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解:“911”惨剧之后,人类不但要对即将开始的反恐怖主义之战形成共识,更应该就这场战争的道义理由形成广泛的共识,后一种共识对未来世界秩序的建立所具有的深远意义,甚至超过反恐怖之战本身的意义。因为在所有的世俗的或功利理由之外,还有上帝赋予的超越性道义,那是人的生命、自由及尊严的神圣来源,是赋予人间秩序以稳定的道义合法性的基础。我在狱中读到过的一篇汉娜·阿伦特为纳粹战犯的法庭辩护,对于我们理解今天的反恐怖主义之战的道义理由,防止反恐怖主义之战堕入反阿拉伯和穆斯林的种族之战、宗教之争的深渊,具有非常宝贵的启示作用。
长篇纪实性著作《世界著名律师的生死之战》,叙述了一些震动过世界的著名案件的审判及律师的精彩辩护。其中最使我震撼的审判和辩护,是关于纳粹战犯、前“犹太处处长”艾希曼的审判及其辩护。这个在奥茨维辛当头的纳粹高官,亲手制定了种族灭绝的计划,并负责其实施,致使50万犹太人无辜受难,死于集中营。此人于二战后匿名逃亡阿根廷,70年代才被以色列特工捕获,并押回以色列受审。可见以色列的犹太人对纳粹的仇恨之深。
也许因为为艾希曼进行辩护的律师,是一位我喜欢的政治哲学家,我在海德格尔传记中多次读到她,在那里,她是一个爱到盲目的女人,无论是被海德格尔无情抛弃,还是与海德格尔在政治上的尖锐对立,都不能改变她从处女时代就崇拜和深爱的哲学大师在她心中的神圣地位。我也在关于现代极权主义的哲学分析和批判的思想家中见过她,她与纳粹的坚决斗争,她对纳粹、共产等现代极权主义的深刻洞见,成为我现在的知识贮备和思想形成的重要资源。我不只是被她的思想震撼过,也被她爱到痴迷的情感至上感动过,尽管我在情感上、政治上和人格上鄙视海德格尔。
她是谁?国内的自由知识界肯定都熟悉这个名字:汉娜·阿伦特,哈佛大学法学院女教授。作为教授和学者,她以对现代极权主义、民族主义、国家主义的三位一体的现代社会的深刻洞见和精辟分析而蜚声于国际政治哲学界。我读过一本厚厚的海德格尔传记,知道汉娜在二战前,曾是德国存在主义哲学大师海德格尔的学生和隐秘情人,由于纳粹的反犹主义的泛滥,也由于个人感情上的原因,她被迫离开了德国,与效忠于纳粹的海德格尔处在完全对立的立场上。她为反对纳粹的种族主义和现代极权主义而不遗余力,但最终还是由于难忘青春初恋而原谅了在政治上反对她、在感情上遗弃她的海德格尔。
汉娜出生于以色列,是纯正的犹太人,精通犹太的政治、哲学。令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正是这样一个受到纳粹种族灭绝暴行迫害的犹太民族的一员,一位坚决反对现代极权主义的思想斗士,居然出面为血债累累的纳粹战犯辩护。
艾希曼被捕后,必然要接受以色列的审判。由于审判对象的特殊性,在以色列国内找不到肯出面或敢于出面为纳粹战犯辩护的律师,于是,由以色列政府内阁成员果尔达·梅尼的推荐,以色列司法部找到了汉娜·阿伦特。她经过反复考虑之后接受了这一辩护。
对她来说,这是她律师生涯甚至生命中最严峻的一次考验。艾希曼是地地道道的恶魔,世人皆曰可杀,千刀万剐亦难以平息民怨,把这样一个魔鬼推上审判台和断头台,是正义的伸张和实现。而她作为一个犹太人,一个坚定的反纳粹、反极权的自由主义者和法律公正的捍卫者,居然要为纳粹恶魔进行辩护,这需要怎样的道义勇气、良知和智慧。在开庭前,所有了解她的人都为她捏了把汗。这是一次力量悬殊较量的审判,因为正义完全在法官和公诉人一边,有太多的事实足以驳斥她的辩护。这几乎是一场不可为而强为之的辩护。汉娜将如何辩护,成为全世界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汉娜知道,为艾希曼做无罪辩护是不可能的,因为那样做既违背人类正义和法律公正,又没有事实支持,无疑于自绝于正义。但是,以色列国内对审判的民意要求,带有强烈的民族主义倾向和种族复仇的色彩。而这种狭隘的民族复仇民意,无论有多么强有力的历史事实的支撑,也不是基于人类正义的要求,而仅仅是种族之间的仇仇相报,这正是她坚决反对的,也是她肯于出庭的主要原因。