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访洪峰与公正奇缺
近年来,强制拆迁和征地所引发官民、官商冲突频繁曝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也成舆论热点,腐败的大案要案接连出现,各类人为灾难不断地震动全国,弱势群体的上访潮一浪高过一浪,采取自焚等极端反抗方式的个案不断发生。大陆的著名周刊《了望东方》2003年12月8发表文章《2003年中国遭遇信访洪峰 新领导人面临非常考》说:“来自全国各地的上访大军,在首都北京汇成一道道强劲的”寒流“,每天流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中纪委、国土资源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权威部门之间,刺激着出没这些高墙大院的人们的眼睛。对于各大机关的卫兵来说,一些上访者凄惨的形象和无助的面孔,已不新鲜。”
为了把底层上访对政权稳定的威胁降至最低,一方面,胡锦涛、温家宝等人先后做出批示,要求各地政府认真对待上访,就地消化上访者的问题。接着,一些上访者比较集中的省市也陆续做出相关表态。另一方面,中共治安系统又要求对上访者进行严防,北京公安局率先出台了对上访者进行严格限制的条例,上海、四川、深圳等各地方公安机关也纷纷效仿。比如,北京市出台《关于维护群众上访现场秩序的工作意见》,对在上访中打横幅、呼口号、拦截公务车辆、围堵党政机关和单位等方式扰乱机关工作和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予以制止、警告,对不听劝阻的依法处罚;对采取自杀、自焚、自残等极端行为的,公安机关及时制止和救治,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京华时报》2004年4月3日报导《北京维护群众上访秩序 上访时自焚将被追究责任》)。上海市政府也发出指示,要求加大对上访的整治力度,严厉惩处“无理滋事”、“搞非法串联游行”、“冲击党政机关”、“堵塞公路铁路”等扰乱社会秩序者(中央社台北十七日报导)。深圳市政府出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规定信访中被禁止的七种行为:1,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国家机关门前等公共场所设置横幅、标语等宣传物,或者散发传单、呼喊口号扰乱公共秩序;2,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3,非法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国家机关接待、办公场所;4,纠缠、侮辱、围攻、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在接待场所损毁公私财物;6,非法滞留国家机关接待、办公场所;7,其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香港《星岛日报》7月25日报导)
于是,在“越级上访就是违法”的口号之外,近年来又出现一个更为骇人听闻的词汇“截访”,也就是基层政权想尽办法堵截企图上级上访的人,特别要堵截前往北京上访的人。于是,在当地的路口和车站,在北京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都有截访者时刻警惕着。在北京的国务院、人大、高法、高检等权力机关的信访接待地点,大批截访者长年组成人墙,严阵以待。截访者大都是各省市派到北京来的的警察,他们秉承地方政府的指令,赴京堵截当地来京上访者便成为他们的“公务”。实际上是为了防止当地政府的腐败、侵权、占地、暴力拆迁、各类冤案的曝光。正是在这种蛮横的“截访”中,许多上访者被非法监控、软禁、关押、乃至送劳教。
中共政权遭遇弱势群体的上访高峰,凸现了目前中国的社会公正奇缺的现状,中共民政部信访机构负责人也公开承认:上访者的要求起码有80%以上是合法合理的。这说明官民对立和底层不满的主要责任者是制度法规及其执行者。
二、关于社会公正问题的歧途
跛足改革所导致的公正奇缺,引起官府、媒体与学界的共同关注,但在如何消除社会不公、抑制腐败和缓解底层不满等问题上,却存在着重大分歧。
1,御用智囊提出“国家主义”或“威权主义”。他们充分肯定二十多年跛足改革的合理性和成就,仍然将“稳定第一”和“经济优先”置于统治策略的中心,主张一党独裁下的仁政统治或开明专制——“有克制的剥夺”。他们认为,社会公正的奇缺,不是源于现存政治制度下的基本人权的空白,而仅仅是源于强势集团的过于短视和贪婪,他们对社会财富的无节制掠夺,官僚阶层的愈演愈烈的腐败,败坏了现政权的合法性、削弱了政府的统治能力。所以,从维持政权稳定和权贵们的既得利益出发,就必须实行同时兼顾两方面的仁政统治,一方面要明确维护政权稳定和权贵利益的优先性,肯定市场化和私有化,甚至把两级分化和普遍腐败视为改革的必要代价,以必然的“代价论”来误导社会舆论;另一方面告诫权贵们要逐渐减少竭泽而渔的敛财方式,为的是尽力避免把底层逼上造反的绝路。换言之,在权贵们已经成为财富暴发户之后,应该变肆无忌惮的掠夺为有节制的剥夺,通过政府对分配的调节和强势集团的自我克制,让弱势群体也得到一些残羹败叶,以缓和日益加深的底层不满和公正危机。所以,在避免逼出底层造反的意义上,关注弱势群体和社会公正问题的“亲民路线”乃明智的策略转换,表现出胡温体制高于江朱体制之处,这是走向施仁政的开明专制或王道统治的开端。
