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利是人的天性,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定、私有制和市场经济,皆建立在这种天性之上。由于先天的自利,理性人追求以最小的成本换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合情合理的因而也是道德的;也是由于先天的自利,保障私有财产不受任意侵犯的私有制,是人性的因而也是神圣的;还是由于先天的自利,保障每个人能够平等参与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是公平的因而也是有效率的。尊重和保护人的这种天性,就是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也就是善待人性的制度。
制度的自发演进和设计,既要在价值上符合人性又要在效率上最大化,除了为每个人提供公平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竞争规则之外,再无其他制度可以同时满足人们能对公正和效率的双重追求。换言之,到目前为止,人类所能找到的只有自由制度。有了这样的制度,公平的自由竞争中的那只看不见的手,才会使自利者在为自己创造财富的过程中,受到外在竞争和内在良知的双重制约,不自觉地达到主观为己而客观造福于他人的社会效益,利己和利他才能统一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公平交易中。久而久之,以自利天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就会形成以“信誉”为核心的商业道德。是否有信誉,就成为能否合法合德地获利的关键。现代社会的义利之辩,不是褒义贬利,而是牟利者取之有道为义,取之无道或不择手段为恶。这个“道”,既要符合外在的法律规定,又要符合内在的良知自律。
而当制度违反人性、提供不了公平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规则时,看得见的特权之手便取代了看不见的市场之手,人治秩序便代替法治秩序。自利者在发财致富的经济活动中,就会不公平地占有竞争资源,获得优先的和垄断的市场准入权,全无商业道德的为所欲为和不择手段就会大行其道,造成利己就必须损人必须危害社会的恶性竞争,使外在约束和内在自律荡然无存。从而,利己和利他形成水火不容、有你无我的尖锐对立,与之相适应的就是以“欺诈”为核心的道德沦陷。
要达到利己和利他之间的平衡,就必须对人的自利天性加以约束,使自利不至于沦落为损人利己的自私。因为,自利欲望天然趋向于永不知足,没有约束的自利必将发展为无限制的贪婪,贪婪就必然膨胀为不择手段的抢劫和欺诈,从而瓦解财富占用的道义基础,分配的差序均衡也将被打破,市场秩序和商业道德也必然随之崩溃,整个社会就将被霸道和厚黑所吞没。
在这样的丛林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唯一纽带,不是平等交易而是恃强凌弱,不是诚信而是欺诈,强势者对弱势者的唯一感情是轻蔑,弱势者对强势者的唯一感情是嫉恨。而依靠不正当手段的单方面获利,从价值的角度讲是不道德的,从效益的角度讲往往只能是一锤子买卖,极少数人的一夜暴富大都只能维持一时。从每个人和社会的长远利益的角度讲,对任何人都没有好处。
2002年7月16日于北京家中
【刘晓波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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