所以,她所能寻求的仅仅是审判的基础不应该是盲目的民族主义情结和狭隘的复仇心理,而应该是理性的法律上的公平和公正。她在法庭上提出的核心问题,不是艾希曼是否有罪?该不该受审?而是艾希曼应该以什么名义受审,即他的罪名是什么?是以屠杀犹太人为他定罪,还是以反人类罪起诉?她陈述了艾希曼的犯罪事实及其实质。以其哲学家、政治学家、法学家的智慧和知识分子的良知,提出了一个让世人皆惊的问题:审判事关正义的伸张,其目的只在于表现正义而不是别的。因而,正义之外的任何原则都与法律审判无关。
她在法庭上指出,这次在以色列的审判所表现出来的民意,正是被仇恨毒化的群体意识,带有狭隘、盲目甚至野蛮的性质。因而这种民意恰恰是正义之外的其它东西:痛苦、怯懦、背叛、耻侮、残酷以及根深蒂固民族的或种族的仇恨——以复仇代替正义,以情绪审判代替法律程序,成为此次审判的预设原则。而以复仇为正义、以群体情绪代替法律公正的审判,无论以怎样的苦难为基础、以多么强烈的民意为后盾,恰恰都是对正义的背叛和亵渎。因为,仅仅是一个被压迫的民族对压迫者的狭隘报复,与人类普遍的正义无关。在这样的审判中,如果艾希曼大量屠杀的不是犹太人,而是黄种人或黑人或其它种族,那么,以色列的法庭该如何审判,以什么样的尺度审判?或者说,种族灭绝是作为反人类罪被起诉、被审判,还是作为日尔曼民族对犹太民族的迫害罪被起诉、被审判?
她概述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民族主义情绪与人类普遍正义的关系:根源于良心的道德如果没有法律的外部强制力之约束,不足以承担约束人的行为的任何任务,而没有约束的人是野兽。我们不能以艾希曼曾无拘束地杀人而用无拘束的报复来进行僭越法律公正的审判。如果是这样,审判就失去了意义,还不如派人去谋杀他,报复的目的也可达成。既然诉诸法律,就必须有一个基于正义的而不是基于任何其它理由的公平的基础,而基于报复的审判却是一个不公平的基础。
更重要的是,现代法律之正义源于自然法,它有一个代表人类正义的普遍标准,而不是民族主义的种族尺度或利益尺度。因此,艾希曼在法庭上不应该以反犹太人罪受审,而应该以反人类罪受审。在法律面前,没有种族的区别,人就是人,人只作为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除此之外的任何因素的加入,都将破坏法律的正义性和公平性。换言之,二战中纳粹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不仅是一个强势民族对一个弱势种族的迫害和屠杀,更重要的是对人类正义之根基和世界文明的原则的挑战和屠杀。只局限于犹太人,就丧失了审判的普遍意义,也等于人为地削弱了纳粹的罪行,改变了这一罪恶的性质——由反人类罪变成了反犹太人罪;也使正义的伸张被歪曲和贬损——由维护人类的普遍正义变成宣泄某个民族的怨恨的复仇正义。所以,法律审判不是基于复仇的谋杀,而是基于对人类正义的维护。
汉娜·阿伦特的辩护,是基于一种怎样伟大的传统啊!这一辩护,代表着自由主义文明最灿烂的核心,也是人类正义对种族主义、民族主义的反驳。这是一位怎样清醒而勇敢的知识分子!汉娜·阿伦特在法庭上的角色,首先一个人,其次才是犹太人;首先是一位公正而有道义良知及勇气的律师,其次才是精通犹太历史和经典的知识分子;她最大的勇气和可贵之处,就在于她为了人类的正义而超越狭隘的民族情感,为了法律的公正而不惜得罪强大的多数民意。
这类问题,如果不是建基于自由主义价值之上的法律制度之中,是根本无人能够想到的和提出的。这样的良心困境,如果不是坚定的自由主义价值的信仰者,是很难化解的。起码,就我有限的了解,我们东方人决不会站在如此立场上处理这样的审判,更逞遑敢于顶着狂热的民族主义的民意压力而孤独地坚守正义的底线。
1997年2月27日于大连市劳动教养院
【议报♦总第8期】200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