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公民自由

第一节 言论和出版自由

虽然宪法称言论和出版自由是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政府对共产党“领导作用”的解释却限制了这些自由。政府不允许公民出版或传播对上层领导人的批评,以及同共产党基本教义相抵触的意见。在九六年,政府和共产党进一步强化了对未经批准的政治言论的控制。对王丹的正式指控就因其对政府的公开批评。这些批评,加上他发表的文章和支持民主的活动,导致他在十一月被判处十一年刑期,比他在八九年因参加民主活动而受刑的时间长得多。中国的中文报刊没有报导王丹被再次判刑的消息。刘念春在九四年申请成立保护劳工协会的要求也被拒绝,并在九五年因参加民主请愿被捕,九六年七月被判处三年劳教。

党和政府继续控制着出版和广播媒介,并迫使它们宣传其当下的意识形态路线。共产党公开明确地命令所有媒体工作人员遵循其指导,并根据政治当局的批示来“主导公众舆论”。这种做法严重限制了报纸和广播记者报导新闻的自由。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新闻批示继续要求记者避免报导敏感题目和保护“国家机密”。根据国家安全法,国家机密的定义十分广泛,而其解释的权力又属安全部和公安部。

当局在六月份将北京青年报的社长解职,原因是该报报导了三名儿童饮用“娃哈哈”饮料而死亡的故事。这种流行的饮料是由一家国营企业生产的。党的宣传部门还强迫同此事有关的所有人作自我批评,此举更突显了新闻人员和消费者不受法律保护的现象。秋季后,共产党宣传部门发出一项批示,严禁发表负面的报导,包括重大的腐败和动乱事件。该批示还禁止几位作者发表作品,并要求对有关香港回收的文章严加督视。上海海关扣押了五月廿一日的国际先锋论坛报和亚洲华尔街日报,原因是它们登载了有关台湾李登辉宣誓就职的报导和照片。上海海关还删除外国英文报纸中的有些段落,扣押“香港”式的政论杂志。政府允许香港电视台在广州转播,但有时会禁止某些镜头。

西方一家电讯社报道说,从九四年以来,三十八家报纸因管理不善或“政治问题”而被关闭。据报导,由于发表事涉敏感的文章,如国营农场的困境,文化大革命和有关邓小平改革路线的争论,其它报纸和杂志也遭关闭。

外国记者的文章受到监控。由于撰写了批评中国的文章,有些记者的签证被政府取消。在中国工作的外国记者也受到监控,有时还受到骚扰。七月份到中国的法国记者奥克朗就无法见到任何一位中国异议人士,并受到十多个便衣警察的监视。

尽管有政府的这些控制,未经控制的,有关中国的信息仍在更快地流入。广东和中国南方的居民可以看到香港的电视节目和报纸。在整个中国,各种活跃的小报继续遍地出现。电台的讨论节目仍然颇受欢迎,它们虽然大体上避谈政治敏感话题,却为民众从公共问题表达其不满提供了机会。尽管需要经官方批准,少部分但是却快速增加的一批人已可收看到卫星电视转播和电脑网络上的大部分网站。大多数民众有办法拥有和使用短波收音机,而政府对其使用不加任何限制。

激烈的竞争和政府补贴的减少,为私人出版商和书商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但在九六年期间,政府对出版和书籍发行加紧了控制。在九五年,中国新闻出版署宣布,为了限制图书出版的数量,它将控制向官方批准的出版社发出的图书登记号的数量。尽管如此,图书仍得以通过未经批准的渠道出版。

由于担心受到政府的报复,艺术表达自由受到了限制。通过骚扰和逮捕的方法,公安人员从九五年起清除了北京大学附近园明园内的艺术家村,原因可能是艺术家反政府的观点引起了官方的不满。

大学的研究机构的政治讨论继续受到政府在意识形态上的严格控制。例如,在九月份当大学生通过电脑网络要求政府卫捍卫中国对钓鱼台—尖阁群岛的主权主张而采取行动时,当局关闭了北京各大学电脑上的讨论联网。由于官方的控制,许多知识分子和学者担心有关政治问题的文章和著作会被看成太为敏感而难于出版,不得不实行自我审查。在经济政治或法制改革问题上,官方对各种评论或争论的容忍度则要大得多。

第二节 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虽然宪法有保护和平集会及结社自由的条款,政府在实践上对这些权利施加了严重的限制。宪法规定,集会和结社活动不得妨碍“国家的利益”,对政治制度及领导人的抗议活动受到禁止。

对表达不同政治意见的示威活动,当局拒不批准,并快速地予以镇压。在“六四”纪念周年,警方逮捕了一名向人民英雄纪念碑献花的妇女。六月,上海当局禁止一艘反核试的绿色和平组织船只在其港口停泊。九月份,北京一些大学生试图在日本大使馆前示威而被扣押。政府容忍一些小规模和非政治的示威请愿,非政治性的抗议活动也不会立即受到干扰。七月份,二百名北京居民在市政府前示威,抗议政府未能提供其所承诺的住房和补发工资。警察没有干涉抗议活动,但政府官员却没有同意同这些民众见面讨论的要求。在九六年,类似事件在北京和其它地区并不少见。

共产党组织和控制了绝大多数专业和社会社团。法律要求所有的组织都必须注册和获得批准。违反者最高可被关押十五天及罚款二百元人民币。这些法律表面上是针对秘密团体和犯罪帮伙,但也防止了未经批准的政治宗教及劳工组织的形成。政治异议人士,包括刘念春和杨周,要求成立劳工和人权组织的申请遭到拒绝。

