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的《南方都市报》,报道了被收容人孙志刚之死:这位年仅27岁的青年人,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来深圳打工,在一家服装公司任设计师。3月17日晚,他出去上网,仅仅因为没带身分证就被派出所收容。3天后,他死于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尽管,连作为恶法的“收容制度”也规定不能殴打被收容者,但广州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却表明:孙志刚之死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也就是说,被活活打死的可能性极大。
如此制度性人祸,又发生在经济繁荣和生活富足的广东,而在5个多月前,正是广东当局对SARS疫情的隐瞒,将一省遭遇的天灾变成波及全国和世界的人祸。如果从死亡人数的比较而言,孙志刚一人之死,远远没有SARS疫情导致的生命损失那样严重。但是从蔑视人权和戕害生命的性质而言,二者皆是制度的野蛮所制造的人祸。而且,SARS疫情是突发事件,总有过去的时候;而源于户籍歧视的收容遣送制度对国人的戕害已经持续了数十年。
几年来,由于国人的人权意识的觉醒,民间社会对非政治性的人权案件的关注逐年加强,要求废除户籍制和收容遣送制的呼声随之高涨,就连官方《人民日报》,也在2000年12月20日第9版发表《收容遣送:徘徊在政策与法律的边缘》,对这一制度提出质疑。2003年两会期间,改革收容遣送制度的提案成为热点之一。然而,关于收容遣送下的暴行却仍然频繁见之于媒体,仅就号称中国改革开放窗口的广东而言,就有如下报道:2001年8月27日的《中国青年报》的《广州收容所的暴行》一文,报道了一个健壮青年农民张森被收容后离奇死亡;《南风窗》2001年11期的《收容遣送,何时走出悲辛?》一文,报道了农民工因没有暂住证而被收容、罚款、挨打,被长期关押。最近,媒体又有报道,也是广州发生收容车摔死2人的恶性事件;在广州火车站,一个没有带身分证的女青年,被巡警送进一家收容性质的精神病医院等待遣送时,遭到众暴徒轮奸。
“收容遣送制”的源头是公开践踏人权的“户籍制”。改革开放初期的1982年,当局为了应对流动人口,制定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户籍制已经足够野蛮,再加上“收容遣送制”,恶狼就变成了猛虎。在毛时代,户籍制是身分歧视和暴力专政的合而为一;在一切向钱看的“小康时代”,户籍制加收容遣送制,已经由维护城市秩序演变为公安机关牟取部门利益的特权之一。
这种公然践踏人权的制度,不仅明显地有违于平等对待的普世准则和法律的程序正义规则,明显违背了国际法——《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及两个国际性人权公约。而且其最大的罪恶在于:
(一)从法律的角度讲,无论是户籍制、还是收容遣送制,都明显违背了自己的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立法法》,理应作为违宪制度加以废除。
(二)从司法公正的角度讲,正如劳动教养制度一样,收容遣送制度是典型的“恶法”。它赋予了执法人员的“合法伤害的权力和能力”,因不受限制而几乎趋向于无穷大。所以,才会有毒打和虐待被收容者的恶性事件的层出不穷,滥用权力和暴力的执法虐待狂才得到纵容,国人的人权也才会受到“合法的侵害”。而众多受害者中的最大受害者,无疑是民工这一巨大的弱势群体。
(三)从权力腐败的角度讲,这一制度赋予了执法部门及其执法者以“合法腐败的权力”,即借公共管理之名、行牟取部门及个人的私利之实。对办证、罚款和“捞人”等权力费的贪婪,致使这一制度的管理功能日益削弱,而牟利的特征日益凸现。仅就办理暂住证而言,中国现在的流动人口每年高达8,000万至1亿。去年《南方周末》记者寿蓓蓓曾采访了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武冬立局长。后者透露:如果按8,000万流动人口在外流动一年计,办暂住证每人需交180元管理费,总计就是144亿元。即便按照实际办证的4,000万人左右计算,也有72亿的收入,加上对无证者的罚款,数目也会极为惊人。正是在暴利的驱动下,警察才会经常乱查证和乱收容,才对与他们讲理的、或交不出罚款的被收容者大打出手,才会有执法者为了多捞罚款而撕掉被查者的合法证件的执法犯法行为。
由此可见,户籍制和收容遣送制,绝非曾经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只是由于不适于现在的社会发展、所以应该加以改革或根本废除(这是御用辩护士的主流意见),而是从制定之日起就是野蛮的恶法,早就应该废除。可以说,能否尽快彻底废除这两项恶法和劳教制度,是衡量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否有了实质性进步、人权现状是否有了实质性改善的重要指标之一。中国民间社会的改革力量,在关注经济改革和高层走向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最广大弱势群体的人权惨状,不仅要为具体个案、更要为废除反人权、反人性的种种恶法而大声疾呼。
2003年4月27日于北京家中
【刘晓波文选】
0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