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下旬,我收到刘晓波先生发来的《零八宪章》(征求意见稿),仔细拜读,深感此文理性、平和,富有建设性;反对专制,崇尚民主自由人权的普世理念,强调司法独立,是继续改革开放的良药,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呼出了我的心声而签名联署,其中已有我景仰的前辈于浩成、张思之、张显扬、鲍彤等先生签名,甚感欣慰。我把此文发给1957年的右派分子铁流和陈奉孝先生,他们连夜回复:“百分之百赞成!签名!”

12月11日,我阅览《新世纪新闻》电子邮件版,看到刘晓波先生因发起和签署《零八宪章》竟被警方带走,极为震惊和茫然。

随即,铁流和陈奉孝先生来电话,要我注意安全,并转告一位右派老人因我未征其签名的责怪之意。年轻的江伟律师见到其中有我的签名而来信:“日前读了《零八宪章》感到很好,我权衡利弊得失,考虑了两天,没有签名。昨天我为刘晓波先生被带走,撰写博文向他和所有签名者致敬,如你能见到刘晓波和张祖桦先生,请代为致敬。”我连续两个晚上到刘晓波先生家探访,看其是否已经回家,但其门窗紧闭,没有人。保安员说,他尚未回来。

俞梅荪:刘晓波被警方拘禁150个小时仍无说法

刘晓波先生家的大门口,他家住在502室(5层)。

12月13日,晚上8时,我又来到刘家,终于见到其夫人刘霞女士。当她谈起那晚的情形时仍惊恐未定地说:“8日晚上11时,警察突然闯进,要把晓波带走,还要其签字,他不肯签字而僵持起来,10多个警察气势汹汹,站满屋里,把我吓懵了,我怕他挨打,极力要他签字。他被带走后,警察开始抄家,折腾到次日中午完事。其间,警察有的走,有的来,一直有10多人。”

我问,警方把晓波先生带走的理由或罪名是什么,是否给以《拘传证》等法律文书。

她说,警方没说任何理由,没给我任何法律文书,只留下三张查抄物品的清单。

《北京市公安局查抄物品清单》是用多层复写纸写的,一式几联,留下的是最后一联,字迹浅而模糊不清,只能看出大致轮廓,未见查抄经办人的签名。如此不清楚的《清单》,日后怎能作为索回物品的凭证?

刘霞女士无奈道:“抄走的东西是不会还的,过去抄家均如此。”

《清单》上列着39项物品,经她提示,我辨认出:电脑3台、光盘11张(似有“六四”内容);书和打印文稿39本:《寻访六四死难者》、《赵紫阳在软禁中的谈话》、《中国教育战略》、《情义无价》、《为了中国的明天》、《末日幸存者的独白》(刘晓波10年前的著作)、《爱情是怎么来的》(刘晓波1980年在大学时的手稿),其他均无法辨认;杂志21本:《开放》14本、《动向》3本、《争鸣》2本、《前哨》1本、《圣山》1本,都不注明期号。

刘霞女士伤感地说:“晓波被带走已经120个小时,仍然杳无音信,没有任何说法,不知关押在何处,明后天要设法给他送换洗衣服。他这回是5进宫了,前几回是:1989年因”六四“坐牢18个月,1995年被警方带到北京郊外软禁8个月,1996至1999年在大连劳教3年,2004年秋冬因牵头撰写《人权报告》而被抄家并被派出所拘禁。”2004年秋冬他刚被释放,我到他家,见其电脑被抄走,邀他来我家上网。

我把在网上看到,从刘晓波先生被带走的第一时间起,鲍彤等著名前辈和获悉此消息的众多人士,纷纷以各种方式,积极呼吁警方立即将其释放,在《零八宪章》上签名的已达2500人,告诉刘霞女士。她很欣慰,因家中电话被掐断,对此全然不知。我拿起桌上的话筒,果然都是杂音。

警方迟迟不给一个说法,关心国家前途和命运,关注刘晓波先生安危的人们,却积极行动起来,给警方一个严正的说法,那就是:倡导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共和、宪政的《零八宪章》何罪之有?!它是国人百年的追求与梦想!

刘晓波先生为此蒙难,成为传播与普及《零八宪章》的一个悲壮开端,越来越多的签名者坚毅前行,是对他的有力声援。刘霞女士说:“向一切关心晓波的人们表示深切地感谢!”

14日晚,本文成稿之际,我又去刘家,其门窗紧闭没人,刘晓波先生仍未归来。现在,他被拘禁已达150个小时,仍无说法。

(本文定稿于2008年12月15日晨)

附:警方必须严格遵守的有关法律规定

《宪法》

第五条: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俞梅荪注:上世纪80年代,我在人民大会堂多次看到彭真委员长在各种会议上,总是先翻开《宪法》单行本,抑扬顿挫地宣读这一条,之后再开始其各种切中时弊的讲演。)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一百一十四条: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于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

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警察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第三十三条: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者为法律学者、自由撰稿人,居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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