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作者罗纳德·德沃金为此书的中文版所写的序言,又一次感到西方人的善意、自觉和对西方中心心态的高度警惕。作者在序言中以极为谦逊的口吻,小心翼翼地谈到西方的政治理论及其基本价值对中国的作用。作者说:“我们不能假设适合于一种文化的所有东西都适合于或应该适合于所有的文化。纵观历史,强行推行外来的思想和价值观曾经带来了很多的悲剧,这种悲剧常常是由外部力量对被动的社会推行外来的思想和价值观造成的。”但是,同样没有理由断然认为人类没有普遍的正义,不同文化之间无法进行相互的交流和学习。为了弥合东西方文化之间的鸿沟,更为了人的权利得到普遍的保障,主权观和民族自决原则所针对的,应该仅仅是那种以主人的姿态对另一种文化发布命令的霸权,而不应该反对来自另一种文化的善意的批评和建议,反而应该鼓励和欢迎。
作者说:“思想没有政治的疆界,它们不因文化的不同而不同;它们没有发明者,也没有所有者。它们是真正的‘人类共同遗产’。”我认为,人权也没有疆界,主权不是迫害人权的正当理由,人权才是限制主权行使的正当理由。这是既是善待人性也是人类情怀,否则的话,非洲的贫困、阿拉伯的难民和中国的大屠杀、科索沃的种族灾难……就会与整个人类无关,类似联合国的国际组织也没有存在必要。现代社会,如果没有这种人类情怀和善待人性,就一步也前进不了。
中国人现在的民族主义以反对西方霸权主义为号召,从政权的角度讲是维持践踏人权的独裁制度的工具;从民族的角度看具有一种色厉内荏的特点,骨子里的自卑和功利使之为了利益而羡慕西方、偷偷地模仿西方,而面子上的虚荣和自尊则又使之坚决拒绝西方价值。这种盲目的民族主义有着深厚的基础,我在这里接触过的这些近于文盲的社会破坏者,一个个也对西方怀有莫名其妙的抗拒,电视中一旦出现有辱中国人的画面与语言,他们就会大声诅咒。而最讽刺的是,他们对不西不中的港台则无条件地接受。
在政治理论上,自由与平等之间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分清二种不同的平等,(1)与某些利益分配相联系的平等;(2)尊重的平等。后者才是自由主义平等观的根本原则。在平等观上,自由主义哲学的深层理论是基于个人的目标的权利。个人为了自己的最大利益,就必须保障个人的权利。最好的政治纲领,是把个人的某些选择作为基本的权利来保护,而不是把这些选择从属于其它的任何目标、任何义务或任何目标与义务的结合。这种权利是自然的或天赋的(神赐的),而不是法律的或习惯的。法律和习俗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的道义来源就是自然法意义上的“天赋人权”。换言之,法律和道义之间的关系的确立,是通过法律来实施宪法权利及其保障,正是对这些个人权利的保障使法律本身变成道德的。法律之所以要确立的权利核心,就是为了防止任何人、特别是政府和官员将制定和实施用于自私或不正当目标的法律。正如作者所言:“权利给予我们法律‘正当’的信心,这样说的含义是,法律会‘正当的’公平对待他人,或使得人们遵守承诺。”
与此相关,自由也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作为社会一员的“许可的自由”——在法律的范围内个人可以做所欲之事的权利;一是作为独立个人的自由——人只有作为独立和平等的实体而不是作为附属和等级的实体才是人之为人的根本。独立性是自由的深层意义,是否尊重人的独立性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道德或平等的关键。利他行为的道德高尚性并不能作为僭越利己行为的合理性的理由。一个舍己救人的道德楷模仅仅止于对社会良心的感召,而不能作为制定要求每个人都必须舍己救人的强制性法律的理由。
但是,在以特定的压倒一切的社会目标为根本的政治理论中,以僭越个人权利的群体权力进行资源、权利、利益和义务的分配,以最大限度地促进那个社会目标为目的,并且剥夺个人的权利,谴责任何其它方式的分配。这种社会目标可能是改善普遍的福利,或加强一个国家的权力和权威,或根据某种善的观念创造一个乌托邦,或者诉诸于民族主义的国家强盛。中国社会的目标曾经就是乌托邦的,现在转变为民族主义的。
一个公民是否有权利违反法律,反抗国家?这一问题在民主制度中是关键性的。一个人做事的对错和是否有权利做或对或错的事完全不同。一个人无权利做对的事和一个人有权利做错的事,这才是权利社会的政治道德!
《认真对待权利》,所讨论的内容远远超出我们的关注,如公民是否具有反对政府的道德权利?善良的违法是否能够在法律上得到宽容?再如,自由主义的根本原则是对平等的人的平等对待、关心、尊重。在此意义上,自由与平等之间没有任何冲突。自由与平等的冲突是在另一个层次上,即分配平等和个人自由何者优先之间的冲突。更重要的是,个人权利是最硬的政治道德原则,政府不能以任何策略性的理由侵害和剥夺人的权利。特别是对于少数人和异己者的权利,即使百分之九十的人赞成一项社会福利政策,但这种赞成也不能作为剥夺某人合法收入的理由。一个罪犯的财产权利也必须给予保护。
1998年12月5日
【议报】2002.01.04总第23期
另一版本:必须争取个人权利——读《认真对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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