三月,北京警察搜查了一次为孤儿募捐的慈善宴会,政府以组织者未事先登记而为警方辩护。警方最初要求取消这次宴会,在组织者同意把客人按组分隔,取消原定的讲演,拿走旗帜和不再募捐后才罢休。出席宴会的四百四十七名客人中有中国官员,外国大使,外国商界领袖,记者和教师。

第三节 宗教自由

虽然宪法规定对宗教信仰的容忍,政府力图把一切宗教活动限制在由政府严格控制和批准的宗教组织及登记注册的教堂或庙宇内。在一月份的全国年度宗教事务会议上,宗教政策被加以“调整”而更多收紧。九六年中,许多宗教团体受到更大的限制,但各地的情况有很大差别。尽管如此,宗教信徒的人数继续增加。

年度宗教会议特别注重的是,任命新一代党的忠实分子来领导官方的宗教组织,以及登记非官方宗教团体的问题。虽然没有管理宗教事务的立法,国务委员会的条例规定,所有宗教团体须向政府的宗教事务局登记,并接受官方的“爱国”宗教组织的监察。在九六年有些宗教团体获得注册,另一些的申请则遭到拒绝。有许多宗教团体则不愿申请注册,它们或是在原则上反对国家对宗教的控制,或是担心如依照规定说出其成员的名字和地址,其领导层的活动,财务及在国内外的联系等细节,会带来不利的后果。警察和宗教事务官员负责展开对非经批准的宗教组织的封杀运动,并与警方对付罪犯、地下分裂分子、民运和劳工团体的行动同时进行。政府在九六年的目标是全国所有非经注册的宗教团体,要么通过登记,要么予以解散。

警方在九六年关闭了九十处“地下”清真寺、佛庙、神学学校和几百个耶稣教“家庭教会”,它们中有许多拥有众多的信徒、财产、财务来源和联系网络。这些团体的领袖,包括一些教会的传教士,越来越多地被予以扣押,并受到长时间的审查。据非政府组织报道,有的人被殴打致死。有些团体被罚巨款。上海是爱国基督教会的所在地,那里的当局尤为严厉。

官方媒体警告说,要警惕“宗教渗透的威胁”。党报人民日报在八月份说:“敌对的国际势力企图利用民族和宗教问题来西化和分裂社会主义国家,并加强其宗教渗透”。该报还引用共产党一名高级官员的话说,宗教“干扰了政府的行政管理,法律事务,教育和婚姻”。

宗教事务局和统战部负责“指导和监督”政府宗教条例的实施和外国人在宗教活动中的角色。这二个机构的官员中极少有宗教信徒。中共官员说,共产党员资格同宗教信仰是不能相容的。这使宗教信仰者受到极大的限制,因为在政府和国营企业中,担任所有高级职位的人几乎都必须是党员。根据九五年的一项官方调查,百分之廿的党员参加某种形式的宗教活动。九五年一月,中共在发到省级的一份文件中,要求将参加公开或秘密宗教组织的党员开除出党。十一月,解放军报在报导军队“精神文明”时说:“必须展开无神论教育,以使部队战士相信科学,反对迷信”。中共禁止军队人员参加宗教活动。

在文化大革命中,所有的宗教活动被强迫禁止,神学院被关闭。在七十年代末,政府开始重新或重建被毁坏或被没收的教堂、庙宇、清真寺和修道院,并允许神学院恢复招生。据政府统计,中国现有六万八千处宗教会堂和四十八所宗教学院。政府还采取了归还没收的教会财产的政策。这项政策的实施情况各地有所不同。官方的宗教组织负责管理各地的圣经学校,十几所天主教和耶稣教神学院,九个回教学校,以及训练佛教和尚的学校。进入这些学校的学生必须“政治上可靠”,所有毕业生在有资格从事神职前,必须通过神学和政治知识的考试。在九六年,政府允许一些天主教神学院学生、回教和佛教人员到国外学习。非官方的教会则在训练其神职人员方面遇到很大的困难。

只要不受外国控制,当局允许官方批准的宗教组织保持同外国的联系。九四年一月颁布的宗教条例将许多有关外国人的规定收入进去,包括禁止外国人劝说中国人改变其宗教信仰。但条例允许外国人向其他的外国人传教,带入自己所用的宗教用品,以及在合法宗教组织的邀请下,在教会清真寺的庙宇内向中国人传教。政府在几个城市严格实施了九四年的这些条例。外国人一些定期举行的宗教活动被警方禁止,理由是没有遵守宗教集会需事先登记的法律规定。在有些情况下,这些活动在登记后得到恢复的允许。

在中国的宗教信仰者中,佛教徒所占比例最多。据政府估计,佛教徒的人数达一亿,其中绝大部分为汉人。政府说,中国有九千五百处佛教庙宇和寺院,十七万多尼姑和和尚。一些地方政府要求对佛教庙宇,尤其是对新建的庙宇加以控制。例如,浙江省政府说,从四月到六月,对一万七千九百处非法修建的庙宇和神龛进行了“整顿”。整顿可意指铲平,重新登记或移交给其它团体。其它地区也有毁坏庙宇的现象。光明日报十一月报道说,在全国性的反迷信运动中,湖北省有一千六百处“迷信神龛”被毁坏。该报说,这些神龛总共占地约三十五公顷,耗资七十万美元。该报说,贵州在十一月关闭了九座庙宇。北京中央电视台十二月报道说,农民在江西拆掉了四百座庙宇和宗祠。这项报道说,由此挪出的土地可建二百所新学校。