2,“新左派”提出了毛泽东式的民粹主义解决方案:他们把两极分化加剧和腐败横行归结为经济的市场化、私有化和全球化,而主张回到毛泽东时代的平等政策。“新左派”对毛泽东遗产做了后现代的理论包装,所谓“人民公社”为村民自治和乡镇企业提供制度基础,“鞍钢宪法”等于“后福特主义”的经济民主,“文革”是大众民主对抗官僚特权,三个世界的划分是反霸权反全球化的民族主义和国际民主等等。一方面,他们提出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口号,主张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干预,扶持国有经济和消弱私有经济,为近乎疯狂的权贵私有化进程减速;另一方面,通过自下而上的大众化经济民主,最大限度地发动底层百姓参与经济管理,削弱上层权贵对底层百姓的强势地位。只有这样的上、下结合,才能达到抑富济贫的财富再分配。尽管,“新左派”并未公开号召进行第二次“打土豪、分田地”式的革命,但如果照此思路行事,那么在现行制度的前提下,政府的强制干预和大众化民主的结合,很可能导致“经济文革”,回到由专制强权主导的绝对平均主义时代。
3,自由民主主义提出优先关注分配正义的方案。他们的理论资源是西方当代的“新自由主义”或各类左派思潮(如分配正义理论、第三条道路、社群主义、全球化中的依附理论、赛义德的东方主义等等),自以为站在了最前沿的自由主义立场上,义正辞严地谴责古典自由主义的权贵化倾向——只关注自由市场、私有产权和经济效率,而完全忽略了政府调节、底层利益和分配公正。在他们看来,古典自由主义在当下中国的实际作用,很容易沦为权贵私有化、腐败、两极分化的辩护士。虽然,他们在政治上持有自由主义的立场,在谈论公正问题时,也能够在字面上兼顾自由、效率与平等,力图平衡市场的自发逻辑和政府的人为干预、先富起来的极少数与日益贫困的大多数。然而,在面对转型中的权钱勾结、公正饥渴和贫富对立等日益严重的公正问题时,他们的方案便越来越偏离自由主义立场而向新左派倾斜:以人民代言人自居,站在社会底层的一边,首先关注财富分配的正义,强调政府干预对平衡效率与平等的关键作用,甚至反对私产权的宪法保护。
中国存在的以上三种思潮,可以依其与现存秩序的关系而分为真保守、伪激进、中庸态度:“威权主义”是真正的保守派,他们对社会公正问题的关心,主要不是基于对现行秩序的质疑或对底层民众的关心,而是基于腐败对政权的内部瓦解和底层造反对政权的外部挑战的担心,所以,与其说他们关注如何反腐败、如何使财富再分配变得相对公正,不如说他们关注如何维持独裁秩序的稳定。“新左派”是“伪激进”的代表,经常陷入言行背离的尴尬处境。他们认同毛泽东主义而不认同市场化和私有化,甚至号召“格瓦拉式的革命”,但他们经营自己生活的方式,恰恰在利用毛泽东的合法性和跛足改革提供的方便:一边热衷于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一边又激烈反对资本主义;一面高举毛泽东的民粹主义大旗,一面又完全按照资本主义的方式牟取私利。所以,与其说他们真的关心社会底层和社会公正,不如说他们仅仅是利用人们对腐败和社会不公的严重不满,来大肆炒作“社会公正”和“革命秀”。“自由民主主义”采取一种中庸态度,既肯定改革又批判现实,既在政治上坚持自由主义又在分配方式倡导社会主义,而关键的问题是,他们对现存秩序的批判,大都采取避重就轻的取巧策略——刻意避开公正奇缺的制度根源,回避了中国人仍然生活在无自由的恐怖秩序之下,也就必然在言说中回避最醒目的制度常识和现实格局,或者说,在无自由的中国,强调分配平等而省略自由权利,实在离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太远。
概言之,三者中,一为现实秩序的维护者,一为大作革命秀的机会主义者,一为谈论社会公正而不直面其根源的取巧者。在我的常识中,凡是不坚守个人自由、不针对独裁制度却大谈中国的社会公正问题,无论何派何论,皆与自由主义和社会公正无关,至多是玩弄文字游戏而已。
也就是说,当自由仍然遥远之时,社会公正也同样遥远。我珍视自由价值,厌恶奴役,自然也厌恶威权主义、鄙视新左派,而对自由民主主义,我虽有同情却无法认同。
三、重申古典自由主义的公正原则
在中国给定的制度环境下认同和争取自由,我在理论上只能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忠实信徒,追随洛克、斯密、托克维尔、哈耶克,坚持伸张:1、反抗暴政侵犯基本人权的权利(洛克语);2、争取法治下的个人自由——从私产权到言论权;3、推动走向自由宪政的渐进改革,即“在民权不断扩张和官权不断萎缩的基础上争取民主宪政”。在看重自由优先的意义上,我甚至主张大陆的现代化之路,不妨借鉴香港的“先保障个人自由而后进行全民普选的民主”的成功经验;也不妨汲取台湾民主化的经验:在保障私产权的基础上,先实施有限的地方自治和言论自由,再循序渐进地开放党禁报禁和制定自由主义宪法,最后走向普选式民主。
但是,这条渐进道路的基本前提,取决于在民间社会对自由主义价值是否有基本共识,取决于政府对民间诉求能否给予善意的回应。因为,港英政府是自由英国的产物,保有港人的基本人权是港英政府的施政底线;台湾的两蒋政权是兵败大陆且在美国压力下的产物,是背靠自由世界来对抗独裁大陆。遗憾的是,直到改革开放二十五年后的今天,走向自由民主的世界大势已经相当明朗,而中共政权仍然是完全不同于港、台的政府,仍然是一线单传的一党独裁,就连港人要求民主都不被允许,就连公认的台湾民主都加以刻意抹黑,遑论大陆的所谓“政治改革”!
