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推荐德国人英戈·穆勒所著的《恐怖的法官——纳粹时期的司法》(王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读后的最深感触是:当一个民族在狂热的爱国主义和种族傲慢的绑架下,将民族复兴的希望寄托于某一救世主、并让他独揽全部国家权力之时,滥用权力的暴政的畅通无阻,靠的就是无法无天和恶法治国的结合。
德意志民族,向以理性、冷静、严谨和纪律而著称,但是,希特勒极权的成功,靠的却是对完全相反的非理性煽动:狂热的民族主义和傲慢的日耳曼主义。而本该是最具理性的德国法官们,却在爱国狂热的裹挟下彻底丧失了理性。
首先,爱国主义使法官们赦免了希特勒的罪行,为他的日后崛起提供了机会。众所周知,希特勒及其信徒曾在慕尼黑发动过“啤酒屋暴动”,尽管整个暴动形同闹剧,没有对政府造成实质性威胁,但以当时的德国法律来衡量,这是不折不扣的阴谋颠覆政府的叛国行动,决不会因暴动未遂而改变其颠覆和叛国的性质,所以,希特勒等暴动的策划者和参与者,理应受到严厉的司法制裁。而且,依据当时的《保卫共和国法》,类似奥地利公民希特勒这样的外国人在德国犯有颠覆罪,起码应该被判“驱逐出境,不服从者处以徒刑”。
然而,在1924年对“啤酒屋暴动案件”的审判中,仅仅对希特勒等人判处堡垒拘禁的最低刑。国民法院的法官们之所以如此轻判,其理由就是爱国主义:“被告的行为均是受着一种纯粹的爱国精神和最高尚的无私理想的指引”,“是以行动来挽救祖国”等等。而且,法官们还认为:尽管希特勒是一个外国人,却是一个“具有德国人的思想感情的外国人”,所以不适于“驱逐出境”的法律。
爱国主义蒙蔽了法官们的眼睛,法官们必然亵渎司法正义,正如爱国主义毒化了哲人智慧,使大哲海德格尔变成“坐在讲台上的希特勒”一样。
其次,爱国主义使法官群体泯灭了理性,陷于对希特勒的盲目崇拜之中。在纳粹刚刚掌权后的1933年10月,象德国知识界发动效忠纳粹运动一样,德国司法系统也掀起了狂热的司法效忠运动。在第一次德国法官全国代表大会上,站在最高法院门前的一万名法官高举手臂,在“嗨,希特勒”欢呼中行纳粹礼。在这些法官的心中,他们只是各类法院的法官,而希特勒,不仅是国家元首,也是整个德国的法官。所以,法官们“以德国人民的精神起誓”,终生追随“德国法官”希特勒。
再次,这样的公众狂热,既可以制造出任何救世主神话,也能够制造出杀人民族的合法化神话。也就是说,爱国主义使侵略战争、种族灭绝和镇压异己得以合法化。在纳粹极权之下,正是效忠于希特勒的德国法官,运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缜密的法律思维,经过富于逻辑性的法理论证,制定出一系列践踏人权和种族迫害的恶法:《民族与帝国紧急状态排除法》、《保护德国人民法》、《保卫人民与国家法令》、《保护德国血统和德国荣誉法》、《社会蠹虫法》、《遗传病预防法》、《军事法条例》、《反对背叛德国人民与一级颠覆活动法》……反犹排犹的种族灭绝和对一切不同政见的暴力镇压,就在爱国主义的庇护下得以合法化了。
也就是说,在希特勒统治时期,国家的纳粹化导致了司法系统的纳粹化。二战后,盟军在清除占领区的纳粹分子时,法院系统中效忠纳粹者的比例之高,实在令人震惊,几乎接近百分之百。比如,希维恩伏特即决法庭的人员,百分之百是纳粹党员;在威斯特伐里亚司法系统中,纳粹党员和亲纳粹组织的成员占93%;在巴姆堡上诉法院辖区内,309名司法人员中纳粹党员占302名;在英国占领区内的美国辖区,只找到两名法官与纳粹无关。
为了弘扬“纯粹的爱国精神”和保证“德国种族的完美性”,残暴的极权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一项项恶法的出台、实施和执行,几百万犹太人和成千上万的社会渣滓、国家蠹虫、帝国叛徒、元首敌人和反战人士……被押赴集中营和监狱,被吊死和枪毙,被塞进毒气室。这些法律中的最野蛮部分还带有原始丛林的残忍,以国家利益和种族健康为理由,强制残疾人绝育,从肉体上消灭精神病患者和弱智者。
2004年7月6日于北京家中
【观察】2004.07.08
编者注:作者有另一篇标题相同、内容不同的文章,是《单刃毒剑》的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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