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公权力的私有化

胡锦涛发表纪念82宪法20周年的讲话,中共执政后的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十六大后成为舆论热点之一的产权改革问题,在知识界引起了激烈争论。一批自由主义者强烈呼吁通过修宪来完成产权改革,但是,这种修宪呼吁,不仅受到来自新老左派的猛烈攻击,而且在自由知识界内部产生歧见。

在这里,我不想多谈激烈反对修宪的新左派,因为他们的极端言论已经超出了正常争论的范围,比如,他们把修宪呼吁斥之为“最反动”的主张,并声称要发动一个“护法运动”,理由是:“我们已经拥有一部世界上最先进的宪法”,“象中国仍然保有的伟大社会主义宪法的国家,已经近于绝迹。”所以要誓死捍卫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法”。(见旷新年:《为什么我们需要一个“护法运动”?》,载于“世纪沙龙”)在我的记忆中,“新左派”打出社会公正旗帜,一味高唱大众化的“经济民主”,具有强烈的煽动底层革命的民粹主义倾向,并表现出同样强烈的回归毛泽东体制的怀旧情结,而很少论及通过法治及宪政来实现社会公正。相反,与新左派论战的自由主义却一直强调:只有通过政治改革而达成宪政民主和法治秩序,才有实现社会公正的制度前提。而现在,当新左派反对修宪改革时,在祭起毛泽东式社会主义的正统合法性的同时,也唱起了尊重和维护法律的高调,指责自由派“内心缺乏任何对于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如此善变的论战姿态,难脱机会主义之嫌。所以,我将把笔墨集中在自由派内部的修宪与反修宪之争。

自由派内部的修宪和反修宪之争,来自“纸上正义”和“现实不义”之间的巨大不对称,来自对中国的跛足改革模式的质疑,也来自对弱势群体的道义关怀。这种争论,也折射出摆在改革者面前的难题:进一步的体制改革必然要求产权改革,产权改革又必须面对公权力私有化的制度瓶颈和个人财产积累的制度性原罪,也必然涉及到大多数民众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公正问题。即,在权力私有化制度没有根本改变而权贵的财产私有化已变成既定事实的前提下,产权改革的公正性如何保障?

二,修宪派的主要观点

修宪派认为:在中国的现实中,产权改革先行具有逻辑上和经验上的双重合理性。从道理上讲:

1,私产权的合理性乃为天经地义,所以保护私产权的制度堪称孕育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子宫。私产权是宪政的基石、人权的屏障、市场的核心、繁荣的动力和长治久安的保证,是人类谋求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权利,也是维系人的自由与尊严的根基。

2,私产权入宪和非法财产的合法化之间,并无必然之逻辑关系。严格地讲,凡私有财产皆合法,而不合法的财产也绝非个人私产,而是对他人私产的侵占,要么来自社会性的抢劫、盗窃、欺诈和强占,要么来自政府性的强制剥夺。私产权入宪也只能保护合法私产,而根本谈不上对非法财产的保护。恰恰相反,保护私产的制度,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惩罚所有非法获取财产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完善的保护私产权的制度,才能有效地抑止非法财产的发生和增长。如果某种法律以保护非法财产为立法目的,那么这种法律将因缺乏道义正当性而沦为“恶法”。在现代的宪政文明中,“恶法非法”乃为基本共识之一。

3,非法财产在起点上的不正义,并不能作为对非正义财产进行无穷追溯的理由,产权在流转中的演化以及第三者的获得,不应对财产起点上的不正义负责。而对非正义财产的无穷追溯,正是马克思主义和一切极端左翼思潮最大的误区,因而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保护财产权,也就是在财产流转过程的再分配之中,保护每个人参与产权流转的平等权利以及所得,归根到底是保护交易的延伸。如果不能将对非法暴富阶级的反感和在每一个具体场合下的清算,和对财产权及物权制度的维护区分开来,就将导致韦伯所讲的“不负责任”的左翼政治伦理,导致现实中绝对平均主义的劫富济贫。(见刘军宁、王怡等人支持修宪的论证,载于《宪政论衡》网站)

