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过《两种自由概念》,再看关于当代自由主义哲学的代表人物以赛亚·柏林的纪念专集,西方人夸起死人来也挺肉麻,只不过他们的语言更个性化,不同于中国的程序化夸人,用我的话说,一旦开始夸,想叫他停下来都不可能,他必欲按这套固定的程序完成预定的演说,往死里夸。巧了,电视中正在播出一期文化视点栏目的清明节专集,夸的是冰心,那种令人作呕的赞美,即使是冰心的亡灵也不会接受,这样夸她,她的天堂就再无安宁。
其实,每个人的生活都经不起用显微镜一寸一寸地观察和审视。冰清玉洁之人是神话,是特定时代的需要。这种信念来自某种先验的幻觉,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的产物。有人言之凿凿地声称知道完美的人格和完美的生活是什么,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黑格尔、马克思、列宁、毛泽东都知道,而康德和波谱尔不知道,现在的我也不知道。当然,把死者的生活细节拿出来示众也是不公正的,但要有起码的自知。人类为塑造完美的偶像所付出的代价太惨烈了。中外哲学史上充满了这类箴言,而实际上这些名人名言等于什么也没有说的语言游戏,只是因为它太玄虚太神圣而代代流传。人类对自己智力和道德的迷恋,即使在后现代的时尚中,仍然顽强地表现着自己。中国及东方的专制主义就是一种制度性幻觉。
想学哲学,或研究哲学,最好别去碰黑格尔,他是中世纪的巫士,躲在一个见不到底的黑洞中,以神秘主义的咒语引诱众人,一旦踏进去,就再无返回的可能。黑格尔的思想(如果还算思想的话)是最剧烈的毒药,表面上的那层糖衣却眩人眼目。哲学史会接受黑格尔这样的巫师和骗子,实在是对人类智慧和良知的嘲弄。黑格尔是思想史上的希特勒、斯大林、毛泽东,他进行了一场至今还在进行的思想史的种族灭绝。
还是谈谈伯林的自由主义理论吧。按照伯林的理解,自由的真义是由英美传统的消极自由提供的,当然也包括德国、法国的与英美传统相近的思想家,如康德的个人主义自由观、贡斯当的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之分,托克维尔对美国式民主的推崇。而另一种来自大陆传统的自由,则是积极自由。积极自由的滥用,不仅导致了雅各宾专制,亦导致了法西斯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现代极权。积极自由的提倡者说:如果你们服从具有理性的人,就等于服从你们自己,使你们摆脱无知、本能和情欲的摆弄,所以你们必须服从理性的权威——执政者及法律或公意。正像卢梭所说:“我把我自己奉献给所有的人,等于没有把我奉献给任何人一样。”
柏林认为,正是卢梭的这种“积极自由”,使暴政、强权和奴役具有了迷人的意识形态说辞。与此不同的是,消极自由意味着:“如果我要保障我的自由,我就不能仅发表这样的声明,就算了事。我必须建立一个自由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自由具有某种疆界,任何人都不能逾越这个疆界,来侵犯到我的自由。我们可以用各种不同的名称或性质,来称呼决定这种疆界的规则,我们可以称这些规则为‘天赋人权’(natural right)、‘上帝圣渝’(the word of God)、‘自然法则’、‘功利要求’或‘人类的永久利益’等。我可以认为这些规则,都是‘先验地’(apriori)有效,或主张它们本是我自己的终极目的,或是我的社会或文化的目的。其实,这些规则所共同具有的特点是:它们已经广为众人接受,而且在人类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也一直深植在人的实际本性之中。现在看来,它们恰构成了我们所谓‘一个正常人’的基本部分。”自由意味着界限,特别是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界限,这界限首先是约束公共权力的,其次才是约束个人行为的。对于公共权力而言,这界限要求它不能以任何理由、特别是不能以公益或整体利益(国家、民族、政党、阶级、多数……)来强制个人偏离自己的目标;对于个人而言,这界限要求任何人不得以实现自身的自由来干预或强迫他人的生活。换言之,我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互不干涉、和平共处、共享共荣。
