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无法无天的毛泽东时代,邓小平、江泽民时代似乎非常重视“法制建设”,已经把“依法治国”写进了党章和宪法,中国也正在向“法治”社会迈进,官方更以法制来标榜自己的政绩。然而,中国式法制的特点,不光是“有宪法而无宪政”,更是“有治而无法”。正是中国的宪法以及相关法律,肯定了一党独裁制度的合法性,使法律变成执政党维持独裁、打压异见和践踏人权的专政工具。这样的法制,与其说是“依法治国”。不如说是“暴政治国”,恰恰在根本精神上违背了法治的真谛。

按照国际通行的法治标准,法的道义原则高于具体法律,乃为现代法治的母体。只有遵循“法之道义”制定的法律,才称得上“法治”,否则就是“有治而无法”,即具体的立法和执法违背了人类道义。

所谓的人类道义,就是在现代文明的观念和实践之中得到普世公认的正义准则:“维护人的尊严和保障人权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如果说,这些法治准则的最早文本还带有地域性和民族国家的色彩的话,如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那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当这些准则被写进《联合国宪章》,孕育出《世界人权宣言》和两个国际性人权公约之后,就已经成为普世正义和法治原则,也成为国际法律界的共识。如1959年在印度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上,通过了各国法学家共同认可的《德里宣言》,此宣言的精髓部分是法治精神三原则:

“1、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

2、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

3、司法独立和律师业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

也就是说,“人权至上”道义原则必须在立法和执法之中得到落实,只有基于“维护人的尊严”和“保障人权”的普世道义制定的法律,才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只有依靠这样的法治原则维系的社会秩序,才可以称得上现代的文明社会。否则就是“恶法”和野蛮社会,就不具有法律的普遍性和权威性,公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抵制恶法和改造野蛮社会,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不服从运动的合法性之所在。

正如英国著名自由主义者洛克所言:“如果人们在完全处于暴政之下没有逃避暴政的任何方法,他们就不能免遭暴政的迫害。因此他们不但享有摆脱暴政的权利,还有防止暴政的权利。”

以此标准来衡量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无疑就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踏。这样的“依法治国”,实际上是“恶法迫害”,无怪乎我的好友廖亦武在最近一次被成都公安局传讯并抄家之后,在写给著名西藏问题专家王力雄的信中,近于绝望地感叹道:“恶法比无法更恐怖。活佛判死缓是‘法律’,不锈钢老鼠突然失踪也是‘法律’,我被抄家还是‘法律’,当年你在新疆被逮捕照样依据法律,还有成千上万冤死、打死的人,都是依法办事……仔细想想这一桩桩,一件件,气都透不过来。”还有,近一年时间内先后秘密逮捕了杨建利、王炳章、方觉、何德普等人。

这种公然践踏人权的做法,依赖的正是一系列“恶法”及其执法机器:确立中共一党独裁体制的“宪法序言”;中共政法委凌驾于所有司法权力之上的制度;迫害诸多异议人士的《刑法》中的煽动罪和颠覆罪;已经压在8亿农民身上近半个世纪的户籍法和收容遣送法,针对整个社会的劳教法规以及频繁的严打,为了反腐败而内部出台的“双规”,还包括刘晓庆的私人房产在她还没有定罪之前就被公开拍卖……

当具体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违反了普世公认的法治原则之时,法律就不再是保护人权和维持秩序的社会公器,而必然堕落为独裁政权牟取一党利益的私具,“依法治国”就变成了“恶法治国”。

令人欣喜的是,近年来大陆民众的人权意识普遍觉醒,对诸多起恶法迫害人权的事件都做出了程度不同的反应。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又为公民不服从运动展开提供了便利的平台,2002年,在大陆的网络上,为了声援“天安门母亲”,为了抗议制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诸多因言获罪的无辜人士……出现了一系列网络签名活动。特别是去年年底,针对由于在网上发表异见而被捕的“不锈钢老鼠”刘荻和西藏高僧阿安扎西的被判死缓,大陆民间做出了强烈的反应,最初单独的分散的抗议,逐渐凝聚成改名和签名的群体抗议,这标志着网络上的“公民不服从运动”正在大陆兴起;最近,媒体披露了赴山东打工的四川民工徐天龙因索要欠薪无果而悲愤自焚,一批诗人挺身而出,发起网络签名,呼吁为自焚的民工讨还公道,在这六四后的中国还是第一次。

换言之,越来越多的年轻知识分子尝试着摆脱内在恐惧,让自由主义由书斋中的理念变成活在真实中的实际践行。

而这,才是自由中国的真正希望之所在。

2003年01月29日

【BBC】
格林尼治标准时间14:44北京时间22:44发表


0 条评论

发表回复

Avatar placeholder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