当下中国的社会公正问题,首先是自由之有无的问题,而非财富分配是否平等的问题,分配不公源于自由匮乏。自由问题在中国就是民权之有无的问题,两极分化恰是民权奇缺的后果。如果要谈论再分配中的正义问题,首要的也要致力于民权的争取和官权的削弱,即首先争取自由权利的平等分配,其次才是财富的再分配。或者说,如果自由之有无问题得到解决,财富分配中的公正问题也就会迎刃而解。所以,我服膺古典自由主义对自由、平等和公正之间的关系的厘定:
1,平等的自由权利(特别是财产权)是社会公正的基础。个人自由(洛克所言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实践上,皆优先于财富分配的平等,也就是自由之有无优先于平等之存亡。自由,不仅在价值排序上处于优先地位,而且在工具意义上也具有促进社会公正的意义,正是自由的优先地位才是公正而多元的社会得以存续的前提。所以,在古典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及其制度安排已经成熟的西方,无论是保守的右派还是激进的左派,也无论是社会民主主义还是社群主义,更无论是官府还是民间,接受和尊重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早就作为一种普遍共识。在西方社会,不仅多元化本身就是自由主义价值的一部分,而且其分歧也不是在对古典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的认定问题上,而是在如何更好地实现这些价值的技术问题上的歧途。在这点上,就连最著名的左派如英国的韦伯夫妇、法国的萨特、美国的乔姆斯基、德国的哈贝马斯、北欧的民主社会主义者……也决不会对古典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有所动摇。
2,由于每个人和每一国家的先天的自然差别,更由于历史进程在不同地区的非巫特征,征诸于有文字记载的人类历史,在自由宪政确立之前,人类从无任何意义上的平等,恰恰相反,不平等才是现代化在西方获得成功之前的历史真相。文人笔下的黄金时代的平等,不过是为批判现实而臆造的想象而已。在自由宪政确立之后,人类才在西方获得了自由权利意义上的平等。对于人性而言,在所有关于平等的诉求中,也只有一种平等才是公正的,即每个人平等地拥有诸项自由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平等乃天经地义。在西方各国——即便实施福利制度的国家——也都存在着贫富差异,但这些国家并不缺乏社会公正,那里的财富占有不平等,是在权利平等规则的约束下通过自由竞争实现的,所以不会引发穷人的革命或造反。也就是说,遵守权利平等规则的自由竞争所导致的收入差异,非但无碍于社会公正的实现,反而恰恰是社会公正的结果。豪富最多的美国,也是中产阶级最庞大的国家,更是社会公正程度很高的国家。自由国家的大多数人(包括穷人)很难想象:比尔?盖茨等富豪的巨额私人财富是社会不公的结果,更无法容忍政府利用强制权力将私人的巨额财富平均分配给穷人。即便是特定时期的“凯恩斯主义”,也不能僭越个人自由的底线;即便是罗尔斯的分配正义,也要以保障每个人的平等的自由权利为第一正义原则;即便是那些通过提高国有经济的比例和高税收来保证高福利的福利国家,也要有个限度,不能过于劫富济贫,更不能侵犯私有产权。而从经济效率的角度讲,美国之所以成为世界上的超强经济体,主要在于其崇尚权利平等、个人奋斗和自由竞争的传统。
3,除自由意义上的平等之外,其它意义上的平等诉求,要么是伪善的乌托邦,要么是强权下的平等。首先,财富分配的平等有违于人类的天性和自然生态,是不可能的,正如要求人的智力分配的平等是不可能的一样;或者说,要求财富的平等分配已经超出了人类能力的范围,正如在所有人中间平等地分配智力已经超出人类的能力一样。其次,既然追求财富的平等分配有违人性和不可能,那么任何旨在达到财富平等的制度安排,只能是违反人性和践踏人权的暴力强制。
4,如果平等的自由权利之外的其它平等能够实现,就必然导致对社会公正的损害,轻则是社会公正的扭曲,重则是社会公正的消亡。所以,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自由权利之外的平等决不会持之久远,而大都昙花一现。征诸于历史上的各类平等主义的社会试验,无一例外地造就极端不平等的人间地狱。只有那些不尊重基本人权的极权制度,才可能通过强制性暴力剥夺所有个人的合法财产,并通过公有制来完成虚幻的财富分配的平等。对于经历过毛泽东时代的中国人来说,这样的教训尤为惨烈。毛泽东时代的“打土豪、分田地”、“工商业改造”和“人民公社运动”,正是通过对私有财产的暴力掠夺来完成所有社会财富的党有化,所谓“三面驾机枪,只准走一方”,但事实上并没有建立起一个平等社会,反而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了赤裸裸的阶级灭绝和身份歧视的极端不平等。正因为如此,类似的平等主义才会被称为“乌托邦”,意在实现这类乌托邦的政权才是“邪恶政权”,它为此所进行的社会试验才会在世界范围内全面失败。
