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2003年4月25日报导了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一案:孙志刚,男,27岁,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20多天前,应聘来到广州一家服装公司。3月17日晚,他出门去上网时,因没随身携带身份证,被带至派出所,又被派出所遣送收容站,三天后死于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广州市脑科医院的江村住院部)。根据报导和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孙志刚死亡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被打至死可能性极大,尽管民政局认为收容站不可能打人。
许多事实证明,收容站打人本属家常便饭,比打人更为恶劣的事件比比皆是。也是广州,前不久刚发生过收容车上掉下5人2死1伤的恶性事件;还是广州,一未带身份证的湖南籍女青年,在广州火车站被巡警送进一家收容性质的精神病医院待遣时,遭到众多“暴徒”轮奸……这些都是公开报导过的。根据各地媒体特别是网络透露,近年来一些城市在收容、遣送“三无”(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务工证)人员的过程中,体罚、殴打、抢劫、粗暴驱赶民工、将正当就业者当作“三无”人员遣送等现象,所在多有。还有乘警与收容所交易致人死亡、收遣站与犯罪分子合作经营“小姐”生意的呢。
在新闻受到严厉管制、网络受到严密监控的情况下,加上收遣的多是“无知无能不懂法不会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农民,已暴露出来为人所知或引起注意的问题,肯定只是冰山一角。孙志刚的遭遇,只不过是千千万万民工同胞和父老乡亲命运的一个缩影。每当看到听到“有关部门”“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加大收容遣送工作的管理力度”的豪言壮语,看到听到他们年终总结的成绩单上“收容遣送各类被收容人员”多少多少万人次,我就禁不住惊怒交集,不知那些枯燥而逐年急升的数字,凝聚了多少血泪多少悲剧。
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规定:收遣工作主要目的是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是一种社会救助和维护城市形像的行为。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将遣送对象扩大到三证(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不全的流动人员。此后收遣工作逐渐演变为限制外来人口流动、配合打击刑事犯罪的一项行政强制措施。同时,随着适用对象的扩大,它已成为收容站工作人员乃至集体赚取外快、充实小金库的普遍手段。向被收容人员收取“生活费”、“遣送费”、城市增容费等各种杂七杂八的工作经费,已成为各地不少收容部门的主要日常工作。
如果一项措施一种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持续纵容鼓励执行人员和执行部门的为非作歹,对民众对社会弊多利少乃至有害无益,那么,不论打着多么堂皇的幌子,都是违人情侵人权反人道逆人心的恶制(度)恶法。收容遣送制度无疑就是这样一种侵犯人身自由人身安全、剥夺公民合法权益并已彻底丧失其正当性合法性的“恶制”:
一、它剥夺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择业自由,同时还侵害了公民的经济权力。收遣的目的纸上写着“教育、救济、安置”,实际操作中早成了个人和集体创收、非法羁押公民的手段。
二、从收容遣送的对象而言,不管是流浪乞讨人员还是三证不全人员,都不是违法犯罪分子,不应把收遣当作配合打击刑事犯罪的工具;从收容遣送的主管部门而言,民政部门不是执法机关,无权限制人身自由。
三、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及各地的“土”规定,既非法律,又未经全国人大授权,严重违反了《宪法》和《行政处罚法》《立法法》。《宪法》35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立法法》第八条:“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收容遣送这个唯我独有的法规,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或许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不能排除它有一定的正面效应,但时至今日,早已是弊端百出,彻底背离初衷,与救助、教育、服务毫无关系,反而把贫弱群体当鱼肉、当猪羊、当罪犯,当成绑架勒索的对象,把执行人员变成恶棍暴徒鹰爪孙,把执行部门变成藏污纳垢违法乱纪之所!
一个“办法”实施了数十年,弊端百出,并且总是人为地制造苦难,仅指责部分人员素质低下,是难以卸责的,仅仅依靠修修补补去“完善”它,是无济于事的。成绩最大,抵偿不了它巨大的危害,抵偿不了它对民心国本的伤害!现在,是到了必须立即彻底废除这个错误乃至邪恶的法规本身的时候了。
至于流浪乞讨人员,只能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保体系和福利制度去解决,在此之前,应由民政部或有关慈善组织为流浪乞讨人员和无家可归者按照自愿的原则提供最低限度的食品、水和卫生治疗等救济,而不是如狼似虎地把他们抓起来进行杀贫济富式的敲榨!
