要因素之一,是英国的民主传统,“日耳曼人在侵入罗马帝国以后,将一种带有原始民主传统的政治组织形式引入了西欧,这种组织就是民众大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王权力量的提升,王权力量对被统治阶层的依赖减少,民众大会消失,但其中的民主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被贵族会议继承。刘鹏写道:“在九世纪以前,王权深受日耳曼民主传统遗风的影响,国王在很大程度上仅被视为军事领袖,不过是商议决定国家大事的‘平等者’中的第一人。”“在十三世纪以前,英国的贵族会议先后表现为贤人会议和贵族大会议两种模式”,“贤人会议出现于七世纪中期,是日耳曼民主传统的表现形式。”“贤人会议与国王在权力上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贤人会议以民主商议决定之形式,在立法、赐地、司法、税收、王位继承、加冕宣誓等方面均对王权形成了强大制约。“在公元七世纪的诺森伯里亚,贤人会议就曾将国王威尔弗雷德放逐。到了八世纪,又先后有三位国王被贤人会议废黜。在威塞克斯王国,国王西吉贝尔特亦被贤人会议废黜。”不过,在基督教广传于英格兰时,部分替代了贤人会议的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王权。贤人会议的地位虽有所下降,但影响依旧巨大。然而,贤人会议制度最终消失。刘鹏写道:“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后,以贵族大会议取代了贤人会议。贵族大会议与贤人会议相比,与会者的资格有了很大不同:贤人会议的成员一般都是拥有高级职务的教俗贵族;而贵族大会议的参加者则是国王的直属封臣。”贵族大会议制度逐渐使大贵族们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同国王讨价还价的资格,促使统治阶级内部在一定程度上民主化,强化统治阶级内部之协商包容之习,有助于推动《加冕宪章》等文件的出台。《加冕宪章》后“被视作《自由大宪章》的前身,在英国宪政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在贵族大会议上产生了一些不成文规定,如“无代表权不纳税”,对《大宪章》文本内容之成型产生了奠基作用。
当然,促使《大宪章》最终形成的并非贵族大会议,而是贵族等力量联合向王权武装发难和教会力量配合、斡旋之合力结果。但是,由上段资料可知,“贤人会议”“贵族大会议”使英国统治阶层内部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民主商议的传统和制度,推动《加冕宪章》形成和“无代表权不纳税”等不成文规定的出现,为《大宪章》最终瓜熟蒂落创造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长期的商议环境。
而在《零八宪章》的催生地,无论是统治阶级内部还是民间,有史以来一直严重缺少民主传统,尤其是中共夺权后,“马克思加秦始皇”,将东西专制权谋精髓合璧为一,建立了空前严酷的极权统治,不仅民间缺少民主传统,且中共党内的各个权力层次亦罕有民主传统。只是在进入互联网时代后,民间的民主宪政意识才逐渐有所增加。习近平上台后,党内高层不断集权,愈发专制。习近平以其强势风格不断扩充个人独裁权力,其上台后所设的各类委员会和小组,空前破坏了中共高层旧有权力结构,不断挤压着李克强等中共高官的权力空间,彻底打破了胡锦涛时代相对均势的高层权力格局,使得本就缺少民主传统的中共高层的一言堂现象更为突出。