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朗旋风”刮出改革大讨论,《物权法》引发产权激辨,两大讨论凸现的是相同的问题:一是跛足改革造成两极分化急遽扩大和社会公正奇缺的现实问题,二是捍卫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推进市场化私有化改革的意识形态分歧。

事实上,现实问题无法回避,寡头权争无法摆平,言论管制无法奏效,致使邓小平的“不争论”策略实效,关于改革方向的争论早已开始。1999年李慎之先生的檄文《风雨苍黄五十年》,是自由派质疑邓小平模式的力作,以批判跛足改革和呼唤政治改革为主题,发出“政治民主化改革的条件已经烂熟”的呼声;而邓力群等人质疑三个代表的“万言书”是新老左派反改革的政治宣言,以高举毛泽东旗帜和批判市场化私有化全球化为主题,最为鼓动人心的口号是“中国改革到了最危机的时刻”。

首先,就社会现实而言,跛足改革造成社会危机不断加深且越加醒目,此起彼伏的民间维权凸现出严重的社会不公和强烈的民间不满,这样的现实远非当局的压制所能完全消除。

其次,就中共高层权力格局而言,强人邓小平的离去使中共高层失去一言九鼎的人物,寡头之间的权争处在谁也无法吃掉谁的状态,失去绝对权威的寡头独裁体制很难压制住党内各派的不同声音。

最后,互联网提供难以完全被封锁的信息渠道和表达平台。如果说,当局对传统媒体的控制还有效的话,那么,当局对互联网的控制即便日益加强,也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正是借助于网络,社会的黑暗和不满得以不断曝光,各派的不同政见得以公开发表。民间异见和体制内歧意的公开表达已经难以完全封锁。

所以,早在江泽民提出“三个代表”之时,新老左派已经祭出毛泽东的亡灵对现行改革政策提出公开批判。十六大后,国内舆论的一大热点已经是关于产权改革的激烈争论。自由知识分子强烈呼吁通过修宪来完成产权改革,新老左派强烈反对私产保护入宪。现在的《物权法》草案之争,不过是上述争论的延续而已。

酝酿已久且波折不断的《物权法》终于提交人大审议,是在2004年保护私有财产入宪的基础上制定的产权法,为的是适应中国社会巨大变化——市场化和私有化的现实,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细化产权和保护各类合法财产。尽管,这部《物权法》对私有财产的界定和保护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初,比如,关于土地产权的界定,仍然死守土地国有制,明确界定的仅仅土地使用权(包括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农用田使用权和城市建筑土地使用权等等);尽管,由于新老左派的激烈反对,今年提交人大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突出了对“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肯定,并强调国家的主宰作用。然而,《物权法》仍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首先,各类物权的细化和明确界定,改变了长期以来的模糊产权,使产权边界变得清晰,而明晰的产权界定将增加官权侵犯民权、权贵掠夺民财和国有资产的难度。

其次,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实施平等的法律保护,也保障各种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改变了对私有物权和民营经济的长期法律歧视,使民间权利清单增添了新的内容,也就等于增加民权博弈官权的制度资源。

第三,最为重要的是私人产权的明确界定与法律保护。这在中共掌权后的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它有利于依法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使私有财产不再受到质疑和歧视;也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改革逐渐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如果《物权法》此次能够通过,将是中共掌权以来的立法史上最重要的法律,因为曾经被正统意识形态视为“万恶之源”的私有产权得到了制度性的正名,必将对中国的市场化进程和财产保护、也对经济体制的健全产生重要的正面影响。

反对《物权法》派提出的主要理由有二:1,这部法律主要体现了政权及其强势集团的意志,保护的主要是权贵阶层的财富,使分配上的两极分化和社会不公合法化。2,这部法律事实上保护了资本原罪和腐败所得,特别是让非法侵吞国有资产的“私有化”合法化,必然加快国有资产的流失。在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言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他在去年发表了反对《物权法》的公开信。他认为《物权法》有三大弊端:1,违反了《宪法》中”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2,只利于保护少数富人的财产权,将导致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3,该草案背离社会主义原则,开历史倒车。

