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基层暴政”

中共实行了多年的歧视农民和剥夺农村的体制及政策,造成农民的三重困境:制度歧视造成农民平等权的空白,权利匮乏又造成农村的市场失灵和基层政府的公权力失灵──基层政府对农村的管理呈现出“越位”和“缺位”的双重弊端,不该管的偏管,在榨取农民血汗上不遗余力地滥用权力;该管的不管,在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上却毫无作为。甚至,农村基层的政权的“暴力行政”越来越触目惊心。乡镇权贵们既为自己得到经济上的暴富,更为了在政治上创造“政绩”,在“指标压力型体制”下,为完成自上而下的层层加码的指标,他们滥施权力,对农民进行暴力抢劫。农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遭到了一些基层暴力行政的空前侵害,以至于出现被学者们称为“基层暴政”和“村委会黑社会化”的现象。

于是,中共自我吹嘘的经济改革便出现了巨大的悖论:一面是连年的经济高增长,大城市日益繁华和暴发户不断出现;另一面却是农民收入增长的连年下降、农村的日益凋敝和农业的危机重重。中国农民问题的日益严重,标志着跛足改革的巨大失败,不仅面临着越来越高涨的道义质问,也承受着农民自发反抗日益高涨的稳定压力。《我向总理说实话》和《中国农民调查》的畅销和热评,也从另一个侧面凸现了农民问题的严重性。所以,必须进行重大改革,才能解决农村改革所面临的深重危机。

胡温农村改革的“四新”

胡温上台以来,作为其“亲民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加大了对农民问题的关注,也先后出台了一些旨在改善农村的政策环境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具体措施。如十六大后召开农村工作会议,触及了多年不敢或不愿触及的基本制度问题,被御用智囊们称为“四新”:新班子、新阶段、新思路、新要求。之后,胡温政权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村改革的政策:一,以孙志刚事件为诱因,温内阁迅速做出废除“收容遣送”的决定,使这一实行了四十多年的“身分歧视”制度寿终正寝。与此同时,加快在全国范围内的户籍制改革,旨在消除分隔城乡的制度壁垒。二,在改善农业和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加大对农业的财政投入,放松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及政策的限制;逐年减少农村税费,争取五年后完全取消农村税费;严令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官方媒体甚至喊出了“善待民工”的口号。三,基层政权体制改革方面,开始酝酿在五至七年内完成撤销乡镇一级政府的结构重组方案;废除基层选举由上级组织提名候选人的制度,而一律改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的“海选”。四,保障农民权利方面,今年七月十一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将过去笼统而抽象的农村民主权利具体化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同时,为了缓解由农村土地纠纷而导致的官民对立,也为了缓解农民上访潮的压力,开始在一些地方试验“土地纠纷仲裁”,并正在准备有关土地仲裁的立法。

胡温施政能力的严峻考验

农民能否从这些措施的落实真正获益,不仅检验胡温体制“亲民路线”的诚意,而且是对其施政能力的严峻考验。因为,如果这些措施能够实际落实,必将在使农民获益的同时损害到“吃农民”的既得利益集团,来自地方政权和基层政权的阻力决不可小视(比如,就在前不久,河北和福建两地的农民维权,先后发起万人签名,要求罢免昏官贪官;维权代表遭到当地专政机关的追捕,帮助这些农民的记者、律师、学者等人,也受到地方政权的巨大压力)。征诸于中共的统治史,对政权善待农民的任何乐观预测皆有可能变成悲观的结论,特别是新官上任的三把火,如果没有体制上的实质改革相配合,大都要在体制性的窒息之下,渐燃渐息,乃至终成死灰。

因为,即便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现行政权从根本上讲仍然是自私的独裁的,它仍然把涉及到每个人幸福的最大公器──公共权力──变成一党私具,只在乎自己的救世主地位和少数特权者的既得利益,而决不会真心关注绝大多数人的幸福。即便政权有时会对弱势群体进行政策性的俯身倾顾,在应对突发天灾时也会表现出权宜性的开明,但在根本上是基于维护独裁权力的需要,至多是基于“民可载舟亦可覆舟”的机会主义和工具主义的统治技巧。这是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榨取,是一种全面的剥夺:先是在物质上榨取民脂民膏,然后再通过自上而下的施舍,在精神上榨取民众的感恩戴德和驯顺依附,从而形成了本末倒置的官民关系──被供养者变成了仁慈的恩人,而供养者却变成了被拯救的乞丐。这也是中国制度的古老传统,恩人政治和赈灾表演贯穿于几千年的帝制历史,并被中共政权发展到登峰造极的水平。在此文化及其制度的传统中,即便偶尔碰上个把道德高尚的明主或清官,他们个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也只是基于“父母官良知”,而绝非基于“衣食父母良知”。他们恩赐给百姓的好处,是在用纳税人的钱向民众购买美名和政绩,购买政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以巩固恩人或救主的高高在上的地位。比如?A倍受赞美的农村承包制的推行,就是中共享从农民手中抢来的土地来贿赂农民,而且仅仅拿出其中的极少份额──土地使用权。这种自上而下的行贿式的恩人关怀,正是中国制度的本质特征之一:“谢主龙恩”和“奴才该死”。正是这种“恩人政治”对农民基本权利的无视,才致使那些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制度得以轻易形成并长期坚持。

