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八宪章》于2008岁末始成与联署后,刘晓波被旋即关押一年有余至今,于2009年12月23日经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审理,并与25日作出一审判决。
从“一审判决书”所列所谓“罪行事实”(6篇文章与《零八宪章》中的“只言片字”)及其重判11年的“法律根据”言,既明显违宪,又抵触中国政府早已签署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再一次倒退到“因言治罪,践踏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时代。由此重开“恶法恶例”,国内外舆论对此强烈谴责,应该说既在预料之中;又在国人期待宪政改革行法治民主政治的预料之外。
与时俱进还是政治倒退
说其在预料之中,是与大陆这一年多来呈献的种种迹象相关联:随着世界性金融/经济危机的冲击而凸显的国家/社会问题与深层矛盾冲突在加剧;惩罚“贪官污吏”与“打黑除恶”固然颇得民心,但同时也加剧了权力冲突与体制痼疾性危机;一年多来在当局加强“治民”整肃舆论(特别是网络)的同时,在诸多地区与藏疆等民族区域,事态频发而险象丛生。所以,刘晓波案实是“防民于口胜于防川”的一个政治刑案的典型案例。刘晓波曾经被当局判为“六四黑手”,20多年来,一直置个人艰难处境于不顾,历经数次关押,常年监控,而敢于坚持执言抗争,公开批评政府的,矢志执着追求自由民主信念的人。所以,这次遭遇当局重判,也可以说是在预料之中!
但是,这一次的审判与判决,仅就法律事实与判决根据言,却是一起明显荒诞与于法于理不合的“政治迫害”类判决!尤在所谓“60/30大庆”之后,获得经济改革成就与一定程度社会转型之今日,并声称要依法治国的当下,而再生此“以言治罪”之恶例,真正是匪夷所思,令国人汗颜,令政府失信于天下。
异议的表达:当代宪政法治的底线
其实大凡关注时事,阅读过刘晓波大量时论文章的人而又熟略网络时论情势者皆知,刘晓波虽时有批判时政尖锐之辞/篇,若统而观之,则当属比较温和理性之说。就其参与起草的《零八宪章》论,也是极为温和的“政治改革(理想型)纲要”,并为大陆与全球众多有志于中国进步的理性的名人志士所认同(仅以大陆联署人303位与迄今签署人已逾万人以上可视之)。若论政治变革类主张与纲要,网络时代实不计其数,乃30年变革与时事变迁之大势所趋,时代潮流所致。芸芸学子众生所欲所为,彰显出中国数代人的赤诚与矢志执着追求国家宪政民主法治制度实践所在。
故倘若刘晓波案“罪成”,将再次令当今华夏赤子寒心,足令普天之下不齿!再若大陆政府执法系统据此论案,不知又要有多少人面临身陷牢狱之灾的政治恐惧之下?此有违当局改革与法治建国之宗旨,实令世人有时光倒流,重回“文革时代”,再度迫害“民主墻”志士之感。这究竟是标示出“政治文明进步”还是“逆流”?若道尽其实质:实在是大陆中国政治与法治关系倒错所致!有法而不知其法意公理何在?有宪法而不行宪政,更不知当今世界宪政法理制度实践为何物!
由此论之,面对刘晓波案,无论刘晓波本人和“零八宪章派”;还是大陆司法/立法系统与中国最高当权者们,首要思考的课题(也是30年变革所未达之难题)在:当今之中国,需要彰显与标立之法律与宪政法理制度实践究竟何在?当代法治之本与法的精神何在?中国百年乃至千年之弊,实为政治权力体制/政治极权文化宰制之弊;中共当局试图再造“政治寒蝉效应”现象,实与中共专制极权宰制互为表里。若不能从宪法权利保障这一根本处解决/或曰“法与政治权力关系”的“彻底了断”,那么,中国政治之文明昌盛,可谓遥遥无期。其结果国家政治与社会冲突情势将愈行尖锐与严峻。
为此,中国朝野(无论当权者还是反对者)首当思考如何能在当代法治域(层面或境界中),厉行宪法权利保障与追求,以获得对传统政治(观念意识与政治情态)的超越,尝试在法的政治自由与法治化的国家政治经济游戏规则上进行“法的较量”与有制度建构意义的建树。籍此对30年改革开放之后的国家法治状况,进行全面彻底地反思审视与评判。
“宪章派”应坚定地追求“宪法权利”保障与《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实施
被告刘晓波绝不轻言放弃,自不待言要穷尽所有法律救济的可能;当然还有要求当局保证司法程序的正当公正展开,以及最终要在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方面获得“释宪确认”与宪政法理充分阐扬的效果。为此,“宪章派”可籍此尝试实现宪政法治实践意旨的初衷。而执政当局与整个法治系统也将面临一次真正的“法的审视”:究竟是要法治文明,还是继续政治专制残暴。
另一方面,倘若国人依然限于“常识之误”,这场官司,晓波绝无胜算,等待着他的只能是“牢狱之灾的苦难”!然30年华夏巨变,变革的时事情势皆已不容,如此“因言获罪”的冤案再度发生;更何况刘晓波(天下名士)皆如此,那么大陆亿万民众中,又要有多少人蒙受“不白之冤”。
因是之故,由于中国政治人治之传统的根深蒂固,加之马列毛之人治专政说的长期影响;缺乏政治自由与民权之法治根基(理念知识与制度实践传统)。所以,国人对始自欧美的近现代宪政民主法治的精髓:真正民本民权公民政治自由平等法理基础上的政治体制/权力体系建构与实施,多是视得其表而未知其详实。故有宪法、宪章而终不得其宪政民主法治之要。反之,当代宪政法理昭示人们要“认真对待宪法权利”,并为之不懈的努力争取与齐心协力来维护,由此方能彰显宪政法治的真功效,于民于国,皆为极善之举。从这层意义言,刘晓波案涉及的根本问题,乃是国家政治生活究竟是继续遭受权力意志的淫威,还是要由法治来规约?公民政治自由与权利平等是否真正受到宪法与法律保障?政治理念主张不同/政见歧义与反对派的监督等,究竟是中国挥之不去的“禁忌与政治罩门”,还是要由我们共同力争成为国家政治民主生活的常态?
