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异议人士、作家、《零八宪章》起草人之一刘晓波在长达半年多之久的“监视居住”后,被大陆当局正式逮捕。6月24日新华社报道称,据公安机关侦查掌握,近年来,刘晓波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北京市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晓波立案侦查,2009年6月23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长期以来大陆当局滥用“颠覆罪”,随意将大批的中国异议人士、持不同政见者投进监狱。刘晓波案只是其中的一起。刘晓波撰写了大量批评性文章,这在现代民主国家非常正常的现象。正如德国外长施泰因迈尔所说的:“批评性的言论表达是法治国家和民主的基石”。然而在中国大陆却经常发生因言治罪的不正常现象,当局以专制的方式打压异议人士,以极端的思维来滥用颠覆罪,并惯以反党反社会主义来恐吓。中国在发展变化到今天,这一点60年没有改变。
两种颠覆
在法治、民主国家,由人民投票来选举国家的领导人。人民可以选择他(她)所喜欢和信任的人(党)来担任国家领导人,也可以支持或者颠覆现任领导者。选举有时就是一种颠覆,它把不合法、不正常、不合理的东西进行良性颠覆,使这些东西更能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服务。我们常看到事物的代替、更换,都存在于这一良性颠覆之中。市场经济颠覆计划经济,先进的颠覆落后的,文明的颠覆野蛮的,民主的颠覆专制的,批评性的言论表达颠覆现实生活的不公、黑暗和腐败等。这种颠覆是被现代文明社会所广泛认同,它符合人类社会发展所求,起着推动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并能不断提高和完善服务于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质量,从而能更好地确保人民的权益不受侵犯。这是社会生活中合法、正常、合理的良性颠覆而在专制国家,领导人的产生不仅拒绝人民的普选,而且也不公开、公正。领导人的更换、变更常伴随着权力争斗、流血和社会动荡。因此它的颠覆就是不合法、不正常、不合理的。以暴力或滥用权力对待批评性的言论表达,以不同的方式颠覆私有财产,反复对农民(国家)土地的颠覆,反复对国家资源的颠覆,运用各种手段阻断信息和贸易的沟通(如绿坝),对公民自由及人权的颠覆,类似这样的恶性颠覆还有:象我们所熟知的镇反、对私营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反右、四清、人民公社、大跃进、三反五反、文化大革命及镇压八九民主运动等,以上种种是对国家的全面地恶性颠覆,是从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民生上的全面恶性颠覆。这种颠覆是不被国际广泛认同的,是不合法、不正常、不合理的。专制的特色就在于排斥民主、法治、自由,是不合法、不正常、不合理的恶性颠覆。
所谓“反党反社会主义制度”
北京警方把反党反社会主义制度的帽子扣在刘晓波头上那就更不合适了,中国大陆连资本主义都不够格,就想跨越到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是在宪政民主道路逐步形成的一种制度,而且民主、法治、自由被普遍地得到尊重。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保障制度不是确立了,也不是正在建立中,而是在完善。社会主义不是专制的制度,更不是一党专制。反党反社会主义在上个世纪50年代就开始使用了,人们并不陌生。其实党早就被你们反了不知多少次了,怨不得别人。反党(无论是共产党、国民党、民进党、民主党、共和党、工党、自民党…)反社会主义、反资本主义、反其它主义,都不为罪,思想意识的表达都不为罪。你信仰你的,我信仰我的,是否尊重普世价值,根本就不存在干涉内政一说。
请问如今的党国权贵:“反党集团”不都产生在你们自己内部吗?中国共产党一直是生产“反党集团”的机器了,不断地往外输送“反党集团”。这就有了所谓的10次路线斗争。反过来,我们也可以问:你们反陈独秀是不是反党?你们反刘少奇是不是反党?你们反华国锋是不是反党?你们反胡耀邦是不是反党?你们反赵紫阳是不是反党?中国共产党的总书记们都让你们给反了,还不是反党?真是闹鬼了,不要再自欺欺人了。说不定你们一后也被自己的人给反了,你们说是谁在反党反社会主义制度呢?
