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刚死于广东省收容医院一案,既是恶性刑事犯罪,更是践踏人权的制度性犯罪,一经《南方都市报》爆光,就引起诸多媒体和民间舆论的强烈关注。现在,中共高层已经介入此案,政治局常委罗干、政治局委员周永康和张德江等高官都表示:要严惩凶手和补偿孙志刚的家人。孙志刚案的当下进展,引来官方媒体的大量正面评论,网上也有诸多叫好声:在SARS危机中处罚失职高官和疫情透明化之后,又为胡温新政添上了醒目的一笔,似乎也说明了中国的人权保护的大进步。
然而,在促成此案进入司法程序的诸因素中,最值得欣慰的作为,绝非高官在舆论压力下的政治干预,而应该是民间人权意识的觉醒和自发维权行动的开始。而且,民间对这种人治式的进步也保持了足够的清醒:“制度比人更可靠”、人治现实决不会有真正的司法公正、明君清官也不会带来人权保障的善制等。现代政治文明正在日益变成国人的常识。每一践踏人权的个案皆与所有人相关、扞卫他人的人权就是在扞卫自己的人权。护权越来越成为人们起而反抗暴政的自觉行动。正是这种觉醒及其相应的言行,推动着新闻监督和民间舆论在保障人权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在政治权力凌驾于整个社会和全体国民之上的制度中,对民众最具迷惑性的案例,恰恰是那些深得民心的法律审判,比如对“四人帮”的审判、把腐败高官绳之以法和周期性严打的从重从快。然而,民间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只要独裁制度不变,即便是最好的统治者也至多只是具有“父母官意识”,能够明智地玩弄“民可载舟亦可覆舟”的工具主义统治术。其主要的权术之一便是柯断所有实施善政的权力和机会。特别是出现大天灾、或恰巧发生民怨极大的怨案之时,皆是独裁者扮演“大恩人”、“大救星”的天赐良机,如果利用得好,就可能是一次“皇恩齐天”的“赈灾义演”,或“青天大老爷”的“为民伸冤”。而这一切“仁政善行”和“严肃法制”,其终极意义无非就是变成独裁者“为民作主”的政绩资本。独裁政治之所以蛮横霸道,不仅在于它容不得任何异见,全面剥夺民间社会对政治权力的质疑、监督、批评等权利,更在于独裁者要柯断一切美名和善政,剥夺民众受到独立司法保障的权利。正因为冤案得不到公正的司法救济,才为政治权力扮演公正法官提供了制度前提。凡是涉及到伸冤的诉讼和涉及到增进公益的善政,拥有独占的干预权力的人无疑是独裁者及其官员。其政治效果仅仅是:古人高呼“皇恩浩荡”和“给青天大老爷磕头”,今人高唱“天大地大不如党的恩情大,爹亲娘亲不如毛主席亲”。
否则的话,我们便无法解释:孙志刚案完全可以由司法机构独立解决,为什么要劳政治局的常委和委员等高官的大驾?他们的介入只能说明:1,没有独立司法来保障人权,而只有政治权力才能为民伸冤。2,利用柯断权力来显示父母官的仁政和对司法的主宰。3,高官出面为孙志刚伸冤,必须在幕后进行利益权衡之后才有可能,其干预底线是:非但不会触动独裁政权的根本,反而会为现政府赢得民心!作为可以与之对比的人权案例,就是中共政权对异见人士的镇压。因为这些人权案件与政权利益高度相关,所以,高官们能够做的,至多是把这类案件变成“人质外交”,来应对美国等主流国家的“人权外交”。
所以,政治权力干预下的司法审判,即便深得民心,也并不意味着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比如,对陈希同、成克杰、胡长青等高官的法律惩处,显然是来自最高政治权力的幕后决定,或基于内部权争或基于权力高层对政权利益的权衡,而绝非司法机构的独立判决。也就是说,当个别官员的失职渎职和腐败犯罪激起巨大民怨之时,不抛出一两个替罪羊,就将对政权稳定、高层权威和政府信誉造成严重伤害,最高决策层才会痛下杀手。