换言之,民本民权,公民政治自由平等权利之基,倘若不能稳固与彰显,安能有效治国治官治政而行久远之治?当然,中国央央大国处于历史传统与近现代之特殊境遇,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以党领政”作为一定时期的过渡形态,某种意义上,有其存在的某种必然性。但百年不改,执政党若图国家长治久安,当谋“政改与还政于民”之决断。
励行法治根治中国政治体制痼疾
为此,励行宪政民主法治实为不二法门。而若行宪政民主法治者,不能容忍政治歧义者/政治反对派——实也匪夷所思;尤其是宪法保障的公民和平自由表达政治主张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信仰自由等,是普天之下千古不易之理,也“昭昭然”明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中;而所谓党的领导,不言而喻是在宪法与法治之下的执政,其统治的合法性最终仍然要留待人民的真正选择。
中国政治体制之痼疾在“权大于法”和绝对权力不受制衡,既为中共统治的历史所验证,也为当前执政党政纲所试图扬弃。由此而论,刘晓波案“以言治罪”实是改革30年后的一股危险的逆流,与胡温“新政”及其国人普遍地期待相逆,更与新世纪大国崛起和实现台海两岸整合之大势不相合。
其实若依中国历史/社会之积习与当下政治情势言,绝大多数民众和政治变革的主张者们都是在扬弃了暴力革命意识,主张和平变革与转型的政治诉求下提出政治理念主张与纲领的。刘晓波与《零八宪章》派的行为与意旨恰恰是最好的明证。
对《零八宪章》派与中共当局的双重挑战
刘晓波案既是当局/司法系统对《零八宪章》派的挑战;同时也是对中共执政者当局自己的一大挑战:若真要致力于中国宪政民主与文明政治变革者,有作为有魄力的应对与处置:当在因势利导,深为筹谋;若从法与制度建构层面言,当籍此类案件,改弦更张,作出明快的正确决断与宪政法治之制度法理根基的建构!纵观世界宪政法治史,以宪法性案例创制,彰明当代制度法理者,不乏其例。中国能否有真创造力,端视当局与国人是否有真知卓见而又有创造性实践行动之魄力。
大陆最高法院与立法机关,若能依当代宪政法理诠释并弘扬宪法精神,消弭此类政治案例的历史痼疾。彰显当代宪政法治之“新政”!那么,中国当下之政治体制——宪政难题,终有可转圆与平和改造之可能。
当代宪政民主法治之“新政”,实为民之所欲,世之所趋。凝结着中国始自洋务运动以来,百年宪政实践追求的“血的经验与教训”;而若要成其事,功必在朝野合力,矢志不移的追求——当代中国国家制度创新。相形之下,所谓“中国绝不搞西方那一套”的意识与说辞何其浅陋?虽刘晓波及其宪章派之《零八宪章》尚非上陈完美之作!然毕竟是国人自己有益的构思创意与追求。执政当局者,惟深明事理,顺应大势,因势利导,促其升华,方为至善之举!
由此,首在保障言论自由,尤其是“政治主张的和平表达”,以求“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和绝不“因言治罪”之政治昌明与真正和谐的国家政治生活境界。从而寻找到一条迈向中国政治和解、协商而合作发展的正确道路,以化解长期政治体制之弊端与冲突难题,从而走出朝野诸多政治主张对立的困境,迈向和平宪政转型与长治久安的和谐社会建构,这真正是机遇难求的选择!
30年改革开放大势似已不可逆,端视中共当局是否能够和如何寻求到政治体制瓶颈的突破口。刘晓波案及《零八宪章》的挑战,可能就是又一个极富宪政意义的政治标杆:这将是一起真正的民意测度,人心向背与国脉所系之政治案例所在。也极可能是对胡温“新政”的最大考验,成为中国宪政与政治变革的一个转折点!何去何从,国人都拭目以待!
(2009/12/29草,2010/1/5修订)
(比利时/黄永森)
【北京之春】201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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