但是,仅有逻辑上的“纸上正义”,不足以解释中国国情下的私产权保护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而只有对逻辑上的正义做出如何落实到特定国情下的经验层面的论证,为私产权入宪保护的辩护才具有说服力。所以,修宪派更看重经验层面的论证。从经验上讲,在极权社会向宪政民主转型的过程中,任何能够扩张平等的个人权利的改革都是值得支持的。理由如下:

1,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的历史表明,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政民主制度的形成,首先都要经过争取私产权的宪法保护这一关。西方式的内在自生型的现代化如此,落后国家的外力推动型的现代化亦如此。尽管有了私产权保护,不一定就能自发地走向政治民主化,但是没有私产权保护,政治民主化就绝无可能。也就是说,私产权乃为自由社会的基础权利,私产权的入宪保护,虽不是政治民主化的充分条件,却是必要条件。在直接的政治改革无法启动的现实情况下,产权改革可以为政治转型提供基础的制度依托,所以,不失为一种间接的政治转型。因为,在中国的体制下,即便是在经济领域,凡是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实质上都是政治决策,经济上的分权对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如果私产权保护入宪成功,无疑是改革二十多年来最大的、也是最实质的分权式改革。

2,从传统社会转型为现代社会的国家,大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即各种社会力量之间的长期博弈和相互妥协,而最终达成共识的结果。经历过一系列暴力革命的中国,并没有完成社会的现代转型。基于中国以往的现代化转型之经验,在可以选择的情况下,现在的国人已经形成了大致共识:和平渐进显然比暴力革命更可取。因为,前者要求通过相互妥协并使各方受益的方式,来调节利益冲突并推进转型,虽然缓慢却平稳,转型成本相对低廉,而且更有利于达致良性目标。而后者要求毫不妥协和全面剥夺革命的对象,虽迅捷却动荡,转型成本相对高昂。更关键的原因还在于,暴力革命的结果往往事与愿违,非但不是催生良性新制度的助产婆,反而是造成旧制度的恶性循环的催化剂。

所以,意欲在维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推动中国的政治改革,就应该通过渐进的方式,寻找各个利益集团都可以接受的妥协性社会共识,而产权改革恰恰是这样的社会共识:强势集团有了私产上的安全感和政治上的回旋余地,可以诱导其推动更进一步改革的决心;而对于弱势群体来说,同强势集团相妥协也是无可选择情势下的明智之举,起码私产保护上的平等权利的获得,能够使弱势者的毫无个人权利的状态得到改善,为相关政治权利的争取提供基础性的制度依托。而且,社会的不断发展,也将导致各种政治力量的分化重组,其力量对比也会随之不断变化,现在处于优势地位的权贵集团不可能永远优势下去。特别是涉及到修宪层次的产权改革意义更为重大,它为其他个人权利提供了基础的生长点,必将在权利层次上促进人权保护和民间社会的成长,二者的成长又将加强民间向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推进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换言之,法定的个人权利,不仅是制约政府权力的最有力的武器,而且是医治公权力私有化病症的最佳处方。

3,从社会公正的角度讲,在1949年后中国,民众之所以成为最大的受损群体,很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私产权得不到制度保护和价值肯定的结果。改革以来,权贵阶层的暴富和无权势群体的贫困,无疑与国有资产的产权不清密切相关。总之,社会不公的根源,主要不是私产太黑,而是权力对私产的剥夺太狠。

