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对黑社会头子刘涌的二审改判搅得民怨沸腾,特别是一群法学家为刘涌的免死做辩护,更激起网民的质疑和愤怒,最高法院破例加入,最后改变了二审判决,刘涌仍被处以死刑并立即执行。

一波刚平,另一波又起,最近,“宝马撞死农妇案”,再次成为网民关注的热点,点击率和发贴率远远超过刘涌案。

面对网络民意的愤怒和质疑,以法学家为主的部分知识分子充满忧虑。所以,他们呼吁尊重司法独立,防止民意舆论干预法律;他们批评普遍的仇富心理和法治意识淡薄,警惕民意的非理性癫狂和民粹主义泛滥。

然而,即便排除他们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利益动机,仅就这种忧虑的现实针对性而言,也免不了欺软怕硬之嫌。事实上,两案的判决之所以引起民间的强烈质疑和愤怒,尽管与二人的身份有关,但主要原因是司法判决的迷雾重重和斑斑疑点。

一,平民百姓中存在着对权贵和富豪的憎恨是事实,但更重要的事实是权贵和富豪的“为富不仁”。也就是说,造成底层民意仇富的主要原因,绝非单纯的嫉恨心理,而是权贵们靠特权的暴富,是富豪与权力之间的共生共荣,是知识精英与权钱之间的暧昧关系,是强势阶层对弱势者的欺压,是官场的普遍腐败以及精英们为权贵腐败做辩护……而那些指责民众仇富的知识精英,为什么不指责权贵阶层的滥用权力和“为富不仁”!

二,中国的法治建设应该把保障人权作为核心目标,防止刑讯逼供和维护程序正义也是理所当然,但必须是平等地保护所有人的“人权”,而不是仅仅保护权贵们的“人权”。中国的官权与民权之间的巨大不对称和中共司法黑暗,乃为基本制度常识,弱势百姓因刑讯逼供而被冤枉者绝非个别,比如,在新青年学会案中,四君子在法庭上都讲到他们遭受的刑讯逼供;再如,女教师黄静残死案,死因鉴定仍然迷雾重重,显然有多处警察机关不遵守的疑点;为什么专家学者不为普通老百姓所遭受的刑讯逼供出具意见书,不提出程序争议的质疑,而偏偏以维护人权和程序正义为借口而替权贵出具意见书呢?

三,强调司法独立没有错,法治中的程序正义优于实质正义也有充分理由,但任何人都知道:首先,中国不是美国,刘涌也不是辛普森,造成司法不独立和程序正义的无保障的主要原因是党权至上体制,非但与民意表达所造成的舆论压力毫无关系,反而与民权的严重匮乏和民意的难以表达密切相关。不要说敏感的政治性案件,就是对官员们的腐败案和重大刑事案件,中国的司法何曾有过独立办案和独立审判?何曾遵守过程序正义?中共司法何曾在乎过民意?中国的现实是,在没有司法独立和新闻独立的制度环境下,政治权力的滥用也好,司法权力的滥用也罢,都得不到有效的制度监督。好在,近些年来,互联网为民意表达提供了官方难以完全封锁的平台,日益扩大的网络民意表达,尽管无法从根本上影响权力的运作,但多少还对权力滥用起到了某种监督的作用。

退一步讲,在案件的审理及其判决没有完成之前,如果说民意舆论不应该影响司法运作是对的,那么专家学者就应该以专业意见影响司法运作吗?事实上,专家学者的意见再专业,也不是司法权威,而仅仅是舆论的一部分,只不过是舆论中具有专业知识的部分。为什么富豪花钱买来的专家学者的意见可以影响判决,而无权无势的民意舆论就不能影响?至于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权威判断应该是法官而非舆论,当然也不是专家意见,所以,用专家意见书来影响判决,象企图用舆论影响判决一样,二者都是非法的。

四,还是众所周知的常识,程序争议及其司法公正的要件之一就是公开审案,也就是司法的公开化和透明化,而在没有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条件下,无论实质正义还是程序正义皆无从谈起。换言之,依附于政治权力的黑箱司法如何正义!所以,由于司法的不公开和信息的不透明,网络民意所表达的愤怒和质疑,实质上表达的是对中共司法机构的极端不信任:对警察的调查和取证,对检察院的审查和起诉,对法院的庭审和判决……皆无法信任,加之近年来司法腐败的愈演愈烈,导致司法权威的每况愈下,民意有充分的理由提出质疑和表达愤怒,也有充分的理由将这种愤怒和质疑指向御用的法学专家们。

2004年1月14日于北京家中

【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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