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过《两种自由概念》,再看关于当代自由主义哲学的代表人物伊赛亚·柏林的纪念专集,西方人夸起死人来也挺肉麻,只不过他们的语言更个性化,不同于中国的程序化夸人,用我的话说,一旦开始夸,想叫他停下来都不可能,他必欲按固定程序完成预定的演说,往死里夸。

巧了,电视中正在播出一期文化视点栏目的清明节专集,夸的是冰心,那种令人作呕的赞美,即使是冰心的亡灵也不会接受,这样夸她,她的天堂就再无安宁。

当然,把死者的生活细节拿出来示众是不公正的,每个人的生活都经不起用显微镜一寸一寸地观察和审视,但人要有起码的自知。冰清玉洁之人是神话,是特定时代的需要。这种信念来自某种先验的幻觉,是专制化思维方式的产物。有人言之凿凿地声称知道完美的人格和完美的生活是什么,柏拉图、黑格尔、马克思、列宁、毛泽东都知道,而康德、哈耶克和波普尔不知道,现在的我也不知道。

人类为塑造完美的偶像所付出的代价太惨烈了。中外哲学史上充满了这类美丽的谎言,而实际上,这些名人名言只是些什么也没有说的语言游戏,它们的代代流传,甚至因过于玄虚而变得神圣。人类对自己的智力和道德的迷恋,即使在后现代的时尚中,仍然顽强地表现着自己。柏拉图的理想国和东方的专制主义,仅仅是一种人性狂妄和制度幻觉。

想读哲学,或研究哲学,最好别去碰黑格尔,他身处启蒙时代,却扮演着中世纪的巫士,躲在一个见不到底的黑洞中,以神秘主义的咒语引诱众人,一旦踏进去,就再无返回的可能。在我的阅读经验中,黑格尔哲学是最剧烈的毒药,表面上的那层糖衣却眩人眼目。马克思就中了黑格尔的毒——独断论的决定论的狂妄之毒。根据黑格尔的三段论逻辑,人类精神史的发展也经历着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日尔曼是人类精神的顶峰,肩负拯救世界的重任;他的哲学又是日尔曼精神的顶峰,不但在德国被钦定为“国家哲学”,而且被黑格尔自封为“人类精神的终结”。哲学史会接受黑格尔这样的巫师和骗子,实在是对人类智慧和良知的嘲弄。黑格尔是思想史上的希特勒,正如海德格尔是坐在讲台上的希特勒一样,他进行了一场至今还遗害人类的思想史的种族灭绝。

还是谈谈伯林的自由主义理论吧。按照伯林的理解,自由主义传统中有“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分,前者是“不做什么”的自由,后者是“主动做什么”的自由。自由的真义是由英美传统的“消极自由”提供的,当然也包括德国、法国与英美传统相近的思想资源,如康德的个人主义自由观、贡斯当的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之分,托克维尔对美国式民主的推崇。积极自由的传统来自大陆的政治思想,主要源于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和“公意论”。积极自由的滥用,导致了雅各宾专制,亦导致了法西斯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现代极权。积极自由的提倡者说:如果你们服从具有理性的人,就等于服从你们自己,使你们摆脱无知、本能和情欲的摆弄。所以,你们必须服从理性的权威——执政者及法律或公意。正像卢梭所说:“我把我自己奉献给所有的人,等于没有把我奉献给任何人一样。”

柏林认为,正是卢梭的“积极自由”,使暴政、强权和奴役具有了迷人的意识形态外表。与此不同的是,消极自由意味着:“如果我要保障我的自由,我就不能仅发表这样的声明,就算了事。我必须建立一个自由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自由具有某种疆界,任何人都不能逾越这个疆界,来侵犯到我的自由。我们可以用各种不同的名称或性质,来称呼决定这种疆界的规则,我们可以称这些规则为‘天赋人权’(natural right)、‘上帝圣渝’(the word of God)、‘自然法则’、‘功利要求’或‘人类的永久利益’等。我可以认为这些规则,都是‘先验地’(apriori)有效,或主张它们本是我自己的终极目的,或是我的社会或文化的目的。其实,这些规则所共同具有的特点是:它们已经广为众人接受,而且在人类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也一直深植在人的实际本性之中。现在看来,它们恰构成了我们所谓‘一个正常人’的基本部分。”