如果只看短期效果,通过修宪来保护私产权,的确对强势的权贵集团最有利。但,如果从长远的社会综合效益上看,私产权的宪法保护,不但将使所有社会阶层受益,而且对广大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更有意义。因为,弱势群体所占有的经济、权力和知识等资源都相对匮乏,本来处于自我保护的劣势地位,其进行自我保护的杀手锏几乎就只有法定的平等权利。越是弱势群体就越需要法定的平等权利,只有依靠法定的权利平等规则,弱势群体才能具有与强势集团讨价还价的起码资本。特别是在人治秩序并没有实质改变的当下中国,如果说,特权是强势者得以占尽优势的主要资源,那么,弱势者进行自我保护的唯一出路,也就只能寄希望争取法定的平等权利。法律上的平等对待是消除特权的最佳制度安排——让强势者有所顾忌而弱势者不再无权可依。所以,长远看来,私产权入宪保护对弱势群体更为有利。

比如,在改革之初,弱势群体的普遍受益来自部分经济权利的下放——土地使用权下放给农民,某些领域的商品交易权下方给企业和个人。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弱势群体利益的普遍受损,乃在于当初使用权下放的正面效应已经释放完毕,而当局又没有在使用权下放一段之后适时地下放所有权,从而导致了经济领域的所有权的缺位和产权不清,有权有势的极少数便成为跛足改革的主要受益者,而无权无势者的绝大多数也就必然沦为主要受损者。这一现象在广大农民身上尤为突出。所以,持自由主义价值观的经济学家,一直在呼吁土地私有化(如茅于轼、杨小凯、周其仁、汪丁丁、张五常等人)。

4,征诸文明国家的经验,弱势群体进行自我保护的手段,主要来自宪法赋予的诸种自由权利,首先是私产权。有了私产权的公民,就必然要求与之相关的结社权、言论权、选举权。最早的宪政实践所诞生的《大宪章》,就来自英国贵族向国王争取私产权利,之后又经历了“请罪文书”、“权利请愿书”和“权利法案”,又将个人权利保护由财产权扩展其他诸权利,由贵族阶层逐渐扩展到平民阶层。即便在美国这样的现代宪政国家,弱势群体争取自身权益的漫长历史,也是逐渐地取得和扩张法律上的平等对待的历史(从废除奴隶制到民权法案)。

再看同文同种的台湾,其现代化转型之所以渐进平和有序,创造了经济腾飞和政治民主的双重奇迹,就在于其制度基础是财产权的私有化,一方面是通过赎买政策实施“耕者有其田”的土地私有化,另一方面,通过“三优惠”(税率、外汇、投资)政策推进“化公营为民营”的工商业私有化。

可以说,没有私产权的宪法保护所提供的基础制度,无论是西方的发达国家还是亚洲等地区的新兴国家,其渐进的现代化转型皆无法完成。

换言之,人类进步的经验事实证明,只要是旨在完成平等对待的规则,无论是在谁的主导下制定的,其现实效益肯定对弱者更有利,哪怕是在强者主导下制定的规则。自由国家的宪法和现行的大多数国际法,无疑都是在强者的主导下制定的(如《联合国宪章》及其《世界人权宣言》),但是,相对于无法无天的弱肉强食的时代而言,这些游戏规则的最大受益者,无疑是弱者。

三,反修宪派的主要观点

反对修宪派的主要理由,也是基于中国的特定现实。尽管从道理上讲,保护私产权乃为天经地义,也是向自由民主社会转型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在中国的制度条件下,产权改革和政治改革之间、保护私产与实现社会公正之间的现实悖论,即“纸上正义”和“现实不义”之间的巨大不平衡,使“纸上正义”落实到现实之中,未必就会有效地矫正“现实不义”,反而很容易使“纸上正义”为“现实不义”张目。所以,反对修宪派认为,指望私产权保护入宪能够惠及所有阶层并推进政治转型,只能是自由主义书生的一厢情愿。

