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日,应该成为香港历史值得永远铭记的一天,港府及北京维护强权的意志与港人捍卫自由的意志之间的较量,五十万港人冒着酷暑走上街头,赢得了回归六年来的首次“港人治港”的重大胜利。而且,这胜利的伟大和意义深远还在于,类似当年捷克的“天鹅绒革命”:只有人群、口号、标语,尽显理性、和平、有序,而没有任何暴力和失控。

世界看到的,不仅是港人优秀的文明素质,还有英国人留下的政治制度——独立的立法会对钦定特区政府的制约作用——也发挥了四两拨千金的关键作用。没有前者,特区政府连三条修改都不会做,也不会唤醒亲中阁员兼议员田北俊的良知,在港府及中共政权与港人主流民意之间做出正确抉择。没有后者,一位阁员倒戈并不能影响到立法会的票源分配,不可能形成反23条的多数票,因此港府也就不必做出押后二读的重大让步。

这次由23条引发的港府执政危机,对有自由而无民主的香港的未来而言,是启动政治民主化的绝佳契机,甚至就是一个伟大的开始,用街头政治的方式行使公众参与的民主权利,再次凸现了“自由要靠民主来捍卫”的现代政治文明常识。同时,也会对后董建华时代的港府及其特首提出示范,使之懂得尊重民意的重要性——靠独裁强权的钦定是靠不住的,唯有“还政于民”的民众授权,才是确立政体和政权的合法性的不法二门。

港人民意的胜利,对大陆转型的政改方向,起到压力和示范的双重作用,压力施之于中共政权,示范提供给大陆民间。

一、对中共政权的压力

1,港人的胜利标示出独裁政权在道义上的绝对弱势。即,在“人权高于主权”的新世纪,钦定港府的执政危机,标示出独裁政权意欲在一个自由社会贯彻其权力意志所能达到的边界——制度所规定的人权底线。既然北京已经向港人承诺了“一国两制”和“港人治港”,那么北京政权对香港行使主权就不能跨越这条底线,也就是不能将大陆的侵犯人权的制度化也变成香港的制度化,否则就是蛮横地滥用权力,肯定要招致强烈的民意反对。而北京政权逼迫港府制定有损港人自由的恶法,就是想以制度化的形式把统治大陆的独裁权力延伸到香港,这种践踏“港人治港”的制度底线的权力傲慢,也已经超出了一直享有个人自由的港人对北京政权的容忍底线,故而才有如此巨大而强烈的民意反弹。正如西谚所言,独裁者从来倾向于滥用权力,直到其滥用遇到不可逾越的障碍为止。

实际上,北京政权的道义弱势,早在中英达成回归协议时已经昭然于天下:尽管香港回归了,其管制权力由港英殖民政府回到大陆,但是,“一国两制”的回归模式——主权的回归和制度的保留,就等于务实的邓小平及其中共,已经变相地承认了大陆制度的失败,而统一仅仅标志着名义上的政治荣誉。

2,从香港民意的胜利中,无论中共是否愿意,但也起码应该逐渐学会尊重承诺和民意,即便它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内可以为所欲为,但对于不完全归属于自己的独裁权力之下的地区,就应该负责地遵守“一国两制”和“港人治港”的协议,收起人治性独裁权力的傲慢和霸道,而按着双方认可的游戏规则出牌,即便心里不痛快,也要用政治理智克服权力狂妄,用“有话好好说”代替“爱你没商量”。

现在,在专门给台湾看的统一示范区香港,“爱你没商量”的蛮横已经酿成恶果,使香港对台湾本来就不强的示范作用日益减损,再不及时调整中央政府的专横权力和霸道心态及相关政策,不但台湾民意对于大陆政权只能渐行渐远,而且东方明珠也将愈发黯淡。

但愿中共政权能够从此次治理香港的危机中,汲取足够的教训,在允许港人开始完全自治的政治民主化的同时,也正视和尊重台湾的民意,进而学会尊重大陆的民意,以善意和理智来回应大陆民间强烈要求政改的诉求。

二、对于大陆的民间维权运动的启示。

尽管香港的制度和港人的整体素质与大陆不可同日而语,维多利亚公园不是天安门广场,中共起码还不敢肆无忌惮到制造出香港的六四血案。但是,二者面对的毕竟是同一个独裁政权,在独裁之下争取自由的大陆人和捍卫自由的港人之间,从民间自发反抗的角度讲,还是有大量经验值得共同分享。

1,此次港人民意的胜利,既是对大陆民间维权运动的鼓励,也为其提供了近在眼前的成功示范。在中共政权完全搁置政治改革的情况下,大陆人必须依靠自下而上的民间自发推动,只有足够坚定的民意诉求持续地释放出的不断加强的能量,才会对独裁权力构成足以逼迫其让步的压力。哪怕最初是分散的个案的,只要坚持就能形成民间力量的持续积累。

在此意义上,悲壮落幕的八九运动永远不会过时,其遗产对中共政权形成了巨大压力:为了弥补合法性的严重流失和修补自己改革者的形象,六四鲜血逼迫邓小平启动新一轮改革,用柔性收买笼络社会精英,用优惠政策稳定中心城市,用小康承诺劝诱百姓,中国知识分子能从八十年代的脑体倒挂进入现在的准权贵阶层,私营业主能从八十年代的个体户发展成现在的亿万富豪,难道就没有六四鲜血的滋养?