我读巩献田公开信的第一感觉,是为北京大学法学院脸红,类似巩献田这样的所谓教授,应该去意识形态衙门当官,而不应该在北大当教授。在他的信中,尽管也提到《宪法》,但通篇都没有从法律的角度谈问题,而完全是意识形态仇恨的宣泄,宣泄对市场化和私有化的仇恨。他甚至说:“穷人打狗棍不能与富人宝马别墅一样保护”。按照这个逻辑,只有穷人的打狗棍应该得到特别的保护,而富人的别墅就不应该保护。亏他还是法学教授,难道他就不明白,保护私产的标准,不是贫富而是合法非法。合法的财产再多,也要保护;非法的财产再少,也不能保护,并要受到司法追究。

《物权法》的出台,固然是法律对现实经济变革成果的制度性肯定,也让私产权摆脱了长时间的制度和道德的双重歧视。但当法律进入现实操作之后,如何才能摆平“纸上的正义”和“现实的不义”之间的巨大不对称,是摆在改革者面前的巨大难题。特别是,产权改革必须面对个人财产积累的制度性原罪,《物权法》的通过也不会中止关于改革方向的讨论。

我认为,在中国的现实中,产权改革和私产权保护先行具有逻辑上和经验上的双重合理性。从道理上讲,私有产权堪称孕育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子宫,是人类谋求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权利,也是维系人的自由与尊严的根基。从制度文明的角度讲,私有产权是宪政的基石、人权的屏障、市场的核心、繁荣的动力和长治久安的保证。也就是说,产权改革绝非单纯的保护私产的问题,而是直接涉及到国民权利和社会公正的问题。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和实现社会公正,应该是产权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私产权保障是削弱官权的至为关键的第一步。完善的产权制度的确立,不仅是国民理应拥有的权利,而且是政府权力退出市场的先决制度条件,有利于健全市场的发育和独立的民间社会的培育。

从经验上讲,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政民主制度的形成,毫无例外地是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长期博弈和相互妥协的结果。通过妥协的方式来调节利益冲突,在为强势集团留有余地的同时,也会鼓励其推动政治改革的决心。而对于弱势群体来说,争来的权利远胜于官赐的面包。弱势群体同强势集团博弈的最佳路径,不是暴力造反或让皇帝开恩,而是通过持续的非暴力反抗达成民权的渐进扩张,让法律保障的民权清单不断增加。与此同时,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民间的持续成长,也将导致各种政治力量的分化重组,其力量对比也会随之不断变化,现在的权贵集团不可能永远处于优势地位。所以,在政治改革无法启动的现实面前,产权改革不失为间接的体制转型,可以为政治改革提供基础性制度依托。特别是涉及到修宪层次的产权改革和民法层次的私产权保障,对推动制度进步的意义更为重大,因为它必将在权利层次上促进人权保护、民间社会成长和限制政府权力。

从社会公正的角度讲,没有以权利平等为起点的社会公正,就没有真正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弱势群体更需要法定的平等权利的保障,只有依靠法定的权利平等,弱势群体才具有了与强势集团讨价还价的资本。所以,保护私有产权对于弱势群体更有意义,非但不会扩大两极分化等社会公正危机,反而会为提升社会公正提供法律平台,民间资本有了能够抗拒官权侵占的法律武器,弱势群体也有了与权贵阶层讨价还价的权利资源。

当私产权入宪和《物权法》完成之后,怎样保证这些法定权利的具体落实,将要求相关司法制度的连锁改革,即纸上的权利必须得到相应的司法化保障,越来越多的关于产权纠纷的法律诉讼,也将引发出要求公民政治权利的相应改革,特别要求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换言之,为了落实私产权保障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必须以相应的司法改革和政治改革为前提,还产于民的公正取决于还政于民的改革。

2007年3月10日于北京家中

【观察】2007.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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