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经济学成为显学,理性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日益成为社会常识。然而,在人权得不到制度化保障的中国,权势者可以调动各种资源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无权无势者却处在资源匮乏的窘境之中,即便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欲望极为强烈,也无法获得哪怕是相对公平的份额。而造成极少数通吃而大多数受损的极端社会不公的深层原因,不是先天的能力和智商之差别,也不是道德上的贤愚之分,更不是前者勤奋而后者懒惰,而是人与人之间在权利上的绝对不平等──权贵阶层几乎占尽所有权力和资源,而平民阶层则几乎没有任何权利和资源。

即便如此,中共政权仍然觉得对弱势群体歧视得不够,所以还要制定恶法来加以管制,户籍制及其收容遣送办法就是这类恶法的代表。从中共的历史看,“收容”一词,早在毛泽东时代就是歧视性的用语,比如1929年12月,红四军召开第九次党代会,毛泽东强调宣传工作的重要性,为了提高宣传的质量和效果,他针对当时宣传队员被看成“闲杂人”和“卖假膏药的”的现象,做出整顿宣传队伍的决定。毛泽东的理由是:“宣传员的成分太差,俘虏兵也有,伙夫马夫也有,吃鸦片的也有,有逃跑嫌疑解除武装塞进宣传队的也有,简直成了收容所。”由此可见,在毛泽东的眼中,收容所从来就不是正经人呆的地方,中共执政后从50年代开始就进行收容遣送,也就顺理成章了。

最近受到广泛关注的孙志刚案,以极为惨烈的事实再次凸现出:中国弱势群体争取利益最大化的最有效方式,不是等待并乞求某个明主清官的开恩,而是通过自发的公民维权运动推动社会公正的实现。因为,每个人生而自由,制度保障的平等权利是实现个人自由的关键前提,不仅涉及到狭隘的经济利益,更涉及到人的尊严和生存的权益,涉及到与每个人都生死攸关的社会公正。

比如,歧视性户籍制及收容遣送制,赋予了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以巨大的对人身自由进行“合法侵害”的权力和能力,在孙志刚惨案中,酷吏和暴民借助于恶法的保护,对人权进行肆意侵犯,不仅是限制人身及迁移的自由,也不仅是损害被收容者的经济利益,更有对个人尊严和生存权利的肆意践踏,以至于将活脱脱的年轻生命虐待致死。在此意义上,现代文明的价值观认为:“自由高于金钱、甚至高于生命”,一点也不过分。因为,对自由权利的法治保障和伦理认同,不仅是每个人追求并创造自身福祉的基本前提,也是社会得以具有稳定秩序和不息活力的基础制度。

人的自由权利是完整的不可分割的,其中任何一项权利的丧失,就可能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户籍制及其收容遣送制度,表面上看只涉及人身自由、迁移自由和择业自由,但在实际的管制行为中,弱势的个人所面对的是可以任意侵犯人权的独裁政府,所以,就导致了对一系列自由的践踏,特别是对于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收容遣送对象而言:

1,无法具有迁移及择业的自由。

2,在个人权利遭遇侵犯时,无法为自己申辩,即便申辩了也基本无效。

3,被收容者在公安局里申辩无效之时,由于法律上的平等对待权利和言论自由权利的匮乏,受害者既没有多少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也没有通常的渠道向社会发出救助呼吁。

4,经济利益上的眼中受损。无权无势的弱势群体要想获得迁移和择业的权利,就必须向强势者交纳额外的“权力费”,农民要付费办各种证件才能在城市打工,被收容者也要交纳足够的“赎身钱”才得以走出收容所。在中国,仅仅办暂住证一项,进城打工者就要每年为“恶法”付出总计高达144亿元的费用,已经够惊人的了;加上对无证者的罚款和被收容者付出的“赎身钱”,数目会更为惊人。而另一方面,恶法赋予了执法部门及其执法者以“合法腐败的权力”,即借公共管理之名行牟取部门及个人的私利之实。

5,如果付不出“赎身钱”,等待被收容者的,轻则是强迫劳动和长期关押,重则是遭受毒打和虐待。

6,人身自由惨遭践踏──不仅是人身的安全,更是个体生命本身。

由此可见,公民权利的匮乏,恰恰是导致民众利益严重受损的根本原因,也是社会公正这一无价公共产品奇缺的制度根源。中央政府制定的一项恶法出台,就会导致了地方性恶法的泛滥成灾,被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群体无限制扩大。比如,根据1982年的国务院发布的收容遣送办法,各地政府陆续制定了类似的地方性法规多达191个,被收容对象由流浪乞讨者和无家可归者,逐步扩大到农民工群体,再扩大到无身份证、工作证、暂住证的人,再扩大到涉嫌卖淫、嫖娼、吸毒的人。

所以,无论是高度发达的广东、北京、上海,还是中等水平和不发达的地区,地不分南北,人不分东西,中国的收容所,与其说是“无家可归者”的庇护救济之地,不如说是被收容者的地狱。而摆脱这一地狱的最佳方式,绝非乞求高官的干预性保护,而是民间的自发维权运动的扩大和深入。因为,高官干预,一是极为偶然的,二是只能解决极为有限的个案,三是强化人治秩序,根本无助于制度性侵权的中止和法治化维权的成长。试想,如果民间在罗干等高官出面干预孙志刚案之后,就额手相庆并颂扬青天,而不是对惨案背后的恶法进行穷追猛打,那么,也许我们就看不到国务院中止恶法的决策,至少不会如此快地看到现在的制度变革的结果。

在当下中国,中止收容遣送的恶法,仅仅是民间维权运动的第一步,达到人权保障的制度化,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我们不必过于乐观地设想在短期内拥有普选权、结社权、言论权和游行示威权,而仅仅设想经过持续的民间争取而有希望得到私有产权及公平的市场准入权,具体地说:农民争取到土地所有权,工人在国有资产再分配的过程中争取到初始分配的平等产权,私营经济争取到完整的私产权和平等竞争的权利,媒体争取到私营化的权利,知识分子争取到知识产权的完整保护……那么,这些权利将为民众创造出多么巨大的效益──不仅是经济效益,还有个人对抗政府和保持个人尊严的权益!

正因为维权所带来的社会公正,不仅是每个个体、而且是整个社会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前提,英国著名的丹宁法官才会以绝决的态度声言:当司法审判事关社会公正的基本原则之时,法官决不会考虑其判决的政治后果──无论这政治后果可能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如果某种后果是叛乱,那么我们不得不说: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而事实上,实现公正,非但不会导致天塌地陷,反而唯有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平等的社会公正的实现,才是人类社会得以保持良性秩序的关键。

换言之,自由优先和权利平等的人类正义,不但高于任何政体和法规,而且高于任何具体的世俗化利益──无论这利益是政权利益和国家利益、还是权贵利益或多数利益。这一普世正义是善待人性的良性政体及其法治必须遵守的原规则,用西方传统来解释这一正义的起源,那就是“上帝不允许这样做”!

2003年6月22日于北京家中

【刘晓波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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