自由优先的平等之所以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前提,就在于保障平等的自由权利的公正,包含着对基于平等权利的自由竞争所导致的贫富差异或不平等的道德承认。比如,古典自由主义必然要求所有人的“平等受教育权”,但又必然反对人为地拉平所有人的成绩及毕业后的个人收入。
古典自由主义所建立的权利、平等和公正之间的关系,绝非理论家拍着脑袋想出来的,而仅仅是对人类活动的经验事实的发现和总结,最简单易懂的例证莫过于人类竞技体育。
竞技体育需要制定一套世所公认的比赛规则,方可被视为公正的比赛。比赛规则相当于运动场的法律,比赛按照规则进行并比出结果,相当于竞技体育中的法治。衡量竞赛结果是否公正的标准,就是整个比赛是否按公认的规则进行。具体而言,规则的第一程序是关于参赛权利平等的规定,第二程序是关于冠军、亚军、季军的名次规定,第三程序是根据名次给予不同奖励的规定。在比赛中,只要没有违反规则,每个运动员都有站在起跑线前的权利,这是平等;发令枪一响,冠军就只能属于跑得最快的一位运动员,他所得到的奖励也必定高于其它运动员,这是公正。这里的关键在于,按照规则,参赛权必须是平等的,这是比赛能否公正的起点;比赛过程中没有违规现象,这是过程公正;结果必定要分出胜负、排出名次,也就是竞赛结果必定是不平等的,这是比赛是否公正的终点。起点平等、过程合法、终点不平等合成了竞技场上的公正。没有起点上的权利平等,就没有过程和终点的公正;没有终点的不平等,也就等于使比赛丧失意义。所以,要求比赛结果的平等,既不公正也不现实。如果某位按实力可以夺冠的运动员,出于某种规则之外的原因,而故意把冠军让给另一位实力不济的运动员,无疑是破坏公平竞争的不公正。
虽然,竞技体育中的权利、平等与公正的关系,无法涵盖其它领域的竞争的复杂性,局部的或细节的微调不可或缺,但其基本原则是普世性的。
四、个人自由与制度安排
在已经完成制度现代化的国家,个人自由,无论其来源是上帝赐予(美国的《独立宣言》)还是天赋人权(法国的《人权宣言》),皆是不可剥夺、不可替代的神圣权利。古典自由主义只有一条不可移动的底线——法治下的个人自由;自由主义偏好的制度安排,也只有一个原则——法治下的有限政府或宪政政府。人的自由权利得到道德的尊重和制度的保障是目的,有限政府和民主选举都是手段。因为,只有不可剥夺的个人自由受到承认和尊重,公权力才有可能成为社会的公器而不沦为统治者的私具:在被制衡防范和有效监督的前提下为社会提供最大的公共产品——社会公正。如若个人的自由权利得不到承认、尊重和保障,即,如果人与人在权利分配上得不到平等对待,那么所谓的公平问题——无论是分配正义还是权利正义,便无从谈起。换言之,只有在个人自由底线被坚实地奠定之后,一个社会的制度大厦才有了地基,建基于其上的制度才能以制约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为保障和扩展自由的手段。
社会民主主义也好,新自由主义也罢,抑或第三条道路和社群主义,他们优先关注平等或分配正义的正当性,绝非在谈论古典自由主义本身的致命缺陷,而是在对古典自由主义进行精雕细刻的补充,也是在谈论古典自由主义落实为现实制度时的不圆满:要么是在政府施政过程中、要么是在强势集团逐利过程中,都可能出现对古典自由主义的底线和原则的偏离问题。因为,任何好的政治理论落实为现实制度的运行,皆不会百分之百地兑现,古典自由主义如此,各种对古典自由主义的替代方案或修正方案亦如此。相信百分之百的完满兑现,并意欲将其落实到人的生活,就是人类的最大原罪——狂妄——的极端发作,人间必将变成地狱。
古典自由主义相对其它主义的优势,还在于它具有足够清醒的谦卑,并不企图以建立“伪善”的制度为目标,而仅仅追求能够最大限度“防恶”的制度。古典自由主义所要防止的首恶便是“狂妄”,也就是基督教的原罪理论中的最大原罪——企图僭越上帝的狂妄。如果能够大致守住个人自由这个底线,能够基本践行有限政府这条原则,而不出现过大的僭越和偏离,一个社会决不会出现太离谱的公正问题,即便由于制度局部失灵而出现不公正,也能得到及时的制度救济。西方各国的自由制度运行就是最好证明。
在理论的精致和逻辑的严谨上,西方各类新自由主义对古典自由主义的修正显然高于古典自由主义,但就自由主义的精髓而言,古典自由主义原创的底线和原则,绝非任何当代自由主义理论所能移动。起码到目前为止,各类新自由主义中,还没有哪人哪派不承认个人自由和有限政府。因此,从西方借来的任何理论,在不承认古典自由主义底线的前提下,直接采信新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无论他们将自己的理论称为什么:民主自由主义、社会民主主义、儒家自由主义、左派自由主义……其骨子里都是伪自由主义,因为他们放弃了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自由优先