1,中国改革具有自身的路径依赖,私产权入宪保护不一定就能够促进政治改革。在政治权利和其他社会资源的占有都极不平等的条件下,强势集团一直起着主导作用。他们的主要优势来自对公权力的垄断性私占,特权集团既是权力市场化和权贵私有化的推动者,又是宪政民主化的最大阻力。而弱势群体没有任何权利,既是跛足改革的最大受损者,又缺乏向强势集团讨价还价的资本和能力,由此产生了改革的现实收益性和道义正当性之间的悖论。在刚性的独裁政治毫无实质性变化的现实中,以权贵阶层为主体的既得利益集团已经形成,其发财致富的手段缺少起码的道义正当性,甚至就是依靠特权的抢劫——瓜分全民资产和掠夺社会财富。为了保住既得利益并使之不断升值,更为了其财产的安全和不被清算,他们就必须维持其垄断特权,即全力维护现行的一党独裁制度,决不会放弃公权力的私有化。除非修宪范围由私产权入宪扩展到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出宪”,即在宪法文本中删除一党独裁的合宪性内容。否则的话,现阶段的私产权入宪,等于从制度上为强势集团张目,将在宪法层次上使其不正当的所得及获利手段合法化,致使不公正的分配成为由宪法保护的无法清算的既成事实(正如受到宪法保护的一党独尊地位一样),形成既得利益集团的更为刚性的同盟,对启动政治改革也就更为不利。

2,无法解决愈演愈烈的社会不公、两极分化和制度性腐败等深层危机。从社会公正的角度讲,此前的跛足改革的最大受益者已经是极少数权贵了,在没有相配套的政治改革的情况下,孤军突进的保护私产权的修宪,与单纯的经济改革一样,最大受益者也将是极少数权贵——不但以往掠夺的不义之财得不到清算,更为将来的进一步掠夺提供了合法性保护。也就是说,产权改革将加强本来就占尽优势的强势集团的主导地位,同时导致本来就处于劣势的弱势群体的谈判地位实质性下降——不但过往改革中的利益受损得不到相对公正的补偿,而且未来的受益前景也只能更为黯淡——这对弱势群体而言,无疑是更严重的不公。即便从现实中的各种利益集团相互妥协的角度讲,强势与弱势之间的力量对比的巨大不对称,甚至就是一方全有而另一方全无,根本谈不上实质性妥协,而只能是肥者愈肥、贫者愈贫的赢者通吃游戏。非但无法还分配公正于弱势群体,反而将继续加深社会的断裂,并使腐败所得完全合法化,也就等于在继续强化权贵利益和弱化百姓利益的同时,等于继续强化社会不公和潜在的社会危机。

3,尽管中共政权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在弱势群体的不满趋于激化而有可能威胁到政权稳定之时,可以自上而下地对弱势群体提供恩赐性的政策保护,但这样的保护仅仅是权宜之计,并不能为弱势群体提供长远而坚实的利益增长点。因为,对弱势群体的最有效保护,在根本上源于该群体具有自我保护的社会能力,这种能力又只能来自可以挑战政府强权和权贵强势的法定权利。所以,如果要通过修宪来保护私产权,就必须首先让弱势群体具有一定的维权资本和谈判地位——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和进行谈判的权利和机会,也就是只有结社自由和言论自由等政治改革的同步启动,才有可能保证产权改革的相对公正,保证剩余国有资产再分配的公开透明,才能防止权贵们对民间财富进行合法的巧取豪夺。而没有知情权、言论权、结社权和示威请愿权的国民,如何能够有效地监督制约大权在握和万贯缠身的权贵们进行黑箱分赃?如何保证剩余国有资产再分配的透明和公正?如何能够防止权贵们对民间资产的变相掠夺?

换言之,反修宪派并不是反对私产权保护入宪,而是反对在没有相应的政治改革的前提下,进行孤军深入的修宪改革,正如中国的自由主义者皆对跛足改革持批评态度一样。

四,中国环境中的两种正义之争

尽管,从表象上看,任何社会皆有弱势群体和贫富不均,即便在法治健全和规则透明的自由社会也不例外。但是,必须看到,就造成弱势群体的利益受损的深层原因而言,中国决不同于西方。相应的,解决中国的此类问题也无法求助于西方式的“矫正正义”。现在,中国知识分子喜欢谈论罗尔斯与诺克齐之争。然而,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之下,二者之争却具有不同的现实意义。严格的讲,在西方社会,二者的歧途只是自由主义内部的左与右之争,也只有在产权制度健全和个人权利受到完整保障的自由社会才有意义。

