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听的口号与黑暗的现实

当年,毛泽东喊出“为人民服务”的口号风靡全国,“红宝书”甚至放在每个人的床头,但在现实生活中,中国人民却被分成两个互相仇视的群体,一群人是毛实现个人权力野心的工具,另一群人是被镇压、被歧视、被剥夺、被饿死的对象。

尽管,中国从毛时代的斗争社会转向经济社会,邓小平提出“小康社会”,江泽民提出“三个代表”和“以德治国”,胡锦涛高唱“亲民路线”,此次两会又提“构建和谐社会”,口号变得越来越温情亲切、平易近人。但玩弄语言是独裁政治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层出不穷的动听口号早就沦为遮羞布,它不表达真思想、不描述真现实,而仅仅是装饰思想和伪造现实,试图掩盖巨大的社会分裂。所以,这些花样翻新的口号,与其说是表达了现政权统治理念的转变,不如说仅仅是言辞的转变:“和谐社会”是对“稳定压倒一切”的言辞包装,正如“以民为本”是对“以党为本”的政治整容一样。

跛足而行的邓小平式改革造成的深层危机,在江朱时期非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愈演愈烈。及至胡温上台,跛足改革的正面效应日益萎缩而负面效应日益凸现,不要说政权的道义合法性严重流失,即便是支撑政权合法性的改革,也逐渐失去主流民意的支持。

一,愈演愈烈的官权腐败难以遏制,官方意识形态失去劝诱力,政令效力层层递减,中共的官员和党员的信念丧失、忠诚度下降的局面难以改观……从官权的角度凸现着现行统治模式的危机。

二,沸腾的民怨、压不住的民间维权、截不断的上访潮、频繁的群体性官民冲突,从民间反抗的角度凸现着烈火干柴般的底层不满。

三,银行坏账、资本外流、房地产泡沫、股市不振、教育凋敝、环境破坏、重复建设等经济弊端,从经济的角度凸现着跛足改革模式的危机。

四,中心边缘之间、城乡之间、贫富之间的两极分化,农村的凋敝和失业的加剧,社会公正的奇缺,从分配方式的角度凸现着优惠中心城市和权贵阶层的政策倾斜的危机。

五,由政权示范、精英普及、全民践行的犬儒化思潮,同情心、正义感和社会诚信的沦陷,从精神的角度凸现着实用主义“猫论”的危机。

胡温知道中共现政权的执政能力已经下降到随时可能失控的程度,所以一上台就采取了一系列缓解危机的措施。

针对党内及其官权的危机,胡锦涛重新搬出毛泽东的亡灵。被民间戏称为“冷冻保鲜”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运动,直接来自西柏坡“极左”家谱,其意识形态内涵极为匮乏,说来说去就是“两个务必”和“为人民服务”,无法给他的智囊们提供“理论创新”的解释空间,让汲汲于攀权附贵的精英们失去了献媚的机会;更无法为危机四伏的社会提供任何弹性空间,只能沦为民间的笑柄。尽管,中央办公厅及其宣传部门为“保先运动”规定了严格的学习程序,并严令绝不能简化和庸俗化,但从“保先运动”开始的第一天,就一竿子插到底地庸俗化了。除了党员们的形式主义应付和喉舌们“立竿见影”的文革式宣传之外,就再无任何能够“创新”的空间。而在网民的评价中,“保先”变成了两阶段运动,第一阶段为“保持先进”,第二阶段为“性教育”,为“官员包二奶”提供理论指导。

针对民怨沸腾的社会危机,胡温提出“亲民”路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口号。据胡锦涛的讲话:“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的确,胡温一上台,就想着手缓解两极分化和公正危机,屡屡在高层会议上宣示关注弱势群体。此次两会也出台向弱势群体倾斜的政策,比如,在改善农业和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加大对农业的财政投入,全面取消农业税,到二○○七年农村义务教育全部免费的承诺;在放松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及政策的限制,收紧农用地开发的审批;严令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官方媒体喊出了“善待民工”的口号。

然而,仅靠官权的权宜性恩赐是无法弥合巨大的社会分裂,也无法构建出“和谐社会”的。因为,官权太大太强而民权太小太弱的党权至上体制,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相分裂的跛足改革,才是造成社会分裂的根本原因。

从拆迁悲剧看官权的蛮横和民权的贫困

近年来,因强制拆迁而引发的民间抗议不断激烈化,由此导致人员伤亡和自杀的悲剧频繁出现,最极端的反抗是上访者在投诉无门的绝望中到天安门广场自焚。仅据中共官方统计,从二○○三年一月到七月,拆迁冲突中就有二十六人死亡,十六人受伤。同时,与拆迁有关的投诉也越来越多,仅二○○三年前八个月,信访局就收到了一万一千六百四十一封投诉信件,上访人数为五千三百六十人,比去年同期增加五成。

弱势百姓在维护自身权益上的无奈和绝望,其主要原因并非单纯的物质贫困,而是制度不公所造成的权利贫困,是政府权力和百姓权利之间的巨大不对称——国民的私产权、公平交易权、申诉权、享受公正裁决的权利,甚至人身保障权的严重缺失。

一、私产权保护的缺失

在所有权的意义上,中国的土地仍然是“国有”的,作为分散个体的百姓,实际上只拥有政府租给他们的土地使用权,而没有任何土地资产。责任制下的农民,其收入只是在土地上付出劳力的收益,而非土地产权可自由交易的收益,土地交易的收益主要落入官商利益集团的腰包。这与一九四九年以前的地主和雇农的关系,并无实质区别。