自由意味着界限,特别是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界限,这界限首先是约束公共权力的,其次才是约束个人行为的。对于公共权力而言,这界限要求政府不能以任何理由、特别是不能以公益或整体利益(国家、民族、政党、阶级、多数……)来强制个人偏离自己的目标;对于个人而言,这界限要求任何人不得以实现自身自由的借口来干预或强迫他人的生活。换言之,在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侵犯个人自由的法治下,我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互不干涉、和平共处、共享共荣。

积极自由的传统强调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人人平等等观念,是人类基本自由的积极价值,但是,必须以消极自由的原则加以约束,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实现都要有一条明确的界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所欲亦不可强制地施于人。正如康德所言:“人类最大的问题,是建立一个普遍依循法律而运用权利的文明社会。人类的本性,迫使人类必须解决此—问题。惟有在一个拥有最大自由的社会中,惟有以严格的决心与界限之保证,来限制个人自由,使它能够和别人的自由共存共荣,大自然的最高目的,即大自然全部能力之发展,才能在人类社会中实现。”

个人之间对自由的共享共荣的首要前提,是法治社会对公权力作出刚性限制,保障个人权利的自由制度才有可能;一个人的自由只有在与他人的自由“共存共荣”之时,才可称之为完整的自由。在法治秩序划出的界限之内,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名义强迫他人改变自己的选择(只要这选择未触犯法律),以给予幸福的名义也不行,甚至以至善、正义、自由的名义也不行。只有始终保持一块任何权力以任何名义都不能侵犯的私人领地,自由才有了切实的保障。

康德曾说:“家长保护主义是人类所能想象的最大专制。”这种保护主义之所以是最大的专制,不是由于它的赤裸的、残酷的暴政更具压迫性,亦不是由于它对每个人都具有理性的忽视,而是由于它对人的自主和尊严构成了侮辱:我作为一个人,有权利和能力选择我自己喜欢的生活,我有自己的生活目的,无需他人指导。也许,我的目的,在道德上未必高尚、在筹划上未必合理、在效果上未必有益,但它毕竟是我自己所选择的目的。更重要的是,别人应该尊重和承认我有如此生活的权利。所谓“人的尊严”,即是这种独立自主的人格之不被强迫,因而也就不受辱。我不希望强迫,哪怕是那种用为我好的名义施加的强迫。真正的自由只有在此种意义上才是可能的。

正如柏林所说:“一个社会,除非至少遵循由下列两个互有关连的原则,否则,绝对无法获得自由,这两个原则是:第一,惟有”权利“(rights)能成为绝对的东西,除了权利以外,任何”权力“(power)都不能被视为绝对;惟有如此,所有的人才能具有绝对的权利去拒绝从事非人的行为,而不论他们是被什么权力所统治。第二,人类在某些界限以内,是不容侵犯的,这些界限不是人为划定的,这些界限之形成,是因为它们所包含的规则,长久以来,就广为众人所接受,而人们也认为要做一个‘正常人’,就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同时,人们还认为如果违犯这些规则,就是不人道或不正常的行为;对于这些规则而言,如果我们认为它们可以由某个法庭、或统治团体,用某种正式的程序,予以废止,是荒谬的想法。当我说某一个人是个‘正常人’的时候,我所指的意思中,也包含了‘他不可能破坏以上这些规则,而丝毫不感到嫌恶、或不安’”。