诺克齐的“权利正义”所要求的是个人权利优先的绝对底线,只要个人财富的积累是清白的,再多的财富也必须得到制度性保护。富人对穷人的救济或补偿,只能出于富人本身的自愿,社会可以给予富人的慈善事业以税收和道德的双重奖励,而决不能诉诸于国家权力的强制。其制度前提是:1,完整的私产权保护制度的存在;2,法治保障的公平而透明的市场;3,人们可以通过平等的自由竞争牟取个人财富。只有具备了以上制度前提,诺克齐式的“权利正义”,才能为个人财富的积累提供底线上的制度保护和道义辩护。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所要求的是,良好的制度在保护正当的私人财富的同时,必须顾及弱势群体的利益,起码要为之提供保障其生存必需的物质条件,并为他们的致富提供成本更低的便利条件。在鼓励富人们的慈善之举的同时,也要通过制度强制来调节社会分配。实现罗尔斯式的“分配正义”的制度前提是:1,良好制度的第一正义原则是“自由优先”,即必须平等地保护每个人谋求财产、自由和幸福的权利,并尽量为人们提供致富的平等条件。2,对弱势群体的适当照顾是自由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国家通过税收和其他福利制度对财富分配进行强制调节,应该有益于竞争中的最少受益群体的利益最大化,以防止过分严重的两极分化的出现。3,人人具有言论、结社、游行示威、选举权等公民权利,这些权利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最有力的自我保护手段和谈判资本。利用这些权利,弱势群体不仅可以对政府施加压力,也可以与富豪们讨价还价。

显然,在当下中国,既不具备实现诺克齐的“权利正义”的制度条件,更不具备实现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的制度条件。中国目前的富裕阶层,由于制度的根本缺陷,使其财富的积累及牟利手段缺乏起码的道义正当性,必然带有难以克服的“制度性原罪”和不安全性,急需产权改革和法治化市场的建立,以便让行政权力尽快退出市场。而中国的弱势群体的利益严重受损,在根本上是由于毫无权利和资源占有上的人为不公,其贫困也必然是一种“制度性贫困”。所以,弱势群体进行自我保护的最好办法是自下而上地争取自身权益,而不是等待独裁政权的自上而下的恩赐。从根本上讲,一个能够把涉及到每个人幸福的最大公器——政治权力——变成一党私具的政权,只会在乎少数特权者的既得利益,而决不会真心关注绝大多数人的幸福。

近几年,两极分化之严重和社会公正的之奇缺,致使民间不满日益强烈。为了安抚百姓,中共对弱势群体进行政策性的俯身倾顾,更拿出怀柔的看家本领,频频上演访贫问苦“亲民秀”,进行大肆张扬的政府行贿或制度行贿。特别是每逢春节,中共喉舌都要凸出报道高官们的“亲民秀”,每当高官们走进百姓家中问寒问暖时,侍从们一定要递给被访家庭一个红包,意在显示总书记和总理的心系底层,政权的恩赐重于泰山。在我看来,镜头中明晃晃的红包,说明的恰恰是双重困境:一方面,这个政权对民众的凝聚力的穷途末路,贫乏到要靠国家主席和国家总理的公开行贿,实在丢人现眼。另一方面,十几亿被榨取被剥夺的百姓,无能到对政权的小恩小惠也要涕泗横流地感恩戴德,却毫无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中共为维护独裁权力而玩弄的“恩人政治”或“救世主政治”,至多是基于“民可载舟亦可覆舟”的机会主义和工具主义的统治技巧。

退一步讲,即便偶尔碰上个把道德高尚的明主或清官,他们个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也只是基于“父母官良知”,而绝非基于“衣食父母良知”。他们恩赐给百姓的好处,是在用纳税人的钱向民众购买美名和政绩。所以,无论是政权的“仁政”,还是清官们的“仁慈”,实质上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即政权用掠夺来的民脂民膏贿赂忍无可忍的人民,而且出手极为吝啬。比如,倍受赞美的农村承包制的推行,就是中共用从农民手中抢来的土地来贿赂农民,而且仅仅拿出其中的极少份额——土地使用权。