住房商品化中的城市平民,只是出钱购买了在某一小块土地上的暂时居住权,政府与个人的关系,实质上仍然是房主和房客的关系。只不过,一九四九年前的土地主人是一个人数有限的食利阶层,租赁土地者在数量上也只是民众中的一部分(哪怕是大部分),而现在的土地主人是打着国家名义的中共政权,它是全中国土地的唯一老板,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却是全体国民。在此意义上,中共政权强制剥夺私人财产权的整体性,在性质的野蛮和恶劣上,远甚于一九四九年之前的任何政权。正是“国土”赋予了强制拆迁以“合法性”。

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相应法规,全部以土地国有制度为合法性来源,赋予了政府部门以任意扩大拆迁范围的强制权力,也赋予了开发商在拆迁中单方定价的权力。

这种所谓的“合法性”是典型的恶法:在住房商品化中,政府已经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有偿出让给私人,就等于私人与政府订立了双方认可的契约,契约本身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如果政府单方面毁约就是违法。因为政府拥有土地所有权并不构成强制的理由,相反,政府不拥有土地使用权构成了不能强制的理由。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的房屋所有权是老百姓最重要的财产权,是用一生积蓄换来的安身立命之所。强制拆迁中的不公平,不仅是补偿过低的问题,更是对私人产权的剥夺。私人出钱向政府购买了一定时限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使用权换来金钱收益的政府,再无任何理由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强行介入开发商与房主之间的交易。所以,就连普通市民也对强制拆迁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六名北京居民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对《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提出质疑,认为这两个法规中有关强制拆迁的条款,严重违背了《宪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和《民法通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二、缺乏公平交易权

完善的市场交易之所以是自由而公平的,就在于其前提是完整的私产权保护制度,也就是交易双方在权利上是对等的。而在大陆,交易双方权利严重失衡,不可能有自由而公平的市场交易,而只有既不自由、更无公正的“强买强卖”。在畸形产权的条件下,如果交易仅仅发生在私人之间,不完整的私人使用权还可以作为交易的前提,而当交易发生在私人和政府及有官方背景的权贵集团之间时,官方拥有绝对的土地所有权而民间只有残缺的使用权,也就等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产权保障,而只能接受单方面强制性的不公平交易。

在中共现行的法律中,无论是城镇土地还是农村土地,一旦列入政府的开发计划(城市规划、商业开发、基础设施如铁路、桥梁、机场、水库等),使用权意义上的私用地就自动转化为所有权意义上的公用地,拥有使用权的个人便丧失了自由处置权或自愿交易权,而必须屈服于政府的强制收回。所以,在各级政府主导的大规模的拆迁改造中,大都是单方面的强制交易,百姓必须接受单方面的买卖合同、补偿标准、拆迁时限和安置地点,不想卖也得卖,否则将遭遇野蛮的强制。开发商以政府强制力为后盾,迫使房屋所有人接受不公平交易,甚至“不惜运用犯罪手段”的违法拆迁比比皆是。如此不公平的交易,甚至已经违反了中共政权自己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七条之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上法律皆认定:强迫交易属犯罪行为。特别是诉诸暴力、威胁等手段的强迫交易,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然而,有了“土地国有”这柄尚方宝剑,居民无论具有多么充分的理由,也无法阻止强制拆迁的推土机。

知情权、同意权、申诉权、公正裁决和人身保障等权利的缺失

在制定土地开发规划阶段,中共各级政府无视百姓的知情权和基本利益,根本不征求民意,不进行公开听证,特别是完全无视被拆迁地居民的意见,而完全是黑箱操作。即便在中央政府规范土地开发的措施中,至多也就做一点所谓的“专家论证”和“公开招标”。

由强制拆迁所引发的政府及其权贵与居民之间的冲突,大都是前者获胜而后者失败。受侵害的百姓,不仅申诉无门,即便有门,申诉也很难奏效。因为从拆迁办、信访办到公、检、法,几乎全部站在开发商一边。对强制拆迁中的种种违法暴行,拆迁办为开发商辩护,信访办无音信,公安视而不见,检察院知而不究,法院或不受理上诉或判决控方败诉。所以,受到日益严重侵害的被拆迁户,由于表达和申诉的渠道受阻,很难得到公平的舆论支持、法律保护或行政保护,于是只能走上街头,去上访、去示威,甚至围攻县乡政府。被逼迫得走投无路的百姓便常以极端的自焚作为最后的维权手段。

一个长期剥夺民众的基本权利的制度,绝对没有合法性可言,也不可能消除两极分化,更无法建构和谐社会。如果政府想缓解和解决问题,只靠临时抱佛脚的禁令和开恩是无法奏效的,而是必须改变官权与民权的巨大不对称现状,在还产于民的同时,开始还政于民的改革。否则的话,底层的极端反抗只能有增无减,分散个体的反抗迟早要酿成大规模的群体反抗。

在民众方面,必须主动投入民间的自发维权运动,以民间压力的逐渐加强来逼迫政府还权利于民间。换言之,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根本途径,不是乞求恩赐,而是主动争取平等的法定权利。平等的权利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前提,也是每个个体、每一群体,乃至整个社会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前提,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保持良性秩序的关键。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于北京家中

【争鸣】2005年4月号


0 条评论

发表回复

Avatar placeholder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