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我曾去过安徽农村,在泥泞的田间土路上,倾听著来自田野的政治设想。一位曾经带领村民上访告状的村小组长,也应该算是该乡的“农民英雄”(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他不愿暴露姓名,我也只能尊重他的谨慎)。他不仅对中共的农村政策非常熟悉,而且很有些自主的想法。他给我看了他自己设计的村民自治构想,还画出了县、乡、村三级组织的责权示意图。他建议:

(一)农村自治应该以自然村为基本单位,原则上撤销现在强制性组建的“大行政村”(以当年的“生产大队”为基础),如果自然村太小,想与其它村合并成一个自治单位,必须以自愿原则为基础。至于村级自治是采取民主直选还是其它形式,选择权应该在村民手中,根据每个村的实际情况和自愿原则进行选择。

(二)乡一级机构既不应该是国家的一级政权,也不应该是自治组织,而仅仅应该是县级政权的派出机构,是管理税收征粮、计划生育、治安等事务的公务员。这些公务员吃“皇粮”而不吃“民粮”(这个词是他发明的,很有智能),只管国家法律规定的事务,不能干涉村庄的自治管理。乡官吃皇粮,就替政府做事;村官吃民粮,就为村民谋利益;国家设在最基层农村的政权应该只到县一级为止,要说直选,县级行政官员才应该由直选产生。

(三)乡一级的医院、农机、电力、粮食等服务部门,应该由政府部门变成商业化的企业,面向农村市场,在公平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这样,既可以精简乡级机构及其人员,也可以减少官员们的腐败。

(四)为了确保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还应该允许成立“农会”之类的村民自治组织,也是由“民粮”供养,农会可以不局限于一村一乡一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农会既是村官施政的监督者,也是县级政权施政的监督者,甚至可以发展为全国性的农民自发自治组织,监督国家政权施政对农民利益的影响。他激愤地说:“如果有全国性的农会,我们农民能祖祖辈辈低城里人一等吗?能被农村户口钉死在土地上吗?”

这位村小组长最后说:在旧中国,安徽农村的乡村自治很不错,这得益于安徽农民热爱和尊敬读书人,即便现在安徽作为农业省比较穷,但是农民们想法设法供子女读书。在安徽,成功的乡镇企业很少,但是农村孩子上大学却不是什么新闻。升学率在全国农村应该名列前茅。他甚至知道,印度这样的民主大国,文盲率为60%,远远高于中国农民的20%。

真应该把这位村民请到城市里,专门给知识精英们上课,让那些至今还把农民视为愚昧群体的文化人,领略一下来自乡土的政治智能,城里的知识人实在没有任何理由不谦卑。对“素质底”的谬论的反驳,不仅来自党国英、周其仁、于建嵘等农村问题专家,就连最近出自中共智囊机构的“选举报告”,也驳斥了“农民民主素质低”的谬论。

事实上,国民素质低,特别是缺乏文化素质和民主政治知识,不过是御用精英的主观偏见和虚假判断,更是中共政权推延政治民主化的借口。而十几年村民自治的经验事实证明,中国农民这一知识素质最缺乏的群体,不但参加选举的热情很高,且成功地行使了选民的权利。其实,民主选举的内在动力主要是利益激励,行使选举权并不需要太多的书本知识,甚至不需要太多的民主政治知识,只要具有正常人的头脑和分辨善恶是非的基本能力,就完全可以成为合格的选民。即便是民主国家的农民(如印度),关于民主政治的知识未必就比中国农民高多少。原国家民政部基层政权司副司长王振耀,一直参与农村基层民主的推广工作,他用亲身经历说明基层民主的利益激励:“民主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是一种利益交换,你不把权力交出去他不给你钱。农民不是交各种提留吗?你不让他选,他会说:”你不是我选的,你来收什么钱?‘在这一点上,大家开始认识到没有民主这个社会就失控了。“(见王振耀在”北京天则所双周学术讨论会“上的演讲《中国的村民自治与民主化发展道路》)。

相反,就行使民主权利的实践操作而言,中国农民的实际知识肯定高于城里人,高于只会在书斋里谈民主的知识精英。中国农民的政治意识正在从皇权崇拜和党权强制向自主管理的方向发展。最近发布的关于基层选举的报告表明:对基层选举最缺乏热情的,恰恰不是被精英们指控为“素质低”的农民,而是城市中的各类精英本身。也就是说,无论是手握重权的高官还是学富五车的精英,谁把农民贬为“愚昧的一群”,谁就陷于最大的愚昧。实际上,大多数制造农民愚昧论的人,很有基于讨好政权的利益计算之嫌,他们是在用愚昧论来贩卖自己的私货。