那些从共产主义脱离出来的国家不会忘记过去。为了勿忘共产主义时期给自己的国家所带来的灾难,纷纷竖起了“共产主义受难者纪念碑”以警示活着的人们。共产主义给人类所带来的危害,远远超过了社会所带来的危害,远远超过了恐怖主义所带来的危害,远远超过了纳粹法西斯所带来的危害。
何为颠覆罪
国家是由人民组成的,对人民那种不合法、不正常的恶性颠覆,损害人民的权益,残害人民的生命,违背人民的意愿,出卖国家土地,这种对人民的恶性颠覆,才是犯了真正的颠覆罪。例如:从“打土豪,分田地”再搞“人民公社”、又分田地再由官方和开发商掠夺土地,为少数人赚钱,而捉摸害大多数人的利益。这种对土地、对农民反复地恶性颠覆是不合法、不正常的,就是犯了颠覆罪。这种对土地不合法、不正常的恶性颠覆,在这种颠覆过程中,有明显行动和暴力的存在,使农民的生命和权益受到极大地伤害,就是犯了颠覆罪。对土地正常、合法的良性颠覆不在之列,因为它使农民受益,生命受到尊重,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再例如:从打倒资本家到公私合营,从大跃进到既得利益集团将国有资产占为私有。这种反复的恶性颠覆是不合法、不正常的。在这一恶性颠覆之下,有明显行动和暴力的存在,同样是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而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不仅资本家的财产和生命没有得到尊重,在一个没有独立工会的环境下,广大工人的权益和生命也没有得到尊重。这种不合法、不正常的恶性颠覆,才是犯了真正的颠覆罪。合法、正常的良性颠覆:是由工人组织自己的独立工会,当工人权益受到侵犯时,当工人收入出现争议时,当工人面临经济危机所带来的问题时,当工人福利出现问题时(如生、老、病、死、医、食、住、行),那就让工人自己的独立工会出面进行良性颠覆,与有关部门达成协议,对出现的问题妥善地加以改善,让广大工人得到满意或基本满意。
最大的颠覆罪是对人民生命和财产的恶性颠覆。公元1949年以来,前30年中国大陆非正常死亡达几千万人,远远超过了中国人在两次世界大战中死亡人数的总和。上世纪80年代出现了短暂的社会缓和,然而后20年官方的暴力和地方上的暴力事件不断交叉发生着,非正常死亡的人数还在上升。我们这个国家的制度的确出了问题!正常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被恶性颠覆。总之,对人民的生命、权益及财产不合法、不正常的恶性颠覆,就是犯有颠覆罪。
《零八宪章》没有罪,刘晓波没有罪
《零八宪章》是温和、和平、理性、渐进的方案,它充分展示了对普世价值的尊重。《零八宪章》的推出,无疑是解决政治、经济、民生、民权和民族危机的良药,如果推出的政策向《零八宪章》靠拢,才能使问题的解决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反之,以仇恨的思维方式去解决问题,使之问题的解决仍处于恶性循环中。
中国政府仍以传统的方式来控制社会,60年来没有改变。对异议人士言论的打压没有停止过。中共党内民主有其说无其行,远远落后于民间的民主诉求。滥用权力的恶性膨胀,助长了折腾的恶性循环。
中共当局对刘晓波进行长达半年“监视居住”后,对他下达了正式逮捕,指控他过去写的文章违法,这是因言获罪的继续。什么样制度的国家才因言获罪呢?是民主、法治、宪政制度的国家,还是专制、暴政、纳粹式的国家呢?
6月26日,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锡奎律师与另一位尚宝军律师前往北京窦各庄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中,会见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关押的刘晓波。刘晓波对自己所写的文章与参与《零八宪章》的事实认同,并坚信这是自己践行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不存在当局所指控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所以刘晓波认为自己无罪。
一个国家言论自由的程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个国家的民主化程度。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胜过其它各种问题,又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因为言论是公民表达思想和见解的基本形式,也是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基本工具,在现代文明社会里,言论自由常以文字、书面、言语、画面、播音的形式表达、表现这一自由。
以言治罪扩延了《刑法》第105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宪法第35条发生冲突。“颠覆国家政权”从逻辑上讲不通,国家是不可能被颠覆的,国家它只存在大小,但它还是个国家,我们常说国家不分大小也就是这个意思。政权是可以颠覆的,政权颠覆有良性颠覆和恶性颠覆,一个国家经过民众普选,如:奥巴马当选美国总统、萨克奇当选法国总统,人们也称它为奥巴马政府、萨克奇政府,这是良性颠覆政府。反之,就是恶性颠覆政府。
尽管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已确认“言论自由”权,但缺乏具体的界定和保护。还好,联合国有了现成的界定,中国政府先后在联合国签署并加入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对公民的言论自由作了广泛而明确的界定,这些界定体现了在“言论自由”方面起着现代文明的标准。如1995年国际言论自由保护组织在南非约翰内斯堡的人权会议强调,言论自由不得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加以限制。会议通过的《约翰内斯堡原则》,将“维护国家安全”严格限定为:“政府面对来自外部或内部的暴力或暴力威胁,保护国家存在或领土完整的能力”。该《原则》特别说明:“和平地行使言论自由权不应当被视为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受到任何限制和惩罚。”它最后指出:“为了保护政府名誉免于难堪,掩盖政府错误行为,推行某种意识形态,为政府行为进行保密,或者镇压社会的不稳定而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权,都是不正当的。”这意味着公民批评政府的决策和政策等言论,属于宪法所确保的言论自由范畴。
中国当局因为《零八宪章》而关押刘晓波先生,是公然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违反《世界人权宣言》、中国《宪法》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与中国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不折腾的口号相违背的。因此《零八宪章》没有罪,刘晓波没有罪。
中国政府应切实遵守、实施中国宪法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应对自己的承诺负责,向中国人民讲清楚,向中国人民公开那个60年前《新华日报》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阐述。
(2009-8-8)
【北京之春】200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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