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立、徐伟、靳海科、张宏海于2001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安全局秘密拘留,2001年4月1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杨子立和徐伟,20日批捕靳海科与张宏海,2001年9月28日,上述四人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受到北京市检察院起诉,这是他们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关押近6个月以来的第1次法庭审判,此后音信渺渺,至今没有作出判决。

虽然从实体法上法院没有足够的依据确认杨子立等四人上述罪名成立,但是,我们对于涉嫌制造冤案的国家机关及其上级依然怀有出于一种尊重司法程序的期待,因为中国毕竟还是宣称司法独立的。但是,这样的期待不是请求,更不是乞求,而是民意对政府的正当要求。我们提醒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和北京市高级司法机关:从杨子立等人被秘密拘留以来,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和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在侦查和审理阶段均存在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根据现有情况,至少存在下述铁证如山的违反法定程序行为:

1、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在秘密绑架杨子立等人的当天2001年3月13日,也同时秘密绑架羁押杨子立的妻子路坤,直到3月16日,才释放路坤,但是没有给她任何合法的法律文书表明此次非法剥夺非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事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5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但是检察院并没有履行法定的检察职责,没有审查安全局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2、《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但是,直到4月24日,路坤才看到杨子立的批捕书,而且只是让她看一眼就收回(其他三人情况类似),也是不留下任何法律文书,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3、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于2001年9月28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杨子立四人案,作为一起公开审理的案件,北京市一中院本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5项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但是,法院没有按照上述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并且在开庭审理时非法限制旁听公民进入法庭,只有极少数人有幸进入法庭,甚至被告人的家属也险些未能进入旁听席,在路坤与王英(徐伟的女朋友)的据理力争下,才勉强允入;

4、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于2001年9月28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杨子立四人案,因此受理案件的时间应当早于这个时间,《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在法定程序内,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审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半月,即从受理(而非审理)之日起到判决不得晚于2001年12月13日,但是至今2002年1月28日已经超过整4个月尚未判决。因此,北京市一中院明显违反法律程序。

5、检察院是法定的检察机关,理应担当起法定职责,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但是,在一中院存在上述如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行为的情况下,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依然保持沉默(如果没有沉默,为何不公布?),检察院也违反了法定程序。

上述程序违法行为已经是铁的事实,上述各机关没有任何借口可以为自己辩护。虽然至今还没有明显证据证明上述机关在此案的执法、司法过程中存在着上述事实以外的程序违法行为,但是并不意味着他们仅存在着上述程序违法行为。我们呼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做好监督辖内执法、司法活动的工作。

由于程序上的严重违法,北京市第一中院继续审理此案已经于法无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我们敦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北京市高级法院责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裁定立即释放杨子立等四人,并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2002年2月7日

呼吁人签名(本公开信是完全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签名)

排名以姓氏拼音为序:李柏光(自由撰稿人)、刘晓波(自由撰稿人)、冉东(自由撰稿人)、王天成(自由撰稿人)、萧瀚(自由撰稿人)、余杰(青年作家)。

【大参考】2002.02.08总第1470期


0 条评论

发表回复

Avatar placeholder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