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28日,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审判。虽然判决结果还没有宣布,但是根据以往以言治罪的惯例,这四位不到30岁的年轻人很可能面临长达十年以上刑期的判决(《刑法》中规定“颠覆政权罪”最少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我们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以言治罪和有违司法公正的冤案,理由如下:

1、违反《宪法》。《宪法》第35条宣布公民享有结社、言论等自由权利,而刑法却以“煽动罪”、“颠覆政权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对宪法做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否定。此案中的四位被告正是受到这种违宪起诉的公民。起诉书列举的所谓犯罪事实主要包括:非法秘密组织“新青年学会”,其章程和誓词的宗旨是“积极探索改造社会之道”;该组织多次秘密集会,讨论改变现政权、重新建立自由化的社会制度等问题;筹划在全国建立分会,创办网站;发表了《新公民》、《怎么办》等文章,说“中国现在的民主是假民主”、“结束老人政治、建立青年中国”。

然而,这些都不能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事实。“新青年学会”的章程宣布它的宗旨是“积极探索改造社会之道”,任何有正常理智的人都会判断,“探索改造社会之道”并不等于“颠覆国家政权”,而是通过“思考”、“交流”、“学习”来寻找改造社会之道。法律只能管理人们的外在行为,无权管理人们的思想。一个人无论如何思考,无论得出的结论正确与否,只要是在思考,没有将自己的思想转化成社会行动,法律就无权干涉,现行法律并没有荒诞到规定“探索罪”的程度。

同时,起诉书没有提到这些事实:新青年学会成立于2000年3月,当年8月就迫于安全机关的压力自行解散了;它的成员开始时只有5人(其中四人还是中共党员),最多时只有8人;所谓“秘密”会议,不过是几个人在人来人往的北大未名湖畔和人大嘈杂的学生食堂就餐时的议论;建立分会,也只是个别人的提议,没有组织的决定,也没有分会;创建网站只是注册了一个域名,由于300块钱的经费太少,停止了运作;《新公民》、《怎么办》是其中一个爱写作的成员,将自己撰写或摘录的文字,没有与他人讨论就贴到了网上,并非组织的行为;而“假民主”、“结束老人政治、建立青年中国”,只是一种评价和可以有多种解释的主张。

起诉书也没有提到:这些年轻人只是表达个人的观点,在热烈的争论后,并没有试图表决形成任何组织性决议。尽管这种交流不符合官方的胃口,但他们有言论的自由。言论自由的精随就在于可以发表不同政见,包括批评政府、领导人和社会制度。

2、证据充满歧义和可疑之点、审讯过程中或有逼供。在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中,最有证明力的是新青年学会的章程、誓词等书证和证人的证词,而这些证据恰恰证明了被控方无罪:“新青年学会”只是一个学习、讨论、交流的团体,而不是一个行动的组织。

为了证明颠覆国家政权罪名成立,控方还出具了三个曾积极参加新青年学会的证人的证词,这些证词介绍了四人在“秘密”会议上的争论和观点,例如民主与自由谁更重要,自由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美国的三权分立是不是一种好的制度,是和平演进还是暴力革命等。然而,凡是认真学过法律的人都应该知道,那三个证人在法学上叫“污点证人”,他们的证词是有瑕疵的,并没有高于书证的证明力。道理非常明显:如果“新青年学会”真是犯罪组织,三位出具书证的人也是犯罪嫌疑人。任何人都不禁要问,他们为什么没有被起诉,中间是否有某种交易,他们是否在巨大的压力下做了违背自己意愿的表述?

正如辩护律师们在庭上指出,三个“污点证人”的证词自相矛盾,例如,其中一份证词前面说徐伟主张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解决中国问题,后面却说主张农民起义。他们的证词中有许多“我认为”、“我想”、“好像”、“某某是什么观点”之类主观而含糊的说法,在叙述顺序上惊人的相同,最后都要对新青年学会“宣判”:“我认为新青年学会是一个非法组织,目的是颠覆国家政权,反党反社会主义”等等。而法律只能承认客观事实,不能承认“我认为”、“我想”、“好像”这类主观认定!