在中国的制度下,如果用“父皇”、“独生子”和“后娘养”来比喻政治局、中纪委和公检法之间的关系,那么,在这类案件的办理程序之中,国家的司法机关也只能处于“后娘养”的低贱地位,公检法要听命于政治权力的“独生子”中共纪检委,而“独生子”听命于“父皇”。纪检委是政治局的工具,司法机关是纪检委的工具。套用柏拉图发明的理念、现实和文艺作品之间的“影子说”,理念是最高本体,现实是理念的影子,文艺作品又是现实的影子,所以文艺作品不过是“理念的影子的影子。”政治局是最高政治权力,纪检委是政治权力的工具,公检法又是纪检委的工具,所以,国家司法机关不过是政治权力(党权)的工具的工具。
换言之,从制度的角度讲,只有独立的司法系统、新闻媒体和民间社会对政治权力的有效制约,才是最有效的实现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善政;而政治权力干预司法——即便是审判四人帮、惩治腐败官员或干预孙志刚案——则是无视公正和践踏人权的恶政。高官们或屈于内外压力、或基于一时的良心发现,保护了某一个案中的受害人,也只是人治化的偶然行为,无法中止践踏人权的恶政恶法,也不能在制度上保证公民的人权从此不再受到侵犯和剥夺。
凌驾于普世正义和司法权威之上的政治权力,对人权个案进行干预,中止迫害只是极为罕见的官方行为,而延续迫害则是中共官方的惯例,二者的比例完全可以用“一毛”和“九牛”之比来形容。仅近几年内,政治权力干预了数起涉及到国民人权的个案,然而只有政治色彩较淡的“延安黄碟案”和“孙志刚案”,得到了某种事后弥补(惩治凶手、处罚执法犯法者、补偿受害者及其家人),而其它的案件皆是政治权力干预下的肆意侵犯人权。政治权力可以为孙志刚伸张冤屈,更可以用“宣传煽动”的罪名判“天网”网站版主黄琦五年徒刑,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东北工潮领袖姚福信7年徒刑和萧云良4年徒刑,审讯“新青年学会”成员杨子立、靳海科、徐伟及张宏海,逮捕女大学生刘荻……等等。而且,以上践踏人权的案件在司法程序上皆违反中共自己的法律,黄琦已经关押了三年才判刑,杨子立等人已经关押了两年多还未最后判决,还有刘荻、杨建利等人,其羁押期已经远远超过中国的法律规定,不许会见亲属,也不许律师介入。
以上种种,还仅仅是政治权力通过干预司法来践踏人权的案件之九牛一毛,即便我们将毛泽东时代的“无法无天”所造成的人权灾难忽略不计,而仅仅关注所谓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的改革时代,中国的法律仍然是政治权力实施人权迫害的工具。从“西单民主?晼车蚰騥}始,在六四后的大审判和迫害法轮功的审判达到高潮。由于中国的黑箱政治,迫害人权案件之多已经难以做出量化统计。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所有广为人知的人权迫害皆是政治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审判。实质上,这类审判与法律无关,而是地地道道的政治审判,是政治权力专门针对异见的人权迫害。