积极自由的传统所强调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人人平等等观念,是人类基本自由的积极价值,但是,必须以消极自由的原则加以约束,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实现都有一条明确的界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所欲亦不可强制地施于人。正如康德所言:“人类最大的问题,是建立一个普遍依循法律而运用权利的文明社会。人类的本性,迫使人类必须解决此—问题。惟有在一个拥有最大自由的社会中,惟有以严格的决心与界限之保证,来限制个人自由,使它能够和别人的自由共存共荣,大自然的最高目的,即大自然全部能力之发展,才能在人类社会中实现。”一个人的自由只有在与他人的自由“共存共荣”之时,才可称之为自由。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名义强迫他人改变自己的选择(只要这选择未触犯法律),即便是以给予幸福的名义也不行,甚至以至善、正义、自由的名义也不行。只有始终保持一块任何权力以任何名义都不能侵犯的私人领地,自由才有了切实的保障。
康德曾说:“家长保护主义是人类所能想象的最大专制。”这种保护主义之所以是最大的专制,不是由于它的赤裸的、残酷的暴政更具有压迫性所致,亦不是由于它忽视的每个人都具有的理性,而是由于它对人的自主和尊严构成了侮辱:我作为一个人,有权利和能力选择我自己喜欢的生活,我有自己的生活目的,无需他人指导。也许我的目的未必高尚、未必合理、未必有益,但它毕竟是我自己的目的。更重要的是,别人应该尊重和承认我有如此生活的权利。所谓“人的尊严”,即是这种独立自主的人格之不被强迫,因而也就不受辱。我不希望强迫,哪怕是那种用为我好的名义施加的强迫。真正的自由只有在此种意义上才是可能的。正如柏林所说:“一个社会,除非至少遵循由下列两个互有关连的原则,否则,绝对无法获得自由,这两个原则是:第一,惟有‘权利’(rights)能成为绝对的东西,除了权利以外,任何‘权力’(power)都不能被视为绝对;惟有如此,所有的人才能具有绝对的权利,去拒绝从事非人的行为,而不论他们是被什么权力所统治。第二,人类在某些界限以内,是不容侵犯的,这些界限不是人为划定的,这些界限之形成,是因为它们所包含的规则,长久以来,就广为众人所接受,而人们也认为:要做一个‘正常人’,就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同时,人们认为如果违犯这些规则,就是不人道、或不正常的行为;对于这些规则而言,如果我们认为它们可以由某个法庭、或统治团体,用某种正式的程序,予以废止,是荒谬的想法。当我说某一个人是个‘正常人’的时候,我所指的意思中,也包含了‘他不可能破坏以上这些规则,而丝毫不感到嫌恶、或不安’。”
共产主义就是一种家长式的保护主义,中国几千年历史和政治皆如此,所谓“父母官”就是最形象的概括。父母官式的保护主义最具欺骗性的借口是:大众是愚昧的缺德的,不知道什么才是对自己而言最好的生活,这就需要有智慧的有道德的人加以指导,给他们提供最好生活的答案或标准。又由于大众的愚昧使之很难说服,即便是对他们只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教诲也难以自觉接受,所以就必须给予聪明的有德者以强制性的独裁权力,以便在劝诱失灵之后,靠权力强制大众接受最好的生活方式。独裁者的堂皇统治逻辑是:“当你不知道什么是好的生活时,你就必须听我的指导。我的所作所为皆是为你好,所以你必须服从我的决定。”赤裸而残虐的暴政容易引起反抗,而家长式的保护主义因其目的的高尚而具有其欺骗性。
换言之,一个信奉自由主义的政府在价值上保持中立,它相信每个人的能力,让人们进行自由的自我选择。而一个独裁主义的政府在价值上坚持偏好,把统治者的个人偏好作为唯一正确唯一好的普遍价值,并且用强制性权力(暴力)强迫人们接受这种偏好。在道德上的自我选择和替你选择,标志着两种根本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安排。
当独裁者所承诺的乌托邦破产之后,专制制度便暴露出它内在的野蛮本性,它会不惜采取赤裸裸的强制奴役的手段,让被奴役者宣称自己是自由的。而被奴役者一旦屈从了这种强制,违心地宣称自己是自由的,专制就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而且是一种决不次于意识形态说教具有充分效力时的成功。
1997年5月1日
【议报】2001.11.10-总第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