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居深圳的知名网络作家刘水,被深圳公安机关以嫖娼罪判处收容教育一年,其法律依据是1993年9月4日发布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义,不仅要求法律平等地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要求任何人违法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执法者必须遵守公开和公正的程序正义原则,才能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执法者的办案和处罚都是黑箱操作,就很难有司法公正可言,很可能是对无辜者的构陷。所以,深圳警方能否证明自己不是“构陷”而是依法办案的前提,只能是向社会公开办案程序、相关证据和适用法条,方能忠实于法、取信于民。否则的话,就是缺乏基本司法公正的黑箱操作,而所有司法上的黑箱操作都逃不脱构陷之嫌。

现在,刘水被“收容教育一年”已成事实,而外界能够得到的所有信息都来自司法机关之外的知情人,却没有从深圳警方那里得到任何相关的公开信息:没有案发的时间和地点,没有侦察和抓捕的过程,没有相关的证人、证据和口供,没有适用的程序和法条的解释,更没有刘水本人或律师的辩护,而完全是在黑箱操作中就剥夺了刘水的人身自由,有违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基于刘水本人曾三次遭遇政治迫害、两次被判刑的经历,也基于刘水一直坚持直率地发表政治异见,更基于中共司法机关经常借“刑事罪名”进行政治迫害和制造文字狱,在得不到相关的公开信息的情况下,外界有理由怀疑:刘水的第四次被捕,被以嫖娼罪判处收容教育一年,是深圳公安机关精心设计的阴毒圈套,以达到一剑数雕的目的:1,使打压异见和迫害人权的行为在道义上合法化;2,封住刘水和其他异见者的嘴巴,让他们有口难辨;3,封住外界的嘴巴,让同情刘水和谴责文字狱的舆论无从著力。4,对于良心犯名誉来说,“嫖娼”或“腐败”等指控,无疑是极为恶劣的亵渎。

以“嫖娼罪”拘捕刘水,不能不让想起另一桩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的“冤案”:此前不久,广东省地方当局为了整肃具有新闻良知的《南方都市报》,就以“贪污”、“行贿”、“受贿”等罪名,逮捕该报总编辑程益中,分别判处该报总经理俞华峰12年、该报老领导李民英11年的重刑,而他们三人都是大陆新闻界公认的优秀报人,不但具有办报才能和新闻良知,而且在报社内部具有廉洁的清誉。

同样,刘水先生也是近年来活跃于网络的知名作家,特别是他敢于抨击独裁体制对人权的践踏,为六四亡灵大声疾呼,前不久还为身陷文字狱的“新青年学会”鸣冤。他矢志不渝地追求言论自由,即便屡遭政治迫害,即便现在的生活颇为窘迫,也无怨无悔。

如果说,一个人真的有刑事犯罪行为,无论此人的身份如何,哪怕是追求自由、民主、人权的民间人士,都不能构成法律豁免的理由的话,那么,嫖娼、腐败等刑事罪名,也决不能作为打击异见、封杀媒体等迫害人权的法律藉口。事实上,在中国的现行体制下,人们看到的“法制常态”是后者而非前者,高官和大款逃避法律追究的事例比比皆是,而民间异见者则经常陷于“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迫害之中。而且,从对社会危害的角度讲,前者是个人行为,很容易得到法律的惩罚,而后者是政府行为,很难得到司法追究。中国政府长期实施政治迫害和制造文字狱,是典型的国家性的违法乱纪,对人权的侵害最严重,对社会稳定的破坏力也最大。

尽管,“依法治国”已经成为现政权的口号,前不久,中共政权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但刘水案和南都案所呈现的现实却是:权力恐惧依旧,敌视民意依旧,为了维护独裁秩序的稳定和特权阶层的利益,封杀异见言论和整肃敢言报刊等践踏基本人权的行为,仍然是这个制度的统治常态。所以,创办了在民间享有盛誉的优秀报纸的优秀报人,敢言的优秀网络作家(前有杜导斌、后有刘水等),肯定不见容于垄断新闻和压制言论的独裁体制,用“腐败”、“嫖娼”之名,行打击异见、封杀媒体、迫害人权之实,是典型的“恶法治国”。

即便在官方刻意营造的歌舞升平和玫瑰色小康之下,也决不能低估独裁统治的阴毒和狡猾,不低估敌视自由和戕害人权的政府行为,在对人性和社会的根基构成巨大杀伤力的同时,也对民间维权运动和异见人士的信誉造成损害。所以,民间维权运动,不仅要在面对强权压力时坚守尊严和保持勇气,也应该尽量保持自身的清明理性和道德自律。

2004年5月7日于北京家中

【大参考】2004.05.07
【大纪元】2004.05.08

刘水在深圳第四次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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