深层的制度瓶颈

也就是说,直到现在,中共政权仍然没有意识到:农民问题的解决,绝非一味强调减轻农民负担所能奏效,深层的制度瓶颈是农民在权利上的绝对劣势,减轻负担不过是权宜之计。最大群体的权利长期被剥夺,必然使政权的农村政策出现长期的制度性失误,导致农村经济的效率低下和农民利益的严重受损。中共执政五十多年所执行的农村政策,最缺少的不是对农民生活水平的忽视,而是对农民权利的无视:农民缺乏最根本的私有财产权(土地权),缺乏参与制定规则的平等权利,缺乏正当的利益表达渠道及新闻舆论的支持,缺乏组建完全自治农会的权利,缺乏通过公正司法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所以,要避免农村改革的失败,就应该着重解决农民的残缺权利问题,就必须改变农村改革的侧重点,把以减轻农民负担和维持农村稳定为中心的政策,转向以农民权利的确立作为全部改革的核心,使农民的权利得到法治化的尊重和保护。实质性改革之于中国农村,就是给予农民以平等权利和社会参与的公正起点。

在根本上解决农民的权利匮乏,决不是靠现在的自上而下的“恩赐民主”所能奏效的,没有土地的私有化和党权在基层农村的撤出,农民就得不到可以对抗基层政权和强势阶层的真正权利。

村民自治没有法治保障

村民自治,在村级管理上的核心是对农民个体权利──经济上的土地私有产权和政治上的民主权利──的尊重,在与乡镇政权的关系上的核心是分权而治。而目前的现状是,法律规定的农民的个体权利和乡政村治的分权,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切实的保障,正如整个中国长期处于“有宪法而无宪政”的状态中一样。所以,必须修改和落实《土地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农民真正拥有自己的财产权,让农民自己代表自己发言,让农民具有自我保护的法定权利,使民选村官真正履行村民公仆的职责,乃是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法治化的关键。

一方面,必须逐步虚化党权的核心领导作用,乃至最终改变基层农村的双权威体制,取消凌驾于民选村委会之上的村党支部,使村委会成为农村基层自治管理的唯一权威。应该修改《村组法》,特别是把第三条规定的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修改为村党支部必须服从《村组法》并在《村组法》之内活动,防止党权□驾于“村组法”之上或置于《村组法》的约束之外。党员意欲争取村委会的权力,只能以个人身份参与竞选,而不能代表党组织参选或寻求村党支部的幕后支援;党员如果竞选成功,其政治角色只能是对选民负责的村官,而非对党组织负责的党员,他也只能以村委会主任的身份行使权力,而不能代表党组织行使权力。

另一方面,尽管《村组法》规定: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只是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等于明确界定了乡镇与村委会不是行政隶属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乡镇不得干预村民自治。然而,这项规定并没有改变乡镇政权对村委会实际上的“领导”关系,也没有阻止乡镇对村民自治的严重干预。因为,这样的规定类似笼统而模糊的纪律性约束,缺乏详细而明晰的法条硬约束,更没有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的相应惩处的规定。乡镇干预村民自治后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加之传统权力关系的惰性难改和基层政府的职能转变不到位,所以在村民自治实践中,乡镇干部就可以为所欲为地干预村民自治,使《村组法》的法律权威得不到尊重。

降低维持稳定的社会成本

所以,必须修改《村组法》,进一步在法律上明确乡镇政权和村委会之间的许可权,用详细而明晰的法条限制乡镇政权对村民自治的行政干预,让那些敢于以身试法的乡镇干部能够受到严厉的法律惩处。也就是真正落实法律规定的村民自治,用法治管理代替上级政权的越俎代庖。这样,有利于约束基层政府官员违法违纪行为,有利于在农民与政府之间发展良好的社会对话机制,从而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中共一直担心农村的稳定,与其通过减负式的利益收买和镇压式的警惕防范,维持成本高昂的权宜式稳定,远不如采取开放式的村民自治,用法治保障的和平选票和自我管理来代替群体的上访、请愿和示威,既能有效地从根源上防止激进的暴力反抗,也能有效地降低维持稳定的社会成本,何乐而不为!而对农民的压榨和控制越严重,农民在忍无可忍之时铤而走险的群体反抗就越激烈。如果没有实质性改革,早晚会出现代替改革的革命。

制度和权利的贫困

现代意义上的贫困,绝非单纯的资源匮乏和供给不足,而更多的是制度贫困或权利贫困,即权利分配的严重不公。一个不尊重国民权利的政权,也不可能消除现代贫困。权利的贫困是贪婪的剥夺和极端的不公得以肆无忌惮的制度根源,必然导致官民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如果政府想缓解和解决问题,只靠临时抱佛脚的禁令和开恩是无法奏效的,而必须改变政府权力与国民权利的巨大不对称现状,在还产于民的同时,开始还政于民的改革。

独裁政权对农民权利的无视,才是“农民太苦、农村太穷、农业太危险”的万恶之源。所以,中国弱势群体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根本途径,不是乞求恩赐的面包,而是以民间维权来争取平等的法定权利。平等的权利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前提,也是每个个体、每一群体,乃至整个社会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所以,英国著名的丹宁法官才会以绝决的态度声言:“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而事实上,实现公正,非但不会导致天塌地陷,反而唯有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平等的社会公正的实现,才是人类社会得以保持良性秩序的关键。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于北京家中

【动向】2004年8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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