根据政府的数字,中国有一千七百万回教徒。在回教徒众多的一些地区,官员们继续限制清真寺的建造和对十八岁以下青少年的宗教教育。在新疆于九零年发生动乱后,当局颁布各项规定,进一步限制宗教活动和传教。李鹏总理在九月十一日到新疆时说,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宗教事务的控制”。李还说,中国坚持宗教自由,但宗教“应为社会主义的目标服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于九四年七月发布条例,禁止宗教组织干涉行政事务,如教育,婚姻和计划生育等。中国允许回教公民到麦加朝圣,最近几年,朝圣者的人数有显着增加。基督教徒的人数继续快速增加。但是,政府只允许那些从属于天主教爱国会或三自爱国运动会的教会公开活动。政府在五十年代成立了这二个组织,以消除他们认为外国对中国教会的控制。

在有些地区,官方和非官方的教会之间有着心照不宣的合作,但活跃的非官方的宗教运动既被看成是对国家控制的教会的挑战,也被看成是另一种选择对象。从属于梵蒂岗的天主教会未经官方批准,但其信徒的人数却要比官方天主教会四百万的登记人数多得多,虽然精确的数字尚不得知。按政府估计,中国耶稣教信徒约为一千五百万,而另有大约三千万人在独立于政府控制的家庭教会中暗中聚会。由于耶稣教徒人数的增加,圣经的需求量相应提高。在九六年,在政府的监管下约出版了三百万册圣经,比九五年增加一倍。

有证据表明,在有些地区,政府依据其全国性的政策,力图镇压未经批准的天主教和耶稣教运动的活动。地方政府为此使用各种方法,包括威胁,拆毁未经注册的教会,罚款、审讯、拘押和教育改造等。在北京及附近省份河南和河北,非官方宗教组织受到严重打击。在河南,没有注册的耶稣教徒人数有快速增长,而河北则是非官方天主教运动的中心。在河南,警察取缔了几百处家庭教会,它们是宗教领袖XU YONGAHE所领导的一个全国性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号称有一千万成员。XU本人则受到几十年的迫害,包括拘押和服刑。在河北,压制行动主要针对一个每年春节的朝圣地点Donglu.该地在九五年吸引了一万名非官方天主教徒前往,这种朝圣活动在九六年已被禁止。河北地下的教会读经班也遭取缔。

在江西、浙江和福建,警察突袭了地下的弥撒仪式,拆毁神坛,没收书籍,殴打会员,并拘押了一些教徒。据可靠的报道,在十一月,江西Linchuan的大约八十名地下天主教徒遭到逮,殴打和关押。警察未有逮捕证就将这些人抓了起来。一个消息来源说,在上海和河北,几名非官方的牧师“失踪”。

西方的一则报道说,福建当局在八月份拒绝为患有肺病的七十六岁的Zeng Jingmu主教治病。Zeng从三月起即被关押,原因是在自己家里主持非法教会活动。由于试图在北京附近建立一所基督教训练中心,Fu Xigiu和Cai Bochun夫妇在五月被北京警方拘押。看来是因为警方无法找到任何不利证据,该对夫妇在七月获释,但他们仍受到严密的监视,并失去了工作和住所。

非主流的宗教团体经常受到特别严厉的迫害。在九六年,警方继续对一个名为“呐喊者”的布道团体施加压力。该团体被政府定为反革命组织,自从在十六年前成立以来,其成员一直被拘押,罚款或关进监狱。八月份,当局在福建逮捕了著名作家Bei cun和另外三十九人,原因是他们要求加入该非法组织。福建公安局二月份拘押了新约教会的成员zhang Ruiyu,三月又逮捕了该教会成员Cai Lifen.

第四节 国内迁移,国外旅行,移民和回国的自由。

政府用身份证制度来控制和限制中国居民的流动,但其有效性继续在减弱。经济性的“流动人口”据估计有几千万,甚至高达一亿。这些流动人口得益于增多的经济机会,但却没有官方的居民身份,因而得不到充分的社会和教育福利。除非拿到居民身份,他们必须为这些福利付费。

根据劳改犯刑满后“当地就业”的政策,政府拒绝让一些前囚犯回到家乡。那些被判五年以上劳改的囚犯也可能失去回到原居住地的权利。对那些到远方服刑的人来说,这等于是一种流放。受到这种迁移限制的囚犯人数不得而知。据报道,在有些人被释放后,当局强迫他们在一些国营单位工作,以便对他们进行更为严密的监视。

有些获释或假释的囚犯回到了家中,但却没有行动自由。陈子明在十一月保外就医后,除非在警察陪同下可前往就医外,不得离开家中。鲍彤则在五月获释后被软禁。

政府例行式地批准合法移民和大多数国外旅行的申请。政府在十一月公布了中国公民申请出国证的简化标准方法。异议人士张先梁在年初获释后,于九月离开中国。同月,柴玲的父亲拿到了护照。但王希哲的护照申请据报道则被拒绝。王在十月份逃离中国。一些人说,安全部扣留了他的护照。

希望出国的学生仍然例行地申请到护照。有些时候申请出国的夫妇必须同意在出国前不生孩子,如有违反,他们或其工作的单位就会被处以罚金。政府继续把政治态度作为挑选公费出国生的一项主要标准,但对自费生出国则没有类似限制。目前,自费生占留学生的绝大多数。政府继续努力吸引国外留学者回国。官方媒体说,曾加入国外敌对组织的人在回国前应该退出,而在国外的人员则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

新华社一名官员在六月告诉记者说,中国的边防站和海关都存有一些中国公民的背景资料,以便决定是否允许这些人回国。外交部一位发言人则在七月称,中国将一些政治活动分子排上“黑名单”的说法“纯属谣言”。国外观察人士在九五年说,他们有文件来证明“黑名单”确有其事。劳工人士韩东方或许是异议人士被排拆在国门之外的一个最著名的例子。由于被控在海外从事敌对活动,韩的护照在九三年被吊销。韩现在香港。在九六年,当局因明显的政治理由而拒签或拒纳一些人进入中国。七月份,香港反对临立会联合阵线的八名成员原希望向当局递交一份抗议请愿,但他们在北京机场遭拒。