同时,制度本身及其整个权贵阶层的阻碍,也将使“青天们”的努力最终无功而返。远有“海瑞罢官”的悲剧,近有为“农民鼓与呼”的彭德怀死无葬身之地,更近的还有胡耀邦的悒郁而终。而最新的典型的例证是朱鎔基,尽管他个人的结局比历史上倒霉的清官都好,但他上任之初立下令海内外为之欢呼的誓言却难以兑现。就算假定朱鎔基当时所言不是作秀而是肺腑之言,但他的满腹良知和一副铁腕,在制度性的权力腐败面前也无力对抗:正是在朱鎔基任上的五年内,中国的贫富差距加速扩大,弱势群体处境日益恶化,政府债务和金融黑洞空前膨胀,权贵们在贪婪地瓜分国有资产的同时,又通过贷款、股市、集资、国企重组和“四乱”等手段来掠夺民间资本。

所以,如果在中国的国情下对诺克齐正义和罗尔斯正义进行选择,那么中国的政治自由主义只能首先选择二者之正义论的共同底线——全力争取到诺克齐的“权利正义”,也就是罗尔斯正义中的第一正义原则。这才是中国人最需要的正义底线。因为,没有权利正义这一制度底线,分配正义也就无从谈起,因为其制度前提根本不存在。

五,修宪与反修宪之间的互补

基于此,再看中国的政治自由主义内部的修宪和反修宪之争,并非水火不容,而是渐进体制转型的不同侧面,完全可以互补。因为,任何名副其实的宪政体制,皆具有两个核心:保护个人权利和限制公共权力,二者相辅相成且不可偏废。修宪派强调的是前者,认为私产权入宪保护必然起到限制公权力的连锁作用,这正是渐进政改的可行策略和正确方向。反修宪派更重视后者,认为只有私产权保护不一定自然导致对公权力的限制,而没有对公权力的限制,不但社会公正问题无从解决,而且私产权也不会有真正的制度性安全。所以,在中国的制度环境下,二者的目标完全一致:最迫切最要紧的修宪,是通过修宪来改变公权力私有化的现状,只有公权力由“一党私有”还原为“天下为公”,官员们由“党奴”还原为“公仆”,财产权以及其他个人权利才能“天下为私”,而且这种“个人私有”也才能得到根本的制度保障。

在此之前,中国的政治自由主义一贯坚持的社会转型战略,对政改的目标选择和策略选择也有大致相同的体认:在目标上实现自由优先的社会公正,在策略上选择理性渐进式改革。而且,中国的政治自由主义也一直反对两种倾向:一是反对“新左派”的毛泽东情结,防止中国重演民粹主义的经济文革或群众运动。二是反对主流经济学的“腐败有理”,遏制强盗式的权贵资本主义的迅猛势头。现在,中国政治自由主义内部在保护私产权上的分歧,也主要集中在渐进策略层面。如果把二者的主张纳入一个完整的转型战略,那么二者就具有内在逻辑的一贯性和渐进策略的互补性。修宪派无非是强调:中国急需为所有人争取实现“权利正义”的基础制度条件;而反修宪派则更强调:当务之急是为弱势群体争取实现“分配正义”的政治权利。二者争取的皆是法定的平等权利。

首先,对私产权的宪法保护是民主宪政的最基本制度安排之一,关乎一整套经济、政治和法律的制度安排,特别是关乎个人与政府、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的制度安排,以立宪方式保护私产权的制度,使个人得以独立自主地谋求幸福,使个人拥有自我保护的法定权利来对抗政府的任意强制,无数分立的个人产权可以对政府权力形成有效制约。所以,产权改革是削弱和制约垄断权力的至为关键的第一步。完善的产权制度的确立,不仅是国民理应拥有的权利,而且是政府权力退出市场的先决制度条件,有利于健全市场的发育和独立的民间社会的培育。同时,当私产权的入宪完成之后,怎样保证宪法权利的具体落实,将要求相关法律和司法制度的连锁改革,即宪法权利必须得到相应的司法化保障,特别要求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越来越多的关于产权纠纷的法律诉讼,也将引发出要求公民政治权利的相应改革。