这样的传统和现状,与英国《大宪章》诞生前后的统治高层的民主协商传统大相径庭。若中共高层一直强化集权和保持集权状态,则绝不会出现协商包容、平等对话等形式的民主环境,这样,《零八宪章》运动将不会在中共高层获得支持。再说,就算中共高层分裂、均势,亦未必增加民主因子——中共历史上,高层分裂屡见不鲜,但短暂分裂时期亦未有民主,有的只是专制意识为主的权谋斗争。因此,《零八宪章》运动参与者们绝不可坐等中共裂变向善和趋向民主,而应将目光投向民间,依靠在互联网环境和全球化浪潮中不断提升民主宪政意识的民间力量,实现《零八宪章》的广泛传播,并就《零八宪章》的相关理念进行持续启蒙,不断完善《零八宪章》理论体系,此乃推动《零八宪章》运动不断前进的必由之路,也是促使中共内部、尤其是中共高层出现良性裂变的重要努力方向。
4、司法系统独立性之区别
尚绪芝在《英国<大宪章>形成探源》一文中指出,“约翰王即位之前的英国,存在三种法院系统,分别是皇帝的、宗教的和贵族法院系统。皇家审判系统管辖所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皇室稳定的案子。教会法院由天主教堂主持,教皇作为精神领袖,维持着对宗教犯罪行为的司法管辖权。贵族法院由各地领主管辖,他们被王室授予要职并且控制着大片领土,每一个领主作为王室封地上的主人,都被授予权威去处理涉及他的佃户,或是同意为了寻求庇护和安全以为他的领地而工作之人的诉讼。司法权的分散对于中央集权制的建立无疑是极为不利的。”司法权的分散等于是限制王权,此外,还有利于多元力量的形成、司法运作的精细化和司法实践的相对公正。在此,笔者以为有必要指出,司法独立不等于司法正确。如,教会对宗教犯罪行为的司法管辖权,有时便沦为极其恶劣的兼具以言入罪、思想迫害等特征的公然犯罪,举世闻名的布鲁诺便牺牲于教会的邪恶判决。
一贯强硬独裁的约翰王的专制之手自然不会放过相对独立的司法系统。自亨利二世以改革之名强化王权以来,司法权便不断被王权褫夺,在约翰时代更遭变本加厉之侵犯。约翰王命教会和贵族法院让渡司法管辖权,滥用司法权镇压异己,敲诈贵族,剥夺他人的生命、自由与财富。尚绪芝写道:“所以,贵族们制定了《大宪章》里最著名的条款来彻底解决国王审判权问题:‘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贵族们还制定了相当数量的其他条款十分详细地规定了皇室法院和所属官员该如何运行。”
由于英国《大宪章》诞生之前便已有极具独立性的强大司法传统,和具有独立倾向的司法精神,因此在王权企图侵占司法系统和司法权之际,司法系统和司法权不仅没有萎缩,反而强力反弹,成为反制王权的有力武器,和催生《大宪章》重要条款的重要力量。
反观中国大陆,不仅司法系统和司法权绝无丝毫独立性可言,立法权和立法系统亦然。恶法充斥的法律体系和唯唯诺诺的法治体系,无时无刻不被党权所紧箍,完全起不到限制专制极权的作用。《零八宪章》对于专制司法提出了针对性解决方案:以“主权在民”等普世原则“修改宪法”,“司法独立”,“立法民主”,“三权分立”,以及“地方实行充分自治”,无疑是解决现存法治问题的对症良药。然而,死心塌地要保团伙利益和唯恐下台后因累累罪恶受到清算的中共,深谙极权统治之道,明白司法力量的独立和任何有助于司法独立的力量的壮大均意味着对一党专制的限制和瓦解,不屑于《零八宪章》的任何良言,以“违宪”等歪理邪说攻击刘晓波先生等民主人士和《零八宪章》等民主运动,对相对独立的维权律师群体严酷打压,无忌而无耻地宣扬、粉饰党领导下的所谓“依法治国”,坚持党大于法,变本加厉地推进专制司法建设,不允许出现丝毫的司法独立。而习共仍觉对法治系统集权不够,最近,决定将深具锦衣卫之实的“纪委”插进人大等机构,强化以党驭法之力度。