由此,不能不让人怀疑,三位“污点证人”的证词,是在什么情况下产生的呢?是否有逼供或诱供?被告人杨子立在法庭上证实说,预审人员曾罚他连续站了6个小时,逼迫他承认自己主张发动农民起义。辩护律师也在庭上宣读过审讯笔录中预审人员某些明显带有逼供性质的话。这是一种并不陌生的迫害手段,历次政治运动整黑材料的构陷记忆犹新。

辩护律师在庭上数次要求传唤那三个证人出庭质证,但遭到审判长的拒绝。法律规定,一切证据必须当庭质证,被告人有权要求质证,法院有义务传唤证人。这本是正当法律程序的要素,不经正当程序,很难作出公正审判。

3、“腹诽罪”违反现代法治精神。

控方不仅用有瑕疵的、有逼供嫌疑的、不许对质的证词,还用“妄图”一词来证明被控方“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却拿不出能够证实“妄图”的有力证据。退一步讲,即便被控四人真有“妄图”,也只是一种愿望而不是行动,并不构成犯罪,因为现代法治中没有“妄图罪”!只有在无视法治的年代,才会有人惨遭“妄图罪”的政治迫害,如中国历史上曾有过的“腹诽罪”,1949年后也曾数度滥用,胡风反党集团冤案中的许多受害者,证据仅仅是私人日记和私人通信。在胡风冤案已经平反了二十年的今天,重蹈胡风冤案的覆辙,是又一次倒退向极左专制的时代。因为文明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即思想不能构成犯罪,法律不应追溯既往。

4、中止以言治罪的司法迫害。改革二十多年来,执政党一直强调建设一个“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基本治国方略写进了执政党的纲领和国家宪法;开放二十多年来,政府一直强调和世界主流文明接轨,加入WTO是经济接轨,签署联合国保障人权两公约和在国际上开展人权对话是政治接轨,申办奥运会是文化接轨,采纳无罪推定是司法接轨……在这种全面接近现代文明标准的接轨努力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决不应该不断地用践踏人权和破坏司法公正的冤案,来败坏国家的形象和政府的声誉,延缓中国成为国际文明社会的合格成员的进程。在中国政府履行大国的国际责任而加入世界性的反恐怖联盟之时,更不应该让自己国家的公民生活在恐怖之中。

5、不要剥夺公民的合法权利和毁灭中国未来的希望。

这四位青年一向喜欢思索、关心国事、替弱势群体呐喊,在物欲横流的现实中坚持高尚的理想。读大学时,他们就做过许多有利于社会的善事,毕业后经常到贫困地区搞调查、帮助农民脱贫和提高乡村的知识水平;他们在北京曾经长期义务地为民工的子女奉献教育服务,为其筹建图书馆等等。这样优秀的青年知识分子是中国未来的希望所在,而现在他们面对的不是国家的爱护和激励,而是以莫须有罪名的迫害和打压。为保障个人天赋的人权、特别是言论自由权利,为了杜绝因个人冤案而导致家庭破碎,为了中国不再痛失走向自由、民主和富强的机遇,就必须给一切因言获罪者以司法上的公正对待。

我们呼吁:在判决还没下达之前,在亚太经合组织首脑会议即将在上海举行的前夕,为了避免他们遭受冤案和中国人权状况的恶化,也为了避免中国的司法机关再制造一起冤案,更为了最终废除以言治罪的制度恶习,尽快释放四位已经被非法逮捕、不公正审判、超期羁押长达七个月的青年,并释放一切政治犯、言论犯、良心犯。

签名人:包遵信、刘晓波、余杰、张耀杰、任不寐、廖亦武、樊百华、李柏光、王天成、马强、冉东

2001年10月13日

附录1: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四君子简历

附录2: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

【议报】2001.10.13总第11期
【大参考】2001.10.12
【北京之春】2001年12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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