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案”肇事者苏秀文免于牢狱之灾,之所以激起民意的巨大反弹,主要不在于民意的非理性,而在于事件本身的不透明和司法判决的诸多疑点:

1,肇事车是高级轿车“宝马”且车号特殊,苏秀文的丈夫又是“大款”,而命丧车轮下的是一农妇,弱势者在强势者面前很难讨还公正,这是中国的基本常识,故而,轻判很容易让人产生权钱交易的联想。

2,出事时,武警到现场维持秩序,为什么还发生恶性撞人事件?武警难道是吃干饭的?苏秀文否认说过“信不信我敢撞死你”的狂言,法庭认定撞人属于“操作失误”,按照交通交通肇事罪进行判决;而受害者的丈夫的证词以及来自现场的其他相关信息,显示却是“故意撞人”之嫌。

3,更重要的是,庭审时,所有现场的目击证人一概没有到庭,原本打算起诉的受害者家人,又突然改变态度接受了调解,整个司法过程并不能令人信服地排除“故意撞人”之嫌,何况,诸多媒体对此案的采访受到重重阻力……这一切,必然令人怀疑幕后的压力或交易的存在,

有了以上疑点,民众自然会联想到刘涌案的戏剧性审理过程,特别是其二审改判之理由的笼统含混,仅凭“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就让刘涌免死,加之刘涌家人出巨资请来名律师,再由律师出面请出多位法学专家为刘涌免死辩护,所以,民众有充分的理由提出如下质疑:

首先,到底是“可能有”还是“确实有”刑讯逼供?此问题是改判的关键,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交代。其次,如果确有刑讯逼供,那么请公布全部司法调查的细节:哪些证据是靠刑讯逼供获得的?办案人员如何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何人所为?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而不公开以上事实和细节作为改判的证据,改判非但不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反而恰恰是违背程序正义的证明,也就自然无法服人。因为,众所周知,最大的程序正义及其司法公正就是司法的独立和公开,而在司法不独立和言论无自由的当下中国,既无实质正义,也不可能有被遵守的程序正义。

由于长期黑箱制度养成的恶习,中共司法机关已经习惯于黑箱操作审判过程,并以为只要黑箱操作,就能控制住社会影响。所以,哈尔滨市的司法机关从一开始就没有开放庭审细节,但这些“大盖帽”显然低估了网络时代的信息传递的难以封锁,更低估民意对是非曲直的判断力和参与公共事物的自觉性,所以,即便仅仅从技术角度讲,司法判决也不允许任何的模糊、变通和隐瞒,而充满了模糊、变通、隐瞒的庭审和判决,就是罔顾程序正义,其判决也必然失去公信力,必然把司法权威置于倍受质疑的尴尬境地。换言之,无法独立和黑箱审判作为中共司法常态,早已失去社会的理解和民意的支持,“宝马案”不过为这种不信任提供了一次集中表达的契机而已。

其实,民意并非不可理喻,无论是程序正义还是实质正义,只要保证公开审理和信息透明,能够了解到案件真相的民众中的大多数,总会站在事实和正义的一边。退一步讲,司法部门不传唤有关证人出庭,不公开相关程序和证据,新闻媒体也无法为社会提供真相,民众就只能根据自己所获得的有限信息做出判断,如此黑箱下的民意,即便“有错”、“情绪化”、非理性,影响了司法判决,那也不是民意之错,而是中国政治制度的之错。1,民意之错的根源不在民意,而黑箱制度的隐瞒和误导。2,民意只是司法制度之外的社会性舆论,从制度设置的角度讲,只要有司法独立,再强大的社会舆论也无法干扰司法程序及其判决(比如美国的辛普森案),而在“党管司法”的当下中国,司法仅仅是统治者及其权贵阶层的统治和牟利的工具,只有当统治者基于“载舟覆舟”的统治术,利用民意来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时,“民意”才会转化为干预司法的“官方意志”。也就是说,中国的民意根本不具有干预司法的能力,所以,如果真有民意对司法的敢于,那也不是“民意”在干预司法,而是本来就主宰着司法的政治权力把民意作为干预司法的借口。

也就是说,受到政治权力操控的黑箱司法,毫无正义可言;在权力、金钱和知识日益一体化的态势下,司法部门和知识精英偏袒权贵,也就顺理成章。

2004年1月16日于北京家中

【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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