同时,八九悲剧也是推动国际主流社会的人权外交和唤醒国内的人权意识的最大动力。虽然大陆的民间力量还相对贫困,但民间决不能小看自己,当大多数个人都能真正把自己视为有尊严的个体之时,民间力量就能在政治权力面前保持不容践踏、不容蔑视、不容欺骗的尊严。即便当下中国的制度环境仍然严酷,民间人士也已经在独裁权力的高压之下表现出人性的尊严和高贵:以丁子霖为代表的六四难属维权、以李慎之为代表的自由知识界的言论维权、以孙大午等农民英雄为代表的农民维权,以姚福信为代表的工人维权,以张思之、莫少平为代表的法律维权,更有法轮功运动的信仰维权……还有民间组织的自发形成和发展,遍布中国农村的自发形成的“减负小组”,以民间网站为枢纽的民间舆论集合,以天则所为代表的民间学术组织,以爱知行动项目为代表的防治艾滋病组织……等等。

2,在此次反23条的民间胜利中,香港政治架构中的立法会独立起到的重要作用,无疑对大陆的政治改革具有鲜活的启蒙作用。尽管改革开放以来,西方的三权分立和议会民主的理念被大量引进,国人也经常从各种媒体上看到议会与政府之间的权力博弈,但是,一来阳春白雪的书斋自由主义,难以在大众中普及,无法将其变成社会常识;二来由于文化及种族的差异,大陆人接受起来不具有亲和力。而由于同文同种,港台民主化的成功经验,对大陆具有种族上文化上的亲和力,其示范作用肯定强于世界其他地区。“台湾可以有蒋经国,可以进行成功的政党轮替,大陆为什么没有?”这是大陆民间经常发出的质问。

香港的民主化进程对大陆的示范作用又要强于台湾。因为台湾已经与大陆分离五十年,而且大有渐行渐远之势,中共的权力很难达到台湾的政府层面。而香港虽是“一国两制”,但港人与大陆人皆要面对中共独裁政权,所以,大陆人更有理由发问:“毕竟已经是‘一国’了,港人能享有自由,大陆人为什么不能?”这样反问句,经常出现在大陆的互联网上。

在此次港人的维权运动中,香港立法会相对于港府的独立立法权发挥了巨大作用,如果没有这样的制度架构,民意的千钧压力很难转化为民意代表对政府的实质性制约,也就不可能逼迫董建华押后二读。香港议员能够借助强大民意的支持而独立行使权力,大陆的人大及其代表为什么不能向香港看齐?由此,大陆民间维权运动的具体策略选择,起码有了一个可资参照的维度,即通过民意对人大及其代表的施压来推动制度变迁,正如有网民评论说:“透过23条,我看到的是香港立法的精神,立法需要广泛咨询,而不是强行推销法律。大陆的人大不必劳民伤财地周游欧美取经,就近学学香港就够了!”同时,田北俊的倒戈也会为那些良知未泯的人大代表们提供激励。

3,23条争议的全过程对大陆的启示。从港府提出23条立法的第一天起,整个香港社会就一直进行着广泛的讨论,七一大游行不过港人对23条的质疑和反对的一次集中表达。港府也在不断加大的民意压力之下,被迫向社会各界做出释法解释和自我辩护,并在50万人上街之后做出了三项重大修改,最后又因田北俊的倒戈而押后二读。这整个过程,北京主人碍于制度的界限,也不得不默认。

23条之争及其结果给大陆民间的启示是,政府决策(立法)与民意授权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对于关系到社会公益和公民权益的重大决策,必须公开地征得多数民意的同意,而不能黑箱操作和一意孤行。当立法的意图、程序及其条款引发社会争议之时,政府必须向社会充分征询,允许社会的充分辩论,倾听来自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只要民间严守和平方式,就必须让民间意见得到充分的释放。如果民意所争只在于立法条款,那么政府还可以在吸纳主流民意的基础上,对争议条款进行修改,然后再交付民意讨论,直到民意多数认同为止。如果民意在根本上对立法意图提出质疑和反对,政府就必须向公众做出详尽的说明和解释,直到民众清楚地理解政府意图为止;如果政府的解释仍然无法被多数民意接受,那么政府就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搁置,要么取消。

比如,中共政权正在推动的第四次修宪,显然关系到重大公益和每个国人的权益,因为宪法乃为一国之根本大法,其修改所涉及的意图、内容和所遵循的程序,岂有不向社会公开而黑箱作业之理?岂有不广泛征询社会意见、不交付民间进行讨论、不倾听民意之理?即便在大陆体制之下,这一切不可能达到香港的水平,但是民间起码不应该采取听之任之的放弃态度,而应该主动参与,通过自发的讨论、质疑和尽量扩大规模的上书,表达民间对修宪的意见,对政府施加公开修宪的内容和条款的压力。

