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刘晓波一案,检控方和他们所代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犯罪在先。

作为检控方和法院的实际操控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刘晓波一案中,早就犯罪在先。

刘晓波被剥夺了在中国的写作,出版和言论的权利。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中共没有剥夺刘晓波的公民权利,就不能剥夺他的写作,出版和言论的自由。

中共内部有命令,对一些人的言论自由封杀。但从来不敢放在桌面上,因为他们也知道这样的做法违反了他们自己的宪法。如果中共找不出来封杀刘晓波的法律根据,就是说,不得不承认中共不允许一个中国公民在国内发出声音,是违犯了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刘晓波的职业是作家,他依靠写作生活;而中共封杀了刘晓波在国内的言论空间,就是剥夺了他的就业的权利,甚至可以说是生存的权利。如果中共不封杀刘晓波的国内空间,他完全可以不去海外发表文章。所以,如果用刘晓波在海外发表的文章,给他定罪,同样应该先给封杀刘晓波的中共定罪。

我现在并不知道刘晓波是否触犯了中国的法律;退一步说,就算是他触犯了一些法律,在刘晓波案件上,中共也是犯罪在先;这里就是不能用合理自卫来为刘晓波辩护,但至少可以说明,作为犯罪一方的中共政府和他领导下的公检法,没有权利审判刘晓波。

二,宪法允许反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

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就是指有形形色色的意见的自由,如果对一些东西只能支持,不能反对,就不能称为是自由;有支持的的自由,就同样有反对的自由。

言论自由最重要的就应该指政治上的言论自由,在今天的中国,就应该是指言论中有允许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自由。

[附一宪法允许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刘晓波的辩护]

三,刘晓波的言行不属于煽动。

给刘晓波定罪为煽动颠覆国家;但刘晓波的言行不属于煽动。

刘晓波公开反对中共一党专制,甚至主张改变中共的统治地位,都不属于煽动,而属于宪法保护的合法权利。

煽动的煽,应该是借助谣言等人为制造的虚假信息,迷惑一些不明真相的人。而刘晓波没有制造谣言。

煽动的动,是指让人们使用非法手段的动,刘晓波没有号召,鼓动任何违反宪法的活动。

刘晓波的文章;不论观点的对错,甚至事实陈述的是否不够准确,都不涉及煽动。

造谣杨佳的生殖器被打残是煽动,造谣开车撞死人的被告是替身的是煽动。对这些货真价实的煽动者,中共都轻轻放过;为什么对并没有造谣的刘晓波痛下重手?

四,海外发表文章,再激烈也不违反中国法律。

海外发表的文章不违反所在国的法律;中共法律根本管不着。

煽动国内的人民应该在国内煽动;

作者没有在国内的报刊,杂志,网络上发表的文章,也没有自己印制传单去分发,或书写大字报去张贴。

没有在国内散布的文章,观点,又怎么能够煽动国内的公民?

[附二,吕耿松煽动了谁]

五,今天给刘晓波定罪属不教而诛。

刘晓波在海外网站发表文章,已经是有十年左右的历史。而一直在中共警察严格控制下的刘晓波,中共对他的动态和文章一直了如指掌。刘晓波也从来是用真名实姓发表文章。

如果中共认为刘晓波在海外网站发表文章,属于颠覆国家政权,如果中共认为刘晓波早已经触犯了刑律;为什么一而再的容忍刘晓波发表文章,为什么一直到了去年才出手关押刘晓波。

今天给刘晓波定罪的依据是他多年发表的文章,问题是,这些几年前发表的文章,到底对中共政权有没有颠覆性?如果有,又为什么允许一个一直在中共警察掌控下的刘晓波颠覆中共了这么多年?