政府继续接纳因非法进入其它国家而遭遣返的公民。在九六年,除了循例把在香港发现的中国非法移民送回国之外,政府接纳了几批被其它国家送回的非法移民。偷渡出国的公民在回国后经常被短时间地拘押,以确定其身份,是否有犯罪记录,或参与人口走私的程度。有些地区对偷渡者罚款,以示警戒,并收回当地的遣返费用。其罚金不等,最高为一千美元。在确定罚金数量时,主要视偷渡者同人口走私犯积极合作的程度。外国的人口走私集团的头目有时被罚一千多美元,并有可能判刑。

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每年有不到一百名的外国人向联合国难民署在北京的办事处申请政治庇护,中国对这一小批人采取了容忍接纳的政策。在难民署考虑这些人的申请期间,或在这些人的申请被批准而待到第三国定居之前,中国允许他们在其境内居留。直接向中国政府申请庇护的人所受到的待遇则不得而知。中国目前尚无批准难民申请的法律或规定,据报道,中国政府正在起草有关的工作条例。

第三部分 政治权利:公民更换其政府的权利

中国公民没有合法更换其政府的方式,也不能自由地选择或改变统治他们的法律或官员。公民的直接投票选举仅限于县级人大代表和村级官员,候选人则经过共产党的审查。省级人大代表由县人大代表选举,而全国人大代表则由省级人大选举并产生。全国人大席位的分配方法是:每廿二万城市居民和每八十八万农村居民各拥有一个席位。虽然竞选全国人大的候选人需经人大批准,但许多县和省人大的选举是具有竞争性的差额选举。

根据八二年的宪法,全国人大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机构。形式上,国家主席副主席,总理副总理由其选举产生,政府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则由其推举产生。在九六年的全国人大上,近百分之三十(779名)的出席代表采取了非同寻常的做法,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投反对票,弃权票或放弃投票。不赞成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票数为五百十四票。许多观察家的解释是,这些投票反映了代表们对犯罪和腐败问题的不满。全国人大尚未在制定政策或撤换政府及党的领导人方面真正展现其权力。

作为中国政治权威的最高来源共产党仍然牢固地控制着各级人大的选举和议题。几个民主党派只扮演着不重要的咨询角色,并保证同共产党合作。共产党牢牢地掌握着政治决策。组织新政党的努力受到镇压。

全中国近一百万个村庄的村政府直接选举得到法律上的批准。外国观察家说,在这些村庄中,百分之八十以上已举行这种直接选举。虽然许多选举还不真正具有竞争性,但中央政府官员表示,他们将进一步推广竞争性的选举过程。为使这些选举更具竞争性和公平的努力还在继续。成功的村政府选举所使用的方法包括差额选举,候选人相互辩论及秘密投票等。负责村选举的民政部计划在北京设立一个选举训练中心,以训练地方和省级干部,让他们回去后传授民主选举的基本做法。在有些村选举中,当局最看中的候选人落选。虽然有些地方有“卖票”的现象,但这种选举减少了腐败事件,改善了一些村庄的管理。尽管如此,许多当地人对村选举并不看重。政治控制仍然严密,村选举并不威胁到中央的不得人心的政策的推行,或危害到共产党的领导。

政府要求结社团体登记注册并获得批准,使得独立的利益团体难于形成及发挥影响。近年来注册的社会团体包括促进保护环境,消费者利益,慈善工作和残疾人权利的组织,但它们的活动受到政府的监视,以确保其非政治化的性质。政治活动则快速遭到镇压。刘晓波、王希哲和其他人士曾向政府提交改革请愿书,但随即在十月被捕,并在几个小时后被判处三年劳教。王希哲不久逃离中国,现在国外居住。

妇女或少数民族团体的政治参与没有受到政府正式的限制。政府和共产党组织中大约有一千二百万女性官员。媒体在九月报道说,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妇女和少数民族分别占百分之廿一点零三和百分之十四点七。中国所有的五十六个民族在全国人大中都有其代表。但是,在政府和党的机构中,占据有重要影响职位的妇女和少数民族的人数却相对而言很少。目前,政治局中没有女性成员,在四十一个部级职位中,女性有三位。

第四部分 政府对国际和非政府组织调查违反人权指控的态度

在中国,没有独立的组织来公开监督或评价中国的人权状况。例如,上海的官员就拒绝批准中国人权协会的成立。该团体的发起人被警方拘押,但尚不清楚的是,这是否完全是因为他们在该团体中的活动而引起。所有重要的人权活动人士都被拘押或关进牢房,政府对这类组织的不能容忍可由此确证。例如,王丹在九四年表示,他准备调查中国的人权状况,但却在九六年十月被判处十一年刑期,而在此之前,他已被隔离拘押了十七个月。

九一年后,政府促成了对人权概念的有限的学术研究和讨论,但九四年后,这类活动已较少出现。政府在九三年以“非政府组织”的方式成立了中国人权研究会。该组织主要致力于改善中国的外部形象,以及回应对中国人权记录的批评。三月份,各种官方报刊发表了一篇名为“中美人权比较”的评论文章,人们普遍认为撰稿人为该组织的成员。这篇文章试图驳斥美国对中国人权纪录的所谓“甭曲”,并称中国的人权表现优于美国。同一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名为“捍卫人权还是干涉中国内政”的白皮书,批评了外国对中国人权记录的批评。