独裁制度的主要特质之一,就是要将一部分人划为“社会贱民”和“国家敌人”,并通过所谓的法律来歧视“贱民”和镇压“敌人”。收容遣送就是针对“社会贱民”(主要是农民工)的歧视制度,“颠覆罪”和“煽动罪”就是针对“国家敌人”的镇压工具。二者的目标只有一个:维护独裁权力的稳定和特权者的既得利益。周恩来的保护使一些人在文革中免遭更残酷的政治迫害,但是他本人也参与过对更多人的政治迫害,包括对刘少奇的迫害。即便周恩来没有参与迫害,他所能保护的少数人与全国性的大规模政治迫害相比,特别是与迫害制度本身的残酷性相比,对于中止政治迫害而言并没有多大意义。同样,即使在政治权力的干预下解决了孙志刚案,这一个案件与遭受收容遣送制度迫害的无数案件相比,实在是凤毛麟角,仅媒体爆光的就有“曹海鑫被冤杀案”、“李绿松割舌案”、“程树良教授嫖娼致死案”、“黄秋香卖淫案”、“苏萍被轮奸案”……受害人都没有得到公正的法律对待,害人者也没有得到与其罪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政治权力干预司法的制度,必然导致人人自危的恐怖秩序,任何个体都无法保证自己不沦为“社会贱民”或“国家敌人”,今天是他,明天就可能是你。那种“我会例外”的心理,纯粹是一种侥幸,而要让这种侥幸变为一生的“幸福”,个体就必须与政权进行如下交易:用出卖自己的人权和甘当顺民来换取温饱和安全,也就是心甘情愿地成为“精神太监”。即便如此,一夜之间沦为“贱民”和“敌人”的例证仍然比比皆是。比如孙志刚,他不是进城打工的农民,而是大学毕业生;他也不是无工作无合法证件的“盲流”,而是某服装公司的设计师,而且在被收容之后该公司还向公安机关证明过孙志刚的身份,然而,他照样以贱民之身死于收容遣送制度。再如刘荻,她在被捕前并非异见人士,而仅仅是爱思考且关心时事的大学生,她在网络上发表的文字,即便对社会现象有所批评,也并不那么直白激烈,反而还颇有些“学术”色彩和幽默情调,然而,一夜之间,她就变成了企图颠覆国家的“敌人”而身陷囹圄。再如,参与八九运动的大学生,官方一直说他们是爱国的,但是,六四的血腥之夜过后,死于大屠杀的学生变成了“暴徒”,受到逮捕的学生变成了“敌人”。法轮功本来只是强身健体的民间气功组织,曾经缓解过弱势群体的焦虑,也曾得到过官方的肯定。然而,也是一夜之间,这一自发民间组织就被定为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教”,坚持练功的退休大妈或老伯就变成了“国家敌人”。
无论看历史还是现实,在中国现存制度下,正如陈永苗律师所言:“成为人民公敌的机会概率,每一个人都有,甚至最高领袖,只不过大小不同。个体的公民身份之维没有确定的保障。那么推到极端,可以说人民民主专政体制内没有公民。”(见《对抗制──从司法到政治》,载于“宪政论衡”网站)需要补充的是:中国体制与“人是目的而非工具”的普世道义相反,没有“公民”的国家就没有任何受到制度保障的人权,也就没有独立的个体和司法,而只有政治权力实现其私利的工具。党组织是工具,政府机构是工具,意识形态是工具,法律是工具,军队警察是工具,每个人也是工具。当你这个工具能够为政治权力所利用、并为其利益增值时,你就是“社会精英”或“国家栋梁”或“模范顺民”,就会受到政治权力的嘉奖,享受到政治权力所恩赐的种种优惠;而当你这个工具不能为政治权力所利用并有损于权贵们的私利时,你就是“社会贱民”或“国家敌人”或“暴民”,等待你的就是全民大批判,就是收容所、劳教所和监狱,甚至就是死无葬身之地。甚至可以说,这是一个只有工具而没有目的的国家,人被当作工具而频繁更换,却没有符合人性的目标。
所以,首先作为个体而生存的中国人,应该意欲摆脱工具性生存而上升为目的性生存。民间社会应该建立这样的基本共识:改善中国的人权现状,与其寄希望于明主清官的良心发现,不如寄希望于从民间做起,自下而上地推动人权保护的制度化,特别是舆论自由化和司法独立化。如果自由是天赋人权,那么保卫人权就是每一个追求自由之人的天赋责任。
2003年5月22日于北京家中
【人与人权】2003年6月号
0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