刘晓波没有改变自己的基本观点和立场;如果说这几年他有什么变化,也只是他变得更加成熟。那么,中共用他过去写的文章逮捕他,又不能解释为什么过去这些文章发表的时候,中共按兵不动。

一直标榜自己是法治国家,一直宣称自己是依法办事的中共,今天拿不出来自己是否有了新的法律,来解释对一个一直容忍的刘晓波变为逮捕。

中共如果指控刘晓波在海外发表颠覆中共的文章为犯罪,应该同时指控监管刘晓波的国家安全局为共同犯罪:因为是国家安全局故意的让一个人长期的颠覆政府的努力,能够得以成功。

小结:这里不只是为刘晓波的辩护,而是想指出,如果听任中共在刘晓波案件上的为所欲为,民间所付出的代价将是惨重的。

一直以和谐,稳定为目标的中共,一直以保政权为生命线的中共,在形势的变化下会不断的调整自己的游戏规则和底线。

一方面可能是对政权威胁的恐惧,一方面可能是夜郎自大的对自己实力的高估,和国际金融危机后西方对中国的依赖的得意。不论是出于恐惧的防,还是自认为有了本钱后的提高价码;中共正在尝试改变平衡点。

而如果中共在尝试的过程中尝到了甜头,就是鼓励了中共对民间力量的进一步打压。

民主化进程中不得不付出代价;但付出代价必须有所获得。积累大于消耗是民间和中共博弈的最基本原则。

想要让刘晓波为今天的付出而无悔,不止是他已经做了什么,和将要做些什么;而且是我们大家做了些什么,和将要做一些什么。

张鹤慈。29.08.09墨尔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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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

宪法允许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刘晓波的辩护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找到不允许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反而有不少是明确允许,甚至是鼓励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唯一在宪法中可以找到为四项原则背书的,就是宪法序言。所以只能够说刘晓波违反了宪法序言而不是违反了宪法。

如果宪法和宪法序言矛盾,是应该承认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还是应该用宪法序言作为国家的基本法的依据?

如果中共敢于肯定宪法序言是国家法律的根本依据,就必须彻底修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如果按照宪法序言修改宪法,今天中国的宪法将可能根本不存在了。

具体看,今天中国宪法允许不允许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什么三个代表;作为共产党的党章,可以规定党员必须信仰马列主义,但不能对全国的公民规定必须信仰马列主义。今天的中国宪法也的确是没有规定公民必须信仰马列主义。

再进一步,公民可以不可以反对马列主义?可以不可以公开反对?可以不可以对相信马列主义的人宣传,鼓动他们反对马列主义?

宪法允许这样做。宪法允许公民信仰宗教。而所有的宗教都是反对马列主义的无神论的;而唯物主义是马列主义的基础。

宪法不允许把宣扬上帝存在的人当作造谣,攻击马列主义,而宣判为煽动,颠覆国家的罪犯。

宪法不但允许个人反对马列主义,而且允许这些反对马列主义的人一起聚会,允许传道,就是允许在大庭广众下宣传反对马列主义的思想。

再看所谓共产党的领导,就算是今天中国的现实是共产党取得了政权,宪法也没有说共产党可以永远的领导下去,宪法更没有说;公民不可以反对领导,宪法没有条文说反对领导就是犯罪。

宪法没有条文说领导不能被批评,被反对,被要求改变。反而是鼓励批评,反对和要求改变。中共用了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等,就是承认领导也会犯错误,也可以批评,可以纠正;对需要批评和纠正的政党,当然也可以去反对。

所以,从宪法的角度看,反对共产党同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样不能被判罪。

附二,吕耿松煽动了谁?

对吕耿松个人和他的文章,都缺乏了解,就他的案件,也不好多说什么。

这次判决书对吕耿松的民主党身分和其他行动一字不提,只是就他在海外发表文章上做功夫。在这个借口下,可以打击的面就太大了。

吕耿松因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了四年刑。这里的国家当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谓的被煽动的对象当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但是,这里出现了一些问题:吕耿松的文章都是发表在国外的网站,他没有在国内的报刊,杂志,网络上发表他的文章,也没有自己印制传单去分发,或书写大字报去张贴。

吕耿松没有在国内散布他的文章,观点,又怎么能够煽动国内的公民?