政府在九月主持召开由各国议员组成的国际议会联盟的一次会议。中国参与了该联盟一项人权决议案的起草,并在人权问题上表现了较大的开放性。中国还认可了承认人权之普遍性的决议案定稿。但是,尽管在公开场合承认了普遍性的人权原则,中国官员在理论上反对人权的普遍性。他们辩称,人权概念是由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及其特有的历史、宗教和文化背景所决定的。

中国政府仍然难于接受其它国家或国际组织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批评,并经常抨击国际人权组织提出的报告。为了压制对其人权记录的讨论,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九六年的会议上,中国政府通过大力游说,强烈反对一项有关中国人权问题的议案。就象每年该议案被提出后的一贯做法,政府提出了搁置该议案的动议。人权委员会通过了这项动议,使得议案无法在委员会中讨论。

尽管如此,中国官员不再把所有有关人权问题的讨论看成是干涉中国内政。在双边访问中,中国政府继续同外国政府讨论人权问题。为了限制达赖啦嘛的影响,中国以外交和经济的严重后果相威胁,要求外国领导人不得会见达赖啦嘛。由于对四月份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有关中国人权问题提议国的不满,中国拒绝了一些外国政府讨论人权问题的要求。

第五部分 对种族、性别、宗教、残疾、语言及社会地位的歧视

妇女、儿童、残疾人士和少数民族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实践上,依据种族,性别和对残疾人的社会歧视依然存在。在多数民族的汉人中,中国人清一色的想法十分普遍。

第一节 妇女

法律规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构成起诉的根据。现在还没有有关这种暴力行为的全国性统计数字,但有关设立虐待中心的公开讨论已引起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在九五年四月,中国管理科学院妇女研究所所长表示,在近年来,家庭暴力变得更为严重和频繁,北京的婚姻家庭研究协会在九四年发表的一份对二千一百个家庭的调查报告显示,在调查对象中,五分之一的妻子受到其丈夫的虐待。

在意识到夫妻虐待问题的严重性后,有些地区采取了一些措施。二月份,湖南长沙市实施了中国第一部控制和防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律。该法律要求基层政府和党委会支持减轻家庭暴力的努力。北京在三月份设立了一条妇女法律热线,为那些付不起律师费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上海在五月份开设了第一家受虐妇女收容所。九五年在北京附近设立的一家妇女法律中心积极地向妇女宣传其法律权利,并向求助和无力逃避家庭暴力及虐待的妇女儿童提出免费或低收费的法律服务。其服务对象为没有受过教育的农村贫穷妇女,她们有些甚至不知道自己有权未经丈夫的批准而离家。该中心非常成功,并同警方建立了合作关系,由警方将受虐妇女带到中心去。

工作场所性骚扰的问题未得到社会和法律的重视,也没有特别的法律对此禁止。九六年的一个案件突显了性骚扰的受害人在中国法庭上面对的困难。一名妇女在向同事抱怨老板对她性骚扰后,老板反告她毁坏名誉的刑事罪,最后她被判有罪,判处罚金和二年刑期。在她服刑七个月后,省高级法院才推翻了原先的判决,并宣布她无罪。

随着性的商业化及与此相关的拐卖妇女现象的增加,数以万计的妇女陷入了犯罪和受剥削的境遇。这些妇女很有可能吸毒成瘾,感染爱滋病和其它性病。据报道,北京百分之八十的按摩院提供性服务。北京市政府在七月宣布,将重点打击首都的各种按摩院。但这种措施的长期有效性并不确定。按摩院是一种极为有利可图的行业,参与其中的有组织犯罪团伙,商人,甚至还有军队。桑纳浴,按摩房和陪酒店大批涌现,其工作环境很多都很不安全。

绑架妇女是日益严重的问题。对此,政府不断加以谴责,并采取措施,以防止和惩罚绑架拐卖妇女卖淫或结婚的行为。报纸在三月报道说,属于一帮团伙的新疆农民竟绑架和拐卖了多达七十五名妇女。六月,广东的廿四名帮派成员被捕,罪名是在中国南方绑架拐卖了二百三十名妇女。根据公安局九四年一月公布的数字,九三年共有一万五千多起绑架和买卖妇女儿童案件。十月份,警方破获了中国最大的绑架妇女团伙,经过一阵枪战后,警方在安徽一个名叫Maoyanghao的小村庄逮捕了六十二名被控绑架买卖妇女的人犯,并救出了三百四十四名年轻妇女。据中国报纸报道,小村中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人牵涉支持这一团伙。该团伙卖出的女孩最小只有十二岁。十一月,福建警方在一次搜查中逮捕了六十一名绑架犯,救出了七十九名妇女儿童。

有些研究表示,绑架拐卖妇女的一个关键原因是有些地区男女比例的严重失调。男女出生率的不平衡和偏爱男孩的传统造成了这种情况,使得要求成婚的男子在当地找不到新娘。为此,有些家庭到较为贫穷的地区招聘妇女,有些则向犯罪帮派求助。这些帮派用绑架或欺骗的手法,以工作和生活条件为诱饵,把妇女从其家乡带到很远的地方交给买主。到了新“家庭”,这些妇女“成婚”后即遭强奸。有些妇女接受了命运的安排,有些则在反抗后受到惩罚。

通过立法和宣传,政府试图破除偏爱男孩的传统。但这种传统在农村地区仍然十分牢固。一些省份设立或改善了退休金和退休住房制度,以消除男孩能在将来供养其年老父母,因而更有价值的想法。

八二年的宪法规定:“妇女在一切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包括拥有财产、继承遗产和接受教育的权利。据报道,根据中国管理科学院妇女研究所九五年的一项调查,在整顿亏损的国营企业时,被解雇或最有可能被解雇的人员中,妇女占百分之七十。受影响最重的是不到三十岁或超过四十岁的妇女,她们获得重新雇用的机会最小。此外,当工厂或公司面临财务困难时,女性员工最有可能减薪。

