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理论以及现实政治运作中,自由与平等之间的矛盾始终困惑着人类,甚至变成了一种难以化解的悖论:强调个人自由优先,必然伤害平等;而强调平等优先,个人自由便难以为继。

其实,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此一悖论的出现,更多是西方左派的人为制造:混淆了两种不同的平等——权利上的平等和财富分配上的平等。前者是自由优先的平等,后者是平等优先的强制。美国著名学者罗纳德·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一书,在某种意义上,正是为了回答“何谓平等”。

德沃金指出,人们对财富平等的强调,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人性本身的弱点,即多数人在嫉恨心理的作用下,没有分清二种不同的平等,(1)与某些利益分配相联系的平等;(2)尊重的平等。前者与自由主义的平等观背道而驰,后者才是自由主义平等观的根本原则。所以,哈耶克才会决绝地说:除了自由的平等,再没有其它平等。

这种权利优先的平等观,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公元之初,思想家西塞罗就强调过:如果自由不是人人平等的,那自由也就不可能存在。古罗马皇帝奥理略在其《随想录》中宣布:从一系列先哲的事迹中,“我得到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言论自由,管理众人之事的政府应该尊重人民自由的观念。”及至公元3世纪,大法官乌尔皮安(Ulpian)宣布:“按照自然法则,人类生而平等。”正如意大利著名罗马法学家彼德罗·彭梵所言:“罗马人使用aequitas(公正)这个词。……它产生于一个含有‘统一’、‘平等’意思的词根,它生动地体现着法的宣告性原则,即:为单个人的活动确定条件和限度,在人民的意识中,考虑到每个人的理由以及与联合体的其它人的关系,这些条件和限度对于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参见:《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P5)中世纪的首席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也指出:维持稳定有序的公共福利的关键取决于:法律要平等地对待每个人,在权利分配上让每个人各得其所。

甚至,按照历史学家和罗马法学者的说法,“罗马法”最值得赞美的品质是保护“个人对抗国家”。在罗马法看来,侵犯个人、侵犯法人与侵犯社会、背叛国家一样,皆是犯罪。显然,这种个人反抗国家的权利的正当性具有基督教神学的渊源。比如,在奥古斯丁的神学中,教徒就具有“以宗教良知反抗国家恶法”的正当权利:当宗教信仰与世俗命令发生冲突时,教徒基于信仰虔诚而对世俗权威的反抗,具有了充分的道义合法性。这种“良知反抗”的正当性就是近、现代的“非暴力反抗”的合法性的古代原型。

在平等观上,支撑自由主义价值的深层伦理是基于个人的目标的权利。个人为了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就首先必须保障个人的权利。最好的政治纲领,是把个人的某些选择作为基本的权利来保护,而不是把这些选择从属于其它的任何目标、任何义务或任何目标与义务的结合。这种权利是自然的或天赋的(神赐的),而不是法律的或习惯的。法律和习俗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其道义来源就是自然法意义上的“天赋人权”。换言之,法律和道义之间的关系的确立,是通过法律来实施宪法权利及其保障,正是对这些个人权利的保障使法律本身变成道德的。法律之所以要确立权利核心,就是为了防止任何人、特别是政府及其官员将制定和实施用于自私或不正当目标的法律。正如作者所言:“权利给予我们法律‘正当’的信心,这样说的含义是,法律会‘正当的’公平对待他人,或使得人们遵守承诺。”

从契约论的意义上讲,正义观念所昭示的权利平等,只有先变成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习惯性契约,继而上升为一视同仁地对待权势者和无权者、富人与穷人的法律之后,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平等才得到了制度性保障;也只有在法律对统治者的权力和被统治者的权利做出明确划分之后,国家权力才无法任意损害个人权利,才有可能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公民。

与此相关,德沃金指出,自由也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作为社会一员的“许可的自由”——在法律的范围内个人可以做所欲之事的权利;一是作为“独立个人的自由”——人只有作为独立和平等的实体而不是作为附属和等级的实体才是人之为人的根本。独立性是自由的深层意义,是否尊重人的独立性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道德或平等的关键。利他行为的道德正当性、甚至高尚性,并不能作为僭越利己行为的合理性的理由。一个舍己救人的道德楷模,仅仅止于对社会良心的感召,而不能作为制定要求每个人都必须舍己救人的强制性法律的理由。换言之,一个人做事的对错和是否有权利做或对或错的事完全不同。一个人无权利做对的事和一个人有权利做错的事,前者是无权利社会的政治道德,后者是权利社会的政治道德!

然而,在以特定的压倒一切的社会目标为根本的政治理论中,以僭越个人权利的群体权力进行强制性的资源、权利、利益和义务的分配,由此来最大限度地促进那个社会目标的实现。这样的政治理论是反自由主义的,因为它主张为了特定的社会目标就可以剥夺个人的权利,并谴责强制性的平均主义之外的任何其它方式的分配。在这种社会目标下实施的统治,可能是改善普遍的福利,或加强一个国家的权力和权威,或根据某种善的观念创造一个乌托邦,或者诉诸于民族主义的国家强盛。

社会的目标,在毛时代曾经是共产乌托邦的,现在转变为民族主义的强国。

《认真对待权利》讨论的内容远远超出中国人的关注,如一个公民是否有权利违反法律,反抗国家?这一问题在民主制度中是关键性的。公民是否具有反对政府的道德权利?善良的违法是否能够在法律上得到宽容?