Communism就是一种家长式的保护主义,中国几千年的帝制历史也是如此,所谓“父母官”就是最形象的概括。父母官式的保护主义最具欺骗性的借口是:大众是愚昧的缺德的,不知道对自己而言什么才是最好的生活,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如何才能符合“善的道德”。这就需要有智慧的有道德的人加以指导,给他们提供最好生活的标准和至善道德的答案。同时,由于大众的愚昧和缺德使之很难被说服,即便是对他们只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教诲,也难以为大众自觉接受,所以就必须给予聪明的有德者以强制性的独裁权力,以便在道德劝诱失灵之后,可以动用权力来强制大众接受最好的生活方式。独裁者的堂皇统治逻辑是:“当你不知道什么是好的生活时,你就必须听我的指导。我的所作所为皆是为你好,所以你必须服从我的决定。如若你不服从,我就要强制你服从。”常常,赤裸而残虐的暴政容易引起反抗,而家长式的保护主义因其意识形态目标的高尚而具有强烈的欺骗性。

换言之,一个信奉自由主义的政府在价值上保持中立,它相信每个人的能力(思考的和行动的能力),允许个人保有自己的价值偏好,让人们进行自由的自我选择。而一个独裁主义的政府在价值上坚持偏好,不相信个人具有自主生活的能力,不允许个人保有自己的价值偏好,而是先把统治者个人或统治阶层的偏好包装成唯一正确、唯一好的普遍价值,之后用强制性权力(暴力)强迫人们接受这种偏好。在道德上,自我选择和替你选择,自由选择和别无选择,标志着两种根本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安排。

当独裁者所承诺的乌托邦破产之后,专制制度便暴露出它内在的野蛮本性,它会不惜采取赤裸裸的强制手段来维持奴役,让被奴役者违心地宣称自己是自由的,而被奴役者一旦屈从了这种强制,违心地宣称自己是自由的,专制就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且是一种决不次于意识形态说教具有充分劝诱力时的成功——统治者不管被统治者的内心怎么想,也无论用什么样的手段,只要在统治者需要掌声的时候,被统治者一起鼓掌,在统治者需要沉默的时候,被统治者就万马齐喑,就一切OK。

然而,我个人并不能完全同意柏林对自由思想史的理解,特别是不能接受中国知识界对柏林的中国化解释。

卢梭的“主权在民”之思想,并非在任何条件下都会演变为极权暴政的意识形态说辞,关键在于如何限定“主权在民”。事实上,西方自由制度的演进是“主权在民”与“法治限权”相结合的产物,也就是“民主制”和“自由宪政”的结合。古希腊雅典的民主制是无限的“主权在民”,绝对的多数权力导致了对少数的暴政,如苏格拉底被审判被处死。正是基于多数暴政的危害,苏格拉底才反对民主制,亚里士多德才提出混合政体的设想,即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相混合的制度。古罗马的政制是混合政体的雏形,保留了君主制和贵族制,又在希腊化时期吸收雅典的民主制,逐步演变出君主、贵族元老院和平民会议相混合的共和制。更重要的是,古罗马给西方文明留下了“法治秩序”和“基督教信仰”,政教分离的二元社会结构,封建制的纵向分权结构,基督教催生出的解放奴隶运动,为自由宪政奠定了基础。

到了文艺复兴和启蒙时代,“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督教理念被世俗化为“天赋权利”,个人自由被置于社会关注的中心,政治制度越来越向着“保障人权”和“限制权力”的方向演进。当个人自由变成优先价值之时,如何保障个人自由不被任意侵犯就必然变成制度安排的中心问题。“主权在民”的民主制是从权力来源上限制政治权力,逐步扩展的定期选举,给了民众以和平方式参与公共事务的平等机会和定期更换统治者的选择机会。但是,卢梭代表的大陆传统更强调“主权在民”,而疏于对政治权力的制度性限制,甚至用“公意”的正当性赋予了大众以绝对权力。洛克为代表的英国传统也尊重“主权在民”,他甚至主张,如果统治者违背了与人民的政治契约,而且在其他的限制或驯服暴政的手段失效之后,人民就有权采取暴力手段来推翻暴君的统治。只不过,洛克在伸张“人民主权”的同时,也强调对任何政治权力的制度性限制,无论是君主的权力还是大众的权力,皆没有充足的理由自外于法治限制。于是,英国在制度设计上的三权分立,使不成文的宪政逐渐成熟。美国创制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及其政治制度,就是大陆民主和英国宪政的完美结合。民主也好,宪政也罢,二者都不是政治安排的目的,而是保障“个人自由”的手段。用康德的话说:人是目的而非手段。