许多雇主更愿意雇用男性,以避免产假和托儿的费用,有些甚至把女性员工的实际退休年龄降到四十岁(政府规定的退休年龄是男性六十岁,女性五十五岁)。虽然法律规定同工同酬,九零年的调查发现,妇女的工资平均为男性的百分之七十七。受雇于工业界的大多数妇女从事于低技能和低工资的工作。

虽然男女的教育水准的差距正在缩小,在能够接受大学教育的少数人中间,男性仍占多数。在九四年,有八十三万人从大学本科毕业。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数字,女性占大学生的百分之三十五点六,研究生的百分之三十点三。但大城市的教育工作者表示,大学里男女人数差别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有些大学表示,在有些系所,甚至在有些研究生院女性的人数开始超过男性。但随着工作分配制度的松懈和变得更具竞争性,具有高级学位的女性在招聘过程中受到的歧视有所增长。

政府在三月份提出了改善中国妇女地位的五年规划。其主要优先是增加农村妇女的识字人数,她们中的百分之八十目前为文盲和接近文盲。总体来说,妇女占全国文盲人数的百分之七十。全国妇联表示,该规划的目标之一是每年减少三百万女性文盲。由于缺乏资源,中国一些女权人士对此目标是否能够达成表示怀疑。

第二节 儿童

政府在四月份发表的儿童问题白皮书说,“中国宪法鼓励儿童青少年在德智体各方面的全面发展”,并禁止虐待儿童。白皮书还称,“中国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体制及其社会保证制度在实践中是有效的”。中国在九五年批准了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

中国宪法规定了儿童的九年义务教育。大规模的医疗照顾制度改善了儿童的健康,使全国的婴儿死亡率从五十年代早期的千分之二百下降到千分之三十七点七九。

对儿童的身体虐待构成刑事起诉的根据。九二年的青少年保护法禁止杀婴。该法还禁止歧视残疾儿童,强调安全和道德的重要性,并把青少年违法者受到的各种司法保护形成法规。报纸在一月报道说,一对夫妇因将其新生婴儿遗弃在医院而被罚款一个月的工资。这名婴儿出生时肝脏、肾脏和肠子畸形。

虽然政府努力防止绑架和买卖儿童,在有些农村地区,这个问题仍然存在。广西政府在九五年说,在过去二年的三次打击儿童妇女买卖的运动中,警方逮捕了三千八百八十六名罪犯,粉碎了五百九十五个犯罪团伙,救出了一百三十四名儿童和二千八百六十一名妇女。报纸在九五年十二月报道说,六名男孩从河南省被送回到他们在四川的家人手中,其中几个在出生后不久即被人带离其父母。

根据北京大学九四年的一项人口学研究,尽管法律规定遗弃儿童罪处以罚金并可判处五年刑期,中国每年被遗弃的儿童人数约达一百七十万。其中绝大多数是女孩或残疾,且健康很差。他们最后大都被送入孤儿院,孤儿院的待遇差别很大,有些不错,有些则令人悲叹。有报道说,一些孤儿遭长期禁锢,得不到基本的照顾和喂养。由于各种统计数字的差别,精确地确定孤儿院儿童死亡率颇为困难,但在许多孤儿院里,尤其是那些送入不久的孤儿中,死亡率看来非常高。据人权观察引用的八九年至九零年的民政部统计数字,在十个省份中,孤儿院中的死亡率超过百分之五十。

根据几个不同的消息来源,有些孤儿院工作人员掌握生杀大权,把基本的医疗护理,甚至食品保留给那些被认为最有可能存活的孩子。有些消息来源说,那些被认定不太可能存活的孩子同其他孩子分房居住,并受到极端的忽视。有些人表示,孤儿院的孩子得不到照顾的原因并不是资源的缺乏,而是由于政府的政策。这种说法未能得到证实。但人权观察一月份报道说,在包括那些死亡率最高的许多孤儿院里,正常的工资奖金和其它雇员费用都有其预算,但在全国的孤儿院里,孤儿的食品,衣服和其它必需品的预算却很低。政府否认孤儿受到虐待或拒绝给他们以医疗护理,但承认孤儿院很难为那些有严重疾病的孩子提供照顾。

第三节 残疾人士

中国大约有六千万残疾人士,政府在九零年立法保护其权利。根据官方报纸报道,所有地方政府随后即制定了实施这项法律的具体措施。政府在七月报道说,在前二年中,人大常委进行了全国性的检查工作,以确定遵循这项法律的情况。人大常委“在同干部和公众的接触中,发现残疾人士普遍得到良好的服务和帮助”。

但是,残疾人士面对的现实却远远落在法律的要求后面。误诊、不当的医疗护理、被父母送人或遗弃等,仍然是残疾人经常的遭遇。此外,据官方报纸三月份发表的九三年统计数字,大约百分之五十的残疾人缺乏适当的食物和衣服。该统计还表明,在残疾人中,百分之六十八为文盲,百分之六十七需要家人照顾,百分之四十九失业,只有百分之六的聋盲儿童上学,弱智儿童上学的比例仅有百分之零点三三。

邓小平的儿子邓朴方是政府组织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主席。官方报纸七月报道说,国务委员会已完成了政府的残疾人计划纲要。作为政府第九个五年计划(九六年到二零零零年)的一部分,该计划试图解决一千五百万能够工作的残疾人的食物和穿衣问题,并确保满足生活在极端贫困中的三百万残疾人的基本需求。该计划还确定了过去提出的几项目标:帮助三百万残疾人恢复正常生活,把残疾人的入学率提高到百分之八十,并使他们的就业率增加到百分之八十。政府要求所有国营企业雇佣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士,但据官方的估计,接近一半的残疾人没有工作。

