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相对于无法无天的毛泽东时代,邓、江时代似乎非常重视“法制建设”,已经把“依法治国”写进了党章和宪法。中国也似乎正在向法制社会迈进。官方更以法制的进步来标榜自己的政绩。但是,中国式法制的特点,不光是“有宪法而无宪政”,更是“有治而无法”。正是中国的宪法以及相关法律,肯定了一党独裁的合法性,使法律变成执政党维持其暴虐的独裁统治、打压异见和践踏人权的专政工具。这样的“法制”,与其说是“依法治国”。不如说是“暴政治国”,因为它恰恰在根本精神上,违背了法治的真谛,即具体的立法和执法违背了人类道义。

所谓的法治精神和人类道义,就是在现代文明的观念和实践之中得到普世公认的正义准则:“维护人的尊严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原则”。这些准则已经被写进《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孕育出两个国际性人权公约,并成为国际法律界的道义共识,如1959年在印度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上,通过了各国法学家共同认可的《德里宣言》。此宣言的精髓部份是法治精神三原则,其权威性不可否认:(一)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二)法治不仅要为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三)实施法治原则的必要前提是司法独立和律师业自由。也就是说,“人权至上”原则必须在立法和执法之中得到落实。只有基于“维护人的尊严”和“保障人权”的普世道义而制定的法律,才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否则就是“恶法”。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抵制恶法。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不服从运动的合法性之所在。

以此标准来衡量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无疑就是对现代法治精神的野蛮践踏,实际上是“恶法迫害”。无怪乎我的好友廖亦武在最近一次被成都市公安局传讯并抄家之后,在写给著名西藏问题专家王力雄的信中,近于绝望地感叹道:“恶法比无法更恐怖。活佛判死缓是‘法律’,不锈刚老鼠突然失踪也是‘法律’,我被抄家还是‘法律’,当年你在新疆被逮捕照样依据‘法律’,还有成千上万冤死、打死的人,都是依法办事……仔细想想这一桩桩、一件件,气都透不过来。”还有,杨建利、王炳章、方觉、何德普等人被捕、迫害法轮功的“邪教法”、迫害诸多异议人士的刑法中的颠覆罪、至今仍然压在8亿农民身上的户籍法和收容遣送法、针对整个社会的劳教法以及频繁的严打、北京幕后操纵香港政府以“国家安全”为借口的23条立法;也包括刘晓庆的私人房产在她还没有定罪之前就被公开拍卖、仰融的个人财产被辽宁省政府以国有资产流失的名义强制占有……

所以,中国社会的现代转型所急需的,不仅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依法治国”,更需要以“公民不服从运动”来改变现行的“恶法治国”。令人欣喜的是,近年来大陆民众的人权意识普遍觉醒,对多起恶法迫害人权的事件,都做出了程度不同的反应。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又为公民不服从运动的展开,提供了便利的平台。最近,针对“不锈钢老鼠”的被捕和阿安扎西的被判重刑,大陆民间做出了强烈的反应。最初的单独的、分散的抗议,逐渐凝聚成改名和签名的群体抗议,形成了网络上的“公民不服从运动”。而这,才是未来的自由中国的真正希望之所在。

2003年1月8日于北京家中

【民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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