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中院对刘晓波的刑事判决书里提到:“证人徐君亮、智效民、滕彪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至12月间,他们的电子邮箱先后接收到电子邮件《零八宪章》,不知是谁发给他们的,他们分别签名后将《零八宪章》发回了原邮箱。”
我不得不来说几句。
一、《零八宪章》公布后几天内,北京市公安局传唤我,询问宪章签名的事情,他们最想知道的就是303人是如何协调行动的,背后有没有组织,这种思维非常可笑。我谈了对08宪章的看法,大意是:宪法保障公民表达的自由,08宪章属于表达自由;它在很大程度反映了自由知识分子和民间的共识,不应该因言治罪。08宪章不但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反而有利于中国社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签署过程,说的和判决书引用的一样。之后签了字。
二、看了判决书,感到很可笑,他们要证明什么?我提都没提到刘晓波,既证明不了刘晓波写了08宪章,也证明不了他给我发送了08宪章和征集我的签名。这份证言和案件无关。
三、我当时还提到,我提出了修改意见,比如去掉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内容,减少条目,重点放在人权法治和政治构架上。我的意思是,你们抓晓波而不抓我就没道理,不只他一人参与起草;我也愿意承担与08宪章有关的法律责任。这些话,都在北京市公安局完整的笔录里。
四、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引述我的证言而不让我出庭作证,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五、其实,当局此种做法,并非想用我和他人的证言证明什么,而是他们惯用一种卑劣手段;他们想告诉公众的是:“你看,刘晓波的亲人、兄弟、战友都做出了不利的证言。”以此来混淆视听、制造矛盾、怨恨和分裂。这种事情,我代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见得太多了。蔡卓华案,公安局在抓捕过程的记录里都说是某某亲戚带着去找的。甘锦华案,故意混淆甘锦华妻子的证言所提到的事件,来暗示甘锦华有作案时间。胡佳案的判决书也提到我的证言,说我在海外的网站上看到了胡佳的文章。他们想证明胡佳在海外发表了文章完全不需要这类证言,但就是要把我的证言掐头去尾,目的就是要让胡佳怨恨我,并企图在看到判决书的民众中隐隐约约产生“滕彪人品不佳、没有骨气”的印象。嘿嘿,我都被气笑了。高瑜老师文中提到,“1993年审判我,安全局约我丈夫儿子谈话,让他们各写一份证言,说对我会很有利,他们信以为真,各自为我做无罪证言。在要求之下还各自签了字。等判决书下来,竟然最后有一句话:”有xx证言为证。‘一句证言未引。我丈夫气的去找预审吵架,已无任何作用。“当局公检法之龌龊荒唐,一至于此!
六、我没有在《“刘晓波一审判决书”证人严正声明》上面签字,至少和我自己有关的部分,《声明》与事实有所不符。我愿意相信是营救刘晓波心切,善意而为。不过我觉得,目的不能证成手段,不能用谎言去回击谎言。我在广州市民抗议番禺垃圾焚烧项目时,和大家一起喊:“我们不要被代表!”这是喊给共产党听的,但又何尝不是喊给争取自由的同仁们呢?
七、既然把我列为证人,检察院法院的同志就有义务传我出庭作证。我希望在二审时候能够避免此一程序上的瑕疵,我强烈要求出庭,就我的证言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
八、但我不仅仅是证人。刘晓波如果犯了罪,我就是“共犯”。作为08宪章的首批联署人,如果你们认定08宪章有罪,我要求承担同样的罪责。如果签署和传播08宪章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我也签署了,也传播了,而且还会继续传播。我要求分担刘晓波先生的苦难,因为这等于分享他的光荣。站在你们的被告席上,住在你们的监狱里,不是我的耻辱。
滕彪,2009年12月26日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
【独立中文笔会】200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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