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波先生被判11年徒刑,量刑之重,超乎常人想象。许多人(包括笔者在内)曾经猜想,当局或有可能在“六四”二十周年、国庆六十周年这一串敏感日期过后找个借口放人,也或许一不做二不休,将错就错判他个一年半载或缓刑,一面施以颜色,一面息事宁人。之所以作此猜想,是因为真诚相信当今政治情势已与毛邓时代大不相同,一向标榜“法治国家”的当朝党国,毕竟也有别于反右、文革时期无法无天的毛朝党国,总算是有些“进步”了。以言治罪这等不体面、不光彩的丑恶勾当,何至于还要做得那么极端、那么出格?

看来,我辈善良的人们又犯了以君子之心度小人之腹的幼稚错误。与这个不近情理、不守规矩、不按常理出牌、由特殊材料构造的党国相比,善良的人们的确显得“政治”上太“不成熟”。我们的“党和政府”岂是那么容易捉摸的?它永远是一个让善良公民不断产生陌生感的政治怪物。当你对它释放善意、满怀期待的时候,它却要给你当头一棒,全然不顾舆论之潮流、民心之向背与国际之关切。有时让你大呼上当,有时让你大惊失色,有时竟让你大难临头而不自知。它大概是要以此考验我们对专制之恶的承受力,让我们反复地、痛切地、深刻地感受党国权力的粗野、放肆、蛮横、暴戾、丑陋与恐怖。

刘晓波的罪名,是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就公诉机关所提供的全部“证据”、法庭所查明的全部“事实”来看,所谓“煽动颠覆”者,不过是参与起草并传播了《零八宪章》、以及在海外发表了其他六篇政论文章。除此之外,刘晓波先生于官于庶,秋毫无犯,可谓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也就是说,刘晓波此狱,即是纯粹的、单一的、典型的“文字狱”。

《零八宪章》何罪之有?《宪章》是一份充满善意和建设性的公开宣言,而不是一份发动“南昌起义”、或者策划“秋收暴动”的秘密文件;《宪章》的全部“犯罪动机”,是为了保障人权、增进自由、践行平等、完善法治、扩大民主、实施宪政,是替党分忧、为民请命、为国操劳,为了朝野各方共同建设一个良好的国家政权,而绝不是什么“颠覆国家政权”;《宪章》对中国人民的全部“煽动”,不过是修改宪法、举办选举、政体转型、军队国家化等等完全合法合理的正当诉求,而绝没有象当今掌权的某党曾经做过的那样,动辄提出“打倒”某人、“消灭”某阶级、“推翻”某政府之类的过激主张;《宪章》的全部“犯罪后果”,是签署者过万、赞成者无数,深化了国人对自由与人权的认知、增强了国人对国家未来的信心,而绝对没有对我们的祖国和人民造成丝毫的现实危害。

至于那另外的六篇文章,无论晓波先生怎样遣词造句、怎样妙笔生花,说到底,不过是政治评论而已。在这六篇文章里,刘晓波没有虚构、捏造任何事实,没有散布任何有损他人权益的不实传闻,没有针对任何公民或社团进行污陷或侮辱。他不过是对众所周知的中国国情、政情发表了一些有别于《人民日报》、新华网的独立意见。即使他的评论有所偏颇,或者并不正确,即使他故意触犯了某些不法权贵、揭发了某些黑心官府,但这与“犯罪”何干?与“颠覆”何干?更何况,这些文章已发表多年,事实早已证明,他的读者们并未被“煽动”、从而对所谓“国家政权”产生“颠覆”的实际威胁。既然他的读者并无一人在阅读之后有过“颠覆”的行动或行动预案,凭什么就认定这几篇文章是要“煽动颠覆”?当然,任何人都可以不同意刘晓波的文章,更可以严词反驳他的观点,那就应该以笔对笔、以言对言,有理辩理、有事说事,凭什么滥用专政暴力?