九四年制定的方便残疾人士的道路楼房标准隶属于九零年通过的残疾人法律,后者规定,这些标准应“逐步”加以实施。到目前为止,由于实施不力,只有很少的楼房有方便残疾人进入的设施。

新的母子健康保护法规定,某些传染病或急发性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的患者不得结婚。如果医生发现一对男女有可能把残疾性的先天缺陷遗传到下一代,这对男女只有在同意节育或结扎后才可结婚。

第四节 少数民族

国家统计局二月报告说,根据九五年十月一日截止的人口普查,中国五十五个少数民族的总人口为一亿八百四十六万人,占全国人口的百分之八点九八。大多数少数民族居住在他们传统上生活的地区,其中许多为山地或边远地区。中国对少数民族的婚姻,计划生育,大学录取和就业实行优惠政策。政府向少数民族提供低息贷款和补贴,并设有少数民族地区的特别发展基金。

最近几年来,政府的开发政策改善了少数民族的生活条件。据政府的统计,从九一到九五年,少数民族地区的年经济增长率为百分之十一。但是,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的收入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开发计划破坏了少数民族传统的生活方式,如西藏人和新疆西部维吾尔族人的生活方式。例如,最近在新疆发展旅游计划就常常关注于市场开发和投资机会,而忽略了少数民族文化和环境可能受到的负面影响。但是,还是有些计划因环境问题的考虑而被取消,例如在乌鲁木齐附近的天池建造铁路的计划。

在教育方面,政府试图制定反映少数民族愿望的政策。根据政府的统计数字,从九四年以来,有一千五百三十四万少数民族学生入学。在少数民族人口众多的许多地区,学校分别用普通话和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教学,学生可选择到使用其中一种语言的学校上课。这种做法的意图是保护和保存少数民族文化,但它的一个副作用是强化了一种隔离式的教育制度。在这种隔离制度下,少数民族学校的毕业生在寻找政府和企业工作的竞争中就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那些工作需要有良好的中文口语能力。那些少数民族学生在上大学前必须上中文课。

增加少数民族在政府和党内代表人数是中国共产党公开宣称的政策。官方报纸三月份报道说,少数民族干部的人数为二百四十万。许多少数民族成员担任地方性的领导职务,有些则担任有影响力的中央职务。但是,在大多数地区,少数民族被排除在具有真正的政治和决策影响力的职位之外。对于汉族干部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担任关键职务一事,少数民族常表反感。西藏、新疆和其它地区的少数民族曾数次示威反对汉人的统治。

在九六年,新疆的汉人和维吾尔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加剧,并发生了暴力冲突。据有些估计,由于近几十年来汉人在新疆的移民,乌鲁木齐的汉人和维吾尔人的人口比例从原来的20比80变为80比20,从而引起了维吾尔人的反感。汉族干部在新疆对政治和经济机构的控制也是造成紧张关系加剧的一个因素。虽然汉人的政策带来了经济上的明显改善,但维吾尔人坚称,他们只得到了很少一部分的好处。政府对分离活动加以严格的控制。宣扬分离主义的出版物遭到禁止,据报道,有人为此而被判处长期刑期。中央政府毫不含糊地表明,它不会容忍对共产党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的反对,并以武力和强化的治安措施来对付动乱。

第五部分 劳工权利

第一节 结社权

八二年的宪法规定有“结社的自由”,但对此的限制性语言表明,这项权利从属于国家的利益和共产党的领导。共产党控制着中国唯一被官方承认的劳工组织——全国总工会。独立的劳工组织均属非法。虽然全国总工会的官员承认,工人利益可能并不总是同共产党的利益一致,总工会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只是改善劳动纪律,动员工人达成党和政府的目标,及分发社会福利金。九三年的工会法规定,任何一级工会的成立需经上一级工会组织的批准。作为最高的工会组织,全国总工会没有批准任何独立工会的成立。试图成立或注册独立工会的做法遭到严厉的镇压。

全国总工会主要的注意力集中在国营企业的工人身上。工会法规定,工人可决定是否加入其企业中的工会。据官方估计,在集体和国营企业中,约有百分之八的工人出于自身的理由没有加入工会。没有报道说这些人因而遭到打击。过去十年的改革带来了企业形式的多样化,因而大幅增加了不属于全国总工会传统组织的工人人数。

中国非农业劳力的一半以上人数现在大都没有组织起来。他们不属于国营企业,而分别受雇于集体乡镇企业,私人和个人企业及外国投资的企业。在成长快速的乡镇企业中,只有极少部分工人加入了全国总工会下属的工会组织。在外资公司中工作的工人也有权组成工会,既使在经济特区的外资公司也不得例外,但这种工会必须从属于全国总工会。据全国总工会的估计,到九五年底,百分之九十一的外资企业中成立了工会。但工会在外资企业中的影响据传颇为微弱。

据可靠的报道,政府试图扑灭非法的工会活动。老资格的劳工人士刘念春在七月被判处三年劳教。刘在九四年五月因试图成立“保护工人权利同盟”而被拘捕,九五年五月又因在一份劳工权利请愿书上签名而再次被捕。劳工权益活动分子Li Wenming和GuoBaosheng也在十一月受审,但到年底时尚未被判刑。