把柏林的两种自由介绍到中国,在深入了解西方自由主义演进的知识学意义上,可谓居功至伟;但在应用于解释中国的现实时则有点文不对题。如前所述,在柏林那里,“不作为”的“消极自由”是“划界”,针对是“公权力”和“私权利”在之间的明确界限。这界限首先是约束公权力的,以防止它越界侵犯个人自由;其次才是约束个人行为的,以防止“己之所欲,强施于人”。对于公权力而言,这界限要求它不能以任何理由、特别是不能以公益或整体利益(国家、民族、政党、阶级、多数……)来强制个人放弃自己的权利及其生活目标;对于个人而言,这界限要求任何人不得以自身自由的最大化来干预和妨碍他人的自由,更不能强迫他人放弃自己的权利。

再看中国,当下的制度现实恰恰是“公权力”的不受限制,权力的触角无所不在,伸向社会的每一角落,几乎可以任意侵犯个人权利。尽管,近年来私域上“半吊子个人自由”有所增加,但无民主无宪政也是最醒目的制度事实,也就是没有法治下的个人自由。底层维权是国人争取财产权和公正分配的尝试,遭遇的却是专政机关的镇压和截访;网络议政是国人争取言论自由的自发尝试,遭遇的却是越来越严格的封网和文字狱;……这些每天发生在身边的暴行,才是现行制度的本质所在。

无自由而奢谈两种自由,已经是无的放矢;再用“不作为”的“消极自由”来贬低“有作为”的“积极自由”,用“逃避自由”来贬低“争取自由”,把懦弱装饰成自由主义的正宗,就是近于意淫自由的无耻了。对中国的精英们而言,这样的逃避及其装饰,当然也有界限,但不是法治下的限制,而是独裁权力下的人治禁区。于是,在当下中国,“消极自由”不是限制权力强制的界限,而是屈从于权力强制的“自我设限”。比如,宪法上有“言论自由”,但现实中却有“允许公开谈论”和“不允许公开谈论”的界限。当父母官要子民们闭嘴的时候,精英们大都接受了这种蛮横的强加,久而久之就变成了由内在恐惧逼出外在自律。他们大谈被允许的话题,甚至有时还谈得义愤填膺(比如对通俗文化、市场化、全球化、爱国主义、反美反日反态度等等),慷慨激昂之余,居然还会生出道德上的“自我感动”,真以为自己是在“向强权说真话”,是在践行知识分子的批判职责和表达做人的良知。而对不允许的话题则保持优雅的沉默,或用一大堆舶来的或本土的概念来谈论抽象的自由主义,用概念游戏或书斋阔论来为自己的沉默或聪明言说正名,也就是为自己在恐怖面前的精明利害计算寻找道德合法性。

君不见,著名作家余华声称自己的创作“很自由”,说明他在无自由的现行制度下已经活得“如鱼得水”。另两位著名作家张承志和张炜高举“抵抗文学”的大旗,只会用对商业文化的激烈抨击来标榜知识分子的道义坚持,而对最大的文化毒瘤党文化不置一词。

这样的“道义”,确实能让他们在人性的自戕中也照样“怡然自得”,即让人的生存维持在动物水平上且物我两忘——统治者是狼而被统治者是羊或猪。

我使用这样有辱人性尊严的比喻,我不请求聪明的精英们原谅,因为制造无尊严生活的政权和忍受着或享受着无尊严生活的精英们,共同营造了好死不如赖活着的生存现状。

“免于恐惧的自由”,即过上有人性尊严和个人自由的生活,必须从对自由的积极争取开始,从敢于反抗恐怖政治和抗拒利益收买开始。

1997年5月1日于大连教养院
2005年3月18日修订于北京家中

【人与人权】2005年4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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