罗尔斯的新自由主义之所以还能被我读下去,就在于他的正义清单,在各类正义的排序上,仍然将个人自由作为社会正义的第一原则,将兼顾平等作为第二原则。如果他也像某些左派或社群主义者那样,把分配正义或群体利益作为社会公正的第一原则,已经向着僭越自由主义的底线方向演变,变成一种“平等至上”的理论,那么罗尔斯之于我便一钱不值,正如那些呼吁“自由主义让路”的中国先知们一样。
更重要的是,自由主义首先是做出来的,而不是说出来的,洛克也好,亚当斯密也好,他们的说,不过是对做的经验的总结和提炼而已。在中国,孙志刚为捍卫自己的基本人身自由权利而死,这才是最根本的自由主义践行,以他的死为契机的民间维权运动,导致了一项厉行几十年的恶法的废除,这是比任何自由主义的言说都有力量的自由主义。离开了对自由权利(基础性人权)的积极争取,来谈论分配正义或社会公正或消极自由,要么是欺骗,要么是梦呓。
是的,自由主义尊重传统和信奉法治秩序,所以主张渐进改良而不主张激进革命,但自由主义只尊重古已有之的自由传统,信奉法治下的自由秩序,而决不会尊重独裁传统和无法无天的无政府式的自由。英国自由主义的保守性质,仅仅是相对于法国自由主义的激进性质而言。然而,在英国,既有王权专制的传统,也有贵族自治的传统,“光荣革命”正是以贵族传统反抗王权传统,而非保守一切传统。所以,古典自由主义在中国的践行,既不要稳定第一和经济优先的跛足改革,也不要平等至上的经济文革,而是要取得社会秩序和政治改革之间的必要平衡。我信奉的是:
1,能够宽容地对待任何指向自由宪政的渐进改革主张,无论是“政治改革的市场化和私有化”路径,还是“政治改革的行政化和法制化”路径,但必要的前提是:无论怎样的渐进策略,必须能够实际地推进法定民权逐渐扩张和无限官权逐渐收敛的改革进程,党权必须逐渐退出对市场、政府、媒体、司法的操控。
2,绝不能容忍制度性暴政的横行:不能容忍六四大屠杀和镇压法轮功的罪恶,不能容忍半个世纪以来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不能容忍逮捕丁子霖女士和蒋彦永先生的恶行。在一个独裁国家,当权力而非上帝成为人们崇拜的对象时,自由主义者应该具有基督徒式的良知,只能跪在上帝面前而不向世俗权力下跪。在反独裁这点上,教徒和自由主义者是一致的。
3,尽管希望现政权能够实施自上而下的渐进民主化,但决不会把希望寄托于开明救主的出现,而是立足于民间力量的持续积累和不断扩张,与其仰望中南海新主人的新政,不如致力于民间维权运动的推进。尽管,大陆的民间力量的分散还不足以中止敌视民意和迫害人权的恶性行为的发生,但民间维权运动持久坚持和不断扩张,起码可以使官方的镇压成本越来越昂贵,造成政权维护独裁秩序的持续透支,如果现政权仍然一意孤行,就离全面破产的日子越来越近。
4,致力于推动中国社会的官民和解,但前提是历史真相的还原和刽子手们的知错认罪,否则的话,任何对全民和解的呼吁,不过是一厢情愿。所以,我所认同并致力的社会和解的主要工作,一是推动民间的真话运动,二是坚持敦促现政权的公开认错认罪,三是为将来对历史罪恶的法治化清算提供准备。
五、雪中送炭优于锦上添花
就人类争取社会公正的历史进程而言,相对于西方的专制主义时代,古典自由主义强调法治下的个人自由是雪中送炭,而当能够确保个人自由的民主宪政已经建立起来并不断自我完善之时,对古典自由主义的现代修正,即在社会主义思潮影响下,强调兼顾自由与平等或突出分配正义的理论与实践(如国家干预或福利资本主义),不过是锦上添花而已,而决非要求动摇个人自由这一民主宪政的底线。具体到现在的中国,经过共产极权的毛泽东时代,即便有了二十多年的改革,也仍然相当于西方的专制主义时代,个人自由特别是涉及到公共领域的自由权仍然极为稀缺,而独裁之雪仍然覆盖大地。在此前提下,中国最需要的自由主义理论及其实践,绝非当代西方的各种古典自由主义的修正版,更不是独裁政府主导下的分配正义,而是古典自由主义的优先关注个人自由之有无的社会公正;也绝非不要市场化和私有化,而是不要权力市场化和权贵私有化,也就是不要特权主导的“强盗式资本主义”,而要权利平等的“自由竞争式资本主义”;不是犬儒式的消极自由,而是积极争取仍然遥不可及的自由。古典自由主义在中国所做的,正是西方在洛克时代所做的雪中送炭,是用自由之炭尽快融化独裁坚冰。至于“自由民主主义”的锦上添花,在没有自由之锦的土地上,谈论添花便是虚妄或取巧,是用假问题代替真问题,或是用表面的问题掩盖深层的问题,用虚幻公正掩饰公正奇缺的根源。
匮乏在中国的含义,不是狼多肉少的资源匮乏,而是独狼的权力太大太强、群羊的权利太少太弱,甚至就是独狼全有而群羊全无,即保护自由的制度和尊重自由的道德的双重匮乏。