明眼人都已经看到,当局的矛头乃直指《零八宪章》。抓捕的时机、取证的重点、以及对《宪章》其他签署人的频繁骚扰,已经构成了一个环环相扣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对刘晓波的判决,就是对《零八宪章》的判决,就是对宪章运动的打压,就是对所有宪章签名人的恐吓威胁。(那六篇网上文章,不过是挑选出来当陪衬,以便给刘晓波拼凑“罪状”、罗织罪名的。这么做的目的,我猜想,一是怕单挑《宪章》未免“罪状”单薄、“罪行”孤立,与11年的超长刑期无法适配,二是大概也还没有做好将三百多人或一万多人(或曰“零八宪章反革命集团”)一网打尽的准备,只好移祸六文,好让刘晓波一人顶缸。在某些党国人士那里,所谓证据,所谓程序,所谓刑法与宪法,是可以拿来这么玩的。)

有关部门花了一年多的时间,所“炮制”的那份一审判决书还真是贻笑大方,既文理不顺,更法理不通。“造谣”、“诽谤”、“煽动”、“颠覆”这几个关键词,是一个也没用对涵义,一个也没用对地方。据我所知,所谓造谣、诽谤,须以捏造、传播对当事人不利的具体事实为犯罪手段,所谓颠覆,须以非法方式推翻或篡夺政权机关的权力为犯罪目的(注:若通过修宪、选举、改革等合法的方式改变政权机关,则不能污之以“颠覆”),可是,人家明明只是以抽象、定性的语言评说是非、表达观点,判决书却非要认定为“造谣、诽谤”,人家明明只是以建设性的意愿发表独立政见、申述异议主张,判决书却非要认定为“煽动颠覆”。——人人皆知,说某人不是好人、甚至说某人是个王八蛋,并不等同于要杀害某人,同样,说某党专权、某官府霸道、某制度恶劣,亦不等同于要非法颠覆它们。

如果按北京一中院的“法理”,“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就等于“颠覆”的话,那么,马恩的《共产党宣言》,列宁的《国家与革命》,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邓小平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南巡讲话”,还有当今党国仍未明确放弃的所谓“伟大的共产主义理想”,都提出了迥异于当时政经体制的政治主张,都坚决要求改变某些政权机关的职能、结构与运行机制,这些大人物以及对社会主义不满而妄图实现“共产主义理想”的“我党”,岂不通通都犯了“煽动颠覆”罪、且刑期也该是11年的N多倍?

更可笑的是,最后的判词中竟出现了“诽谤并煽动他人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这样荒唐的文句,似乎被刘晓波所“诽谤”和“煽动”的竟是同一群“他人”,不亦怪哉。一份国内外广泛关注的判决书竟粗制滥造若此,简直令人费解。

我想,凡是读过此案判决书的、了解了刘晓波“罪行”的、任何有基本常识和正常理性的公民,都能得出自己的独立结论:所谓“煽动颠覆”云云,纯属无稽之谈,实乃欲加之罪。

有人可能会反驳说,《零八宪章》和刘晓波的文章确实并未“煽动颠覆”,但是,若任《宪章》自由传播而不加惩治,一旦自由民主的信念深入人心、平等人权的理想为公众所向往、宪政法治的价值被全社会所接受,到那时,一向专权的我国某些权贵们还能象往日一样为民作主、自得其益吗?一向权钱兼得的我国某些既得利益者们还敢安枕无忧吗?他们的“好日子”岂非一去不复返了?对他们来说,那不也就形同“颠覆”吗?

是的,《零八宪章》的确会让某些当权者有所不适,正如瘾君子戒毒、惯偷改行一样的感觉。对此,我们必须说,如果某种思想、某些言论注定会产生某些对当权者不利、却对国家、人民和后世子孙有利的后果,那么,自由的思想、异议的言论所给予这个政权的并不是危害,正是其自我救赎、免于被暴力“颠覆”的难得机会。

仿毛诗一首:致党国
劝君莫判刘晓波,宪章事业要商磋
八九虽败魂犹在,毛邓权高势已落
百国皆行宪政制,专政岂是共和国
零八宪章请熟读,莫从胡赵返毛魔

2010-1-8

【民主中国】201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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