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9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判处刘晓波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于这一判决,我感到无比愤慨!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对刘晓波先生的重判是“在这个精心选择的日子,中国执政当局作出了一个最无耻,最野蛮,最不得人心的判决!”我对这一判决给予严正谴责和强烈抗议!

二、世人皆知,刘晓波是因《零八宪章》而获重刑。我作为《零八宪章》的主要起草人和首批签署人之一愿意承担我应负的所有责任。这一点我从2008年12月8日被警方传唤到之后的历次联署签名中已多次明确表达。2009年12月1日,国保警员就《零八宪章》公布临近一周年找我谈话时,我再次申明:我早就做好为《零八宪章》坐牢的准备,我愿意陪我的好友刘晓波一起坐牢;同时,我再次要求立即无条件释放刘晓波。

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晓波的《刑事判决书》中:本人十分惊诧地看到这段文字:“证人张祖桦的证言证明:他与刘晓波于2008年年底共同制作完成了《零八宪章》,他也征集了签名,后刘晓波将《零八宪章》发表在境外网站”。这根本不是事实。2008年12月8日我被警方传唤时,当主审警员问到其他人包括刘晓波是否参与起草《零八宪章》时,我的回答是:“不知道。你们跟我打了这么年的交道应该清楚我的原则:我只回答我个人做过的事和相关问题,其他人的事不要问我,我也不会回答。”(参见附:张祖桦“传唤、抄家亲历记”,载开放出版社《零八宪章》[珍藏本] )而且12月8日警方同时抓捕我和晓波时,《零八宪章》尚未公布,我怎么可能指认“刘晓波将《零八宪章》发表在境外网站”?显然,这个说法是毫无根据的。

注:此声明提交给刘晓波的代理律师作为本人的证言。

张祖桦
2009年12月26日

附:张祖桦:“传唤、抄家亲历记”

【维权网】200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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