在中国,由于至今没有公平的市场,财富的分配也就无法以能力高低来分配,而主要以特权等级来分配,大小权贵家族的富有程度依次取决于其在权力等级的位置,中南海是中国最高权力的汇聚之地,北京城也就自然成为中国最富有家族的聚积之地;各地方的省会当然是地方暴富家族的集中之地。依此类推,各城市、各县城、各乡镇,也都有自己的暴富家族。毫无疑问,邓小平、陈云等老权贵家族,江泽民、李鹏等新权贵家族,之所以在极短时间内成为当下中国的最富有家族,就在于他们是中国最有权势的阶层,是坐在权力金字塔顶端的家族。
从权贵集团分类的角度讲,在直接掌权的中共权贵之外,经济精英和知识精英的暴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与政治权贵的关系之有无、远近,企业家(上海富豪周正毅类的私营老板)的富有程度取决于其政治投资的多少,知识人的富裕程度取决于其攀权附贵的能力(如经济学家厉以宁类的御用智囊)。
农民、城镇失业者之匮乏,首先不是贫困,而是毫无权利:强制征地、拆迁中的不平等,源自土地所有权的缺位;血汗工厂的不平等,源自劳工权利的匮乏;农民工受到的种种歧视,源自身份权利的不平等;信息占有的不平等,源自知情权和表达权(言论自由的)的空白;股市散户的普遍赔钱,来自特权集团对股市的幕后操控;官场普遍化的权钱交易的腐败,来自制度的社会的民间的合法的制约权和监督权的匮乏……中国当下一切不平等的根本原因,绝非市场化、全球化和私有化,而是中国特色的权力市场化、权贵私有化和特权全球化,是源于权利不平等导致的分配不平等。
所以,争取到法治下的个人自由,实乃当下中国最紧迫也最普遍的公正,其受益者绝非任何特殊阶层,而是社会的全体成员。对于没有自由权利的百姓来说,个人的和群体的利益最大化,就是争取到法定的个人权利,而不是乞求政府的开恩、慈善家的救济、知识分子的同情。法治下的个人自由的点滴获得,就是特权利益的点滴丧失;争取到了多少个人自由,就削弱多少特权而增加多少公正,保障个人自由的宪政确立之时,就是特权利益消失和社会公正普遍降临之日。围绕着孙志刚案的民间维权,最终导致“收容遣送”恶法的废除和社会救济条例的出台,之所以遭到各地公安机关的顽强抵制,就在于这一局部制度的变革,使最广大的农民人口的受惠,而让警察特权及其利益得到削弱。
六、以拆迁悲剧为例看国民的权利贫困
近两年,因强制拆迁而引发的民间抗议不断激烈化,因房屋拆迁而导致人员伤亡的悲剧并非个别现象,出现频繁的自杀现象也绝非偶然,最极端的反抗是上访者在投诉无门的绝望中来天安门广场自焚。仅据中共官方统计,从2003年1月到7月,拆迁冲突中就有26人死亡,16人受伤。同时,与拆迁有关的投诉也越来越多,仅2003年前八个月,信访局就收到了11641封投诉信件,上访人数为5360人,比去年同期增加五成。
面对官商勾结的强势集团,弱势百姓在维护自身权益上的悲凉、无奈和绝望,其主要原因并非单纯的物质贫困,而是制度不公所造成的权利贫困,所以他们才会以生命为代价发出维权的呼告。在自焚事件成因的诸因素中,官府的冷血、资本的贪婪和法律的邪恶,固然是重要因素,然而,这种贪婪、冷血和邪恶之所以能畅通无阻,强制拆迁之所以如此野蛮,补偿之所以如此低廉,申诉之所以无门无效,至关重要的因素是政府权力和百姓权利之间的巨大不对称——国民的私产权、公平交易权、申诉权、享受公正裁决的权利、甚至人身保障权的严重缺失。惨烈自焚事件的背后,既是巨大的人权灾难,也是对官商勾结的强权剥夺的绝望反抗,所凸现的正是基本人权的奇缺、社会不公的深重和权贵腐败的猖獗。下面择要述之:
1、私产权保护的缺失
中国的改革始于农村的包产到户,权力下放成为经济改革的真正动力。逐步下放土地使用权便成为官方政策,从最早的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下放,到房地产热中的城镇土地使用权的下放,再到居民住房的商品化,下放土地使用权已经普及到全国,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也以多种方式进行。勿庸置疑,这是中共衙门权力下放的过程,也是一个私有化的过程,推动着经济体制的市场化进程。然而,由于土地所有权还被政权所垄断,这至多是一种官方握有收放决定权的“半吊子私有化”,房地产开发的巨额暴利,基本上被权贵私有化了。所以,在整个江泽民时代,房地产、银行业和股市这三大行业,成为腐败的重灾区。
在所有权的意义上,中国的土地仍然是“国有”的,作为分散个体的百姓,实际上只拥有政府租给他们土地使用权,而没有任何土地资产。责任制下的农民,其收入只是在土地上付出劳力的收益,而非土地产权可自由交易的收益,土地交易的收益主要落入官商利益集团的腰包。这与1949年以前的地主和雇农的关系,并无实质区别。
住房商品化中的城市平民,只是出钱购买了在某一小块土地上的暂时居住权,政府与个人的关系,实质上仍然是房主和房客的关系。只不过,1949年前的土地主人是一个人数有限的食利阶层,租赁土地者在数量上也只是民众中的一部分(哪怕是大部分),而现在的土地主人是打着国家名义的中共政权,它是全中国土地的唯一老板,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却是全体国民。在此意义上,中共政权强制剥夺私人财产权的整体性,在性质的野蛮和恶劣上,远甚于1949年之前的任何政权。