其次,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及制度安排,根本的出发点是确立若干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力只是保障人权的手段。因而,私产权的宪法保护绝非单纯的保护私产,而是保护个人的应得权利。没有私产权的保护,即便拥有一座金山,也无法保证财产安全;有了私产权的保护,哪怕只有一片面包,这片面包也是安全的。在此意义上,产权改革直接涉及到全体国民的基础性个人权利的获得,更涉及到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和实现社会公正,涉及到对无所不包的政府权力的限制,二者是一枚硬币的两面,皆是产权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所以,中国的政治自由主义在支持产权改革的同时:一方面,必然推动以保障个人权利为目标的法治化秩序,不仅呼吁对财富的公平分配,更要呼吁对政治权利进行再分配,支持弱势群体要求公平对待的正当权利,落实法律上的平等对待原则,使民间社会具有与政府及权贵阶层讨价还价的谈判资本,从而形成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的限制和监督,使社会转型向大社会小政府的格局发展,既保证个人财富积累的合法合德,更要保证剩余国有资产的重组和再分配的透明公正。另一方面,必须敦促政府和暴富阶层尊重广大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倾听他们的呼声,为他们的利益诉求提供合法的表达渠道,满足他们对社会公正的要求,即富裕者应该通过回馈社会来赎罪。

必须强调的是,在中国,政治自由主义和所谓“经济自由主义”的主流经济学的实质区别,在于如何面对权贵私有化的既成现实。在当前的修宪改革的争论中,主流经济学主张对不义之财进行“既往不咎”的一刀切式的无条件赦免,并从赦免之日起实行平等权利和公平竞争的新规则。他们还引用香港经验作为例证:在赦免以往腐败罪的同时,建立廉政公署。在不久前举行的“中国企业家领袖年会”上,北大教授张维迎和一些知名企业家大声呼吁:对富豪实行“特赦”。理由如下:

一,清算不利于经济发展。因为清算将严重打击富人们的积极性,使民营经济和私人投资大幅度萎缩,也将加速资本外流。张维迎说:“相当一部分企业家会惶惶不可终日,他们不仅想方设法在国外办绿卡,而且还把资金转往国外。”

二,清算不利于社会稳定和造成全面倒退。因为,在中国的国情下,清算容易走向运动化的劫富济贫,甚至出现可怕的“经济文革”,致使天下大乱。而为了平息动乱,已经弱化的政府权力将重新加强,很可能走向军事独裁。即便没有出现大规模动乱,清算也将使权贵阶层产生恐惧,导致权力收紧和延缓改革。

三,私人财富的不义性质并非富裕个人的责任,而是不可避免的制度性原罪所致,所以只针对富人的清算有欠公平。

四,清算基本没有现实可行性。以目前中国的资源占有而论,处于绝对强势的权贵阶层不可能主动自我清算,而其他阶层的绝对弱势,即便具有强烈的清算渴望,也没有现实的力量达成现实清算。而且,个人财富大都是灰色的,明知道是不法财产,却难以取得确凿的证据,致使法律清算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

但是,自由主义者决不会同意这种“无条件赦免”,理由如下:

一,没有社会公正就没有真正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清算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途径之一,即便全面清算是不现实的,也必须通过法治建设抑止权贵私有化的疯狂势头。清算应该主要针对国家公职人员,起码要做出相对的具有象征性的清算,类似于菲律宾、南韩、印尼那样的清算,即对民愤最大的权贵家族进行清算,给受损群体以相对的补偿,缓解日益强烈的“公正饥渴”。而当公正长期缺席的时候,被压制的不满很可能形成火山爆发,反而是对社会稳定的最大威胁。