中共不允许出现丝毫的司法独立,其直接目的还在于力避宪法之中作秀条款的真正施行和“法治”特质的影响,以捍一党专制。笔者在拙作《由四中全会看中共本质和政局特点》一文中对此情况作如是分析:“虽然中共目前已对所谓的宪法做足手脚,如确定中共领导一切,并加入大量恶法条款,以捍一党私利,但中共仍不可能按照这样的法律实行‘法治’,而必须套以‘党治’紧箍咒。为什么呢?首先,中共为装点门面,其法律中设置一些善法条款,如言论自由等,如果实现‘法治’,则中共一党专制不保。其次,无论法律本身多么残缺,只要是不受干涉的‘法治’,也必然趋于或实现程序化、透明化、合理化,然而‘党治’之下的权力运作、利益攫夺、内部斗争在很多时候乏规则、不透明、无正义。是以,‘法治’的基础无论如何残缺,无论与普世标准差距有多大,若不受干涉,亦必成‘党治’之阻障。要最大限度地将‘法治’这不驯之骥变成极权坐骑,必须对‘法治’拴上‘党领导’之类的缰绳,以便师出有名,随时随地以党驭法、以权僭法、以言代法、以人乱法。”
法国学者张伦在《点评中国:党主法治的困境——评四中全会》中指出,“没有民主作为政治层面的保障,所谓法制或法治就可能沦为一种威权式的精致管治工具。”中共对司法系统的绝对控制,必然使司法权在相当程度上沦为党权一部分,从而酿出更多的司法问题,继续增加各种冤狱,不断背离公平正义,扭曲法制常识,恶化法治生态,不利于《零八宪章》运动的深入进行。要解决这一问题,只能依靠民主人士、觉醒人士的持续启蒙,努力宣传《零八宪章》,揭破中共恶宪法实质和伪法治本相,以最大限度地消弭因缺少司法独立环境而对《零八宪章》运动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5、国际环境之区别
这一点很好理解。英国《大宪章》产生前后,英格兰不仅是地理意义的孤岛,亦乃政治意义之孤岛。因为在当时,英格兰这块地理孤岛之外,再也没有能够超越《大宪章》文明价值的政治纲领,没有任何国外力量能予《大宪章》运动以切实帮助,故谓当时的英格兰为政治孤岛。而《零八宪章》运动则不然。如今中国大陆所逢之国际环境,与八百年前英格兰的国际环境完全相反:英格兰孤岛周围皆为不开化之地,而中国大陆基本被民主国家包围,几乎将成文明世界中的政治孤岛。如《零八宪章》所言,“在当今世界的所有大国里,唯独中国还处在威权主义政治生态中,并由此造成连绵不断的人权灾难和社会危机,束缚了中华民族的自身发展,制约了人类文明的进步”。这种现象令人叹息,但亦给人一些安慰,毕竟,《零八宪章》运动所遇的国际环境远比英国《大宪章》诞生前后的国际环境要好,国际社会不断给予《零八宪章》运动以各种支持。
结语:
八百年前,当人类文明理性普遍缺失、专制魔爪紧攫世界之际,《大宪章》熠熠而现,自此,普世价值之光由大不列颠南部逐渐扩散世界。而今,当多数人类大步踏上宪政民主之路时,尚有十几亿人处于极权统治下。中国大陆如八百年前的英格兰一样,几成政治孤岛,此不惟中华之耻,亦乃人类之耻!习近平犹嫌不足,其空前强化集权之举,与约翰王有得一拼。而《零八宪章》,是黑暗大陆上空的夺目星辰,必将彻底撕破极权夜幕。《零八宪章》与英国《大宪章》在外因条件方面有相似处,但差异之处更多:有不利之处,自须直面,全力扭转;亦潜存希望,予人信心,予人力量。
衷心期望有更多觉醒的中国公民在《零八宪章》的召唤下携手并进,守望相助,共抗极权!诚如莎士比亚所言:“黑夜无论怎样悠长,白昼总会到来!”英国《大宪章》为人类摆脱专制噩梦绘出了漂亮的开头,《零八宪章》必将为人类冲破极权长夜画上美丽的结尾!
【民主中国】2014.12.14、201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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