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民意支持中汲取合法性

教皇革命的伟大意义还在于:在统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上,逐渐废弃了“一切权力来自上帝”的传统合法性解释,而开创了“人民主权论”的合法性解释,也就是将统治权力的合法性由天上下降到人间。对此,西塞罗早在《论共和国》中就有所阐发:“国家是全体国民的事情。但一国之民不是以随便的集合而成的随便的人群,而是根据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结成的大量的人的集合体,是以公益为目的的合作关系。”(转引自《政治哲学史》上,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P173)。事实上,在古罗马的历史上,贵族制时期也好,君主制时期也罢,平民力量对精英政治的挑战从未中断过,代表平民利益的“民众会议”和保民官等制度,就是人民主权论的早期实践。同时,专制君主在夺权和初登皇位的时期,也会尽力争取平民阶层的支持。比如,远在恺撒大帝崛起的时代,他的独裁权力的建立,不仅在于他扩张的武功,更在于他统治时期的平民主义倾向。

这样的历史经验和理论阐述,对中世纪的权力者具有明显的启示意义。在教皇与国王之间的争斗中,双方最有力的武器居然是相同的——“我的权力来自民众”。至关重要的因素在于:二者同时运用相同的合法性为各自的权力作辩护,人民成为教权和皇权共同争取的对象,是因为存在着两种相互制衡又相互竞争的权力。比较而言,教皇处于主动而国王居于被动,国王之承认“人民主权论”,来自对教皇援引“人民主权论”来加强其权力独立性的政治压力的应对。换言之,教皇用“人民主权论”的合法性逼迫国王也不得不用“人民主权论”来为自己的权力合法性作辩护。

教皇认为,自己的权力来自信奉上帝的普通教徒,而在信众广大和信仰虔诚的中世纪,“教徒”就是“民众”,按照基督教的基本教义,具有“教徒”和“臣民”的双重身份的民众,效忠的首要对象是上帝而非国王,上帝在尘世的代理者非教皇及其教会莫属。所以,民众的信与不信,不但可以把权力授予教皇,也可以收回他们的赠与。只要他们信上帝,是具有教徒身份的民众,也就等于把属灵的权力授予了教皇。教皇权力来自教徒的承认,而非来自国王的承认。

国王为了应对教皇的挑战,也以“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为自己的权力辩护:作为臣民的民众必须服从国家的法律和秩序,也就是为了公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而服从。国王代表着并服务于公益,国王具有执行法律和维护秩序的权力是民众赋予的,所以,作为臣民的民众对国王的服从,是自愿的而非强迫的。国王的权力之有无,取决于民众对其服务是否满意,而非取决于教皇及其教会是否满意。换言之,国王的权力来自广大臣民的自愿授予,而非来自教皇的加冕。

两种权力之争所产生的社会结果,是相互对立的双方皆始料未及的:当教皇和国王都反对对方的无限权力和至上地位之时,传统的合法性理论显然无法满足各自的需要。因为,宣称自己的权力来自上帝,仅仅是一种主观意志的自我加冕,无法得到社会性的客观认同,即被统治者的同意。这种单方面的主观的自我加冕,在没有碰到旗鼓相当的社会力量的挑战时,还勉强可以作为具有劝诱力的合法性来源,但是当一种强大政治力量的挑战直逼而来之时,被挑战的权力就只能通过改变合法性解释来扩张其权力基础。在教权和皇权之间的力量对比不相上下的前提下,二者都通过寻求民众的支持来加强自己的权力,也就不值得大惊小怪了。于是,争斗的双方在反对对方之时,同时摈弃了传统的权力合法性理论——一切权力来自上帝;而同时采用了新的权力合法性理论——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以至于,一方面,这种双方同时诉诸于“人民主权论”的争斗,其实际的社会结果,就等于加强了人民授权观念的普及和民主制的社会基础的扩展;另一方面,实际发生的两权之间的相互制衡、相互竞争,又为制度化宪政的诞生准备了基础的社会结构,因为宪政的特质之一,便是以权力制衡来限制权力的垄断和滥用。后来,西方的自由民主式宪政就是“人民主权论”与“宪政制衡论”之结合,或者叫法治中的“人民授权”和“有限政府”的结合。无论是人民的权力还是政府的权力,也无论是“私权力”还是“公权力”,只要是权力,就要按照法律来行使,即服从于法律为所有权力划出的界限,国王及其政府不能滥用权力,人民及其代理人议员也不能滥用权力;立法机关不能滥用立法权,执法机关也不能滥用执法权。

在中世纪,“人民主权论”的原则,不仅被应用于对君权和教权之合法性来源的论证,甚至被应用于对法律权威的解释。如吉伯林派的作家马西利乌斯说:“法律的权威来自人民;没有人民的同意,它便没有效力。既然整体大于部分,部分为整体立法便是不公正的;既然人人平等,一个人就不应受制于另一个人的立法。但是所有的人在遵守他们自己皆已同意的法律时,实际上是自我统治。立法机构为实施其意志而设立的君主,应当被赋予这样一种强制力:足以强制个别人,但不足以控制大多数人民。他对人民负责,受法律约束。人民任命他,赋予责任,同时必须监督他遵守宪法,在他违反时必须撤换他。公民的权利不受他们所持信仰的影响;任何人不因为其宗教观点受到惩罚。”(转引自阿克顿:《自由与权力》P62)

由此,灵与俗的分立共存所构成的二元社会观、法治观念和封建契约、城邦及庄园自治、解放农奴、议会雏形、有限选举……共同塑造出独特的西方文明。正如阿克顿勋爵在论及西方政治文明的发展时所言:西方近现代的宪政民主制的伟大复兴,直接源于基督教时代的政教分离,它既不能只归功于神权,也不能只归功于王权,而要归功于二者之间的共生共存,特别要归功于二者之间的争权夺利所导致的权力制衡:“当基督在临终前三日最后一次访问耶路撒冷圣殿时说:”恺撒的归给恺撒,上帝的归给上帝‘,他是以保护良知的名义,赋予世俗权力它从未拥有过的神圣,也给它加上了它从未承认过的束缚;这是对专制的否定,是自由的新纪元的开始。“(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和范亚峰译,冯克利校,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P55)

难怪美国著名学者伯尔曼以“欧洲历史上的第一次伟大革命”来评价格列高利七世的宗教改革,他认为:这场教皇革命乃为西方的一系列具有转折意义的革命的肇始,其意义决不次于其后的五次伟大革命(新教改革运动、英国光荣革命、美国革命、法国革命和俄国革命)。(参见《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P27)这一革命的最重要的意义有二:

一是促成政教分离,“把神职人员从皇帝、国王和封建领主的控制下解放出来,并使作为政治和法律实体的教会和世俗的政治体鲜明地区分开来。”(《法律与革命》P2)。

二是在普及基督教信仰的意义上完成了由区域性向普世性转换。由于基督教本身的普世性品格,教皇革命便成为确立基督教的普世地位的助产婆,这一革命超越了其它革命的民族主义或国家主义的界限而变成整个欧洲的革命,进而有随着西方文明的殖民主义扩张而传遍全世界。

【议报】2004.07.05总第1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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