判决书中所涉及的海外网站,都是大陆禁止的网站;大陆动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封锁,屏闭这些网站,一般人根本看不到这些网站。如果吕耿松是有目的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为什么他会利用这些一个普通人根本看不到的网站。如果大家都不能够看到吕耿松的文章,他又如何能够煽动颠覆?

如果有人指责,指出吕耿松发表文章的网站,用代理服务器就可以登录。这个说法是部分的事实。但需要注意的是,所有使用代理服务器,非要打破网络的封锁的人,已经不再需要煽动了。如果这些人不是有明显的对中共不满意,不信任,他们是不会去花费力气去冲破封锁。

退一步说,就是有人通过了服务器,看到了吕耿松的文章,也不是吕耿松的责任,应该是这些封网不力的人的责任。这么多的网警这么多的资金,他们封锁不住,是他们自己的责任。

他们要封锁的网站当然不止有吕耿松的文章,而且有大量的性质相同,观点类似的文章。这些文章在发表的国家,地区并不违反当地的法律;不需要承担煽动颠覆所在国和其他任何国家政权的责任。

没有看见过中共要求引渡任何海外作者的示例,没有听说过他们要求任何国家,关闭任何网站的信息。如果吕耿松在海外发表的文章,中共认为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同理,中共应该指控这些网站上几乎所有的作者都是煽动颠覆中国的政权,他们为什么不发一声?

不要说是美国,澳洲,就是在今天已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中共也没有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来起诉一些报纸和刊物。是否中国允许香港的中国公民可以自由的煽动国家政权?只是不允许中国内地的公民煽动颠覆?中共对香港报刊,杂志的所有的对中共激烈的批评,甚至是远远超过吕耿松的批评的尺度的文章,都只是当作一国两制的言论自由问题。甚至媒体上的对中共领导人的人身攻击和一些小道消息,不实之词也可以容忍。因为他们心里清楚,批判中共一党专政等如吕耿松的言论,只是属于思想,言论的问题,而不是煽动颠覆。他们知道,在中共专政达不到的对方,他们不能随便的定义什么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在他们不能堵住一个人的嘴的对方,他们不能和不敢任意宣判,一个公开批评他们的人是罪犯。

香港人民玩命的抗拒23条立法,就是知道大陆的所谓颠覆政权罪,如孙悟空的紧箍咒一样。一旦套上了,就永远也挣脱不出来。大陆不需要23条立法,因为从49年起,紧箍咒从来就没有挣脱过。

在北欧一些国家,软性毒品如大麻已经合法化,如果丹麦的人把大麻带入俄国,有麻烦的应该大麻的是带入者和海关,丹麦生产和出售大麻的人没有责任,同样,把香港的“开放”或“动向”带进大陆,海关可以没收刊物,但不会起诉香港杂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虽然香港办杂志的人已经是中国公民。

吕耿松或其他大陆的人,在海外发表文章,只需要遵守海外所在国的法律,不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必考虑是否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中国也不能因为这些人在海外的行为而按照中国的法律定罪。如中国的交通规则是右行,而澳洲是左行。中国人到了澳洲也必须左行。这些人回国,中国不会为了这些人没有遵守中国的交通规则而处罚。

吕耿松的文章就算是大麻,只要他自己没有在国内发售;中共也只能处罚那些把大麻带进中国的人,或处罚自己下面的无能的截堵人员。除非中共已经强大的可以把合法吸食大麻的国家灭了;来根除这些他们不喜欢的东西。否则,对海外的国家无能为力,也就别专门欺负自己人,别再用国内的法律给人们在国外的行为定罪。

张鹤慈06.02.08.墨尔本

【民主中国】200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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