现在,据多家大陆媒体的报道,十六大后的新常委会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准备启动新一轮颇有力度的农村改革,要触动农村的政权结构、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官方媒体也喊出了善待民工的口号。中共高官陈锡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证实:今年一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已经决定,停止对进城农民的各种歧视性的制度和政策,其中包括广为国际舆论诟病的户籍制、对“盲流”的收容遣送制度和强制关停民工子弟学校的地方政策……这位中共官员甚至用“恶政”来形容这些歧视农民工的做法。在广东、浙江、河北等地的户籍制大松动之后,最近北京、四川等地也已经开始向废除户籍制的方向迈进。特别是四川,除了省会成都之外,其它城镇的户籍基本放开。

同时,《21世纪经济报道》最近透露,当局正在酝酿一个重大的政权体制改革方案,有可能在5至7年内完成撤消乡政权的政权结构重组,由农民自治取而代之,至多设置县级政权的派出机构。而这,不正是那位安徽农民关于乡村政治格局的设想之一吗?

十多年的村民自治,显然有益于纵、横两个方向上的权力制衡,逐步形成相对独立的“乡行政而村自治”的政治格局。而在我看来,更重要的是村民权利意识和公益意识的觉醒。无论村民自治试验还有多大的弊端,也无论“党权至上”的体制让村民自治多么名不副实,但是,村民的权利意识的觉醒则是不争的事实。

自由主义价值观及其制度安排的基础,与其说来自对私有财产的保障,不如说来自对个人权利的保障,私有产权只是个人诸权利之一,尽管它是基础性人权。私产和个人权利之间的相关性,不在于有了私产就自动有了个人权利(正如有了市场经济不一定就自动产生民主政治一样),而在于通过积极的争取而使个人私产权得到制度性保障。没有法治秩序所保障的个人权利(自由)的优先性,即便拥有一座金山,这座金山也只能是暂时的不安全的,随时可能被剥夺;相反,有了对个人权利(自由)的优先性的法治保障,个人谋求私产的行为和私产的安全才能在根本上得到保障,即便只拥有一片面包,这片面包也是长远的安全的,除非拥有者自愿出让,否则的话,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无权强制剥夺。所以,对于宪政民主制度的建立而言,自利意识和权利意识都很重要,但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远比自利意识的觉醒更为根本,公共领域内的公法(宪政)远比个人领域内的私法(民法)更重要。没有旨在限制公共权力和落实公民的结社权、言论权、选举权的公法之保障,保护个人财产权、人身权、隐私权等的私法也不可能真正落实。最早的代议制发端于英国的《大宪章》,就是权利意识觉醒的结果,贵族们为了保障私产而成功地谋求到了部分公权力(独立于国王权力的议会权力),以此限制国王的权力和保护个人权利(财产权、人身权等)。

具体到改革以来的中国农村,如果说,经济制度上的大包干来自农民“求生意志”和“自利意识”的觉醒,那么,政治制度上的基层民主自治则来自农民的权利意识和公益意识的觉醒,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和个人财产安全,最终必然要求在制度上落实对具体的个人权利的保障,要求公共权力来源于民众的授权,要求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从而建立一种公正而稳定的公共秩序。

再具体到基层村民自治,首先,村民之所以积极参与民主实践,并非仅仅是为了从集体中获得某种立竿见影的物质利益,而是希望用自己的政治参与(选票、发言和监督)来创造一种公平而安全的公共环境,即村民自治的主要目标是通过行使个人的政治权利而建立起合理的乡村公共秩序。其次,村民参与基层民主实践的目的,当然也包括功利性的自利动机,有些人甚至就是为了个人或家族的利益最大化而在公共权力上寻找代理人,希望在今后的分配中从集体获得更多好处。即便如此,就政治制度对分配经济资源和平衡利益冲突的作用而言,在中国试验过的政治体制之中,基层民主自治无疑是最佳的选择——以一种合理、合法、和平且相对公平的方式来完成资源配置和平衡利益冲突。宪政民主制度就是在承认不同利益和不同价值的存在合理性的前提下,为处于不同利益集团和持有不同价值观的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提供了竞争公共权力的公平政治市场,为不同利益之间、不同价值之间的和平共处和自由竞争提供平等对待的公共规则,正如市场制度为人们提供竞争经济资源的公平市场一样。二者的公正性就在于:起点上、机会上和程序上保证了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平等——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不可剥夺的基本自由。

如果说,中共执政50多年来制造的最大人权灾难,是对农民的长期歧视和敲骨吸髓的剥夺,那么,改革以来国人人权意识的最大觉醒,就是农民的自利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通过二十多年的基层民主和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国农民已经意识到:对于自身的长远的根本的利益而言,自治权利的获得和行使远比上级恩赐的物质利益更重要。

2003年3月1日于北京家中

【人与人权】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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