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中国,一方面,《民法典草案》提交人大,使私产权保护进入了立法程序;另一方面,民间对权贵私有化的不满持续积累,要求清算不义之财的呼声不断高涨。如何对待资本积累的制度性原罪和富人们的为富不仁,受到知识界的关注并引发出激烈的争论。
奏折派经济学主张:对不义之财进行“既往不咎”的一刀切式的无条件赦免,并从赦免之日起实行平等权利和公平竞争的新规则。理由如下:1,清算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一方面,清算将使权贵及富裕阶层产生恐惧,打击富人们的积极性,致使民营经济和私人投资大幅萎缩,也将加速资本外流。另一方面,清算容易走向运动化的劫富济贫,甚至出现可怕的“经济文革”,致使改革倒退甚至天下大乱。即便没有出现大规模动乱,清算也将导致权力收紧和延缓改革。而如果酿成动乱,那么为了平息动乱,很可能走向军事独裁。2,在中国,私人财富的不义性质并非富翁个人的责任,特别不是民营企业家的责任,而是不可避免的制度性原罪所致,所以不分青红皂白的针对富人的清算有欠公平。3,即便清算具有道义合法性,也没有现实可行性。处于绝对强势的权贵阶层不可能主动自我清算,而其他阶层的绝对弱势,即便具有强烈的清算渴望,也没有现实的力量达成现实清算。
然而,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奏折经济学绝非真正的自由主义经济学,而是用“市场理论”包装的“权贵经济学”,其主要的服务对象和现实作用,不是个人私有权的平等保障和法治化的公平市场的建立,而是为权力市场化和权贵私有化张目。而自由主义价值及其制度安排所追求的目标是:一方面,推动以个人权利的平等保障为目标的整体改革,不仅要推动私产权的入宪保障,更要对权贵阶层施加舆论压力,使之倾听弱势群体的呼声,尊重他们的正当利益诉求,满足他们对社会公正的要求,并通过回馈社会来赎资本积累之罪。财富积累的合法合德和改革成果的公平分配,关键取决于对政治权利进行公平分配,落实法律上的平等对待原则,使民间社会特别是弱势群体具有与政府及权贵阶层讨价还价的谈判资本,从而形成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的限制和监督。换言之,私产权入宪保护,既保证个人财富积累的合法合德,也要保证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保证剩余国有资产的再分配的透明和公正。所以,自由主义者决不同意对财产积累的制度性原罪的“无条件赦免”,理由如下:
1,没有以权利平等为起点的社会公正,就没有真正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在权贵私有化的国情下,清算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途径之一。即便全面清算是不现实的,也必须通过健全法治来抑止权贵私有化的疯狂势头,起码要进行具有象征性的清算,对民愤最大的权贵家族进行清算,给受损群体以相对的补偿,缓解日益强烈的“公正饥渴”。
2,以法治的手段进行清算,将其纳入一定的法律程序,完全可以防止运动式清算的重演,非但不会导致动乱,反而会推进中国的制度转型。比如:成立清算委员会,建立公务员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凡是来源不清的个人财产,皆在法律清算之列。
3,清算来自实现社会公正的道义要求和底层不满的持续积累对社会稳定的现实压力,由此导致权贵阶层的恐惧,其现实结果具有两面性:既可以使之抗拒民意而收紧权力和延缓改革,也可以逼迫权贵阶层不得不顺应民意而推动进一步改革——只要民间要求公正分配的道义压力足够强大,设计出的清算策略以法治为底线。
4,能否现实地清算是一回事,自由知识分子有没有道义担当是另一回事。在中国国情下,无论清算不义之财的现实可行性多么渺茫,自由主义者的信念和良知都不能主动向“不义现实”缴械投降,都不允许道义担当的荒漠化,即不允许对不义之财的无条件赦免在道义上正当化。而要拿出“明知不可为而强为之”的社会担当,通过批驳御用经济学和大声疾呼的舆论动员,对政府和权贵阶层施加道义压力,哪怕这种压力的实际作用甚微,也决不认同权贵私有化的既定现实。而对于实现社会公正和改善弱势群体的劣势处境来说,有这样的道义压力总比万马齐喑要好。
否则的话,中国自由知识界也将承担让强盗资本主义的横行无阻的责任。
2003年5月19日于北京家中
【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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