正是“国土”赋予了强制拆迁以“合法性”。
中共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相应法规,全部以土地国有制度为合法性来源,赋予了政府部门以任意扩大拆迁范围的强制权力,也赋予了开发商在拆迁中单方定价的权力。反过来,各地政府的拆迁恶法之所以能够出台,就在于土地私有权的空白——土地使用权归个人而土地所有权归政权的畸形产权。因为,强制拆迁私人房屋的政府行为,却名正言顺的发生在“国有土地”上。
这种所谓的“合法性”是典型的恶法:在住房商品化中,政府已经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有偿出让给私人,就等于私人与政府定立了双方认可的契约,契约本身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如果政府单方面毁约就是违法。换言之,私人出钱向政府购买了一定时限的土地使用权,那么以出让使用权换来金钱收益的政府,再无任何理由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强行介入开发商与房主之间的交易。因为“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的房屋所有权是老百姓用一生积蓄换来的、安身立命的最重要的财产权。拆迁问题首先不关乎补偿,而关乎对私人产权的剥夺。”“政府拥有土地所有权并不构成强制的理由,相反,政府不拥有土地使用权构成了不能强制的理由。”(参见王怡:《质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宪性》)所以,就连普通市民也对强制拆迁的合法性都提出置疑。2003年8月31日,六名北京居民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对《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提出置疑,认为这两个法规中有关强制拆迁的条款,严重违背了《宪法》第13条、第39条和《民法通则》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和第71条之规定。
2、缺乏公平交易权。
完善的市场交易之所以是自由而公平的,就在于其前提是完整的私产权保护制度,也就是交易双方在权利上是对等的。而在大陆的这种“半吊子私有化”中,交易双方所拥有的权利严重失衡,甚至就是一方全有而另一方全无,不可能有自由而公平的市场交易发生,而只有既不自由、更无公正的“强买强卖”。当交易仅仅发生在私人之间,不完整的私人使用权还可以作为交易的前提,而当交易发生在私人和政府及有官方背景的权贵集团之间时,官方拥有绝对的土地所有权而民间只有残缺的使用权,也就等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产权保障,而只能接受单方面的强制性的不公平交易。
在大陆,无论是城镇土地还是农村土地,一旦列入政府的开发计划(城市规划、商业开发、基础设施如铁路、桥梁、机场、水库等),使用权意义上的私用地就自动转化为所有权意义上的公用地,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便丧失了自由处置权或自愿交易权,而必须屈服于政府的强制收回。所以,在各地各级政府主导的大规模的拆迁改造中,完全是单方面的强制交易,百姓必须接受单方面的买卖合同、补偿标准、拆迁时限和安置地点,不想卖也得卖,否则将遭遇野蛮的强制。正如政权想整治某一私营富豪时,一句“国有资产流失”,就可以在瞬间使私人多年积累的亿万家财化为泡影。在这样的剥夺中,私人富豪们假如仅仅倾家荡产,已经是官员们的手下留情了;大多数被政府整治的富豪,都要付出深陷囹圄的人身自由代价。
以政府强制力迫使房屋所有人接受不公平交易,甚至“不惜运用犯罪手段”的违法拆迁比比皆是。如此不公平的交易,甚至已经违反了中共政权自己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第4条及第7条之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以上法律皆认定:强迫交易属犯罪行为。特别是诉诸于暴力、威胁等手段的强迫交易,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然而,有了独裁制度的绝对权力和“土地国有”这柄尚方宝剑,居民无论具有多么充分的理由,也无法阻止强制拆迁的推土机。
3、知情权、同意权、申诉权、享受公正裁决和人身保障等权利的缺失