九四年三月,有一份请愿书在北京流传,它要求工人有“免于被剥削”,罢工和成立独立工会的权利。在周国强、袁宏兵和王家琪三人递交了这份请愿书后,他们被警方逮捕。周是北京工人自治联合会领袖韩东方的朋友。他在九四年九月被判处三年劳改,而其罪名却同请愿书无关。据报道,他在九五年因被控企图越狱而被加判一年。因为参加八九年的天安门示威,北京工人自治联合会的一些成员仍然在押,他们的实际人数不得而知。

国际劳工组织在九六年指中国政府未能保护在外国船只上工作的中国船员的人权和劳工权利。这一事件的原由是,国际自由工会联盟在九五年一月指责中国政府逮捕了向国际运输工人联盟求助的中国海员。这些海员要求国际运输工人联盟帮助他们改善其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中国政府将其中三名海员关押了二年半,并没收了他们的海员证件和资格证明。国际劳工组织结社自由委员会在其随后的建议中要求中国政府“不再采取歧视劳工的行动,尤其是不再逮捕和关押向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提出合法诉求的中国海员”。

写进七五年和七八年宪法的罢工权利在八二年的宪法中被剔除,理由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消除了无产阶级和企业主之间的矛盾。在发生停工和怠工时,工会法赋予工会同管理部门协商的中间人角色。从九三年开始,劳动部不再否认罢工现象的存在,但罢工仍然得不到官方的批准,有关罢工事件的精确数字不得而知。据一项非官方的可靠估计,九五年共发生了一千八百七十次停工事件。三月份,深圳一家合资企业的六百名工人罢工,抗议扣发工资和过多的加班。据报道武汉的失业工人多次在武汉市和湖北省政府大楼前静坐示威,最大的一次静坐有六百人参加。

一部调解纠纷的程序法已自八七年生效。其中包括调解,二级制的仲裁委员会,以及最后向法院的上诉。据官方的全国调解中心和劳动部的统计,劳工纠纷在九五年增加了大约百分之七十三。九四年的增加比例则为百分这六十五。劳动部官员表示,大多数的仲裁案件是由合同工或其雇主所提出的。在九五年期间,有二万三千起劳工纠纷案件提交由仲裁委员会处理。

中国没有特别的法律条文允许工人和非官方的工人组织同国际性的工会组织结成联系。

第二节 集体谈判的权利

九五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全国劳动法允许所有类别的企业工人参与集体谈判。该法律规定,所有类别的企业工人和雇主可订立个人或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可在工会或工人代表同企业管理部门之间订立,并需就工作条件,工资和工时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个人合同则必须符合集体合同中的条件。集体合同需在十五天内交由当地政府批准。到八月为止,大约百分之四十四的中国企业工人已正式成为集体合同工人。

到目前为止,工会和劳工官方只提及了少量的几次集体谈判的试验。官方的消息来源解释说,在中国的国营企业中,要想在劳工和资方之间划出明确的界限还面临意识形态和实际上的困难。全国总工会表示,由于外资企业的资方利益有明确的界定,集体谈判在那里实得最早。

(节略)

第三节 强迫或强制劳动

有些监狱和普通企业订立合同,让囚犯从事轻型的制造和装配工作。政府在九一年重新发布了禁止囚犯制造产品出口的条例。

九二年八月七日,美国和中国政府签署了禁止囚犯劳工产品贸易的备忘录。九四年三月十四日,双方还签署了一份合作声明,为实施该备忘录制定了详细的工作程序。尽管合作声明签署最初曾有助于同中国政府建立更有成效的关系,但最近的合作关系却颇为有限。在九六年,中国政府只允许美国海关到一处监狱检查劳动设施。由于多次拖延对监狱劳工设施的查访,人们对中国政府实施备忘录和合作声明的诚意产生了疑问。

除了关押经司法程序判刑的囚犯的监狱和劳改营之外,政府还设有关押非经司法程序判刑的囚犯的劳教营。劳改营的囚犯通常必须工作,但中国政府称劳改营并非监狱,因而不同意美国根据九二年的囚犯劳工备忘录对它们予以查访。国际人权组织和报纸的报道表明,至少有一些审前在押者被要求劳动。

大多数的消息认为,在监狱系统的轻型制造工厂中,其工作条件与普通工厂的条件相类似,但在监狱系统的农场和矿场里,其条件可能十分恶劣。象中国的许多工作场所一样,安全不在优先考虑之列。监狱系统工厂的工伤数字不得而知。

第四节 儿童就业的最低年龄

全国劳动法规定,“任何雇佣单位不得招收低于十六岁的青少年”。劳工法第九十四条还规定了对雇佣未成年人的单位的处理方法,包括行政审查,罚金和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还规定儿童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有权得到其父母或监护人的赡养。十六到十八岁之间的劳工为“青少年工人”,他们不得从事某些体力劳动,包括在矿井工作。

劳动部负责执行有关劳工的法律条例。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所有行政单位必须设有劳动检查部门。但是,非国营企业的快速成长超出了政府管理机构本身的演进,造成了劳动检查和法律执行的不足。在较为贫穷的边远地区,农业中的儿童劳工现象十分普遍。对那些在大约十三岁时小学毕业的孩子来说,他们很少有别的出路。

但是,供过于求的巨大的成人劳动力资源把雇佣童工的好处减少到最低程度。大多数独立的观察家同意中国官员的说法,即在正规的企业中,城市童工相对来说是一个很小问题。有些省份中学生退学率的升高,加上各种小道消息显示,青少年可能正越来越多地受雇于不经政府管理的经济部门。有报道说,据政府估计,年龄在六到十四岁、并在九五年没有上学的儿童人数在一千三百万到二千四百万之间。根据这一报道,有人估计约有一千二百万儿童在全时工作。

第五节 工作条件

(节略)

(吴牟人[译])

【北京之春】1997年5月号-特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