为了有效阻遏孙志刚之类及其它种种悲剧继续发生,为了维护和保障广大弱势群体特别是民工的合法权益、人身自由,为了我们每一个中国人的尊严,让我们共同来质疑这个变救助为敛财、变造福为造祸的收容遣送制度。同时,呼吁有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查清孙志刚之死的真相,严惩凶手!
联署:余樟法、胡平(美国)、刘晓波(北京)、杨支柱、洪哲胜(美国)、徐水良、陈岩锋、赵达功(深圳)、张晓强(山海精)、罗永忠、李槟(槟郎)、杨银波(重庆,斗志)、兰钧(西安)、王志泉(广西)、殷玉生(洛阳)、吴晓波(上海)、李英强(山东)、沈吉权(宁波)、张勇(湖南)、张昌斌(宁海,张青帝)、梁泉(广东)、邱立胜(浙江)、吴狄豹(浙江)、吴昌亮(上海)、王继海(上海)、张自立(福建)、刘建强(深圳)、刘庆洲(北京)、徐锡亚(宝鸡)、宋先科、张玉波(黑龙江,长风)、刘二安(河南)、郑年怀(北京,淮生)、杨军(上海)、张旭东(河南)、沈海平(上海)、傅斌(江苏)、张奕中(浙江)、马涛(湖北)、李勇(北京)、杨晓波(陕西)、朱毅(北京)、路江华(山东)、赵越胜(法国)、郑义(美国)、吴敖祺(重庆)、郭超(黑龙江)、茉莉(瑞典)、傅正明(瑞典)、曾建元(台湾)、杜导斌(湖北)、高寒(海外)、朱国健(杭州)、王剑舞(安徽)、张勇(福建)、李健(大连)、徐学海(江苏)、张冰峰(北京)、曹建(重庆)、曹宇震(上海)、王晓宁(湖南)、何永勤(浙江,温克坚)、唐元隽(美国)、付申平(海外)、梁卫星(湖北)、王晓宁(湖南)、湛广(深圳)、陈立平(浙江)、葛师麟(罗浮山人)、戴素芹(山东)、曹凯(北京)、李之凌(南京)、李焱(浙江)、宋保卓(2M创始人)、林怡(福州)、戴培东(安徽)、吴凤清(天津)、戚钦宏(钦州)、张凡(上海)、于鹏(山东)、张秀荣(河南)、方言(山东)、陈成(宁波)、广州(王成)、杨春光(辽宁)、师涛(山西)、郭玉闪(北京)、张大军(北京)、彭远文(四川)、秦兵(北京)、李剑虹(上海)、李彪(江苏)、徐建新(江西)、严辉林(福建)、姜福祯(山东)、王羽(沈阳)、姜超杰(吉林)、刘利民(成都)、朱静(四川)、石超鹏(东莞)、田晓明(丹东)、戴人初(衢州)、蔡卫和(法国)、冯征修(京不特,丹麦欧登斯)、白新民(美国圣地亚哥)、周明安(珠海,南城游子)、卿海(广东)、李芝强(云南丽江)、黄小强(河南)、毕敢(广东)、张颖、杜义龙(北冥)、林亮(武汉)、王立军(沈阳)、周国强(北京)、宋晓军(北京)、叶顺(北京)、李培庆(山东)、李芝强(云南)、潘东明(浙江)、徐高金(江西)、许平(深圳)、梁二蓉(深圳)、许可证(深圳)、吴勤标(福建)、秦耕(海口)、庄苓(广州)、许廷云(广州)、董立群(福建)、白燕(广州)、张德志(湖北)、刘军(河南)、李军苏(湖南)、高翔(上海)、皮介行(台湾)、胡宇曦(天津)、黎正光(四川)、陈嘉(上海)、周志勇(广州)、郑景峰(深圳)、曹殿发(吉林)、崔贤(广东)、赵光达(贵州)、张灯才(深圳)、杨轶刚(南昌)、赵玲(北京)、王长荣(北京)、詹振松(福建)、王登举(云南)、刘永东(贵阳)、吴天禄(福建)、张健(福建)、张雄(上海)、郑在天(白色恋人,海南)、刘启武(广东)、王洪涛(大庆)、吴双(福建)、王兴(浙江)、童屹(美国)
2003、4、26
【北京之春】2003年6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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