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临近,各地警方加紧整肃所谓的“不稳定因素”,继黄琦等人被警方抓走之后,湖北异见人士杜导斌于今天被当地警方带走。

7月21日上午11点左右(北京时间),孝感地区和应城市的七、八警察闯进杜导斌的家中,宣布对杜导斌进行缓刑改实刑的处罚。理由是杜导斌在缓刑期间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海外发表100多篇文章,外出不请假,接待客人不请示,不向当地警方定期汇报思想。

警察还抄走杜家的两台电脑、书稿和书信等物品。其中的很多信件是几年前杜导斌在狱中时社会各界写给杜的儿子与妻子。

杜导斌于2004年6月11日被判三年缓刑四年,按照刑期缓刑期间已过。但杜导斌进行了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于2004年8月3日下达。按照最高法院1964年9月19日关于缓刑期限批复,对被告的缓刑考验期应从二审终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现在还很难确定,湖北警方的动作是警告性还是真的恢复实刑,如果恢复实刑,杜导斌就将在监狱中服刑2年5个月。杜导斌是2003年10月28日被捕,2004年6月11日判缓刑被释放,陷狱七个月。

按照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缓刑改为实刑应该由公安部门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下达判决。但杜导斌被带走时,警方除了为杜的家人留下一份抄走物品的清单之外,并没有出具抓捕杜导斌的任何法律手续。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上诉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其缓刑考验期应从何时起算问题的批复

1964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法办研字第40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上诉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其缓刑考验期应从何时起算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此复。

附: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上诉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其缓刑考验期应从何时起算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有些轻微刑事案件,一审法院判处被告短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原(被)告不服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其缓刑考验期限应从一审判决确定之日起算或从二审终审判决确定之日起算问题,各地做法不一致,多数法院是从一审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经我们研究认为,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两审终审制规定的精神,一审法院判决后,原(被)告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未作出审理决定之前,一审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待二审法院审理,作出判决,案件才为审结,判决始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上诉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对被告的缓刑考验期应从二审终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是否妥当,请予指示。

【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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