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5日,习惯于制造敌对势力的中共当局,在以基督教为主流信仰的西方文明国家欢度圣诞节的喜庆祥和日子里,通过重罪宣判刘晓波博士,刻意宣示自己与国际社会格格不入甚至于背道而驰的不民主、不和谐的专政嘴脸。只是连刘晓波的妻子刘霞都不被允许出庭旁听的秘密审判,又充分暴露了中共当局见不得阳光的做贼心虚。相比之下,法院门口迎风招展的黄丝带,像严冬里的黄色阳光一样,顽强地点燃着所有善良人士的美好人性和宪政梦想。

一、被颠覆的刘晓波

阅读由审判长贾连春、代理审判员郑文伟、翟长玺具名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一中刑初字第3901号》,所谓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晓波出于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于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间,在其暂住处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以撰写并在互联网‘观察’、‘BBC中文网’等网站发表文章的方式,多次煽动他人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已充分证明刘晓波利用互联网的传媒特点,以在互联网上发表诽谤性文章的方式,实施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的行为,刘晓波的行为显已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犯罪”;完全是“欲加其罪,何患无辞”的“莫须有”。

比起所谓“多次煽动他人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六篇文章来,最令中共当局不能容忍的,显然是“2008年9月至12月间,刘晓波又伙同他人撰写了题为《零八宪章》的文章,提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等多项煽动性主张”。但是,从2005年10月至今,没有任何一个人受刘晓波煽动而从事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行动,中共当局及其“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更没有真正被煽动以至于颠覆。一份《零八宪章》和六篇文章,无论如何也不足以构不成刘晓波“实施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的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中共当局领导所谓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现行《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共当局及其政府自己颁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也明确承诺要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与表达权”、“采取有力措施,畅通各种渠道,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中共当局及其政府所签订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另有“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的规定。刘晓波被判以11年的重罪,充分证明是中共当局背信弃义,自己颠覆了自己所制定或承诺的上述宪法及法律条款,同时还颠覆了刘晓波依法享有的公民权利。刘晓波和他的朋友们撰写或签署《零八宪章》,只是想以和平理智的方式,依法纠正中共当局自己颠覆自己的背信弃义的愚蠢行为。他的所谓“行为”,从来没有“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而是中共当局剥夺了他的言论自由,把他颠覆到了“言论不自由”的另外一种“范畴”,也就是“莫须有”的“构成犯罪”的“范畴”。换言之,真正“构成犯罪”的是几十年来一直在造法犯法、背信弃义的中共当局,而不是寄希望于依法纠正违法犯罪的刘晓波。

二、孙中山的宪政梦想及其迷失

返观历史,《零八宪章》并没有太多的新意,其中所宣示的只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些普世性的基本常识。这些基本常识,早在100多年前,已经成为主张君主立宪制的梁启超一派人和主张暴力革命的孙中山一派人的共同追求。

单就孙中山来说,早在1905年12月出版的《民报》第2号中,汪精卫就以《民族的国民》为标题,记录了孙中山关于约法的谈话:

“革命以民权为目的,而其结果,不逮所蕲者非必本愿,势使然也。……中国革命成功之英雄,若汉高祖、唐太宗、宋艺祖、明太祖之流,一丘之貉。不寻其所以致此之由,而徒斥一二人之专制,后之革命者,虽有高尚之目的,而其结果将不免仍蹈前辙,此宜早为计者也。”

为了预防“汉高祖、唐太宗、宋艺祖、明太祖之流”在革命成功之后成为专制者,孙中山设想的办法是制定约法:

“察君权、民权之转捩,其枢机所在,为革命之际先定兵权与民权之关系。……定此关系厥为约法。革命之始,必立军政府,此军政府既有军兵专权,复秉政权。譬如既定一县,则军政府与人民相约,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其荦荦大者悉规定之。军政府发命令组织地方行政官厅,遣吏治之;而人民组织地方议会,其议会非遽若今共和国之议会也,第监视军政府之果循约法与否,是其重职。他日既定乙县,则甲县与之相联,而共守约法;复定丙县,则甲、乙县又与丙县相联,而共守约法。推之各省各府亦如是。使国民而背约法,则军政府可以强制;使军政府而背约法,则所得之地咸相联合,不负当履行之义务,而不认军政府所有之权利。……洎乎功成,则十八省之议会,盾乎其后,军政府即欲专擅,其道无繇。而发难以来,国民瘁力于地方自治,其缮性操心之日已久,有以陶冶其成共和国民之资格,一旦根本约法,以为宪法,民权立宪政体有磐石之安,无漂摇之虑矣。”

1906年秋冬之间,孙中山、汪精卫等人又在《同盟会革命方略》中设计了一份革命建国的路线图:“革命措施之序,则分三期:第一期为军法之治。……第二期为约法之治:每县既解军法之后,军政府以地方自治权归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选举。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皆循守之,有违者负其责任,以天下定后六年为限,始解约法布宪法。第三期为宪法之治:全国行约法六年后,制定宪法。”

但是,于1912年1月1日出任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的孙中山,既没有能力掌握军权,更没有能力落实民权;而是于4个月后被迫让位给比他更具有军事实力也更具有政治智慧的袁世凯。让出总统权位的孙中山,依然没有像他自己所设想的那样,领导同盟会及国民党深入到县级以下的民间底层,去组织落实基层的议会政党和政党议会,以便真正实现自己所设想的约法之治。到了1924年,在苏联人的支持下致力于夺取政权的孙中山,在《制定建国大纲宣言》中却公开取消了用来防范专制者的“约法之治”,而代之以国民党的一党训政也就是一党专政:“辛亥之役,汲汲于制定临时约法,以为可以奠民国之基础,而不知乃适得其反。论者见临时约法施行之后,不能有益于民国,甚至并临时约法之本身效力亦已消失无余,则纷纷然议临时约法之未善,且斤斤然从事于宪法之制定,以为藉此可以救临时约法之穷。曾不知症结所在,非由于临时约法之未善,乃由于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而即入于宪政。……军政时代已能肃清反侧,训政时代已能扶植民治,虽无宪政之名,而人人所得权利与幸福,已非口宪法而行专政者所可同日而语。”

针对孙中山取消“约法之治”的“建国大纲”,胡适在写于1929年7月10日的《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对于建国大纲的疑问》中批评说:“中山先生也曾主张颁布约法‘以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这便是一种宪法了。我们实在不懂这样一部约法或宪法何以不能和训政同时存在。我们须要明白,宪法的大功用不但在于规定人民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规定政府各机关的权限。立一个根本大法,使政府的各机关不得逾越他们的法定权限,使他们不得侵犯人民的权利,——这才是民主政治的训练。程度幼稚的民族,人民固然需要训练,政府也需要训练。人民需要‘入塾读书’,然而蒋介石先生,冯玉祥先生,以至于许多长衫同志和小同志,生平不曾梦见共和政体是什么样子的,也不可不早日‘入塾读书’罢?”

刘晓波参与撰写的《零八宪章》,所主张和追求的其实就是孙中山一度主张而后又予以取消的其功用“不但在于规定人民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规定政府各机关的权限”的宪政契约,以便使单方面坚持一党领导和一党专政的中共当局真正放弃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违法执政的特权意识,从而与全中国的人民一起,在宪政民主的制度性契约框架之内共同接受“民主政治的训练”,最终把中国社会建设成为不再可能也不再担心被包括执政当局在内的任何力量所颠覆的以人为本、人人平等、民主自由、依法行政、健康稳定、宽容和谐的现代大同社会。借用《零八宪章》中的原话,“在中国,帝国皇权的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了;在世界范围内,威权体制也日近黄昏;公民应该成为真正的国家主人。祛除依赖‘明君’、‘清官’的臣民意识,张扬权利为本、参与为责的公民意识,实践自由,躬行民主,尊奉法治,才是中国的根本出路。”

【纵览中国】200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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