该书的结论:自由主义的根本原则是对平等的人的平等对待、关心、尊重。在此意义上,自由与平等之间没有任何冲突。自由与平等的冲突是在另一个层次上,即分配平等和个人自由何者优先之间的冲突。衡量一个社会是自由的还是奴役的,有无个人权利是最硬的政治道德原则,而分配平等则是派生原则。所以,宪政民主制度下的政府,不能以任何策略性的理由侵害和剥夺个人的权利,特别是对于少数人和异己者的权利,更应该施以硬性的制度保障。即使百分之九十的人赞成一项社会福利政策,但这种赞成也不能作为剥夺某人合法收入的理由。一个罪犯的合法权利和合法财产,也必须给予保护。英国贵族的名言:“风能进、雨能进,而国王不能进”,此之谓也。

读作者为此书的中文版写的序言,又一次感到西方人的善意、自觉和对西方中心心态的高度警惕。作者在序言中以极为谦逊的口吻,小心翼翼地谈到西方的政治理论及其基本价值对中国的作用。作者说:“我们不能假设适合于一种文化的所有东西都适合于或应该适合于所有的文化。纵观历史,强行推行外来的思想和价值观曾经带来了很多的悲剧,这种悲剧常常是由外部力量对被动的社会推行外来的思想和价值观造成的。”但是,同样没有理由断然认为人类没有普遍的正义,不同文化之间无法进行相互的交流和学习。为了弥合东西方文化之间的鸿沟,更为了人的权利得到普遍的保障,主权观和民族自决原则所针对的,应该仅仅是那种以主人的姿态对另一种文化发布命令的霸权,而不应该反对来自另一种文化的善意的批评和建议,反而应该鼓励和欢迎。

作者说:“思想没有政治的疆界,它们不因文化的不同而不同;它们没有发明者,也没有所有者。它们是真正的‘人类共同遗产’”。

套用德沃金的话,人权没有疆界,主权不是迫害人权的正当理由,人权才是限制主权行使的正当理由。这是既是善待人性也是人类情怀,否则的话,非洲的贫困、阿拉伯的难民和中国的大屠杀、科索沃的种族灾难……就会与整个人类无关,类似联合国的国际组织也没有存在必要。现代社会,如果没有这种善待人性的人类情怀,就一步也前进不了。

中国人现在的民族主义以反对西方霸权主义为号召,从政权的角度讲,是维持践踏人权的独裁制度的工具;从民族的角度讲,具有一种色厉内荏的特点,骨子里的自卑和功利使之为了利益而羡慕西方、偷偷地模仿西方,而面子上的虚荣和自尊则又使之坚决拒绝西方价值。这种盲目的民族主义有着深厚的基础,从古代的“天下主义”到当代“受辱情结”,要么自傲,要么自卑;一面艳慕西方的强大和富足,一面又对西方怀有莫名其妙的抗拒心理。新左派的毛崇拜和民族主义的国家崇拜,实质上都是无视个人权利的独裁情结,最终都要走向党国一体的“政权崇拜”:爱国等于爱政权,爱政权等于爱党,爱党等于爱领袖。

德沃金提出的如何保卫个人权利的问题,在中国的制度下就变成了必须争取个人权利的问题,也就是回到储安平在半个世纪前提出的问题:不是自由之多寡的问题,而是自由之有无的问题。目前的极端分配不公源于自由的极度匮乏,两极分化不过是自由奇缺的后果而已。如果要谈论再分配中的正义问题,首要的也要致力于国民自由权利的争取和官权的削弱,即首先争取自由权利的平等分配,其次才是财富的再分配。

在已经有自由的西方,德沃金要捍卫的个人权利,也许更多的是指“消极自由”,而在中国的制度环境下,要想争得个人权利的平等,首先要做的并不是保守所谓的“消极自由”,因为我们还没有真正的自由可以保守,即便是改革以来的个人有了些许自由,也至多是“半吊子自由”,而是坚定不移地伸张:1,反抗暴政侵犯基本人权的权利(洛克语);2,争取法治下的个人自由——从私产权到言论权;3,通过争取自由权利来推动走向宪政民主的渐进转型。在看重自由优先的意义上,我甚至主张大陆的现代化之路,不妨借鉴香港的“先争取和保障个人自由,后进行全民普选的民主”的成功经验;也不妨借鉴台湾的社会转型经验:在保障私产权的基础上,先实施有限的地方自治和有限的言论自由,再循序渐进地开放党禁报禁,最后走向普选式民主。

这样的渐进道路能否走通的基本前提,首先取决于在民间社会对自由主义价值是否有基本共识,其次取决于政府对民间诉求能否给予善意的回应。

【北京之春】2005年1月号(总第140期)2004.12.31

另一版本:读《认真对待权利》——狱中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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