在制定土地开发规划阶段,中共各级政府无视百姓的知情权和基本利益,根本不征求民意,不进行公开听证,特别是完全无视被拆迁地居民的意见,而完全是垄断权力的霸道、长官意志的滥用、权钱交易的腐败之下的黑箱操作,即便在中央政府规范土地开发的措施中,至多也就做一点所谓的“专家论证”和“公开招标”。
在土地开发的实施阶段,基本上采取强制性开发,根本不顾及当地居民的具体情况和利益要求。而由强制拆迁所引发的政府及其权贵与居民之间的冲突,结果大都是前者获胜而后者失败。受侵害的百姓,不仅申诉无门,即便有门,申诉也很难奏效。因为,“土地国有制度”已经沦为强制拆迁的尚方宝剑,“顾全建设大局和社会公益”也沦为强制拆迁的最大借口,实质上都是为政权及其权贵的利益最大化保驾护航。
中共政权及其相关的机构,不但黑箱制定开发规划、非法介入本该回避的商业交易,而且在介入中充当开发商的支持者和保护者:一方面,仅仅是为了强买强卖的顺利进行,默许甚至纵容开发商采用恐吓、骚扰和暴力等黑社会手段,轻则停水停电,重则动用警察抓人,甚至不惜雇佣打手(或殴打房主、或纵火毁财、或深夜绑架)……;另一方面,在土地使用权的拥有人遭受到人身和财产侵犯,而向政府有关部门上诉,受害者理应受到保护,施害者理应受到严惩,然而,从拆迁办、信访办到公、检、法,几乎全部站在开发商一边。对强制拆迁中的种种违法暴行,拆迁办为开发商辩护,信访办无音信,公安视而不见,检察院知而不究,法院或不受理上诉或判决控方败诉。所以,受到日益严重侵害的被拆迁户,由于基本人权的匮乏、表达和申诉的渠道的受阻,很难得到公平的行政保护或法律保护,于是,走上街头的群体请愿、抗议,便成为民间维权的常态;走极端的自焚式反抗,便成为弱势群体的最后维权手段。
比如,据《中国经济时报?》报导,9月19日深夜,家住北京海淀区长春桥的拆迁户大刚一家,早已上床休息,却突然遭遇五六个大汉的破门而入,他们手持强光电筒和一米多长木棒,将大刚家人全部捆住手脚、蒙上眼睛、堵上嘴巴,象扔废品一样地抛到大门外。之后,在深夜黑暗的掩护下,只听到轰轰隆隆的声音持续了不到四十分钟,大刚的家便被铲车夷为平地,而罪犯至今仍然逍遥法外。
再如,专门帮助拆迁户打官司的上海律师郑恩宠,代理过上百起被拆迁户维护权益的官司,举证揭发类似周正毅这样暴发户和政法部门的非法侵权牟利,郑恩宠因此成为上海权贵们的眼中钉,接连遭到威胁、骚扰、监控和剥夺执照等迫害。然而,在周正毅腐败案曝光的同时,揭发周正毅不法行为的有功之臣郑恩宠,却被强加上莫虚有的泄密罪名,于今年6月被捕。等待这位为民维权的良知者的命运,将是审判后的牢狱之灾。
这类本末倒置的政治迫害并非孤立的,比如,揭发沈阳市长慕隋新、副市长马向东为首的集团性腐败大案的老人周伟、揭发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腐败案的基层干部郭光允,双双遭到被劳教两年的牢狱之灾。最近,广东汕头的农民集体堵塞高速公路,抗议土地被征用却没有得到补偿,带头人也被当地政府拘捕。
农民因土地被强制征用而上访、示威、甚至围攻县乡政府,城镇居民因强制拆迁而告状、游行、甚至绝望地服毒和自焚,日益膨胀的衙门权力造成日益严重的个人权利缺失,也就必然造成极少数权贵获得暴利而绝大多数民众利益受损的极端不公。民间要想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要想不被权贵们盘剥,就必须主动投入民间的自发维权运动,以民间压力的逐渐加强来逼迫政府还权利于民间。
不准安居的财产剥夺,逼迫走投无路的百姓以自焚来伸张财私产所有权,正如不准信仰的政治迫害,逼迫虔诚的法轮功信徒以自焚来捍卫信仰自由权一样,无权势者反抗暴政的权利,正是人类正义赋予无权者的合法权利。
现代意义上的贫困,绝非单纯的资源匮乏和供给不足,而更多的是制度贫困或权利贫困,即权利分配的严重不公。一个用“恶法”剥夺民众的基本权利的制度,绝对没有合法性可言,也不可能消除现代贫困。国民权利的贫困是贪婪的剥夺和极端的不公得以肆无忌惮的制度根源,必然导致官民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如果政府想缓解和解决问题,只靠临时抱佛脚的禁令和开恩是无法奏效的,而自由主义者坚持的优先改革,就是改变政府权力与国民权利的巨大不对称现状,在还产于民的同时,开始还政于民的改革。否则的话,底层的极端反抗只能有增无减,分散个体的反抗迟早要酿成大规模的群体反抗。
自由权利优先的平等才是公正的,而主张分配平等先于自由权利,也就等于不要社会公正。这就是从洛克到哈耶克的自由主义传统之不可丝毫移动的底线。意欲改变中国当下的社会公正奇缺的现状,最需要优先解决的是自由权利匮乏的问题。
2004年8月9日于北京家中
【民主中国】
(又名:私产权才是公正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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