现在,大陆民间已经开始小范围的修宪讨论(比如知识界先后在上海和青岛举行了两个修宪讨论会),并形成了民间的修宪建议,提出近期、中期和远期的三阶段修宪目标。民间网站“宪政论衡”从开办以来,一直关注大陆的宪政建设,为民间的宪政讨论提供了开放的发言平台。从胡锦涛发表纪念宪法讲话开始,该网站成了大陆民间“修宪”讨论的主要平台,集中了赞成与反对之间的尖锐交锋。但是,如今的讨论,范围太小、精英色彩太重、媒体爆光的公开性远远不够。所以,民间的修宪讨论,最该推动的是走出少数精英的圈子,尽可能扩大范围、借助于网络平台进行民间的讨论动员和意见凝聚,争取使民间讨论由小圈子走向全社会,由网络平台走向影视媒体和纸媒体,使修宪变成普通百姓也关注的话题。

4,港人对23条提出的修改意见,和港府在民间压力下对23条做过的一些解释和修改,对大陆的民间维权运动具有特殊的启示意义。因为,香港23条的立法原则来自大陆的《刑法》和《安全法》,甚至就是与大陆的“颠覆罪”、“煽动罪”、“间谍罪”一脉相承。所以,港府对民愤极大的条款做出的修改,对大陆类似条款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比如,保安局长叶刘淑仪提出“9大立法方向澄清”,特别是50万大游行之后港府公布的三项重大修改,涉及到结社自由、新闻自由和人身自由,每一项都与大陆的人权保障制度的缺失息息相关。

在港府的修改中,A,对结社方面的“禁止条款”做出重大让步,取消了原条款中“容许香港政府把和中国禁止的组织有来往的香港社团也列为非法组织”的内容。而在大陆,政府确定“非法组织颠覆罪”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该组织与中共政权认定的境外反动组织有联系。多年来,大陆人因与中共不喜欢的境外组织有联系而入罪者不计其数,有时哪怕仅仅是朋友之间的个人联系也成为罪证。B、在言论自由方面,港府对窃取国家机密罪条款进行了修改,加入“以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理由”的条文。这样的修改对大陆人来说简直是闻所未闻,即便是学者专家也很少谈论。鉴于大陆政权经常以“窃取、泄露、出卖国家机密罪”之名,而行压制言论自由和迫害人权之实,近几年就先后制造过数起此类冤案,现在仍然深陷囹圄的杨建利又将以“间谍罪”被起诉。所以,大陆民间在争取言论及新闻自由的法治化保障方面,应该着重参考香港的此类经验。C、港府取消了“紧急状态下警察可以不经法院授权便可入民宅搜查”的条文,代之以“必须取得法院手令方能实施入屋搜查”。这种通过制约警察权力而保障人身自由的法条,是国际通行的法治原则。而在大陆,公安局只凭自我授权的搜查令,就可以对嫌疑人进行破屋搜查、抄家,我本人三次失去自由后,我的家人都曾有过警察破门而入的亲历。无数与我同命运的良心犯的家人,也无一不遭遇此类滥用警察权力的迫害。

现在,大陆民间社会在推动法治维权方面,已经以孙志刚案为契机而逼迫政府废除了收容遣送恶法,今后针对大陆的现行刑法、劳教条例的民间维权,完全可以参照港府对23条的诸多释疑的说明和修改,要求大陆政府废除或修改与保护人权相抵触的法律条款。让公众和政府逐渐明白: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立法原则之一是“恶法非法”,进而改变中共那种“恶法治国”的反人权法制。

现在的大陆人,权利意识觉醒了,私营经济壮大了,民间财富增加了,个人空间放宽了,言论空间拓展了,维权运动成长了,这一切进步,与其说首先要“感谢党的好政策”,不如说最该感谢的是民间自身的不断抗争,特别要感谢那些为争取民间独立而付出代价的勇者:从四五天安门运动到西单民主墙,从小岗村的自发包产到户到乡镇企业的自发壮大,从知识界的启蒙运动到大学生的自发运动,从城市个体户到民营高科技企业四通公司的示范效应,从广西农村的第一次自发的村民自治试验到步云乡第一次公选乡长,从80年代初的校园竞选到新世纪深圳的人大代表竞选,从向总理说实话的李昌平到向世界公开大陆SARS疫情的蒋彦永,从“延安黄碟案”到“孙志刚案”,特别是从八九运动的波澜壮阔再到后八九的民间维权运动的持续壮大……中国二十多年的改革路径,就是潜在的民间动力推动表面的官方主导,而官方在民间压力下的每一次放权让利,又都带来民间力量的进一步扩张,复水难收的效应使每一次官与民之间的博弈,都会形成局部的制度更新的点滴积累,直到民间力量凝聚成组织化的公开表达,大陆人就可以期望:重塑一个可以和平反对的政府,享有与港人一样的个人自由。

所以,大陆民间理应支持港人争取政治民主化的民间运动,支持港人就是支持大陆人自己。

2003年7月15日于北京家中

【争鸣】2003年8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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