二,如果以法治的手段进行清算,将清算纳入一定的法律程序,而杜绝一切运动式的清算,非但不会导致动乱,反而会推进中国的制度转型。比如:成立清算委员会,建立公务员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阳光法案),对于大量灰色财产存在的现实,采取财产占有者必须说清来源的方法,凡是来源不清的个人财产皆在法律清算之列。

三,清算来自实现社会公正的道义压力和底层不满的持续积累对社会稳定的现实压力,由此导致权贵阶层的恐惧,其现实结果具有两面性,既可以使之走向抗拒民意而收紧权力和延缓改革,也可以逼迫权贵阶层不得不顺应民意而推动进一步改革——只要民间要求社会公正的道义压力足够强大,设计出的清算策略以法治秩序为底线。

四,能否现实地清算是一回事,自由知识分子有没有道义担当是另一回事。在中国国情下,无论清算不义之财的现实可行性多么渺茫,自由主义者都不能主动向“不义现实”缴械投降,因为自由主义者的信念和良知都不允许道义担当的荒漠化,即不允许对不义之财的无条件赦免在道义上正当化。而必须站在受损最重的弱势群体立场上,拿出“明知不可为而强为之”的社会担当,通过大声疾呼的舆论动员,对政府和权贵阶层施加道义压力,哪怕这种压力的实际作用甚微,也决不认同权贵私有化的既定现实,也要批驳御用经济学的“腐败有理有益论”。而对于实现社会公正和改善弱势群体的劣势处境来说,有这样的道义压力总比万马齐喑要好。否则的话,中国的自由知识界也将承担让强盗资本主义的横行无阻的责任。

智囊型的主流经济学和民间的自由主义之间分歧,证明了“新左派”把政治自由主义与主流经济学(自由经济学)混为一谈,将二者都作为权贵私有化的意识形态化妆师加以指控,显然是为了把水搅混,以便垄断代表社会公正的话语权——唯有“新左派”才有资格代表弱势群体和高举公正大旗。实际上,智囊型的主流经济学,与其说是“自由主义经济学”,不如说是用“市场理论”包装的“权贵经济学”,其现实的服务对象恰恰与自由主义价值观——追求自由优先的社会公正——相反。

总之,中国的政治自由主义支持私产权入宪改革的理由:一,其根本的着眼点,首先要求的是民间的个人的自由权利的扩展和政府的国家的垄断权力的减缩,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法定权利的获得;其次才是产权改革对提高经济效益的激励作用。因为在中共执政下的中国,对私产权的最大侵犯,既不是来自刑事犯罪的偷窃抢劫欺诈,也不是来自民事侵权,而是一直来自政府权力和权贵阶层的特权,改革前如此,改革以来仍然如此。所以,在中国实施私产权保护,绝非“民法”所能解决,而必须上升到宪法层次。二,当下中国,任何私产都需要宪法保护,但是相对于强势群体的私产而言,弱势群体的私产就更需要宪法保护。因为权势者可以靠手中的特权来保护私产,富豪们可以通过权钱交易来保护私产。而无权无钱的弱势群体,只有依靠公正的法律和合理的税制所确定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来保护私产。私产权入宪保护,正是为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提供最基础的法治规则。当农民真正拥有了宪法保障的土地私有权之时,权贵们对农民的剥夺就不会象现在这样肆无忌惮。三,支持私产权入宪改革,与其说是要在当下现实中彻底贯彻自由主义的逻辑,不如说是采取渐进妥协的方式推动社会转型。政治改革也与市场经济一样,没有人会愿意总是只赔不赚,也没有人能够把赢者通吃的零和游戏一直玩下去。良性秩序的诞生及其维持,必须在相互妥协的交易中兼顾各方的利益,才能达到得失之间的平衡,并将冲突的化解限制在有规则的和平博弈的范围内。

2003年4月11日于北京家中

【民主中国】2003年5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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